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概述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概述

第三章

中国监察制度的演进

第一节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对执政者进行有效的监督是保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的 重要环节 P52 君主 监察 谏 臣下 京官 外官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概述

1 2 3 先秦时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与逐步形成 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机构与监察制度的发展 隋唐五代时期一台三院制的建立 4 5 宋元时期御史台的进一步发展 明清时期院科道监察体系的完善与古代监察制度的瓦解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概述

( 1 )秦统一六国之前,在中央设置“御史大夫”,负责监察文武百 官。御史大夫一职的设置,标志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正式形成。 ( 2 )魏晋南北朝时期,设有御史台,并分设御史大夫、殿内御史、 治书侍御史,监察御史、检校御史、侍御史 ( 3 )唐代以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御史台之下又设台院、殿院、 察院,形成一台三院制。 ( 4 )宋元时代的监察与隋唐时代相比较,最突出的是言察相混,其 原因之一是御史兼任言谏,二是元代轻言重察,因此造成了监察制度 中言谏的逐步衰弱,这是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大转折。 ( 5 )明初,一院四司制的建立。(都察院、经历司、司务厅、照磨 所、司狱司),标志着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已经成熟。

中国古代监察机构领导体制及其职权

1 2 秦汉监察机构领导体制及其职权 魏晋南北朝监察机构领导体制及其职权 3 4 5 6 7 隋唐监察机构领导体制及其职权 宋代监察机构领导体制及其职权 元代监察机构领导体制及其职权 明代监察机构领导体制及其职权 清代监察机构领导体制及其职权

中国古代监察法规建设

春秋战国 时期 魏国成文法《法经》的条文涉及假借不廉、逾制等 职官犯罪行为,将规范官吏行为、惩治职官犯罪行 为作为立法的重点之一。 秦汉魏晋 南北朝 中国历史上系统的具有重大影响的监察法规,应首 推《刺史六条》。《刺史六条》具有深远的历史影 响,后世隋唐时期的监察法规仍采用其形式。 隋唐 时期 从隋的《司隶六条》和唐的《监察六条》,可以看出 隋唐两代的监察侧重与惩治贪官污吏,强调对官员的 考核和发现人才,注重对农业生产以及官员任内的经 济发展等。

中国古代监察法规建设

宋元 时期 宋代的监察法规基本上继承唐的《监察六法》。元 代对监察制度的建设相当重视,尤其是严格而周密 地规定了监察官的责任。 明清 时期 明代的监察法规建设较前代有进一步的发展,清代 更是集历代之大成,制定了最完备的监察法规,使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到了顶点。

中国古代的谏诤制度

   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有一个致命缺陷,即缺乏对君主的监察,而谏 诤制度的确立,是对君主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 谏诤是对君主言行违失的直言批评,规劝其改正错误。 谏诤制度是监督君主决策缺失的重要机制,是国家监督的重要组 成部分,为统治者普遍重视。 在专制君主制度下,无论统治者名义上、制度上如何重视谏诤, 其实际效果毕竟是有限的。《唐律》“十恶”大罪中有“大不敬” 罪,大不敬的表现之一就是“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在谏言与 大不敬之间实际上是很难严格划清界限的。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1.

为皇权服务,直接像皇帝负责。

2.

为维护中央集权服务,严密控制地方。

3.

职责重复,机构重叠。

4.

监察制度基本上有章可循,但尚不科学完备。

5.

惩治职务犯罪。

6.

监察官员的地位相对独立。

7.

既严厉处罚诬告又允许根据传闻进行弹劾。

8.

对监察者实行再监督。

9.

监察权和行政权的混淆影响了监察效率。

第二节 中国近代监察制度

中华民国的监察制度: 北洋军阀 统治时期 《临时约法》是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文献,在反对 专制,对权力进行监督方面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南京国民 政府时期 1931 年 5 月 5 日召开的国民会议讨论并通过了《训 证时期约法》。 1936 年 5 草案,即《五五宪草》。 月 5 日,国民政府正式公 布了经国民党中央审核修改并经蒋介石批准的宪法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监察制度

监察院主要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其主要内容包括: 考察与举 荐官吏权 纠正权 调查权 纠举权 同意权 弹劾权 审计权 监试权 审计权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监察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的监察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p81-82

: ( 1 )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 ( 2 )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 ( 3 )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 ( 4 )个人控制。

土地革命时期红色根据地的监察制度

1931 年 11 月,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 开,宣告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正式成立,颁布了《中华 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并按照该宪法设立了作为共和 国最高行政机关的人民委员会。 p83 各级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 p83 1.

监督行政机关、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坚决维护工农利 益,正确执行苏维埃政纲和各项法律、法令; 2.

受理工农群众对机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控告; 3.

领导人民同苏维埃机关中的官僚主义作斗争。

土地革命时期红色根据地的监察制度

为确保上述任务的执行,工农检查委员会可以对监督对象 采取两种检查方式。 P83

1.

临时性的突击检查

2.

有计划的检查 无论是临时的还是有计划的检查,都将结果公诸于众,即 一方面向工农检查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报告检查情况,一 方面在报刊上公布结果以期引起各方面的关注。 公布检查结果是红色区域工农检查机关活动的一个重要特 点,也是土地革命时期初创的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

解放区的监察制度

解放战争时期,监察制度在华北解放区和陕甘宁边区取得 了较大发展。 1948 年 8 月,华北人民政府设置了人民监察院, 根据《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和《华北人民政府各部门 组织规程》的规定,华北人民监察院是华北人民政府所属 的行政监察机关。 P84 人民监察院的主要任务是: 1.

检查、检举并拟议处分各级行政人员、司法人员、公营企 业人员的违法失职、贪污浪费、违反政策、侵犯群众利益 等行为; 2.

接受人民和公务人员对各级行政人员、司法人员以及公营 企业人员的控诉与举发并拟议处理办法; 3.

其他有关整肃政风事项。

第三节 当代中国监察制度

当代中国行政监察制度的演进: 人民监察 委员会时 期的行政 监察制度 新中国成立初期,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 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组织法》的 规定,在政务院内部设立了最高行政监察机构-- 人民监察委员会。 初次设立 监察部时 期的行政 监察制度 1954 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以后,政务院改组 为国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部。此时行政监察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法 律化的道路。至 59 年 4 月,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撤销。 国家监 察部的 恢复 1986 年 12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设立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部的决定》,恢复了国家监察机构的建 制,行政监察工作得以重新恢复和发展。

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廉政公署为核心的监督制度

香港的监督制度是以廉政专员公署为核心的,廉政专员公 署简称廉政公署,其英文缩写是 ICAC, 意为反腐败独立委 员会。 P88 1974 年,港英当局颁布了《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 (简称《廉署条例》),随后于 2 月 15 日正式成立了廉政 公署。 廉政公署不隶属任何政府机关,起初直接隶属于总督,现 直接隶属于特区行政长官。廉政专员起初由总督委任,现 由特区行政长官委任,向特区行政长官负责。 廉政公署实行四级编制,在廉政专员之下,设立行政总部 和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等三个处级业务部门。

廉政公署的职责权力

根据《廉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和《舞弊及非法行 为条例》,廉政公署拥有以下权力: 1.

如果公务员拥有的财产与其收入不相称,而本人又不能 作出合理的解释时,廉政公署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并起诉。 2.

在调查案件时,廉政公署拥有广泛的调查、逮捕、搜查、 捡取权。 3.

廉政公署有权审查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办事程序和资 金的使用情况;在不妨碍各部门工作的前提下,有权修改 “不良的惯例”。 廉政公署有一套完整的工作程序,举报中心 24 小时接受市 民的举报。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监督制度

澳门廉政公署是专门负责反贪和行政申诉的部门,其前身 是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简称反贪公署。 1999 年 12 月 20 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 立廉政公署,反贪公署由廉政公署完全取代。 廉政公署实行四级编制,在廉政专员之下,设立廉政专 员办公室以及反贪局和行政申诉局等局级业务部门,局 下设厅,厅下设组。

中国台湾地区的监督制度

当代台湾的政治制度是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在台湾地区的延 续,虽然进行了多次“修宪”,台湾现行“宪法”仍是以 1947 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为蓝本, 在台湾的监察体系中,最主要的是“监察院”的监督,另 外“立法院”和“行政法院”也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