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報 - 新竹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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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簡報 - 新竹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新竹市103年度第2次鑑定安置作業
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報告人:黃麗君
本簡報分以下部分進行說明
•鑑定安置時程
•待確認障礙個案(G2~G9)
國小六年級跨階段轉銜個案(G6)
高/國三申請各類障礙證明書(G9、G12)
•跨階段申請延長修業年限(G6、G9)
•鑑定後安置作業
•網路提報流程
•更改安置(班型、地點)
•放棄特教資格
鑑定安置流程
宣導
轉介前介入
學校提出鑑定申請
鑑定與評估
安置與輔導
核發證明
103年度第2次鑑定安置作業時程表
月份
辦理日程
項目
預定辦理工作內容
8月底前公告相關表件。
8
8月底前
公告相關表件
8月29日召開鑑定安置說明會。
校內宣導與工具借用
(1)各校利用晨會、宣導資料等多元方式進行校內
宣導活動。(2)測驗工具借用。
9.15~10.15
心評老師收集資料
各校心評教師依據(1)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鑑
定流程(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鑑定
流程(3)國三申請證明書流程(4)延長修業年限
流程,收集個案資料並進行初步資格研判及填寫安
置建議書。
9.29~10.3
各校網路提報
各校彙整資料進行網路提報作業。
10.6~10.15
派案與資料登錄
心評人員網路派案與個案資料登打。
10.16~10.17
各校送件
各校將鑑定資料送達特教資源中心。
9.1~9.12
9
10
10.22~10.23
高階教師綜合研判會
議
召集本市高階心評教師審核鑑定資料。
103年度第2次鑑定安置作業時程表
月份
11
辦理日程
複審
鑑輔委員依據高階心評教師初判結果進行判讀。
11.24~
11.26
各校寄發安置建議書
各校需於教育安置會議召開7日前將鑑定資料送交家
長並說明安置建議報告內容。
11.28
參加教育安置會議需
求調查
各校需於11/28(五)前交回教育安置會議參加人員統
計表。
教育安置會議
鑑輔會召開教育安置會議。(對於初步建議有疑義及
欲申請專業團隊服務之個案才需參加)
鑑輔會會議
提請鑑輔會確認本次教育安置會議結果。
寄發安置結果
依據個案需求對安置單位提出建議。
各校召開特推會
各校召開特推會討論個案相關服務。
12.18
12.30前
104
年1
月
預定辦理工作內容
11.10~
11.17
12.6~12.7
12
項目
104.1.5~
1.16
身心障礙資格鑑定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102年9月2日修
正)。
•鑑定安置資格:
(1)身心障礙學生(登錄於特教通報網正式區)
(2)疑似障礙學生(得由各校視校內資源班服務人
數提供入班服務)
(3)非特教生
身心障礙安置班型
高支持度
機構或在家教育
集中式特教班
資源班
普通班
低支持度
鑑定安置服務對象
一、須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醫院診斷證明
(一)視覺障礙
(二)聽覺障礙
(三)語言障礙
(四)肢體障礙
(五)身體病弱
(六)多重障礙
(七)其他障礙
(八)腦性麻痺
二、建議檢附醫院診斷證明:
(一)智能障礙
(二)學習障礙
(三)情緒行為障礙(含ADHD)
(四)自閉症(含亞斯柏格症)
智能障礙
•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
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鑑定基準依下
列各款規定:
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
負二個標準差。(FSIQ<70 )
二、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
社會人際與情緒行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領域)學習
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修訂中華適應
行為量表達二項以上)
備註:疑似智能障礙,指智力測驗全量表智商介於70~
80。其資格列疑似障礙學生,可視各校資源班服務人
數提供入班服務。
學習障礙
•指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
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
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
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
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等學習
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
難有效改善。
備註:學習障礙須經轉介前介入,並填寫觀察記錄本。通
報網上需填寫類型(亞型)。
自閉症(含亞斯柏格症)
•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
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致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
有顯著困難者。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顯著社會互動及溝通困難。
二、表現出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
情緒行為障礙
•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
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
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
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
規定: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
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
應困難。(跨情境)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
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情緒行為障礙(續)
•各校提報之疑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經轉介輔導且最近
曾因情緒行為障礙問題住院或持續於立案醫療或心理衛
生機構【參考醫療院所名冊】接受治療並具有特殊學習
需求者,其治療紀錄須符合下列狀況:
(1) 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學生需於報名前1年內至少6次或
最近3年內至少2年共8次(持1次連續處方籤者,視同3次
治療)。
(2) 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
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或其他持續性之情感或行為問
題,需於報名前6個月內至少每個月1次持續治療。
備註:情緒行為障礙須經轉介前介入,並填寫觀察記錄本。
通報網上需填寫類型(亞型)。
鑑定安置表件選用
疑似生
疑似特殊需求學生
01-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
生鑑定表件
領有身障證明或重大傷病
證明學生
0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
重大傷病證明鑑定表件
跨階段正式生
跨階段轉銜正式生(G6)
01 或 02
國三申請障礙證明書學生
04-申請各類證明書表件
疑似個案
一、校內新提報個案
二、疑似資格學生待確認障礙
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個案
一、適用對象:
(1)校內新發現個案,個案疑似具學習障礙、智能障
礙、情緒行為障礙、自閉症等特質,經校
內普通班或資源班進行補救教學、策略輔
導等方式協助仍無顯著成效。
(2)個案曾由鑑輔會核定疑似資格,經校內輔導後,
已備齊資料者。
備註:疑似生應於一年內重新評估。
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個案(續)
二、鑑定安置服務:
(1)確認個案資格(障礙類別、類型)
(2)提供教育安置及相關特教服務
三、表件:01-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鑑定表件
四、智力測驗與各類組測驗超過兩年需重測,魏氏
兒童智力測驗全量表智商≦75須加測ABS。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卡
一、適用對象:個案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
證明(具診斷證明)
二、鑑定安置服務:
(1)確認個案資格(原則上與身心障礙證明同障礙,
若有伴隨其他障礙請檢附測驗記錄)
(2)提供教育安置及相關特教服務
三、表件:0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鑑定表
件
注意事項提醒
• 身心障礙證明申請流程
1.家長親至區公所領表(只能在此領表,填寫申請需
求)
2.醫院評估
3.社政單位派員家訪(需求評估)
4.核發證明(粉紅色,直接寄往案家)
• 依據103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簡章,持
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須經各縣市鑑輔會鑑定
領有各障礙類組規定之鑑定證明者,方可報名。
跨階段重鑑個案
一、跨階段轉銜正式生(G6)
二、高/國三申請各類障礙證明書
(G9、G12)
待確認障礙個案
一、適用對象:跨階段轉銜學生(G6、G9及G12)
二、鑑定安置服務:
(1)確認個案資格(G9、G12申請證明書)
(2)提供教育安置及相關特教服務
三、表件:
(1)G6→01 或 02
(2)G9、G12→04-申請各類證明書表件
四、智力測驗與各類組測驗超過兩年需重測,魏氏
兒童智力測驗全量表智商≦75須加測ABS。
備註:疑似生應於一年內重新評估。
103學年度家長參觀國中特教班
(1)時間:103年9月9日至9月19日。
(2)請與家長討論:
→安置學校以學區學校為優先。
→可利用期初IEP會議協助選擇合適班別。
→家長參觀國中可事先瞭解未來環境。
※時程表請逕上新竹市特教資源中心-公告欄查閱
http://special.hc.edu.tw/WebMaster/?section=4
高/國中申請各類障礙證明書
(一)適用對象:高/國三學生已經鑑輔會核定資格,為轉銜升學
提出申請證明書者。
(二)備註:
1.欲報名適性輔導安置且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學生,含障礙類
別與身心障礙證明不符或需加列者,皆需提出證明書申請。
(如手冊為自閉症,需加註合併智能障礙;欲申請適性輔導安
置特教學校,證明未註記智能障礙者)
2.若國三尚未取得資格但障礙顯著者,心評教師需先收集
「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各項資料(轉介及篩選資料、二年
內魏氏智力測驗、一學期以上觀察紀錄),運用申請障礙證明
書管道送件判定資格。
障礙證明書申請提醒
• 各校提報之疑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經轉介輔導且最近曾因情
緒行為障礙問題住院或持續於立案醫療或心理衛生機構【參考
醫療院所名冊】接受治療並具有特殊學習需求者,其治療紀錄
須符合下列狀況:
(1) 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學生需於報名前1年內至少6次或最近3年
內至少2年共8次(持1次連續處方籤者,視同3次治療)。
(2) 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
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或其他持續性之情感或行為問題,需於報
名前6個月內至少每個月1次持續治療。
• 各校提報之疑似身體病弱學生,需領有身障證明或重大傷病卡
,長期請假療養,傷病重大妨礙學習者。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學生,須經各縣市鑑輔會鑑定領有報
名障別之障礙鑑定證明書者方可報名參加適性輔導安置。
表件修正內容
送件資料修正
自閉症檢核表
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延長修業年限法規
依據「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103.4.14):
第七條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
學習需要及其意願,向學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學
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申請,國民中小學應報鑑輔會鑑定及主管機
關核定後,通知申請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經學
校審核後,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
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
延長修業年限申請條件
一、因延長修業年限對個案適應及轉銜至下一階
段之學習準備甚有助益者。
二、身心障礙學生因生理、家庭或其他特殊狀況,
致個案需要在原教育階段繼續學習者。
三、表件: 06-延長修業年限
延長修業年限審查標準
一、特殊教育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以不增加教育經
費支出、不增加學校班級為原則。
二、特殊教育學生因身體疾病或家庭重大變故等
因素,導致長期缺課或其他特殊狀況需要在
原教育階段繼續學習者。
三、鑑輔會核定延長修業年限,每次以一年為原
則,個案得視需要再提出申請,惟國民中小
學階段每人至多得延長兩年為限。
申請延長修業年限流程
一、家長或教師提出申請後由學校及心評教師進
行個案評估並填寫鑑定安置報告。
二、學校依據鑑定安置報告提交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初審。
三、學校初審通過後,檢附學校輔導計畫、家長
申請書、身心障礙證明及公立或教學醫院診
斷證明、個案評估報告(原始鑑定資料)親送
特教中心。
四、G6及G9請配合此次鑑定安置個案時程辦理。
其餘年級則於每年四月辦理。
五、審查時間:12月6日~12月7日(務必參加)。
特教需求學生鑑定後安置
安置基本原則
一、安置班級型態
(1)集中式特教班:招收對象為認知缺損中重度
以上之特教需求學生,班級
人數以10人(國小)-12人
(國中)為限。
(2)分散式資源班:以各類輕度障礙為主之特教
需求學生。
(3)巡迴輔導班
(4)特教學校:招收對象為智能障礙重度或以智
能障礙為主之多重障礙學生。
安置基本原則(續)
二、安置原則:適性且就近安置(學區為主)
http://special.hc.edu.tw/WebMaster/?module=news&func=_detail&id
=332
三、本市設班概況:新竹市特教資源中心-便民服務
-新竹市身心障礙類特教班級概
況
http://special.hc.edu.tw/WebMaster/?module=news&func=_detail&id
=300
申請安置國立特教學校
一、資格:智能障礙重度或以智能障礙為主之多重障礙
學童。
→國小8名:以招收G1、G2學生為優先。
→國中24名:國小應屆畢業生。
二、表件:
http://special.hc.edu.tw/WebMaster/?section=4
三、報名交件時間:依簡章公告為準(期程約為104年2-3月),
請親送特教中心。
備註:小六升國中學生仍須依特教學校申請流程送件。
專業團隊申請流程
一、申請個案:特教通報網正式區學生
二、申請表件:
新竹市特教資訊網-行政手冊-人力資源-新竹市特
殊教育學生專業團隊服務需求轉介表+各類治療轉介表
三、鑑輔會評估:欲申請學生請務必參加教育安置會議
(持重度以上身障證明且安置於集中式特教班個案免參
加,但申請表件須經治療師評估後送教育安置會議書面
審查)。
專業團隊申請流程
四、申請通過學生網路提報流程:
進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首頁,以學校學務通報
權限進入,登錄帳號密碼。
進入專業團隊服務畫面→申請專業服務。
等候承辦人審核派案。
五、專業團隊服務內容:各類治療以諮詢服務為主。
六、跨階段轉銜提出申請時請注意
(1)個案年紀越大收效越小
(2)國小原則上從寬審酌,然升國中時請考量國中課
程目標以潛能開發為主,非繼續進行弱勢補救。
(3)職能治療主要作精細動作、放鬆訓練。社交技巧
課程應納入特殊需求領域課程進行。
網路辦理鑑定安置流程
申借測驗工具流程
申請
審核
借用
•帳號:心評教師個人權限(僅限正式教師)
•測驗工具借用畫面→點選新增(勾選所需測驗、填
寫必填欄位,借用時間以兩個月為限)
•開放申請時間:9月1日~9月30日,每日審核兩次。
•如有特殊需求,請另來電特教中心石小姐。
•帳號:學校輔具管理權限
•測驗工具管理畫面→測驗申請列印畫面→勾選列印
申請表→校內核章→測驗工具領用
提報鑑定安置流程
申請
提報
派案
接收
•帳號:學校學務通報權限
•特教學生畫面→待鑑定區→疑似身障生→新增身障生(填寫必填欄位)
•申請時間:隨時
•帳號:學校學務通報權限
•提報鑑定安置畫面→填寫鑑定摘要表→依指定區間,新增提報鑑定學生
(填寫基本資料欄位)→列印本校提列清冊
•申請時間:9月29日~10月3日
•帳號:心評教師個人權限(僅限正式教師)
•心評作業畫面→填寫鑑定安置表→填寫鑑定安置摘要表及初審資料
•申請時間:10月6日~10月15日
•帳號:學校學務通報權限
•特教學生畫面→接收新安置學生-選擇入校後教育階段與年級,接收該生
提報鑑定安置區間
【疑似生網路提報】→ 103.9.26前
【鑑定安置作業區間】→103學年度第3次。
【網路提報鑑定安置時間】→103年9月29日-10月3日
【送件時間】→103年10月16-17日
送件前請記得列印【本校提報清冊】。
心評協助鑑定安置
• 若校內無心評教師或心評負荷量較大,可查看本市
特教中心網站公布之各校心評教師名單,逕行商洽
後發函本府辦理之。
• 依據本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教師培訓要點,暫定協
助分區私立學校如下:
竹大附小融合班、建功高中→建功融合班
培英國中→光復中學
光華國中→曙光中學
北門國小→曙光小學
竹光國中、育賢國中→磐石中學
陽光國小、新竹國小、建華國中→矽谷中小學
大庄國小、香山國小、香山高中→荷蘭國際學校
東園國小、光武國中→亞太美國學校
更改安置
特教學生轉出流程
1.確認學生要去的學校及新變更之戶籍地址。
2.先口頭告知後安置學校,協助預確認安置是否適宜(如:相關
特教服務或安置模式是否可以銜接…)。
行文至教育處。
教育處協商安置結果後回文給原安置與後安置學校
,安置事宜確認。
1.至通報網轉銜系統填寫轉銜表,並於學務系統辦理異動。
2.紙本資料逕行於轉銜會議中移轉給後安置學校。
上述內容僅限特教資格與服務,學生仍須依相關管理辦法辦理轉出、入程序。
特教學生轉入流程
接獲原安置學校學生轉入通知,與原安置學校討論轉
入適宜性。
教育處協商安置結果後回文給原安置與後安置學校
,安置事宜確認。
於接受紙本資料後確認相關資料、公文、通報網一致
性後於通報網上進行接收。
上述內容僅限特教資格與服務,學生仍須依相關管理辦法辦理轉出、入程序。
更改安置班型
填寫更改安置申請表。(例如資源班→普通班、集
中式特教班→資源班)
各校邀集家長、普通班導師、特教老師、行政人員、
特推會代表、相關專業人員召開更改安置會議。
各校應就個案狀況及需求詳細討論,並明確告知特
教相關權益。
特教業務承辦人彙整申請表、會議紀錄、原始鑑定
公文,發文教育處辦理相關事宜。
發文內容需說明個案原鑑定資格為何,更改安置原
因。(範例)(例如學習需求考量)。
俟教育處回文後,通報網承辦人與特教中心聯繫辦
理網路異動。
更改安置學校
填寫更改安置申請表。
各校邀集家長、普通班導師、特教老師、行政人員、
特推會代表、相關專業人員召開更改安置會議。
各校應就個案狀況及需求詳細討論,聯絡預定安置地
點,並明確告知家長特教相關權益。
特教業務承辦人彙整申請表、戶口名簿影本(新地
址)、會議紀錄、原始鑑定公文發文教育處辦理相關
事宜。
發文內容需說明個案原鑑定資格為何,更改安置原因
及預定安置學校。(範例)
俟教育處回文後,通報網承辦人聯繫辦理網路異動並
將相關資料寄送預定安置學校。
各校需確實追蹤學生報到情形及適應情形。
放棄特教資格
放棄特教資格流程
填寫身心障礙學生放棄接受特殊教育服務聲明書。
各校邀集家長、普通班導師、特教老師、行政人
員、特推會代表、相關專業人員召開個案會議。
各校應就個案狀況及需求詳細討論,並明確告知
家長特教相關權益。
特教業務承辦人彙整聲明書、會議紀錄、原始鑑
定公文,發文教育處辦理相關事宜。
發文內容需說明個案原鑑定資格為何,家長放棄
原因。(範例)
放棄特教資格流程
辦理期程:上學期於1月中旬前報府,
下學期於6月初前報府。
俟教育處回文後,通報網承辦人與特教中心聯繫
辦理網路異動。
網路異動:
學校於收到回文後填寫轉銜表(轉銜表-未來安置轉銜原因-放棄特教服務)→教育處於通報網移除
學生資料(4月、8月)
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一)
Q:鑑定安置相關的表件要重新下載?
A:依據法規規定均有微調,請下載最新版本之表件資料。
學障類與情障類學生務必檢附最近一學期之觀察記錄本。
已服務之學生IEP需依法規檢附完整版本。下載網址:
新竹市特教資源中心-行政手冊-鑑定與安置
http://special.hc.edu.tw/WebMaster/?section=41
常見問題(二)
Q:國三學生近期內手冊申請重鑑,本次是否要送件?
A:1.在申請適性輔導安置前,國三學生所持身障手冊期
限仍屬有效者,可不必申請重新鑑定(而且障別要
跟通報網上一致)。其餘國三學生,無論是否領有
身障證明,如欲申請適性輔導安置者,均需提報本
次鑑定安置。另請特別注意簡章規定之資格,資格
不符者請重新申請鑑定。
2.適性輔導安置簡章規定申請資格為:每年12月31
日前已至本部特教通報網登錄之領有各縣市政府特
教學生鑑輔會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各類身心障礙
學生。
備註:建議確實普查校內國二學生。
常見問題(三)
Q:鑑定安置表件與資料收集的完整程度?
A:1.請依審核表順序裝訂。可供參考者:光華、虎中。
2.作業及考卷請註記學生錯誤類型。可供參考者:虎
中、高峰。
3.IEP應附學生基本資料、現況能力描述,非僅長短
期目標。
4.智力測驗分析表請用最新版本(1030205),請用彩
色列印,切勿外傳予他人。
常見問題(四)
Q:觀察記錄本為必填項目嗎?若從開始報名到送件也不到一
個月,如何照實填寫呢?
A:持續一學期觀察記錄的原因不在於擾民,而是為了提醒大
家「特殊教育服務的對象應為普通教育無法滿足需求,而
鑑定前亦應確認學生經一般輔導或學習介入顯著無效」。
若教師觀察(接觸)學生時間不夠長便送件,如此一來不
但佔用了特殊教育寶貴的資源,也使學生錯失接受普通教
育的機會。比較合宜的方式應是學校平時宣導,針對疑似
有特殊需求的學生進行介入(而非在開始報名時才進行),
並且嘗試進行不同的教學策略(含班級經營)方式,等待
送件前確認學生的介入輔導已經進行半年以上,且成效不
彰,才是疑似有特殊需求的學生。建議相關業務承辦人可
將觀察紀錄表格影印,請導師持續填寫,在鑑定時再彙整
相關資料送件。
常見問題(五)
Q:輔導後發現原始判定障別與學生現狀不符是否須重新
提報?學生入小一被判為發展遲緩,是否須重新送件?
A:身障類別判定以102年9月2日修正頒布之「身心障礙
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為主,若您經過一學期之
觀察與輔導後,發現學生狀況與原始判定障別不符,
請您務必收集資料重新鑑定。為保障學生權益,建議
您每年評估並更新學生資料(包含通報網資料)。
常見問題(六)
Q:施測費請領流程?
A:對象:各校施測魏氏智力所有分測驗之個案。
表件:印領清冊(黏貼於動支經費請示單上,學校核章完
成)及學校統一收據(統一收據繳款人為北門國小)。
期限:103.11.20前送特教中心石小姐。
謝謝聆聽
若有相關疑問,請洽新竹市特教
資源中心黃麗君老師
電話:03-5427974
E-mail:[email protected]
謝謝夥伴們的幫忙!您辛苦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