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志願服務的內涵
志願服務的內涵
--志工基礎訓練課程
分享者:林信安
前言
志願服務
無法律上之義務或責任,係基於個人自
由意志,貢獻知識、精神、勞力、經驗、
技術、專業、時間、金錢等,以提升公
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非獲
取報酬為目的的各項輔助性服務。
--參志願服務法第三條
志願服務之目標
2001年為國際志工年, 揭櫫五大目標:
1.增強對志工價值之認知
2.提昇資源整合與推動
3.建構網絡之互動與連結
4.促進政府與企業對志工之運用
5.鼓勵志願服務的全民參與
志願服務之特性
不具強迫性
不求報酬
以服務及公益為目的
是工作而非玩樂
能符合法令之規範
志工之義務
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提供服務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及需要。
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妥善保管及使用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
用資源。
--參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
志工應有之權能
接受適當且相關之教育訓練。
一視同仁及相互尊重。
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
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積極取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及新知。
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
計、執行及評估。
--參志願服務法第十四條
志願服務工作之基本素養
是(Being)志工,而不只是做(Doing or Becoming)
志工。
是民主公民素養的行動,而不是積功德的善行。
是專業素養的服務,而不是隨興做善事。
是增進公共利益,而不是累積個人聲望。
是強化社會的團結,而不是分化團結社會。
榮耀歸給社會,功勞歸給別人,快樂歸給自己。
在志工服務中,經常讚美和享受別人的優越性,
也珍惜和表現自己的獨特性。
--歐洲志願服務組織(2001年志工台灣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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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整理
臺北縣教育業務志工類別(二)
活動協助
衛生保健
親師連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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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輔導
運動教育
社團活動
其他(專業人士…)
簡報結束
謝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