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F新制簡介及對聽障福利帶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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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雙連視障關懷基金會
朱貽莊 執行長
研究團隊
計畫主持人:林敏慧
研 究 員 :朱貽莊
協同主持人:柯平順
研究助理 :曾家琪、王綵喬、郭世明
1
 需求評估發展的背景
 需求評估規劃的基本理念
 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之需求
 需求評估準則
 需求評估進行的程序
 需求評估工具介紹
 需求評估範例
2
 身權法全面實施前
提出申請 → 障礙鑑定 → 核發手冊
原則由一位專科醫師,依據鑑定標準,
判定障礙者屬於那一個障礙類別及障礙
等級。
3
 身權法全面實施後
提出申請 → 障礙鑑定 → 需求評估
→ 核發證明
依據WHO所公佈的ICF架構來鑑定
4
 提出申請
→ 障礙鑑定 → 需求評估
→ 核發證明 → 獲得服務
5






個人照顧服務(身權法第50條)
家庭支持服務(身權法第51條)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身權法第56條)
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陪伴者半價優待(身
權法第58條)
進入收費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陪伴
者免費或半價優待(身權法第59條)
各項經費補助(身權法第71條)
6
特殊教育的需求
 職業重建的需求
…
 稅捐減免

◦ 免徵使用牌照稅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7

依法評估的對象
◦ 身心障礙者本人、身心障礙家庭
8
生理的
經濟的
情感的
障礙者的哪些「需求」是重要的?
9
照顧的
家人的
負荷
情緒
家庭的
資源
家庭的哪些「需求」是需要關注的?
10
哪些看法應該佔的比重較重?
11

身心障礙家庭該評估哪些人?
鄰居、同事…
同居者、外籍看護
親戚(親等限制?)
同住家人
同戶籍
家人
12
 理念一:善用訊息避免重複
◦ 障礙鑑定以 ICF 架構為基礎,緊接於
後的需求評估不應違背其原則。
◦ ICF得到的豐富訊息當妥善運用。
◦ 障礙鑑定已是一個繁複的過程,應避
免障礙者重複的被評估。
13
 理念二:呈現障礙者整體的圖像
◦ 障礙者完整的需求樣態應該被描述。
◦ 描述的範圍應該與障礙者最主要的生活
領域相關。
◦ 雖然社會資源不足以因應所有障礙者的
需要,應能呈現可積極拓展的方向。
14
 理念三:權責分工簡化流程
◦ 需求評估的過程應該盡量簡化。
◦ 服務提供單位若有更細緻的評估,此階
段的評估無須過於複雜。
◦ 需求評估的執行人員可視評估內容的複
雜度進行區分。
◦ 利用資訊系統的協助,減少評估資料整
理及判斷的時間。
15
 不得不的例外…
◦ 身心障礙家庭的評估以家庭主要照顧
者為對象,以處理照顧負荷為主。
◦ 有限的服務:
家庭支持服務(身權法第51條)
16
對評估對象應有的認識
17

身心障礙是ㄧ個多元且複雜的議題。因障
礙發生的時間不定,可能在出生、可能在
生命中期、亦可能是在晚年;而隨著障礙
發生的時間橫跨在生命週期的不同階段,
自然就會產生不同的需要。且個體受到障
礙的限制程度有所不同,影響參與活動的
層面也就有差異。再加上不同環境因素及
個人因素帶來的交互作用,使得身心障礙
的問題變得十分複雜。
18
資料來源:內政部95年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




教育程度
◦ 不識字 20.84%
◦ 國中以下程度 48.19%
◦ 高中職以上30.96%(國民為66.20% )
障礙原因:後天疾病最多(43.30%)
居住方式:92.96%住在家宅
身心障礙者家屬有23.60%亦為身心障礙者
19

居住機構時間:7年以上者占23.70%

休閒活動主要以看電視、錄影帶者較多

只有2成的身心障礙者會使用電腦

外出方式以親友接送為主

起居生活自我照顧有困難占49.90%

主要收入來自政府補助或津貼達35.18%
20
有63.97%需要定期就醫
 有55.89%無法獨力就醫 (88.12%無法獨
力完成掛號程序,48.86%無法解決交通
問題)
 有38.52%生活中需要使用輔具
 認為最需要之福利與服務措施:生活補
助費 (重要度79.72%)

21

誰是主要照顧者?
◦ 可以泛指與個案共同生活一段時間,且/或花費最多
時間承擔照顧任務的人,此人可能是與其有血緣親
屬關係者,亦可包括受僱的褓母、專業看護以及本
國或外籍幫傭等。

本評估的界定
◦ 原指在身心障礙者的生活起居中,花費最多時間給
予直接照顧的協助者,但因涉及到身心障礙福利與
服務的資源分配,在此只限與其有血緣親屬關係且
共同生活者,家庭以外的成員及受僱者不列入範圍,
例如:鄰居、朋友、服務員、受僱者等。
2
2
60-88%皆為女性
 平均年齡分佈在35~60歲之間,正處於
發展階段的成人或中年時期
 教育程度不一
 與身心障礙者的關係:父母或配偶
 照顧期間最長者有30年,最少者為6個
月,每天平均照顧時數約為9小時(依
95年生活需求調查結果更達14小時)

23
 生理層面:出現身體反應
 心理層面:產生情緒感受
 經濟層面:需額外負擔許多費用
 社會層面:與外界互動的轉變
2
4
法定福利與服務評定
的重要原則
25



需求評估採用ICF編碼時,以維持原鑑定結果為
原則;惟考量可能對於身心障礙者實際狀態描
述恐有不足,兼採補充性的文字描述。
進行需求評估時,以呈現當事人的意見、願望
為優先,故須提供有助於身心障礙者和家庭主
要照顧者表達所需的協助或替代方案。
需求評估除了掌握身心障礙者在「活動及參與
」等九個領域的表現狀態之外,進一步釐清與
法定福利與服務項目之間的關聯性與所需支持
的程度。
26



為能掌握身心障礙者的實際狀態,應積極傾聽
、觀察、蒐集相關資料。
由於少數法定福利與服務項目,如課後照顧服
務等,對於年齡或其他個人條件有特定規範者
,則需求評估亦採用同一原則。
法定福利與服務項目暫依規劃階段預擬的ICF
core sets為基準,全面測試後將依目前已有
使用該項服務的身障者被評定的 ICF code 調
整。
27
所需支持程度
法定福利與服務項目
個 1.居家照顧
人
d410 改變身體基本姿勢
照
d420 自行移位
顧
d510 清洗個人
身
d520 照護身體部位
體
d530 如廁-無法自行如廁
照
d540 穿著
顧
d550 進食
d560 飲用飲料
d570 照料個人健康
4
全面
協助
3
大部
份
協助
2
一些
協助
.4
.3
.2
.1
1
少部
份
協助
0
不需
協助
28
定義
對生活自理能力缺損之身心障礙者,經專業評估後由專業服務人員至其家宅中提供之照顧服
務,包含居家護理、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身體照顧服務、友善服務、送餐到家、到宅
評估居家無障礙環境及其改善等。
(一)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提供在家日常事務及因生活所引發之照顧需求的協助。
1.換洗衣物之洗滌-清洗汙穢之衣物。d640
2.生活起居空間環境清潔-協助維持居家生活空間的潔淨。d210、d220、d230
3.文書服務-協助閱讀、填寫、手抄公文、契約等書面文件。d325、d345
4.餐飲服務-提供餐點飲料或代為協助料理膳食等服務。d630
5.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需用品-陪同或代為購買生活中的必要用品。d620
6.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院所-陪同前往醫療院所看診或與醫院診所等單位聯絡,以利順利
完成就醫過程。
7.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不包含上述條列之其他居家生活所需服務。
內容
(二)身體照顧-為維持個人身體健康、整潔及生活所需所引發之照顧行為。
1.協助沐浴-協助洗頭、洗澡以維持身體清潔。d510
2.穿換衣服-協助更換衣褲、鞋襪等。d540
3.進食-協助用餐或餵食。d550、d560
4.口腔清潔-協助刷牙以維持口腔部位的潔淨。d520
5.服藥-協助按時服用藥物。
6.翻身、拍背-協助翻轉身體、拍打背部使之血液循環。d410、d420
7.肢體關節活動-協助維持四肢骨與骨相銜合而可轉動部分的運動。d410、d420
8.上下床-協助於床上及地面上進行移位。d410、d420
9.陪同散步、運動-陪伴隨意走走或身體的運動,以增進身體健康。d570
10.其他相關之身體照顧-不包含上述條列之其他身體所需服務。
29
新竹市(新竹市失能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
1.未接受機構收容、未請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費用
補助者。
2.因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
3.巴氏量表評估符合失能標準者。
4.經鑑定醫院診斷為失智症患者,並載明CDR評估結果符合失能標準
者。
5.慢性精神病患者。
6.心智障礙者。
申請 7.自閉症者(罹患傳染病及具攻擊行為之精神病患者除外)。
資格
臺中市(臺中市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
1.設籍本市並確實居住於本市之老人及身心障礙者。
2.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
顧津貼、日間照顧費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但接受衛生單位之機構
喘息服務補助者,不在此限。
3.因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所
稱身心功能受損應符合評估失能,或經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或經衛生
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醫院、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
CDR評估結果及分數者。
30
d碼
對應現有
申請規定
的ICF編碼
d210 從事單項任務。
d220 從事多項任務。
d230 執行日常例行事務。
d325 書面文字訊息的溝通—接受。
d345 書寫訊息。
d410 改變身體基本姿勢。
d420 自行移位。
d510 清洗個人。
d520 照護身體部位。
d540 穿著。
d550 進食。
d560 飲用飲料。
d570 照料個人健康。
d620 取得商品與服務。
d630 準備餐點。
d640 做家事。
e碼
e340 個人照護提供者與個人助理。
e570 社會安全服務、制度與政策。
e575 ㄧ般性社會支持服務、制度與政策。
p碼
p116 設籍(臺灣)。
31







有關現行居家照顧所提供的「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院所」及「服藥」項
目,ICF並未有明確相對應的編碼。
對應d碼時同時參考ADL評估項目,以做為選擇的依據。
ICF編碼中有關d520及d570項目,雖與現行服務內容可相互對應,惟兩
者所涵蓋的概念範圍更為寬廣,實際提供服務時宜增加實質內容。
現行的身體照顧服務並未將d530項目列入,惟該項目在實際提供服務時
無可避免宜增列於項目中。
若家庭已有其他替代人力可提供照顧服務時,建議排除使用該項服務的
資格,故有關e碼羅列項目以評估「8」時為原則。
現行居家照顧所提供的「文書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需用品」、
「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院所」及「陪同散步、運動」項目,考量並未有
立即使用的急迫性,似無須由居家服務員提供,可由其他照顧者於適當
時機再行提供,建議應個別增列評估項目,並以評估「8」時為原則。
居家照顧應以身心障礙者主要生活領域為服務據點,建議宜就近使用該
項服務,惟相關費用仍由設籍縣市依規定給付。
32
d碼
對應需求
評估的
ICF編碼
d210
d220
d230
d325
d345
d410
d420
d510
d520
d530
d540
d550
d560
d570
d620
d630
d640
從事單項任務。
從事多項任務。
執行日常例行事務。
書面文字訊息的溝通—接受。
書寫訊息。
改變身體基本姿勢。
自行移位。
清洗個人。
照護身體部位。
如廁(無法自行如廁)。
穿著。
進食。
飲用飲料。
照料個人健康。
取得商品與服務。
準備餐點。
做家事。
共同項目: e340 個人照護提供者與個人助理。
e碼
p碼
個別項目:
文書服務-e310。
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需用品-e310。
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院所-e310。
陪同散步、運動-e310。
p116 設籍-可就近使用該項服務,但相關費用仍由設籍縣市依規定給付。
33
試測後修
正的ICF
編碼與附
帶條件
d碼
限制條件
補充條件
1.在下列任一編碼有表現的困難者。
d325 書面文字訊息的溝通—接受。
d345 書寫訊息。
d410 改變身體基本姿勢。
d420 自行移位。
d510 清洗個人。
d520 照護身體部位。
d530 如廁(無法自行如廁)。
d540 穿著。
d550 進食。
d560 飲用飲料。
d570 照料個人健康。
d620 取得商品與服務。
d630 準備餐點。
d640 做家事。
2.d510、d520、d530、d540、d550、d560、d570等編碼出
現使用居家照顧服務的人數較多的情形,似乎可保留上述編
碼;其他編碼建議再行測試為宜。
1.當事人經鑑定為身心障礙者。
2.e310.8與e340.8必須 “全部項目” 符合。
無。
34
35
所需支持程度
法定福利與服務項目
個 1.居家照顧
人
d410 改變身體基本姿勢
照
d420 自行移位
顧
d510 清洗個人
身
d520 照護身體部位
體
d530 如廁-無法自行如廁
照
d540 穿著
顧
d550 進食
d560 飲用飲料
d570 照料個人健康
4
全面
協助
3
大部
份
協助
2
一些
協助
.4
.3
.2
.1
1
少部
份
協助
0
不需
協助
36
4
全面協助
概念性
定義
操作性
定義
3
大部份協助
2
一些協助
1
少部份協助
0
不需協助
在最 近 的 30
在 最 近 的 30
天之內,約
天之內,超
50-94 % 的
過95%的 時
時間需要協
間需要協助
助。
在 最 近 的 30
天之內,約
25-49 % 的
時間需要協
助。
在 最 近的 30
天之內,約
5-24 % 的 時
間需要協助
在 最 近 的30
天之內,約
0-4%的時間
需要協助。
在最 近 的 30
在 最 近 的 30 天 之 內 , 每
天 之 內 , 幾 2天至少有1
乎每天都需 天需要協助
要協助。
但未達到每
天的程度。
在 最 近 的 30
天之內,每
星期至少有
2~3 天 需 要
協助,但未
達到每2天
至少有1天
的程度。
在 最 近的 30
天之內,每
二星期至少
有 1~2 天 需
要協助,但
未達到每星
期 1~2 天 的
程度。
在 最 近 的30
天之內,至
多只有1天
或1次需要
協助。
37
所需支持程度
法定福利與服務項目
個 1.居家照顧
人
d410 改變身體基本姿勢
照
d420 自行移位
顧
d510 清洗個人
身
d520 照護身體部位
體
d530 如廁-無法自行如廁
照
d540 穿著
顧
d550 進食
d560 飲用飲料
d570 照料個人健康
4
全面
協助
3
大部
份
協助
2
一些
協助
.4
.3
.2
.1
1
少部
份
協助
0
不需
協助
38
所需支持程度
法定福利與服務項目
4.社區居住**
d1 學習應用知識
d2 一般任務與需求
d3 溝通
d6 居家生活
個
人
照
顧
d7 人際互動與關係
d8 主要生活領域
d9 社區、社交與公民生活
6.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d1 學習應用知識
d2 一般任務與需求
d3 溝通
夜間照顧
d6 居家生活
**
d7 人際互動與關係
d8 主要生活領域
d9 社區、社交與公民生活
4
全面
協助
3
大部分
協助
2
一些
協助
1
少部分
協助
0
不需
協助
.44
.4
.3
.2
.1
.4
.3
.2
.1
.4
.3
.2
.1
.44
.4
.3
.2
.4
.3
.2
.1
.4
.3
.2
.1
.1
備註:所需支持程度評定愈高,可視為優先提供該項福利與服務,惟註記**部分相反。
39
所需支持程度
法定福利與服務項目
家 1.臨時及短期照顧
庭
d3 溝通
支
d4 行動
持
臨時照顧 d5 自我照護
照顧負荷
短期照顧
d3 溝通
d4 行動
d5 自我照護
照顧負荷
4
全面
協助
3
大部分
協助
2
一些
協助
1
少部分
協助
.4
.3
.2
.1
極重度
重度
中度
輕度
.4
.3
.2
.1
極重度
重度
中度
輕度
0
不需
協助
40


有關經濟安全評估原則,仍依我國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標準,以家
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
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為基準,俾與其
他福利法規原則一致。
各項經濟補助所需支持程度的區分方式,係參採現行相關補助規定所列
資格條件,依家庭經濟情況區分為五個層次,分別為:
◦ 最低生活費以下(依據「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相關規定)。
◦ 達最低生活費以上,未達1.5倍(依據「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
法」津貼核發相關規定)。
◦ 達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未達2.5倍(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
護費用補助辦法」生活補助費相關規定)。
◦ 達最低生活費2.5倍以上,未達4倍(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
費用補助辦法」托育補助費及養護補助費相關規定)。
◦ 最低生活費4倍以上(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
」托育補助費及養護補助費相關規定)。
41
所需支持程度
法定福利與服務項目
1.生活補助費
e165 資產
經
濟
安
全
4
全面
協助
3
大部分
協助
2
一些
協助
1
少部分
協助
0
不需
協助
已達最低
已達最低
生活費的
未達最低 生活費標 1.5倍,未
生活費標 準,未達
達最低生
準。
最低生活
費的1.5倍。活 費 的
2.5倍。
已達最低
生活費的
2.5 倍 , 已達最低
生活費4
未達最低
倍以上。
生活費的
4倍。
2.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e165 資產
已達最低
已達最低
生活費的
未達最低 生活費標 1.5倍,未
生活費標 準,未達
達最低生
準。
最低生活
費的1.5倍。活 費 的
2.5倍。
已達最低
生活費的
2.5 倍 , 已達最低
生活費4
未達最低
倍以上。
生活費的
4倍。
42
評估之前的準備
 評估人員:以1名具實務經驗者為優先
 評估前的需求調查
◦ 對象:身心障礙者和家庭主要照顧者
◦ 進行時間:需求評估派案時
◦ 調查重點:是否需要代答者、主要溝通
方式、主要語言、特殊需求、有無主要
照顧者等
43
評估之前的準備(續)
 評估情境:視需要準備口譯人員、手語
翻譯員或輔具。
 評估時間:
◦ 約40-50分鐘左右(單人計),可依當事
人體力或精神狀態,給予必要的休息。
◦ 如因故中斷評估,建議在一週內繼續未
完成的部份。
44
進行評估
 建立關係:自我介紹並處理相關行政事宜
(如確認基本資料)
 說明需求評估的目的與結果應用的
 以關心身心障礙者與及家屬目前生活情形
切入,逐漸導入評估內容。評估時若對回
覆內容不甚清楚時,亦可鼓勵其多說一點
。
45
評估之後
 評估結果的登載
 參與團隊會議
◦ 定位:對身心障礙者與家庭主要照顧者
進行鑑定與評估結果的說明與討論。
◦ 與會人員:視情況由縣市政府人員、鑑
定與需求評估團隊代表、身心障礙者與
主要照顧者共同參與。
46

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

家庭主要照顧者需求評估

需求評估紀錄紙

需求評估範例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47
Q&A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