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法院參觀戶外教學活動之二(1692 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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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參觀報告
組員:陳苡慈 林育帆 陳怡臻 謝雅涵
王俐評 邱馨瑩
84分
• 刑事訴訟法第一0七條第一項規定,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
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所謂羈押原因消減,係指羈押之要件中(i)須認為被告之犯罪嫌
疑重大、(ii)須有羈押之理由、(iii)須有羈押之必要,任何一項有
所改變或消失者而言,此際應由法院主動依職權撤銷羈押。又
該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
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法院辦理聲請案件,得聽取彼等陳
述意見,並應徵詢檢察官意見:而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
羈押之聲請,一經檢察官為此聲請,法院即應撤銷羈押,檢察
官並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按釋放被告與法院撤銷羈押,
本應一致,此處所定檢察官得先行釋放被告,乃係法律之例外
授權,旨在使被告及早回復自由。
•
1.免予羈押(收押前之代替羈押)
得代替收押前之代替羈押有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而有此種處分權者為檢察官與法官。
2.停止羈押(收押後之代替羈押)
依第一一0條規定,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復依該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停止羈押之方法,有下列三種:
(1)具保:
刑事訴訟法第一一一條規定,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書,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
保證金額。該項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鈉之
事由。上述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又繳納
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
(2)責付:
刑事訴訟法第一一五條規定: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
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受責付者,應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
(3)限制住居:
刑事訴訟法第一一六條規定,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又依
第一一一條第五項規定,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限制住居,有與具保
相附隨著,有不命具保而單純限制限制住居者,皆係限制被告居住於其住居所不得遷移,實
務所見之限制出境處分,即係執行限制住居之一種方法。
圖片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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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乃是以民事實體法上權利實現及救濟為目的
所制定的法律。民事訴訟如同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一樣,
都是透過國家所設立的法院來進行的訴訟程序,僅是依
其所針對事務的不同,而將其劃歸為此三大類。刑事訴
訟重在國家刑罰權的實現,藉由刑事訴訟對於犯罪行為
進行追訴,並且加以處罰;行政訴訟則重在救濟國家行
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時所產生的錯誤。而所謂的「民事訴
訟」乃指民事法院依當事人之請求,就民事紛爭事件利
用國家公權力強制解決之程序。而須注意的是,民事訴
訟法中規範的對象主要是針對民事訴訟的開始(起訴)、
進行(審理)、終結(判決)之部分,另外就保全程序
的部分亦是在民事訴訟法中加以規定,而就訴訟終結後
的執行問題則是屬於強制執行法的問題。
•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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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法(以下有簡稱刑訴法)是規範,當違犯刑法之行為
發生,對於該行為逕行所有法律行為(註:這裡的法律行為與"
法律行為"的解釋有差異) 接端,於疑似犯罪發生,因疑似犯
罪這件事而受有侵害的對象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或受侵害對
象向刑事偵查機關(檢察系統,一般為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
在這個時候就開始有刑事訴訟法的適用 刑事訴訟法是追訴犯罪
時所遵循的法律,為國家確定特定被告就特定犯罪行為之處罰
權存在與否之程序法。
• 國家以刑罰追訴主體的姿態出現,刑事訴訟法是公法的一種。
• 刑事訴訟法規範犯罪追訴的程序,包含法院、檢察官、警察的
犯罪追訴程序。
• 刑事訴訟法,一般採取法治國原則、無罪推定原則、證據裁判
原則,並且保障被告的聽審權,對質詰問權。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心得
• 這次到法院參觀學到了許多新的知識,藉
由和法官的問答得到了在課本學不到的答
案,真是獲益良多。我們也參觀了監獄、
體驗了銬手銬的滋味,好痛好痛,手還會
瘀青耶!還旁聽了開庭的審理,了解了有
關審理案件的過程及艱辛。以後絕對不要
做壞事喔!
• 陳苡慈:這次去法院學到了很多法律知識,
真是獲益良多!
• 林育帆:我不要當壞人,不然出庭很麻煩。
• 王俐評:學到很多在法院內工作的人的職
務,原來每個人都各司其職。
• 謝雅涵:了解犯人的審判過程,也分清楚
以前弄不懂得法律知識。
• 陳怡臻:法官真的是偉大的職業,裡頭的
樣貌比想像的嚴肅,也學到很多平常接觸
不到的知識。
• 邱馨瑩:知道法院裡面長什麼樣子,裡面
有很多以前不知道的職位,學到很多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