20120926\101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管理系統教育訓練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20120926\101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管理系統教育訓練
「教育部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管理系統」
上線使用教育訓練
北區中輟業務資源中心-化仁國中
生教組長 馮紀國
北區:中華民國101年09月26日 地點:化仁國中
南區:中華民國101年09月27日 地點:瑞穂國中
教育部
資料來源:上線使用教育訓練簡報
https://www.mlss.edu.tw/8-2.php
1
提醒
「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
統」
– 分層級(分本部、縣市政府(中心學校)及學校)
設有權限控管。(勿至此做測試)
– 每年教育訓練時,務請學校於課堂上進行基本資料
更新 。(101學年新增e-mail通知警政單位尋獲學生 )
「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
統」 (教育訓練主機)
– 教育訓練用(勿至此做輟學通報 )
教育部
2
背景及法源(一)
背景說明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11條之法律授
權(84年8月11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5957 號令 制定公布
全文 39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
• 訂定「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85年5月29日教育部(85)台參字第 85504408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
– 「強迫入學條例」第8條之1規定(100年11月30日修正
發布)
•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修
正(101年8月1日修訂公布施行 ) (101年8月1日教育部台參
字第 1010136718C 號令 修正 )
教育部
3
背景及法源(二)
法源依據:
– 為保障國民受教權,我國「憲法」、「國民教育法」
中明訂6歲至15歲之國民應接受國民教育,亦訂定「強
迫入學條例」,明訂強迫入學規定。
– 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11條之法律授權,訂定「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
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 「強迫入學條例」(100.11.30修法)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6644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4、9 條條文;並增訂第 8-1
條條文,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
課達三天以 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應通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並輔導其 復學;其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由
教育部定之。 (8-1)
教育部
4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2條
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
達三日以上。
轉學生因不明原因未向轉入學校完成報到手續。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包括就讀完全中學
國中部、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及國小部
之學生;不包括於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接受
矯正教育之學生。
–
–
立法意旨係為保障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之就學權,法條應就文義及目的解
釋。
所謂「請假」應指依規定提出申請並經核准,處於依規定請假之狀態,
非凡有任意請假之提出或申請行為即屬該當。
•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請假及出勤管理規則第4點規定:相關請假手
續及核准權責,由各校訂定;另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規定,
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之學校教育興辦及管理係屬直轄市自治事
項,故請假准駁與妥適與否,請各縣市政府本權責查明事實認定。
教育部
5
思考點
建置通報系統的目的?
教育部
6
適用對象
中輟
新生未入學
– 國小(案例 ) -驚動社會母虐嬰致死
– 國中(案例 ) -父母躲債,小孩失學到國中而未入學
高關懷學生
– 全學期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累積達7日。(依強迫入學條例第
9條與施行細則第8條,學校應報請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
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事宜)【註:修正96年上線之高關懷學
生通報,100學年更新版上線】
– 已於3月1日將「通報表」功能加入,可以直接轉出送「強迫
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事宜
教育部
7
中輟通報(一)
輟學日與通報日
– 學生連續3日未到校則應通報中輟,係指若
學生第4天上午仍未到校,則上本系統通報
中輟
• 例:學生9月1日(一)起連續3天未到校,到9月
4(四)上午仍未到校,則需上網通報學生中輟,
輟學日請登錄為9月1日(一),非9月4日(四)
教育部
8
中輟通報(二)
尋獲與復學:僅「行蹤不明」中輟生,才需先輸入
「尋獲日期」再續報「復學」,「非行蹤不明」學生
僅需輸入「復學日期」。
誤報資料:如身分證號輸入錯誤,請立即重新填報正
確的身分證字號,並於當日立即通知教育部刪除誤報
資料,以免錯誤資料傳輸警政單位。
資料刪除:因出境或其他特殊原因(誤報、死亡)
(請提佐證資料送交教育主管機關後報部)、生病
(若已請病假則依請假程序辦理)。
教育部
9
中輟通報(三)
轉學資料處理
– 非行政上之轉學。
– 學校若將學生資料轉入他校,務請電話通知與確認
學生是否確有至他校就讀。
– 若學生未至欲轉入學校報到,仍屬原轉出學校中輟
生,請「原校」取消轉學後並進行中輟通報。
– 學校務必1個星期至少上網2次,查看是否有中輟經
驗的學生轉學進來或已經由警政單位尋獲。
教育部
10
中輟通報(三)
轉學資料處理(非行政轉學)
-A校 B校 C校為例
1、學生由A校轉B校-確實報到B校-則B校接收移轉資料
2、學生由A校轉B校-到C校就讀-則B校要求A校將資料移
轉到C校
3、學生由A校轉B校-學生到C校就讀-B校已接收資料移轉則直接由B校將資料移轉到C校即可
4、學生由A校轉B校-結果都沒有報到-怎麼辦?
由原出學校做查證動作-超過輟學日數通報中輟
教育部
11
中輟通報(三)
– 請教育局(處)落實督導,每日查詢未完成處理資
料及時通知學校處理,若跨縣市轉學資料處理困難
者,則請地方政府正式函文通知該生所屬地方教育
主管機關督導學校,以維護學生受教權。
國中在欲通報學生中輟時發現該生已於
國小建檔,請聯絡該生之原就讀小學,
將基本資料移轉至貴校即可。
教育部
12
新生未入學通報(一)
國教司負責之「就學系統」先行作業。
通報截止日:若至9月底,仍無法得知
學生是否已入他校就讀,則進行通報。
(需查證)
輟學日:則請輸入「開學日」,非查證
後之「登錄日」。
行蹤說明:應均為「行蹤不明」,以透
過系統送請警政單位協尋。
教育部
13
新生未入學通報(二)
訊息顯示:本(101)學年度會顯示於工具列,其餘學
年資料請至新生未入學之現況查詢中查詢。目前新生未
入學資料移轉係以學生出生日為計算基準。(例:101
學年 國小:94.09.02-95.09.01;國中:88.09.02-89.09.01
),部分學生延遲或提早入學,於工具列無法顯示,惟
若輸入該生之「ID」或「姓名」,仍可查詢。
資料刪除:經查證通報時實已入他校就讀、因出境未入
學或已申請延緩入學,請檢附佐證資料報部刪除。
通報復學:經追蹤後始至他校(或返校)就讀,即通報
復學。
教育部
14
新生未入學系統(三)
於98學年起增加「再次協尋」
–
–
–
警政署達成決議,已於通報系統增加警方尋獲後
回傳及仍未復學中輟生「再次」協尋功能 。
經警方尋獲時,而身處外縣市,學校需親自訪查
有困難時,除可向尋獲地少年隊求證並詢問相關
事項外,並請聯繫當地教育局(處)協請當地強
迫入學委員會查詢目前身處地之學區是否已入學,
若無亦請積極協助該生入學,以發揮橫向聯繫、
網絡合作功能。
如欲聯絡各縣市少年隊,請至系統中之【其他事
項】【資料下載區】參閱所提供各縣市警察局少
年隊聯絡電話。
教育部
15
警政協尋(一)
「行蹤不明」(含個人、全家)學生始會交換資料。
通報時學生是「非行蹤不明」,後來發現學生「行
蹤不明」,請務必再上系統更新通報資料,以利後
續啟動協尋工作。
交換時間:本通報系統每日晚上11時55分將自動將
該日通報「行蹤不明」(含個人、全家)資料傳送
警政署協尋;經警政單位尋獲學生後,將於次日上
午7:30回傳本系統。
教育部
16
警政協尋(二)
系統中公布「尋獲未復學」學生名單,學校登錄系統時,即可確
知警方協尋現況,請學校有中輟生時,務必進系統察看警方協尋
狀態。
– 101學年新增e-mail通知警政單位尋獲學生,回傳至系統登錄
之【機關使用者之電子信箱】
通知如下:
敬啟者:
警政單位已於2012/○○/○○回傳尋獲資料,貴校中輟學生己被
尋獲
詳細資料請至中輟通報系統https://www.mlss.edu.tw 查詢。
謝謝。
中輟通報系統
本信寄為系統自動發送,請勿直接回覆此信件,謝謝。
教育部
17
警政協尋(三)
已於系統開發「警政單位尋獲未復學」資
料查詢,請教育局確實督導所屬。
若學生「仍」未復學,亦需「再次」協請
警方協尋時,需進行「再次協尋」資料維
護,才會再次傳送資料至警政單位協尋,
非將學生行蹤修正為「非行蹤不明」後再
改為「行蹤不明」。
教育部
18
警政協尋(四)
學校進入系統時,會顯示顯示已被警政單位尋獲
之學生資料,並列有詳細「尋獲地點」,該資料
會一直顯示到該生已復學或再次協尋時。
警政單位尋獲行蹤不明中輟生之「現住地址」功
能,自99年7月5日起回傳本通報系統,其資料為
覆蓋至學生基本資料「通訊地址」欄位。
若通報行蹤不明學生,後已尋獲,則應至「尋獲
資料維護」,完成「尋獲」。
教育部
19
高關懷學生通報
類型:指中輟之虞(非所有類型之高關懷學生)
通報日:全學期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累積達7
日始日。
– 日期不可能為
• 上學年(期)日期。
• 開學日未達7日之日期【時輟時學為斷斷續續上學,否則
,則應通報中輟】
此類學生均為「非行蹤不明」。
以「學期」為單位。(區分為上、下學期)
教育部
20
學生總數維護
以教育局(處)權限進入。
完成日:每年9月底。(每學年乙次)
各國中小完成日:9月中旬(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務必督導)。
–
–
各校亦需至系統輸入學生總數,以利貴縣(市)
統計報表之解讀,99年2月新增「學生尚輟統計」,
若學校未輸入學生總數,則無法執行此報表,亦
不利貴縣(市)之督導。
因應增加「外配子女統計報表」(99學年),故
請學校於登錄該校學生總數時,亦需同步登錄校
內外配子女學生人數。
教育部
21
中輟生列管及協尋,至其年滿16歲止
(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3條第6項 )
逾16歲資料移轉
– 移轉權責:教育部統一處理。
– 移轉時間:每學年報表完成後(約:8月下旬 開
學前)。
學生國中畢業後資料亦至16歲後才會移至歷史資料
庫。
滿16歲是依據學年的入學年齡,所以會和實際已滿
16歲的學生的出生年月日有些的誤差。
–
例本(101學年)逾16歲之中輟生的出生日期要在85年9月1日
(含)以前出生的系統才會轉至歷史資料庫,因此,例,
某生85年9月10日出生,雖於學年中滿16歲,但該生的資料
要在102學年度才會轉出。
教育部
22
逾16歲資料移轉影響
因逾16歲之中輟生資料會移至歷史資料區,
故若於當下列印之前年度的統計報表資料會
不完整(因滿16歲資料已移走)。
–
若需要資料的統計數據,請至本部網站,下載所
需年度統計數據。【搜尋路徑:「教育部」(
http://www.edu.tw/)→「本部單位介紹」→「訓
委會」→「業務動態」】。
承辦人員於完成當學年度「統計印表」作業
後,建議應將「中輟學生統計及清單下載」
留存乙份(excel名單)。(**請特別注意
此點)
教育部
23
注意事項 (一)
基本資料檢視:進行中輟通報時,請一併檢
視學生基本資料檔(因該生資料可能建置時
間較早,資料已不正確),並針對學生基本
資料(特別是戶籍地)做修正,以利警政單
位協助訪查。
– 【警政單位係依學生戶籍所在地派案,非
依學校區域分案】
教育部
24
注意事項 (二)
住址:雖已顯示 村(里) 路(街) 時,仍請
「務必要」在空格內重複輸入村(里) 路
(街)例如:地址為 和平里 中山南路時,請
學校分別 輸入 和平里 及 中山南路 村(
里) 路(街)
–
【此為配合警政系統要求】
教育部
25
注意事項 (三)
通報人欄位請務必詳實填寫,勿填「學
校代號」或「處、室」名稱。
新設之學校(含已由籌備處轉為正式學
校)、受裁併之學校,請教育局通知學
校與本部聯繫,告知學校代碼,俾利於
系統建立、刪除機關資料,以利中輟通
報作業。
教育部
26
注意事項 (四)
更換承辦人後,應至「系統參數維護」修正
資料,並落實業務交接制度,若「學校帳號
」、「密碼」忘記,除可利用密碼遺失寄送
外(前提是需先建立e-mail),亦可洽地方
政府或教育部查詢。
各校的登入系統帳號及密碼不能相同,系統
已加設判斷功能,請學校勿設與帳號相同的
密碼,亦請勿將學校電話設為密碼。
教育部
27
注意事項 (五)
學校應建立中輟生檔案,詳細記載中輟生資料
,包括輟學日期、通報及輔導紀錄、復學日期
、再度輟學情形、追蹤輔導紀錄等,並每月檢
討輔導學生復學成效。 (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7
條)
每日均應至本通報系統之「統計印表」中「目
前全國輟學人數統計圖表」查詢所屬學校尚輟
學生數,並於每月8日前提報本(101)學年度
「中輟人數消長圖」、「國民中小學中輟生比
率消長表」報部。
教育部
28
注意事項 (六)
教育局承辦人員每星期應至「中輟學生
統計及清單下載」(excel檔),將所屬
資料檢視學校通報中輟原因時,是否過
多將原因分析均勾選「其他」,俾使資
料分析有意義。
教育部
29
注意事項 (七)
寒、暑假期間,非屬上課期間,原則上
無須通報中輟或復學。
–
若學生經警方尋獲,請以輔導立場與學生
聯繫,俾利開學後能順利復學。
教育部
30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辦理學校及鄉
(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中輟生
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之督導考評。
教育部
31
常見輸入錯誤中輟原因說明
受已輟同學影響------------社會因素
對學校生活不感興趣,學習成就低落---學校因素
父母再婚---------------家庭因素
父母不關心--------------家庭因素
迷戀網咖---------------社會因素
出國----------------不列入中輟
教育部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