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课件PPT - 北京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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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2013清单计价规范宣贯
宣贯材料之二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4.北京
概
述
一、价格属性的变化
计划经济阶段(1985年以前)——政府定价
特点:使用统一的计价指标和定额进行工程计价,要素价格统一
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阶段(1985年-2003年)
——政府指导价
特点:沿用统一的计价指标和定额进行工程计价,要素价格已经不
再完全统一;量价分离;统一量、指导价、竞争费
市场经济阶段(2003后)——市场调节价为主
特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要素价格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政府宏观调控 企业自主报价 竞争形成价格 监管行之有效
(法律规范秩序 公开交易规则 竞争形成价格 监管有据可依)
价格属性变化对我们的启发:
1 .我们的工作要从工程计价到工程造价管理,价格从使用计价依据的核定
到市场的博弈。也要求工程造价管理专业人员具备较高素质。
2. 要素价格属政府定价的应执行,并应调整;对于政府指导价的(人工费、
管理费?)应在其范围内执行;其他应放开。
概
述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场博弈
承包人
发包人
市场博弈——信息不对称
第三方咨询
投资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审计
概
述
三、对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
要适应造价管理的发展要求,实施以工程造价管理为核
心的多目标项目管理,创造价值
最终目的
价值管理
核心工作
基础工作
基本技能
工程计价
价格分析
建模和计量
概
述
原《办法》
新《办法》
• 建设部令第107号
• 共24条
保留7条
合并1条
17%
条款修订情况
删除1条
• 住建部令第16号
• 共27条
修订15条
新增5条
24%
4%
3%
52%
前身是《建设工程施工发
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
定》(建标[1999]1号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
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释义:
本条为立法的目的,属保留条款,与原《建筑工程
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第
一条表述保持一致。本《办法》制(修)订的依据主要
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价
格法》四部主要法律,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行政法规。
第一条
释义:本《办法》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
与承包阶段的计价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市
场经济体制下,完善经济立法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通
过本《办法》可以调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
法权益, 体现《合同法》“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及“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
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立法原则,是《合同法》、《建筑
法》、《招标投标法》和《价格法》在工程发包与承包计
价活动中的具体落实。
第一条
释义:本《办法》所述的施工发包与承包阶段,应理解为
施工招标策划开始,至竣工验收后工程款支付完成。因施
工发承包仅是合同双方工程计价活动的开始,而实施阶段
是对发包和承包具体计价活动的实施,并直到竣工和工程
款支付完成才是合同履约完毕,即工程计价活动的终结。
名词解释
工程计价
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管理
(Construction
Pricing or
Estimating)
( Project
Costs)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
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标
是指工程项目在建设期
是指综合运用管理学、
准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
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建设
经济学和工程技术等方
据,对工程造价及其构成内
费用。
面的知识与技能,对工
容进行的预测或确定。
程造价进行预测、计
划、控制、核算、分析
和评价等的工作过程。
对制订地方细则的建议
在制订地方细则时,一是其目
的应与办《办法》保持一致;二是
在制定依据上除要依据国家的主要
法律法规,以及地方的条例和办法
外,应明确以本《办法》作为依据
之一。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
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
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
等活动。
释义:
本条为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属修订条款。与原
《办法》第二条相比,适用范围未调整,即适用于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管理。
释义
本《办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表述的类
别不再进行具体解释,以免挂一漏万。房屋建筑一般是指各
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
备安装、园林绿化及装修等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般是
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
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以及其
附属设施的土建、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等工程。
本条第三款是对工程发承包计价内容的解释,是结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部令)、《注册造
价工程师管理办法》(150号部令),并结合近年发承包计
价的主要活动确定的,增加了“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
限价”内容,删除了“施工图预算”,将“签订合同价”修
改为“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
名词解释
工程量
清单
(Bill of
Quantities
)
是指建设工程文
件中载明各分部分项
工程和措施项目名
称、单位、特征和工
程数量等的明细表。
建设工程分部分
项工程项目、措施项
目、其他项目的名称
和相应数量以及规
费、税金项目等内容
的明细清单,
最高投标限
价(招标控
制价)
(Control
Price of Bid
Invitation)
投标报价
或投标价
标底
工程结算
(Bidding
Price)
(Bid
Price)
(Settlement
)
是指招标人根据
是指投标人投标
是指招标人对招
是指发、承包
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
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标项目所计算的一个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
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
所报出的在已标价工
期望交易的价格。
法律、法规规定和
计价依据和办法,依
程量清单中标明的总
合同约定,对合同
据拟订的招标文件和
价。
工程实施中、终止
招标工程量清单,结
时、已完工后的工
合工程具体情况发布
程项目进行的合同
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
价款计算、调整和
标限价。
确认。
参考文件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部令)中的第二十条
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规定如下: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
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
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
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
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
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
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参考文件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150号部令)中的第十五条对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规定如下: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
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
和审核;
(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
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
索赔费用的计算;
(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
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对制订地方细则的建议
在制订地方细则时,适用范围
可结合各地实际的管理范围进行调
整和进一步细化,也可以对确定和
调整合同价款等内容进一步展开,
如增加编制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支
付文件、处理工程索赔,进行工程
造价鉴定等。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
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释义:
本条为工程发承包计价的基本原则,为保留条款,与
原《办法》第三条表述保持一致。
本条明确了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计价的原则。
法规上的“应当”与标准的“必须”是一致的。
第三条
释义: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符合市场实际和价格运行机制,由于我
国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建筑市场还不够规范,在强调市场
竞争的同时,还应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对于工程发承包
计价,政府调控主要表现两个方面,一是制定有关工程发承包
计价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则)、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工
程计价依据规范各方的行为、调整发承包双方的利益;二是加
强对市场中不规范和违法计价行为的监管,以体现发承包计价
的公平性、合法性和诚实信用性原则,达到“政府宏观调控,
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监管有据可依”的目的。
对制订地方细则的建议
在制订地方细则时,对于本条的工
程发承包计价基本原则无需进行调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
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释义:
本条为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职责分工,为保留条
款。与原《办法》第四条表述保持一致,仅将“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条
释义:
本条明确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即国务院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主要是:法律法规的起草、部门规章的制订,全国统一工程
计价依据的制订,以及行业的管理与监督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
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因为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专业
性和技术性极强的基础性工作,目前,各地均设有工程造价
管理造价管理站(处)或标准定额站,为使工程造价管理的
职责到位,因此希望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其具体职能一是要制定有关发承包计价的竞争规则,引导市
场的公平、合理的计价行为;二是要加强对市场中不规范和
违法计价行为的监管。
对制订地方细则的建议
在制订地方细则时,应根据本《办法》
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发承包计价工作在的
管理主体,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管
理职责与内容,特别是应该明确工程计
价依据的内容及其作用。
第五条
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
管理。
释义:
本条明确了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并鼓励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本条
为新增条款。
1996年原人事部与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
定》和2000年原建设部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造价工程
师注册管理办法》标志着工程造价咨询制度的建立,本《办法》做进一步强
调,旨在完善工程造价咨询制度,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
师、造价员的执业或从业行为。
本条推广全过程造价管理符合我国现阶段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相关规定,这
是完善投资管理体制,防止“三超“现象,以加强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的有效
控制,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
名词解释
工程造价咨询
(Construction
Cost
Consultancy)
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
(Enterprise
of
Construction
Cost
Consultancy
)
造价工程师
(Cost
Engineer)
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
是指取得工程造价咨
是指取得《造价工程
业接受委托方的委托,运
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
师执业资格证书》,在一
用工程造价的专业技能,
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
为建设项目决策、设计、
活动的企业。
造价管理活动的专业人
发承包、实施、竣工等各
个阶段工程计价和工程造
价管理提供的有偿服务。
员。
全过程造价管理
( Cost
Management of
Whole
Construction
Process)
是指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基于各自的工作岗位,应用
工程造价管理的知识与技
术,为实现建设项目决策、
设计、发承包、施工、竣工
等各个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目标而进行的连贯性工作。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投资方
所提供的建设项目全过程造
价管理有偿服务即为全过程
造价管理咨询。
对制订地方细则的建议
在地方的细则制定时,建议将工程
造价咨询制度、全过程造价管理列为鼓
励性条款,在国有投资项目中进一步倡
导和落实。
第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
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
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
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
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
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释义:
本条是对建筑工程计价方式的要求,为修订条款。强调了三项要
求:
一是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而言,采用招标形式发包的应采用
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
二是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而言,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
价,在招标时可以设最高投标限价,也可以编制标底;
三是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无论国有和非国有)应由招标人
报送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释义:
本条对国有资金投资和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计价方式进行了差异
性规定。原因在于:
一是《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他人交易应
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招标投标法》规定:“全部使用或者部分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基于上述法律原则,对是否采用工
程量清单计价参照《招标投标法》做法进行了差异化对待,强调对国有资金投
资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促进国有投资项目,在市场经济体制
下,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工程价格,实现公平对价,也便于使国有资金投资的建
设工程在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基础上实现更有效的监管。而对非国有资金投
资的工程项目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由
项目业主自主确定,这也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
二是国有投资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可起到示范带头作用。推行工程量清
单计价是实现建筑产品市场调节价为主的价格属性的改革举措,在国有投资的
建筑工程上强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国有投资的透明交易、公平对
价、有效监管、防止腐败,也可以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和规则,起到具有示范
和导向作用。
名词解释
本条所述的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是指使用国有资金投
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包括: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
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制度阐释
1、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
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是以招标时发布工程量清单为主要特
征,投标人依据此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并据此择优确定
中标人(承包人),同时,将该承包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作
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其作用将贯穿于工程施工及合同履约的
全过程,包括以此来进行合同价款的确定、预付款的支付、工
程进度款的支付,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变更和工程索赔的处
理,以及竣工结算和工程款最终结清等。
具体流程图如下:
制度阐释: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
工程量
综合单价
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
招标人与中标人
根据中标价
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调整内容及方法
支付和结算方式
发包人依据合同支付预付款
发包人依据工程进度进行工程计量,并
乘以相应综合单价,支付工程进度款
承包人编制工程结算
发包人审核工程结算
结算工程价款
制度阐释
2、招标控制价制度
即在工程发承包阶段以公开的招标控制价取代标底,招标控制价是公开的最高限
额,其主要作用:
一是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而言,当其超过批准概算时,可能存在其项目投
资不足问题,应重新审核;
二是招标控制价可以有效控制项目投资,遏制高价围标,当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
制价时,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三是投标人可对压低或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质疑,防止个别
招标人利用主体优势通过压低招标控制价,来恶意压低中标价的现象(低价诱
标)。
具体流程图如下:
制度阐释:招标控制价制度
招标人拟订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招标控制价
否
招标人将招标控制价报
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招标控制价
低于批准的概算
是
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
招标人公布招标控制价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否
投标人向招投标管理机构
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是
管理机构在一定时间内答复投诉
管理机构责成
否
招标人改正
招标控制价经复查
误差在规定范围内
是
招标人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
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低
于招标控制
是
评标选定合理投标人
否
废标
制度阐释
2、招标控制价制度
最高投标限价与标底的区别和好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
价)是与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的一套配套制度。其目的一是防止“高
价围标”和“低价诱标”,进一步实现公平交易;二是取消标底这一
落后的管理形式。
最高投标限价是根据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
价依据和办法,拟订的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
情况发布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而标底是指招标人对招标项目
所计算的一个期望交易的价格。招标控制价与标底的实质区别在于,
标底是招标工程期望获得的中标价,所以其非常敏感,要求其高度保
密,而招标控制价是一个对投标价格限定的最高价,投标报价在其以
下即可,可以发布,完全是公开的,供投标人参考,也可以对其不按
规定编制进行质疑和投诉,因此,可以让投标人不去过分关注它,把
投标的精力放在结合着所投标的项目展现自身的技术实力、管理水平
和有竞争性的报价,这一制度显然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原则,体现
竞争性,也会进一步施工企业促进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对制订地方细则的建议
地方在细则的制定时,一是要进一步明
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施行的主体要
求,二是切实把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落到
实处,解决好招标控制价报送的主体、程
序、时限、内容、格式等要求。三是本
《办法》对投诉未做规定,地方可结合实
际情况进行补充。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
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释义:
本条明确了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为修订条款。与
原《办法》第八条相比,结合近年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经
验,和《计价规范》的不断完善,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和作用重新进行了规定。
本条一是强调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主要是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二是强调了工程量清单是招
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
《计价规范》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包括:
1、本规范(《计价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拟定的招标文件;
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对制订地方细则的建议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比较明
确,以此条款编制即可,但可进
一步明确对地方工程计价依据的
使用要求。
第八条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
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
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
费、规费和税金。
释义:
本条明确了对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要求和公布要求,为新增条
款。
为配合建立和完善最高投标限价制度,本条增加了最高投标限
价编制依据为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
等。招标控制价随2008年版的《计价规范》的发布开始实施,
2013年进一步完善,规范对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非常明确。
第八条
2013年版的《计价规范》中有关招标控制价依据如下:
1、本规范(即《计价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
参照市场价;
8、其他的相关资料。
本条明确了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主要依据。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本条在价格信息使用上是
“市场价格信息”,与2013年版的《计价规范》略有出入。
第八条
关于招标控制价未强调随招标文件一同发布的主要原因:
一是招标控制价是一个独立的工程造价技术文件,可以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二是招标是一个时段性工作,在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答疑前公布更便于提高编
制质量,也可以把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遇到的问题及其处理原则,随招标答疑发布。
注意:招标人公布、修改或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需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因为,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
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
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八条
本条关于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内容的要求,是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控制价公布过粗——到
总价或单项工程总价,投标人对错误无法识别,也就无法投诉,失去了招标
控制价制度设立的作用;公布过细——到单价对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会产生
负面影响,不利于投标人按自身实力和市场价格进行竞价。其内容应为:
最高投标限价
的总价
单位工程的分
部分项工程费
具体宜包括以下内容:
措施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
规费
税金
第八条: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
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学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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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元)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金额(元)
安全文明
暂估价
规费
施工费
1
1号教学楼
32266727
2214015
1231921
970738
2
2号教学楼
25801400
1992500
965679
776950
3
图书馆
18369500
1364230
781678
568564
4
体育馆
16134850
1114750
615530
482536
5
庭院及道路工程
22005656
562400
786895
668534
合
计
114578133
7247895
4381703
3467322
第八条: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
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1号教学楼
第
页 共 页
其中:(元)
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金额(元)
安全文明
暂估价
规费
施工费
1
土建工程
21739631
425800
657845
651268
2
装饰工程
4560000
620000
237120
141360
3
电气工程
3214156
463215
192849
96425
4
给排水工程
1162380
25000
64579
35698
5
采暖通风工程
1590560
680000
79528
45987
32266727
2214015
1231921
970738
6
合
计
注:本表适用于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的汇总。暂估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中的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第八条:单位工程造表控制价汇总表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1号教学楼土建工程
第 页共 页
序号
汇 总 内 容
1
分部分项工程
金额(元)
其中:暂估价(元)
15606948
1.1
土石方工程
1.2
桩基工程
1200159
1.3
砌筑工程
2301240
1.4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9856328
1.5
金属结构工程
731819
1.6
楼地面工程
120129
1.7
门窗工程
350129
1.8
屋面及防水工程
457688
589456
措施项目
2
2.1
安全文明施工费
2.2
基坑护坡工程
2.3
脚手架工程
240000
185800
2455875
657845
1456230
341800
其他项目
3
425800
2304600
3.1
暂列金额
1240000
3.2
专业工程暂估价
1000000
3.3
计日工
18600
3.3
总承包服务费
46000
4
规费
651268
5
税金
720940
土建单位工程造价合计
21739631
425800
名词解释
建设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ct)
单项工程
(Sectional
Work)
单位工程
(Unit
Work)
是指按一个总体规划或
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
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
设计进行建设的,由一个或
件,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生
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但
若干个互有内在联系的单项
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工程项
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
工程组成的工程总和。
目。
用功能的工程项目。
名词解释
分部分项工程
(Work Sections
and Trades)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
分部分项工程费
(Expenses of
Divisional and
Elemental
Work)
措施项目费
(Expenses of
Special
Measure
Items)
是指工程量清单计价
是指综合运用管理学、
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
中,各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
经济学和工程技术等方面的
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
直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
知识与技能,对工程造价进
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
和风险费的总和。
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
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
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
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
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
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分析和评价等的工作过程。
名词解释
其他项目费
(Sundry Costs)
规
费
(Legal Fees)
税
金
(Tax)
是指工程量清单计价中,
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
除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
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
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
费之外的其他工程费用,包括
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单位必
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费
须缴纳,应计入建筑安装工
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
用和总承包服务费等。
程造价的费用。
教育附加。
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
对制订地方细则的建议
一要结合地方的计价依据使用情况进一
步明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二要结合地
方招标控制价的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对招标
控制价公布(修改)时间等方面的要求;三
要对招标控制价公布的表格以及编制说明需
要进一步细化,并进行明示。
第九条
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释义:
本条是标底的编制依据,为保留条款。对标底的编制依
据做了明确规定,与原《办法》第六条基本保持一致。
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标底没有取消,结合修订
中有关意见,本条予以保留。
对制订地方细则的建议
地方可结合是否仍采用标底
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
价格信息等编制。
释义:
本条是对投标报价的编制要求,为部分修订条款。与原《办法》第
七条相比,在第一款增加了对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
高投标限价的要求。在第二款对投标报价编制依据的做了规定,仅是为
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求,增加了工程量清单,未做实质性调整,企
业的投标报价一是要响应招标文件及其工程量清单,二是要遵从工程计
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三是其人材机消耗量应依据企业定额,人材机要素
价格应依据市场价格,以反映企业自身的技术、管理水平,以及市场竞
争环境,体现建筑工程发承包价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
第十条
2013《计价规范》有关投标报价编制修订依据如下:
1、本规范(即《计价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
法;
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名词解释
工程成本
企业定额
(Construction Cost)
(Corporate
Rate)
是指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
是指施工单位根据本企业
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
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
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
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
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
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量标准。
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第十一条详述)
对制订地方细则的建议
地方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
况,针对企业投标报价的要求,
尤其是在计价依据方面如何使用
地方的计价依据对本条款进行适
当细化,但要遵从企业自主报价
的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
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释义:
本条为否决投标的有关规定,为修订条款。是对原《办法》第十条的
修订,与本《办法》第十条的制定依据是一致的。其主要目的为:
一是为了防止由于过低的成本报价中标的不规范行为导致偷工减料、
工程质量低劣现象发生;
二是要通过要最高投标限价,遏制高价围标。进一步明确了对否决低
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的评审主体(评标委员会)
和评审依据(参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释义:投标报价为什么不能低于成本?
建设工程中低于成本承接工程较一般商品购买危害要大得多。以低于成本报价中
标后,会引发一系列的不规范行为,如: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导致工程质量低劣,盲
目压低措施费而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以行贿等违法手段改变合同实质性条款,导致
腐败现象发生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
标。《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二)在依法降
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
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
者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
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
限价。依据上述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本《办法》明确规定了对投标报价价格的原则要
求,即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一条
释义:如何进行界定低于工程成本?
本次修订我们使用“工程成本”一词, “工程成本”是针对当时、
当地的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而言,不是对于一个企业,而企业又有众多
项目,所以,以“成本”、“企业成本”、“企业个别成本”无法评审,
也不符合招标人的意愿,这给界定是否低于成本带来了可执行性。针对
一个工程项目而言,其工程量和建设标准依据设计图纸是确定的,而当
时、当地的要素价格也是可询价或确定的,因此可以进行评定。在修订
过程中,我们曾试图将低于工程成本的评定问题进一步细化,列入条文
中,但是,因考虑各地情况差异较大,低于工程成本的评定问题又十分
复杂,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最后决定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
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中体现,更具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修订中删除的条款: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评定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
1、投标报价的综合造价指标低于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最低限价指标
的;
2、投标报价低于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招标控制价最低限价一定幅度,
并经评标委员会质疑,不能进行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低于成本价的其他情形。
对制订地方细则的建议
本条是地方制定实施细则应重点考虑的
内容,建议地方行政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根据自身的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结合所在地
区计价依据发布的实际情况,对如何评定低于
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参照删除的
条款和内容,进行具体规定和尝试。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
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
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
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释义:
本条为合同订立的基本要求,为修订条款。合同订立原则与原《办
法》第十一条基本保持一致,增加了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合
同价款的确定方式、调整内容、支付和结算方式等有关事项,目的是强
调在合同订立时,对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使合同价款调整、支付和结
算更加明确,将减少工程造价纠纷或使工程造价纠纷更易于处理。
第十二条
释义:为什么强调要以中标价签订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
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实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
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中标价为准来订立
合同。
招标文件———要约的邀请
投标文件———要约
中标通知书———承诺
施工合同———合约
第十二条
释义:合同的要求是什么?
《建筑法》的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
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
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
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
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
协作等条款。
上述法律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关于合
同价款的确定方式、调整内容、支付和结算方式等构成合同的
实质性内容均不够详细,发承包双方对此也缺乏重视和自我保
护意识,合同中签订时经常出现不合理或矛盾的条款,导致合
同执行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纠纷。为避免纠纷, 本《办法》就
此做了详细的规定。
第十二条
2013年版的《计价规范》中明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
款就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也就是涉及造价的条款)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扣留方式及时间;
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名词解释
工程预付款
工程进度款
(Advance Payment)
(Progress
Payment)
是指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正
是指发包人在合同工程施工过
式开工前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
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
用于购买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和组织施
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
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的价款。
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
付。
对制订地方细则的建议
本条在地方制定实施细则
时基本上可原则引用,并可
对约定事项做进一步展开。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
款的影响。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
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
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释义:
本条为合同计价方式的选用原则,为修订条款。是对原《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的合并与修订。保留了原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
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内容。但对合同价
的方式,将原来的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修改为总价方式、单价方式
和成本加酬金方式。
名词解释
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与本条表达的单价方式、总价
方式、成本加酬金方式意思基本一致。
总价合同
单价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
(Lump Sum
Contract)
(Unit Price
Contract)
(Cost Plus
Fee Contract)
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
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
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
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
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
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
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
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
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三条
释义:建设工程中如何合理选择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会影响到合同双方的利益,合同价款的
确定方式或选择的合同类型是指以单价、总价和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确定
的。以往大多称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与成本加酬金合同,这种称法不太
科学,因为总价合同也不是就不调整,单价合同的单价也不能绝对不调整,
就像国际工程中合同价款中有开口价,也有闭口价,因此,本次修订借鉴
专家意见,从工程造价管理角度以“方式”来划分合同类型更科学。选择
总价方式时,施工图纸以内的工程造价一般不调整,这类方式,承包人承
担的价格等风险较大;选择单价方式时,其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一般是不
调整的,这类合同风险分担相对合理;而选择成本加酬金方式时,发包人
承担的价格风险较大。为促进交易公平,合理分担风险,我们推荐性地提
出: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
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
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对制订地方细则的建议
本条在地方制定实施细则时应进行全面
细化,对单价方式、总价方式、成本加酬金
方式在本地区的具体适用对象和范围,进行
详细规定,如对“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
较低、工期较短”进行具体化的规定。
第十四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释义:
本条是对合同价款应调整情形,对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做了具体规
定,为新增条款。本条的修订主要参考了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布《建设
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 369号文),与其第八条第三款有
关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包括的内容基本一致。
对制订地方细则的建议
本条在起草时,曾将本条内容分为单价
合同价款的调整、总价合同价款调整两
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后期在完善过程
中,出于篇幅的考虑,对修订的条款内
容进行了精简、归纳。主要考虑该内容
可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
情况在实施细则中做出具体规定。具体
删除内容如下:
对制订地方细则的建议
1、单价方式合同价款的调整。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时,发承
包双方应明确各自承担风险的内容及其范围或幅度,以及超出该范围或幅度工程价款调整
的因素、方法和程序,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招标工程应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应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
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而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增减应调整工
程量,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3)工程量的变化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波动超出合同
约定的范围,以及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实际施工图纸不符时,应调整综合单价。
(4)工程量、综合单价的变化,工程设计变更,工期调整或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
程措施方案的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5)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等费率发生变化或取费基数发生调整时,应调整
相应费用。
对制订地方细则的建议
2、总价方式合同价款的调整。实行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时,发承包双方
应明确各自承担风险的内容及其范围或幅度,以及超出该内容及其范围或幅度合
同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和程序。招标工程应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
应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第十五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等情况
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支
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抵扣。
释义:
本条是对工程预付款的规定,为修订条款。与原《办法》
第十四条相比,其中第一款内容的与原《办法》保持一致。第
二款属增加的内容,明确了预付款的支付和抵扣方式,以解决
工程款的拖欠问题。
第十五条
《结算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二条规定,工程预付
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
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
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
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2、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
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
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
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
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3、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4、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
为名转移资金。
对制订地方细则的建议
地方制订实施细则时可参考上述规
定。对于预付款预付的比例,可考虑三
种方式,一是按合同金额的百分比预
付;二是按合同金额中材料费用(含设
备费)的百分比预付;三是对于跨年度
投资项目,按首个年度工程应支付工程
款的比例预付。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
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
释义:
本条是对工程量计算(简称工程计量)报告的规定,为新增条
款。目的是为便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明确了工程计量的程序要求,
以有效防止工程款的拖欠。
本条要求承包方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计量周期(如按月、按
季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计量报告提交时间的要求,提交已经完
成施工的工程计量报告。而发包方要在收到该报告后,按照合同约定
的程序和工程计量报告核对时间的要求进行核对,并最终确认。
第十六条
释义:
已完成工程量报告是承包人向发包人按合同要求提交的已
完工程的工程计量和价款申请报告,它的作用主要有两个:一
是支付工程进度款;二是作为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在实际工
作中,它的第二个作用往往被忽视。已完成工程量报告一是要
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进行定期编制;二是要按国家标准规定
的工程量计算规范计算已完工程量;三是要根据工程计量结果
以及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价款调整因素等,完成已完工程造
价的确定和应支付的工程款计算;最后由发包人核定后支付工
程进度款。
第十六条
释义:
特别注意:已完成工程量报告核对时间
《计价规范》8.2.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
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
后7天内(369号文是14天)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
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
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这一核对时间明显偏短,建议在起草招标文件时,在专用
条款中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管理流程对此进行修正。
名词解释
工程计量
(Quantity Measurement)
是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
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
的计算和确认。
对制订地方细则的建议
地方制订实施细则时应依据本条规定
的原则,结合《计价规范》和《施工合同》
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并建议核对和复合时
间提醒发包人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
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释义:
本条是分段结算和支付的规定,为部分修订条款。目
的是促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和工程分段结算,以避免到
竣工时一次性结算时间过长的现象,与原《办法》第十
五条表述基本一致,增加了“支付”二字。
第十七条
释义:
1.《结算办法》中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
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
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
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
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
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
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
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
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
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
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
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对制订地方细则的建议
地方制订实施细则时应依据本条规定的原则,结合《结算办法》、
《计价规范》和《施工合同》的规定进行细化。
具体参考依据如下:
1、《结算办法》中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的规
定。
2、《施工合同》第12.4节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相关规定(略)。
3、《计价规范》的第10.3节进度款的有关规定(略)。
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
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
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
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
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
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
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
第十八条
(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
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
定期限均为28日。
第十八条
释义:
本条是对竣工结算所做的规定,为修订条款,修订了原《办法》条
十六条部分内容。工程价款结算属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过程中最重要的
环节,本次修订对原《办法》的竣工结算条款中竣工结算内容,结合
《结算办法》、《计价规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
的相关规定,以及近年工程结算的有关经验进行了系统修订。
为了防止拖延工程竣工结算,进而影响工程款支付,本条的最后对
工程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等的期限做了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释义:本条规定的五个要点
一是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程序进行结算;
二是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三是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就工程结算未能达成协
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四是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
异议的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
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提交报告或复核报告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
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期限为28日。
制度阐释
1、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制度
对国有投资项目有效的管理措施是引入国有投资项目的工
程结算审查制度,即对国有投资项目的合同价款的确定到执行
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包括:工程量的确定与调整,工程单价
的确定与调整,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款的确定,工程计量与价款
支付,工程变更和工程索赔的处理等。工程结算审查制度也可
以保证招投标制度、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招标控制价制度的
有效落实的重要举措。
其具体流程如下:
制度阐释: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制度
承包方编制竣工结算文件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
发包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结算审核
发包方进行结算审核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或行业组织
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
申请仲裁或诉讼
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否
发包方提出异议与承包方协商
否
承包方认可
结算审核意见
双方协商
达成协议
是
三方签定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形成最终竣工结算报告
是
制度阐释
2、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制度
本《办法》的修订,我们第一次引入了工程造价调解机制,明确
将工程造价行业组织的调解与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调解相并列,解决
了调解主体的问题,必将给工程造价纠纷以调解方式得到解决带来
巨大促进。工程造价 纠纷解决方式好处在于:一是高效,免得进入
漫长的司法或仲裁程序;二是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不同于一般的简
单的商事调解,要经过专家在合法、正确的基础上首先进行定性判
断,然后是大量的科学计算,应发挥该领域专家的专业优势;三是
调解的成功在于以理服人,以据服人,让人心服口服,因此也会促
进社会和谐;四是避免以工程造价纠纷为借口而拖欠工程款,使工
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制度阐释: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制度
工程承包合同签定时
明确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造价纠纷
调解
提请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或者有关行业组织进行调解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行业组织
组织专家进行调解并出具调解意见
是
调解成功
同意调解意见
否
申请仲裁或诉讼
名词解释
竣工结算
工程结算
(Settlement)
是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
(Settlement at
Completion)
是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国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
定,对合同工程实施中、终止
约定,在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
时、已完工后的工程项目进行
的全部工作后,对最终工程价
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
款的调整和确定。
对制订地方细则的建议
建议地方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可对本条进
行拆分,明确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原则要求、国
有资金投资项目结算的审查程序与要求、非国
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查程序与要求、工程造价
纠纷的解决机制与程序等,可分条款编制。重
点落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的审查制度
和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制度。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
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
款。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释义:
本条是竣工结算其他规定,为修订条款,是对原《办法》
第十六条部分内容的修订。目的是为了解决当前竣工结算一
审再审、久审不结的现象,因此,本条对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作了禁止性规定。同时增加了对竣工结算文件的备案要求。
第十九条
释义: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表示工程竣工结算在合同履
行程序上已经完成,因此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
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拖延工程竣工决算。建设工程的审计是国
有或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和要求,无论其是否审计或审计结
果(发承包双方有违法行为,并导致合同无效除外)如何,均不应影响
合同程序的执行。因此,发承包双方对于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应当
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并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
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
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工程竣工
结算文件作为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之一,理应与其他文件一同交付
备案,因此,本《办法》增加了竣工结算文件的备案制度,这也便于工
程竣工档案的完整和应用。
名词解释
工程决算
(又称竣工决算 Account at
Completion)
是指以实物数量和货币形式,对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期的总投资、(投资构成)、投资效果、新
增资产价值及财务状况进行的综合测算和分析。
对制订地方细则的建议
建议地方在制定实施细则时,
重点落实工程结算的备案制度,该
备案应为告知性备案,对备案的主
体、时限、内容等应结合地方管理
的实际情况,通过细则做进一步明
确。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
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
师执业专用章。
释义:
本条是对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表现
形式的要求,为部分修订条款,与原《办法》第十七条
相比,增加了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两项成果文件。
名词解释
工程造价鉴定
造价工程师
( Cost Engineer)
是指取得《造价工程师资
(Identify in Cost
Dispute)
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
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
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活动
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
的专业人员。
造价争议进行的鉴别和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
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
开。
释义:
本条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依据与要求,本条为修订条款,
与原《办法》第十八条相比,增加了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法津、
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进行监管,使监管行为有据可依。
第二十一条
释义:
本条一是强调了监管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二是监管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是
本办法引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三是要求加强
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日常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以及投诉举报的核查;四是要对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
社会公开;五是在监督检查和处理投诉举报时可采取的三项主
要措施。
对制订地方细则的建议
建议地方在制定实施细则时,
重点要结合地方的实际情况,进一
步落实监督检查(包括投诉举报)
的主体和分工,监督检查的程序和
内容,监督检查结果如何进行公开
等。
第二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
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
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
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造价工程师所承担责任和对其进行处罚的规定,
本条为部分修订条款,与原《办法》第十九条相比,增加了记
入工程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的处罚内容,以便能够更加有效的
约束了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对造价工程师的处罚有更多具体规定。
对制订地方细则的建议
在制定地方实施细则时,可依据
本《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
办法》,进一步细化对造价工程师各
类违法情形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释义:
本条是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所承担责任和对其进行处
罚的规定,本条为部分修订条款。与原《办法》第二十条
相比,增加了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的处罚内
容,目的是更加有效的约束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行
为。
对制订地方细则的建议
在制定地方实施细则时,可依据本
《办法》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
法》,进一步细化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各类违法情形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
的规定,本条为保留条款,与原《办法》第二十一条
表述保持一致。
对制订地方细则的建议
在制定地方实施细则时,可
依据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对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类违法情形的
处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
执行。
释义:
本条为建筑工程以外参照适用原则,为保留条款,与
原《办法》第二十二条表述保持一致。建筑工程以外的
是指各类专业工程等。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
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释义:
本条属于建议性条款,为新增条款,明确了各地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制定实施细则,以增加本《办
法》的可操作性。
对制订地方细则的建议
原《办法》出台后,各地方
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应的管理
办法和实施细则,本次修订后,
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
《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
况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发
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07号)同时废止。
释义:
本条文本《办法》的施行日期,为保留条款。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