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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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柳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培训讲义
柳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综合改革培训讲义
柳州市卫生局农村卫生管理科
胡国威
充分认识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
合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市医改工作要求,
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建立国家基本药
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涉及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
行机制的根本性转变。实施好融安、融水、三江等3个县和城中、柳南、柳北、鱼峰等
4个城区的试点工作,对于全市医改工作有序有效推进,加快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
生服务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
度,是深受群众拥护的为民惠民之举。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推进现行基
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补偿机制和药品价格形成、药品生产流通体制
机制等方面创新,对于从根本上解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顺利进行,必将提供
有力的保障。特别是通过此次改革,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药补医”
的机制,确保恢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顺利建立实
施,确保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开展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全
市既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改革目标和任务,坚定决心、克服困难、抓紧推
进,又要精心组织、勇于创新、稳步实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标。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指导
思想、基本原则、改革目标和范围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
彻国家和自治区、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
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
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
求。
基本原则: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必须立足
于实情,一切从实际出发,全市统一标准,统一
实施,先行试点,再全面铺开,坚持全市基层医
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原则。政府主导,分级负
责,有序推进。按照公益性方向,强化政府职责,
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市级抓好监督指
导,县(区)负责执行落实。扩大服务,降低药
价。确保人民群众人人享受到基本公共卫生和基
本医疗服务,并从降低药品价格中得到明显的实
惠。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管理体制和
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调动医
务人员积极性,建立新的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改革目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的管理体制
和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
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显著提高,
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
满足。
改革试点范围:2010年11月10前,完成融安、
融水、三江等3个县和城中、柳南、柳北、鱼峰等
4个城区管辖范围内乡镇卫生院及其一体化管理的
行政村卫生室试点;11月25日前完成城中、柳南、
柳北、鱼峰等4个城区范围内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试点;12月份启动鹿寨县试点,2011年
启动柳江、柳城2县试点。
推进五项改革,健全完善基层医药
卫生服务体系
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公益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
医疗服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
管理;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
日常监督管理。
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
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
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
经费,保障使其正常运行。
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人员、业务、药械、财务一体
化管理,对村医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尚未进行一体化
管理的村卫生室应作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
亏制度,承担开展业务发生的民事及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合理布局社区
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所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
实行人员、业务、药械、财务一体化管理工作。
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定编定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分别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乡
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桂编发[2010]3号)和《广西壮
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桂编办
发[2007]110号)执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
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聘用和设岗工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及其实
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桂人发
[2008]8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
导标准》(桂人发[2009]75号)执行。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主任实行聘任制。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公
开选拔、择优聘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举办医院推荐,商城区
卫生行政部门聘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核实的编制范
围内,按照人社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
实行合同管理。
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的绩效考核分配机制。
根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
定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
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区域进行核定;
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两年医疗服务平均门诊和住院人
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
素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
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绩效考核机制。县(区)卫
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
人社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
钩。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基
层 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公
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
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执行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实施国家基本药
物制度的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和增补目录
药品由自治区统一网上集中采购、统一定
价、统一配送,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
率销售。
试点过渡期间,基本药物和增补目录药品
由自治区根据招标等情况统一确定采购品
种、采购限价,统一确定生产企业及配送
企业条件,全市组织统一配送。
推进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正常运转。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县
(区)人民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
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
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核定补助、
绩效考核”的办法核定。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
定补助。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收支全部纳入县(区)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妥善解决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
机构改革前形成的历史债务。
建立多渠道的经费保障机制。在建立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
入、财政补助收入、“以奖代补”资金等渠道形成的经费保障机制的
同时,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从医保基金中获取适当补偿。
融安、融水、三江县和城中、柳南、柳北、鱼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人员定岗竞聘完成后,根据国家规定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绩效工资从
2009 年 10 月 1 日开始执行。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
实施时间和步骤
实施时间:从2010年9月14日至11月10日(社区
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完成截止时间为11月25
日),用2个月左右的时间完成试点工作。其中,
设置3个时间节点:9月30日前完成制定试点地区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定编、岗位设置审批工作,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法人的聘任工作,以及综合
改革动员工作;10月31日前完成在岗编外人员资
格审核、聘用考试,以及完成岗位说明书编制、
制定人员竞聘上岗工作方案工作;11月10日(社
区卫生服务机构为11月25日)前完成全员竞聘工
作。
重点时间节点:2010年10月10日前完成竞
聘考试资格人员资格审核;2010年10月20
日上午9:30分进行考试。
实 施 步 骤
明确重点,定编设岗。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
理暂行规定》(桂编发[2010]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
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桂编办发[2007]110号),
融安、融水、三江县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方案,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提
出具体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城中、柳南、柳北、鱼峰区
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方案由城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同级
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市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市和城区各类公立医院举办或者新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人员编
制的数额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
部门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
构比例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确保专业技术
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90%。
竞争上岗,全员聘用。由试点县(区)卫
生、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负责实施。依据《柳州市乡镇卫生院改
革试点方案》相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
范围对象,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实施竞聘
上岗。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按照国家
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
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定岗竞
聘参照乡镇卫生院执行。
参加过渡考试人员资格认定条件
2010年2月28日前已经与乡镇卫生院或其主
管部门签有正式聘用合同的在岗编制外管
理、专业技术人员。
按有关规定经过当地卫生、人社部门审核
确认的,2010年2月28日前在县内乡镇卫生
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连续工作2个月 以上
但未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在岗编制外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讲解)
药品销售,取消加成。国家基本药物实行
网上统一招标、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并
实行零差率销售。网上集中采购坚持以政
府为主导、以自治区为单位。我市通过招
标遴选本区域配送企业,由配送企业负责
将自治区招标的基本药物和增补目录药品
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点地区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对配送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招标遴选本区域配送企业方案由市卫生行
政部门另行制定。
核定收支,规范财务管理。融安、融水、三江县
和城中、柳南、柳北、鱼峰区财政、卫生等部门
依据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
况,合理核定收入和支出,纳入县(区)国库集
中支付管理统一核算,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
运转。
市、城区两级卫生、财政部门会同举办医院,依
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
制情况,合理核定财政补助标准。社区卫生服务
机构的收支实行举办医院监督下的专户管理,单
独建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相抵不足部分由
同级财政承担。
绩效考核,奖补结合。融安、融水、三江
县和城中、柳南、柳北、鱼峰区卫生行政
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
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
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工作绩
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柳州市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试点方
案
乡镇卫生院的性质:乡镇卫生院是政府在乡镇设置的公益性医疗卫生
事业单位。乡镇卫生院不得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的方式经营。
乡镇卫生院的设置
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发展、文化
和交通情况确定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一所乡镇卫
生院。乡镇合并前原有的乡镇卫生院经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新区
管委会批准后可予以单独保留,也可进行资源整合作为合并后该乡镇
建制卫生院的分院,实行一体化管理。
乡镇卫生院按照功能、规模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的名称由所在县(区、新区)名+所在乡镇名+(中心)
卫生院组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乡镇卫生院的名称。
乡镇卫生院的职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信息网络化规范管理和提
供相关服务。
2.开展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工作。
3.完成国家规定的免役规划工作任务。做好传染
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
防控制工作。
4.负责对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慢性
阻塞性肺病、脑卒中等慢性病高危人员的系统管
理工作。对确诊病例进行建档登记、治疗随访和
健康指导。
5.负责辖区内妇女保健工作。认真做好孕产妇保健各项工
作,强化孕产妇保健技术培训。免费为辖区内孕产妇提供
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开展
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
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
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开展婚前及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
更年期保健、妇女常见病预防控制及49周岁以内已婚育龄
妇女生殖系统疾病免费普查。
6.负责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开展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和常
见病防治工作,管理和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做好健康
状况基本信息管理。免费为辖区内0-36月儿童提供基本
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新生儿家庭访
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1岁以内4次基本保健服
务,1-3岁每年2次基本保健服务、体弱儿专案管理、生
长发育监测等。
7.负责辖区内老年人保健工作。对当地60岁以上老年人进
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为65岁以上老年人每
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8.开展对辖区内残疾人建档登记、康复指导和随访工作。
9.提供计划生育指导和服务。
10.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向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急救自救技能培训服务。
12.接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辖区内传染病防治、
学校卫生、食品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以及村级预
防保健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
13.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使用农村适宜医疗技术和中(民族)医药技术,
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对疑难杂症进行恰当
的处理和转诊。承担乡村现场应急救护、转诊服
务和康复服务。
2.临床科室重点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
中医科等,加强急诊急救能力建设。
3.健全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加
强医疗质量管理。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
物无害化处理。
4.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严格执行药品、
耗材、试剂等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策,实行药
品零差率销售。
5.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其他职能
1.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险政
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
策宣传、监督和服务工作。坚持补偿公示制度。
2.建立责任医师健康管理团队制度,深入推进乡
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负责村卫生所(室)的
技术指导、规范管理和乡村医生培训等工作。
3.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管是否存在行
政隶属关系)实行一体化管理。
4.采取多种措施为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5.加强乡镇卫生院信息化建设,推进办公自动化、
电子病历及HIS(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做好
信息统计和上报工作。
6.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能。
乡镇卫生院的管理
(一)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乡镇卫
生院的监督管理;各县(区)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的日常监督管理;
柳东新区社会事务局负责辖区内乡镇卫生
院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卫生院的建
设,帮助乡镇卫生院开展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应加强党组织建设,县
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党委(党组)负责乡镇
卫生院党组织建设和日常监督管理。
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任务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核定人员编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
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桂编发[2010]3号)执行。核定的
编制是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科学设置岗位。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
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其中,一般乡镇卫
生院不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
90%;中心卫生院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
位总量的80%。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护、技、药
和公共卫生等岗位为主,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岗位。
其中,临床类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
60%,公共卫生类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
的30%。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数量不得超过专业技术岗位
数量的10%。
3.人员定岗竞聘。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择优
的原则,乡镇卫生院组织实施,由其所属县(区、
新区)卫生(社会事务)、人社部门进行监督。
4.实行全员聘用。乡镇卫生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由县(区、新区)卫生(社会事务)局按照国家
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统一的聘用
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待遇、聘期等内容。对聘用人员中尚未取得执业
资格的人员,应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其在一定时间
内获得执业资格,否则将转岗或解除聘用关系的
条款。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今后乡镇卫生院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必须
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面向
社会公开招聘。招聘时,采取公开信息、资格审
查、考试考核、竞争择优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
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下,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柳东新区社会事务局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
行)》组织进行,同级财政、人社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
核。对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的考核,由乡镇卫生院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卫
生院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桂卫办
〔2010〕53号),在当地卫生(社会事务)部门的监督
指导下进行考核。
乡镇卫生院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
政府按照当地核定的卫生工作人员工资水平补助;不合格
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确定。
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绩效工资分配
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
参考依据。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2010年2月28日起,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第一批试点的县
(区)的所有乡镇卫生院必须全部配备、使用国
家基本药物。2011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的乡镇卫
生院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乡镇卫生院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在柳州市确定
的增补目录药品范围内选择使用。基本药物和增
补目录药品由自治区统一网上集中采购、统一价
格、统一配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增补目录药
品销售不应超过药品总销售额的30%。
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严格界定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
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
各县(区、新区)卫生(社会事务)、财政部门应当在
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债务等财
务管理所需信息的统计登记和实行财务国库集中支付的相
关准备工作。2011年1月1日起,所有乡镇卫生院财务必
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应当按国家规定核定
并保障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
费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应当采取措施建设乡镇卫
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居住周转房。
柳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
试点方案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
原则上城市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积极推
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
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
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现有卫生资源
不足的,应加以补充和完善。要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
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
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
机构的作用。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明确为公益性事业单位。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职能
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信息网络化规范管理和提
供相关服务。
2.开展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工作。
3.完成国家规定的免役规划工作任务。做好传染
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
防控制工作。
4.负责对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慢性
阻塞性肺病、脑卒中等慢性病高危人员的系统管
理工作。对确诊病例进行建档登记、治疗随访和
健康指导。
5.负责辖区内妇女保健工作。认真做好孕产妇保健各项工
作,强化孕产妇保健技术培训。免费为辖区内孕产妇提供
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开展
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
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
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开展婚前及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
更年期保健、妇女常见病预防控制及49周岁以内已婚育龄
妇女生殖系统疾病免费普查。
6.负责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开展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和常
见病防治工作,管理和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做好健康
状况基本信息管理。免费为辖区内0-36月儿童提供基本
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新生儿家庭访
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1岁以内4次基本保健服
务,1-3岁每年2次基本保健服务、体弱儿专案管理、生
长发育监测等。
7.负责辖区内老年人保健工作。对当地60岁以上
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为
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8.开展对辖区内残疾人建档登记、康复指导和随
访工作。
9.提供计划生育指导和服务。
10.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向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急救自救技能培训服
务。
12.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使用适宜医疗技术和中(民族)医药技术,正
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对疑难杂症进行恰当的
处理和转诊。承担社区现场应急救护、转诊服务
和康复服务。
2.临床科室重点设置全科诊室和公共卫生服务科
室,加强急诊急救能力建设。
3.健全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加
强医疗质量管理。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
物无害化处理。
4.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严格执行药品、
耗材、试剂等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策,实行药
品零差率销售。
5.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其他职能
1.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险政
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
策宣传、监督和服务工作。坚持补偿公示制度。
2.建立责任医师健康管理团队制度,深入推进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所在街道范围内的社区卫生站
一体化管理,负责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技术指导、
规范管理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3.采取多种措施为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4.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进办公
自动化、电子病历及HIS(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使
用,做好信息统计和上报工作。
5.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能。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任务
坚持政府主导,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
理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医院、城区卫生行政部门三
者关系,坚持政府主导性,强化城区政府在社区卫生服务
机构综合改革的责任主体,明确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
构不分举办性质、举办医院级别等,均由城区卫生行政部
门进行属地化管理,举办医院配合城区卫生行政部门做好
管理工作。同时,城区政府要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当
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体负责协调解决涉及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综合改革的事业发展的各项医改工作,确保社区
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顺利推进。
履行政府职责,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
各级政府根据相关法规政策,通过无偿划拨土地、
减免各项建设配套经费等措施,保障政府举办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和业务用房。辖区内
无新增建设用地的,可由同级财政通过出资购买、
置换公有用房的办法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
困难。城市市政建设拆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
的,要按不少于原有面积新建或购房置换等予以
补偿。城市新建或改扩建居民住宅区,市、城区
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
设计规范》要求,依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
划和建设标准,将社区卫生机构用房纳入居民小
区建设计划,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并无偿提供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核定人员编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
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桂编办发[2007]110
号)执行。核定的编制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聘用人员和核
拨经费的依据。
2. 科学设置岗位。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
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其中,社区卫生
服务站不设置专职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
量的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
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80%。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
护、技、药和公共卫生等岗位为主,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财务岗位。其中,临床类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专业技术岗
位总量的60%,公共卫生类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专业技术
岗位总量的30%。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数量不得超过专业
技术岗位数量的10%。
3.人员竞岗聘用。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举办医院商城区卫生行政部门聘
任。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
站,站长人选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提名,报请城区卫
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聘任;尚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
卫生服务站,由举办医院商城区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社区
卫生服务机构其他人员的聘用,在城区卫生、人社部门监
督下,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城区卫生行政部门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统一的聘用
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
聘期等内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
必须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面向社会
公开招聘。招聘时,采取公开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
竞争择优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
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
督指导下,由城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
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和《柳州市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组织进行,同级财
政、人社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工作人员的考核,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照《广西壮族自
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
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桂卫办〔2010〕53号),
制定具体绩效考核办法,在城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下进行考核。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
合格的,政府按照核定的卫生工作人员工资水平补助;不
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
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
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
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2010年2月28日起,城中、柳南、柳北、鱼峰等4个城区所有政府举
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在柳州市确定的增补目录药
品范围内选择使用。基本药物和增补目录药品由自治区统一网上集中
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增补目录药品销售
不应超过药品总销售额的30%。
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
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同级财政负责按国
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
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支实行举办
医院监督下的专户管理,单独建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工资
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
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自治区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
点单位确认竞聘资格过渡考试考核办法解
读
自治区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
点单位人员竞聘上岗实施办法解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解读
柳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
办法
考核原则
(一)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的公益性;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
理量化的考核办法,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为考核重点,加大对公共卫生服务效率和医疗质量管理的
考核力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提高服
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建立主管部门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对其工作人员的两级
考核体系;
(四)坚持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
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
考核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乡镇卫生院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居民健康档案:主要考核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
建立、使用和管理。
2)健康教育:主要考核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服务
的提供情况、农民健康知识知晓率。;
3)免疫规划:主要考核国家免疫规划的执行及其
管理情况。
4)慢性病管理:主要考核对高血压、糖尿病、重
性精神疾病、COPD、脑卒中等慢性病高危人员的
系统管理工作。对确诊病例进行建档登记、治疗
随访和健康指导。
5)妇女保健:主要考核对开展婚前及孕前保
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妇女常见
病预防控制及49周岁以内已婚育龄妇女生
殖系统疾病免费普查。
6)儿童保健:主要考核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
开展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和常见病防治工作,
管理和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做好健康
状况基本信息管理。
7)老年保健:主要考核辖区内老年人保健工
作。对当地60岁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
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为65岁以上老年人
提供免费健康体检。
8)康复服务:主要考核开展对辖区内残疾人
建档登记、康复指导和随访工作。
9)计划生育服务:主要考核提供计划生育指
导和服务工作。
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主要考核传染
病报告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
处理、卫生监督管理等。
11)基本医疗急救自救服务:主要考核向辖
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急救自救技能培训服
务。
(2)基本医疗服务
1)服务质量:主要考核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操作
规程,执行病历书写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医疗废物处置规范等有关法规制度,处方质量、
病历质量、护理文书质量、医院感染管理和病案
管理符合要求。
2)服务数量和医疗费用:主要考核门(急)诊人
次、出诊人次、辅助检查总人次数、住院床日数
或观察室输液病人数
3)执行基本药物制度:主要考核配备和使用基本
药物,规范药房建设。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
南、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
规范、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考核新农合政
策宣传、新农合监督和新农合服务。
(4)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主要考核乡
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情况和乡镇卫生院对
村卫生室管理情况。
(5)人事财务管理:主要考核人员配备情况
和财务管理、分配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6)院内环境与管理:主要考核院容院貌,
管理制度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柳州市乡镇卫生院绩
效考核暂行细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诊疗、护理一般常
见病、多发病,体检,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
庭病床等服务数量,医疗安全、医疗工作效率、
诊疗费用、药品管理和药品销售情况及群众满意
度等内容。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和覆盖人口、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3)社区服务与管理:主要考核财务管理、人员
和岗位设置、双向转诊等内容。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表:《柳州市城市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
考核主体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于实施一体化管
理的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由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隶属的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考核。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县(区)卫生
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对于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社
区卫生服务站的工作人员,由隶属的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考核。
考核依据
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考核,依据
《柳州市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
表》、《柳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
指标及分值表》;对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考核,依据《柳州市村卫生室
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柳州市社区卫
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组织考
核。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县(区)卫
生行政部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
考核标准,对其工作人员及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
服务站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程序和方法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7月、12月,在基层
医疗机构内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考核标准,通
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问卷调查等方式,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逐项考核。考核结果
(包括绩效分值)送市卫生局和县(区)财政、
人事部门备案,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定期抽
查。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平时考核和
年终考核相结合。
考核结果运用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考核评分。考核实行百分制,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两个等次:分值80分
及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
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考核得
分比,比例为实际得分除以80。
考核结果运用。
(1)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合格的,财政补助
资金全额拨付;不合格的,按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
以考核得分比确定拨付数额。
考核合格的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政府按照核
定的标准进行全额补助;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
定的补助标准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拨付数额。
(2)奖励先进,惩戒后进。
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节余出来的政府补助,
应奖励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区)前三名的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并对此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得分
位列全县(区)最后一至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
批评、限期整改,连续3次考核均位列全县(区)最后一
至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去负责人职务。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
结果运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
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半年为一个周期)岗
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晋级、奖励
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医改政策解读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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