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報 - 新竹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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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103年度第2次鑑定安置作業
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報告人:黃麗君
本簡報分以下部分進行說明
•鑑定安置時程
•待確認障礙個案(G2~G9)
國小六年級跨階段轉銜個案(G6)
高/國三申請各類障礙證明書(G9、G12)
•跨階段申請延長修業年限(G6、G9)
•鑑定後安置作業
•網路提報流程
•更改安置(班型、地點)
•放棄特教資格
鑑定安置流程
宣導
轉介前介入
學校提出鑑定申請
鑑定與評估
安置與輔導
核發證明
103年度第2次鑑定安置作業時程表
月份
辦理日程
項目
預定辦理工作內容
8月底前公告相關表件。
8
8月底前
公告相關表件
8月29日召開鑑定安置說明會。
校內宣導與工具借用
(1)各校利用晨會、宣導資料等多元方式進行校內
宣導活動。(2)測驗工具借用。
9.15~10.15
心評老師收集資料
各校心評教師依據(1)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鑑
定流程(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鑑定
流程(3)國三申請證明書流程(4)延長修業年限
流程,收集個案資料並進行初步資格研判及填寫安
置建議書。
9.29~10.3
各校網路提報
各校彙整資料進行網路提報作業。
10.6~10.15
派案與資料登錄
心評人員網路派案與個案資料登打。
10.16~10.17
各校送件
各校將鑑定資料送達特教資源中心。
9.1~9.12
9
10
10.22~10.23
高階教師綜合研判會
議
召集本市高階心評教師審核鑑定資料。
103年度第2次鑑定安置作業時程表
月份
11
辦理日程
複審
鑑輔委員依據高階心評教師初判結果進行判讀。
11.24~
11.26
各校寄發安置建議書
各校需於教育安置會議召開7日前將鑑定資料送交家
長並說明安置建議報告內容。
11.28
參加教育安置會議需
求調查
各校需於11/28(五)前交回教育安置會議參加人員統
計表。
教育安置會議
鑑輔會召開教育安置會議。(對於初步建議有疑義及
欲申請專業團隊服務之個案才需參加)
鑑輔會會議
提請鑑輔會確認本次教育安置會議結果。
寄發安置結果
依據個案需求對安置單位提出建議。
各校召開特推會
各校召開特推會討論個案相關服務。
12.18
12.30前
104
年1
月
預定辦理工作內容
11.10~
11.17
12.6~12.7
12
項目
104.1.5~
1.16
身心障礙資格鑑定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102年9月2日修
正)。
•鑑定安置資格:
(1)身心障礙學生(登錄於特教通報網正式區)
(2)疑似障礙學生(得由各校視校內資源班服務人
數提供入班服務)
(3)非特教生
身心障礙安置班型
高支持度
機構或在家教育
集中式特教班
資源班
普通班
低支持度
鑑定安置服務對象
一、須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醫院診斷證明
(一)視覺障礙
(二)聽覺障礙
(三)語言障礙
(四)肢體障礙
(五)身體病弱
(六)多重障礙
(七)其他障礙
(八)腦性麻痺
二、建議檢附醫院診斷證明:
(一)智能障礙
(二)學習障礙
(三)情緒行為障礙(含ADHD)
(四)自閉症(含亞斯柏格症)
智能障礙
•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
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鑑定基準依下
列各款規定:
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
負二個標準差。(FSIQ<70 )
二、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
社會人際與情緒行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領域)學習
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修訂中華適應
行為量表達二項以上)
備註:疑似智能障礙,指智力測驗全量表智商介於70~
80。其資格列疑似障礙學生,可視各校資源班服務人
數提供入班服務。
學習障礙
•指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
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
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
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
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等學習
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
難有效改善。
備註:學習障礙須經轉介前介入,並填寫觀察記錄本。通
報網上需填寫類型(亞型)。
自閉症(含亞斯柏格症)
•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
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致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
有顯著困難者。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顯著社會互動及溝通困難。
二、表現出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
情緒行為障礙
•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
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
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
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
規定: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
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
應困難。(跨情境)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
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情緒行為障礙(續)
•各校提報之疑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經轉介輔導且最近
曾因情緒行為障礙問題住院或持續於立案醫療或心理衛
生機構【參考醫療院所名冊】接受治療並具有特殊學習
需求者,其治療紀錄須符合下列狀況:
(1) 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學生需於報名前1年內至少6次或
最近3年內至少2年共8次(持1次連續處方籤者,視同3次
治療)。
(2) 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
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或其他持續性之情感或行為問
題,需於報名前6個月內至少每個月1次持續治療。
備註:情緒行為障礙須經轉介前介入,並填寫觀察記錄本。
通報網上需填寫類型(亞型)。
鑑定安置表件選用
疑似生
疑似特殊需求學生
01-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
生鑑定表件
領有身障證明或重大傷病
證明學生
0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
重大傷病證明鑑定表件
跨階段正式生
跨階段轉銜正式生(G6)
01 或 02
國三申請障礙證明書學生
04-申請各類證明書表件
疑似個案
一、校內新提報個案
二、疑似資格學生待確認障礙
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個案
一、適用對象:
(1)校內新發現個案,個案疑似具學習障礙、智能障
礙、情緒行為障礙、自閉症等特質,經校
內普通班或資源班進行補救教學、策略輔
導等方式協助仍無顯著成效。
(2)個案曾由鑑輔會核定疑似資格,經校內輔導後,
已備齊資料者。
備註:疑似生應於一年內重新評估。
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個案(續)
二、鑑定安置服務:
(1)確認個案資格(障礙類別、類型)
(2)提供教育安置及相關特教服務
三、表件:01-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鑑定表件
四、智力測驗與各類組測驗超過兩年需重測,魏氏
兒童智力測驗全量表智商≦75須加測ABS。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卡
一、適用對象:個案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
證明(具診斷證明)
二、鑑定安置服務:
(1)確認個案資格(原則上與身心障礙證明同障礙,
若有伴隨其他障礙請檢附測驗記錄)
(2)提供教育安置及相關特教服務
三、表件:0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鑑定表
件
注意事項提醒
• 身心障礙證明申請流程
1.家長親至區公所領表(只能在此領表,填寫申請需
求)
2.醫院評估
3.社政單位派員家訪(需求評估)
4.核發證明(粉紅色,直接寄往案家)
• 依據103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簡章,持
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須經各縣市鑑輔會鑑定
領有各障礙類組規定之鑑定證明者,方可報名。
跨階段重鑑個案
一、跨階段轉銜正式生(G6)
二、高/國三申請各類障礙證明書
(G9、G12)
待確認障礙個案
一、適用對象:跨階段轉銜學生(G6、G9及G12)
二、鑑定安置服務:
(1)確認個案資格(G9、G12申請證明書)
(2)提供教育安置及相關特教服務
三、表件:
(1)G6→01 或 02
(2)G9、G12→04-申請各類證明書表件
四、智力測驗與各類組測驗超過兩年需重測,魏氏
兒童智力測驗全量表智商≦75須加測ABS。
備註:疑似生應於一年內重新評估。
103學年度家長參觀國中特教班
(1)時間:103年9月9日至9月19日。
(2)請與家長討論:
→安置學校以學區學校為優先。
→可利用期初IEP會議協助選擇合適班別。
→家長參觀國中可事先瞭解未來環境。
※時程表請逕上新竹市特教資源中心-公告欄查閱
http://special.hc.edu.tw/WebMaster/?section=4
高/國中申請各類障礙證明書
(一)適用對象:高/國三學生已經鑑輔會核定資格,為轉銜升學
提出申請證明書者。
(二)備註:
1.欲報名適性輔導安置且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學生,含障礙類
別與身心障礙證明不符或需加列者,皆需提出證明書申請。
(如手冊為自閉症,需加註合併智能障礙;欲申請適性輔導安
置特教學校,證明未註記智能障礙者)
2.若國三尚未取得資格但障礙顯著者,心評教師需先收集
「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各項資料(轉介及篩選資料、二年
內魏氏智力測驗、一學期以上觀察紀錄),運用申請障礙證明
書管道送件判定資格。
障礙證明書申請提醒
• 各校提報之疑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經轉介輔導且最近曾因情
緒行為障礙問題住院或持續於立案醫療或心理衛生機構【參考
醫療院所名冊】接受治療並具有特殊學習需求者,其治療紀錄
須符合下列狀況:
(1) 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學生需於報名前1年內至少6次或最近3年
內至少2年共8次(持1次連續處方籤者,視同3次治療)。
(2) 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
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或其他持續性之情感或行為問題,需於報
名前6個月內至少每個月1次持續治療。
• 各校提報之疑似身體病弱學生,需領有身障證明或重大傷病卡
,長期請假療養,傷病重大妨礙學習者。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學生,須經各縣市鑑輔會鑑定領有報
名障別之障礙鑑定證明書者方可報名參加適性輔導安置。
表件修正內容
 送件資料修正
 自閉症檢核表
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延長修業年限法規
依據「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103.4.14):
第七條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
學習需要及其意願,向學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學
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申請,國民中小學應報鑑輔會鑑定及主管機
關核定後,通知申請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經學
校審核後,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
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
延長修業年限申請條件
一、因延長修業年限對個案適應及轉銜至下一階
段之學習準備甚有助益者。
二、身心障礙學生因生理、家庭或其他特殊狀況,
致個案需要在原教育階段繼續學習者。
三、表件: 06-延長修業年限
延長修業年限審查標準
一、特殊教育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以不增加教育經
費支出、不增加學校班級為原則。
二、特殊教育學生因身體疾病或家庭重大變故等
因素,導致長期缺課或其他特殊狀況需要在
原教育階段繼續學習者。
三、鑑輔會核定延長修業年限,每次以一年為原
則,個案得視需要再提出申請,惟國民中小
學階段每人至多得延長兩年為限。
申請延長修業年限流程
一、家長或教師提出申請後由學校及心評教師進
行個案評估並填寫鑑定安置報告。
二、學校依據鑑定安置報告提交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初審。
三、學校初審通過後,檢附學校輔導計畫、家長
申請書、身心障礙證明及公立或教學醫院診
斷證明、個案評估報告(原始鑑定資料)親送
特教中心。
四、G6及G9請配合此次鑑定安置個案時程辦理。
其餘年級則於每年四月辦理。
五、審查時間:12月6日~12月7日(務必參加)。
特教需求學生鑑定後安置
安置基本原則
一、安置班級型態
(1)集中式特教班:招收對象為認知缺損中重度
以上之特教需求學生,班級
人數以10人(國小)-12人
(國中)為限。
(2)分散式資源班:以各類輕度障礙為主之特教
需求學生。
(3)巡迴輔導班
(4)特教學校:招收對象為智能障礙重度或以智
能障礙為主之多重障礙學生。
安置基本原則(續)
二、安置原則:適性且就近安置(學區為主)
http://special.hc.edu.tw/WebMaster/?module=news&func=_detail&id
=332
三、本市設班概況:新竹市特教資源中心-便民服務
-新竹市身心障礙類特教班級概
況
http://special.hc.edu.tw/WebMaster/?module=news&func=_detail&id
=300
申請安置國立特教學校
一、資格:智能障礙重度或以智能障礙為主之多重障礙
學童。
→國小8名:以招收G1、G2學生為優先。
→國中24名:國小應屆畢業生。
二、表件:
http://special.hc.edu.tw/WebMaster/?section=4
三、報名交件時間:依簡章公告為準(期程約為104年2-3月),
請親送特教中心。
備註:小六升國中學生仍須依特教學校申請流程送件。
專業團隊申請流程
一、申請個案:特教通報網正式區學生
二、申請表件:
新竹市特教資訊網-行政手冊-人力資源-新竹市特
殊教育學生專業團隊服務需求轉介表+各類治療轉介表
三、鑑輔會評估:欲申請學生請務必參加教育安置會議
(持重度以上身障證明且安置於集中式特教班個案免參
加,但申請表件須經治療師評估後送教育安置會議書面
審查)。
專業團隊申請流程
四、申請通過學生網路提報流程:
 進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首頁,以學校學務通報
權限進入,登錄帳號密碼。
 進入專業團隊服務畫面→申請專業服務。
 等候承辦人審核派案。
五、專業團隊服務內容:各類治療以諮詢服務為主。
六、跨階段轉銜提出申請時請注意
(1)個案年紀越大收效越小
(2)國小原則上從寬審酌,然升國中時請考量國中課
程目標以潛能開發為主,非繼續進行弱勢補救。
(3)職能治療主要作精細動作、放鬆訓練。社交技巧
課程應納入特殊需求領域課程進行。
網路辦理鑑定安置流程
申借測驗工具流程
申請
審核
借用
•帳號:心評教師個人權限(僅限正式教師)
•測驗工具借用畫面→點選新增(勾選所需測驗、填
寫必填欄位,借用時間以兩個月為限)
•開放申請時間:9月1日~9月30日,每日審核兩次。
•如有特殊需求,請另來電特教中心石小姐。
•帳號:學校輔具管理權限
•測驗工具管理畫面→測驗申請列印畫面→勾選列印
申請表→校內核章→測驗工具領用
提報鑑定安置流程
申請
提報
派案
接收
•帳號:學校學務通報權限
•特教學生畫面→待鑑定區→疑似身障生→新增身障生(填寫必填欄位)
•申請時間:隨時
•帳號:學校學務通報權限
•提報鑑定安置畫面→填寫鑑定摘要表→依指定區間,新增提報鑑定學生
(填寫基本資料欄位)→列印本校提列清冊
•申請時間:9月29日~10月3日
•帳號:心評教師個人權限(僅限正式教師)
•心評作業畫面→填寫鑑定安置表→填寫鑑定安置摘要表及初審資料
•申請時間:10月6日~10月15日
•帳號:學校學務通報權限
•特教學生畫面→接收新安置學生-選擇入校後教育階段與年級,接收該生
提報鑑定安置區間
【疑似生網路提報】→ 103.9.26前
【鑑定安置作業區間】→103學年度第3次。
【網路提報鑑定安置時間】→103年9月29日-10月3日
【送件時間】→103年10月16-17日
送件前請記得列印【本校提報清冊】。
心評協助鑑定安置
• 若校內無心評教師或心評負荷量較大,可查看本市
特教中心網站公布之各校心評教師名單,逕行商洽
後發函本府辦理之。
• 依據本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教師培訓要點,暫定協
助分區私立學校如下:
竹大附小融合班、建功高中→建功融合班
培英國中→光復中學
光華國中→曙光中學
北門國小→曙光小學
竹光國中、育賢國中→磐石中學
陽光國小、新竹國小、建華國中→矽谷中小學
大庄國小、香山國小、香山高中→荷蘭國際學校
東園國小、光武國中→亞太美國學校
更改安置
特教學生轉出流程
1.確認學生要去的學校及新變更之戶籍地址。
2.先口頭告知後安置學校,協助預確認安置是否適宜(如:相關
特教服務或安置模式是否可以銜接…)。
行文至教育處。
教育處協商安置結果後回文給原安置與後安置學校
,安置事宜確認。
1.至通報網轉銜系統填寫轉銜表,並於學務系統辦理異動。
2.紙本資料逕行於轉銜會議中移轉給後安置學校。
上述內容僅限特教資格與服務,學生仍須依相關管理辦法辦理轉出、入程序。
特教學生轉入流程
接獲原安置學校學生轉入通知,與原安置學校討論轉
入適宜性。
教育處協商安置結果後回文給原安置與後安置學校
,安置事宜確認。
於接受紙本資料後確認相關資料、公文、通報網一致
性後於通報網上進行接收。
上述內容僅限特教資格與服務,學生仍須依相關管理辦法辦理轉出、入程序。
更改安置班型
填寫更改安置申請表。(例如資源班→普通班、集
中式特教班→資源班)
各校邀集家長、普通班導師、特教老師、行政人員、
特推會代表、相關專業人員召開更改安置會議。
各校應就個案狀況及需求詳細討論,並明確告知特
教相關權益。
特教業務承辦人彙整申請表、會議紀錄、原始鑑定
公文,發文教育處辦理相關事宜。
發文內容需說明個案原鑑定資格為何,更改安置原
因。(範例)(例如學習需求考量)。
俟教育處回文後,通報網承辦人與特教中心聯繫辦
理網路異動。
更改安置學校
填寫更改安置申請表。
各校邀集家長、普通班導師、特教老師、行政人員、
特推會代表、相關專業人員召開更改安置會議。
各校應就個案狀況及需求詳細討論,聯絡預定安置地
點,並明確告知家長特教相關權益。
特教業務承辦人彙整申請表、戶口名簿影本(新地
址)、會議紀錄、原始鑑定公文發文教育處辦理相關
事宜。
發文內容需說明個案原鑑定資格為何,更改安置原因
及預定安置學校。(範例)
俟教育處回文後,通報網承辦人聯繫辦理網路異動並
將相關資料寄送預定安置學校。
各校需確實追蹤學生報到情形及適應情形。
放棄特教資格
放棄特教資格流程
填寫身心障礙學生放棄接受特殊教育服務聲明書。
各校邀集家長、普通班導師、特教老師、行政人
員、特推會代表、相關專業人員召開個案會議。
各校應就個案狀況及需求詳細討論,並明確告知
家長特教相關權益。
特教業務承辦人彙整聲明書、會議紀錄、原始鑑
定公文,發文教育處辦理相關事宜。
發文內容需說明個案原鑑定資格為何,家長放棄
原因。(範例)
放棄特教資格流程
辦理期程:上學期於1月中旬前報府,
下學期於6月初前報府。
俟教育處回文後,通報網承辦人與特教中心聯繫
辦理網路異動。
網路異動:
學校於收到回文後填寫轉銜表(轉銜表-未來安置轉銜原因-放棄特教服務)→教育處於通報網移除
學生資料(4月、8月)
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一)
Q:鑑定安置相關的表件要重新下載?
A:依據法規規定均有微調,請下載最新版本之表件資料。
學障類與情障類學生務必檢附最近一學期之觀察記錄本。
已服務之學生IEP需依法規檢附完整版本。下載網址:
新竹市特教資源中心-行政手冊-鑑定與安置
http://special.hc.edu.tw/WebMaster/?section=41
常見問題(二)
Q:國三學生近期內手冊申請重鑑,本次是否要送件?
A:1.在申請適性輔導安置前,國三學生所持身障手冊期
限仍屬有效者,可不必申請重新鑑定(而且障別要
跟通報網上一致)。其餘國三學生,無論是否領有
身障證明,如欲申請適性輔導安置者,均需提報本
次鑑定安置。另請特別注意簡章規定之資格,資格
不符者請重新申請鑑定。
2.適性輔導安置簡章規定申請資格為:每年12月31
日前已至本部特教通報網登錄之領有各縣市政府特
教學生鑑輔會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各類身心障礙
學生。
備註:建議確實普查校內國二學生。
常見問題(三)
Q:鑑定安置表件與資料收集的完整程度?
A:1.請依審核表順序裝訂。可供參考者:光華、虎中。
2.作業及考卷請註記學生錯誤類型。可供參考者:虎
中、高峰。
3.IEP應附學生基本資料、現況能力描述,非僅長短
期目標。
4.智力測驗分析表請用最新版本(1030205),請用彩
色列印,切勿外傳予他人。
常見問題(四)
Q:觀察記錄本為必填項目嗎?若從開始報名到送件也不到一
個月,如何照實填寫呢?
A:持續一學期觀察記錄的原因不在於擾民,而是為了提醒大
家「特殊教育服務的對象應為普通教育無法滿足需求,而
鑑定前亦應確認學生經一般輔導或學習介入顯著無效」。
若教師觀察(接觸)學生時間不夠長便送件,如此一來不
但佔用了特殊教育寶貴的資源,也使學生錯失接受普通教
育的機會。比較合宜的方式應是學校平時宣導,針對疑似
有特殊需求的學生進行介入(而非在開始報名時才進行),
並且嘗試進行不同的教學策略(含班級經營)方式,等待
送件前確認學生的介入輔導已經進行半年以上,且成效不
彰,才是疑似有特殊需求的學生。建議相關業務承辦人可
將觀察紀錄表格影印,請導師持續填寫,在鑑定時再彙整
相關資料送件。
常見問題(五)
Q:輔導後發現原始判定障別與學生現狀不符是否須重新
提報?學生入小一被判為發展遲緩,是否須重新送件?
A:身障類別判定以102年9月2日修正頒布之「身心障礙
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為主,若您經過一學期之
觀察與輔導後,發現學生狀況與原始判定障別不符,
請您務必收集資料重新鑑定。為保障學生權益,建議
您每年評估並更新學生資料(包含通報網資料)。
常見問題(六)
Q:施測費請領流程?
A:對象:各校施測魏氏智力所有分測驗之個案。
表件:印領清冊(黏貼於動支經費請示單上,學校核章完
成)及學校統一收據(統一收據繳款人為北門國小)。
期限:103.11.20前送特教中心石小姐。
謝謝聆聽
若有相關疑問,請洽新竹市特教
資源中心黃麗君老師
電話:03-5427974
E-mail:[email protected]
謝謝夥伴們的幫忙!您辛苦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