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物料与产品
物料管理 张雪菊 物料的概念 原料 辅料 包装材料 物料 产品的概念 成品 产品 中间 产品 待包 装产 品 新版GMP物料与产品内容 • 新版GMP<<物料与产品>>章节共七节36个 条款。 1、第一节共八条(原则) 2、第二节共八条(原辅料) 3、第三节共二条(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 4、第四节共八条(包装材料) 5、第五节共二条(成品) 6、第六节共一条(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 7、第七节共七条(其他) 物料与产品流程图 运输 入库 采购 产品出库 产 成品 品入库 出库 运输 运输 运输 《物料与产品》修订的目的 • 药品生产的过程是通过生产起始物料的输入、按 照规定的生产工艺进行加工、输出符合法定质量 标准的药品。 • 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物料管理系统,使物料流向 清晰,并具有可追溯性。 • 企业应制订物料管理的相关流程,物料管理应做 到规范购入、合理储存、控制放行、有效追溯, 现场状态应始终保持整齐规范、区位明确、标识 清楚、卡物相符,以保证物料的输入到输出的整 修过程,应严格防止差错、混淆、污染的发生。 第一节 原 则 • 第一百零五条 物料和产品的运输应当能 够满足其保证质量的要求,对运输有特殊 要求的,其运输条件应当予以确认。 • 新增条款 • 对储运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和产品是物料管理 的重点和难点,延长了有特殊贮运要求的管理范 围,从厂内延伸到厂外。 • 另外对运输环节的实际储运条件也要求采用一定 的方式进行确认,突出对物料和产品保护要求。 • 第一百零六条 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 刷包装材料的接收应当有操作规程,所有到货物料均应当 检查,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确认供应商已经质量管理部 门批准。 物料的外包装应当有标签,并注明规定的信息。必要 时,还应当进行清洁,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他可能影响物 料质量的问题,应当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 录。 每次接收均应当有记录,内容包括: (一)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称; (二)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和(或)代码; (三)接收日期; (四)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 (五)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标识的批号; (六)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 (七)接收后企业指定的批号或流水号; (八)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 • 新增条款 • 物料接收是物料进入厂内的第一个环节, 是物料管理的重要工作环节,增设物料接 收管理要求,有助于企业建立物料管理系 统的基础工作,本条款明确了物料接收时 需要进行的主要关键操作活动,并统一物 料标识的相关信息。 • 第一百零九条 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应当 有相应的操作规程,防止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 殊情况而造成物料和产品的混淆和差错。 使用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 物料、产品等相关信息可不必以书面可读的方式 标出。 • 新增条款 • 考虑到部分企业采用计算机系统来实施物料信息 化管理,基于风险控制的原则,增设紧急情况下, 物料计算机信息化的应急处理措施管理要求,有 助于企业回避风险发生。 第二节 原辅料 • 第一百一十条 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 核对或检验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 料正确无误。 • 新增条款 • 确保物料原包装的内容物与标示一致性,是物料 入库接收时重要控制的目标,基于生产实际控制 需要,企业可基于风险控制的原则,采取一种或 多种手段以保证物料的正确性。 • 可采取的方式如通过对供应商的系统控制(供应 商评价/供应商审计与审计报告/质量协议等)、 近红外鉴别检测、红外检测(称量时)等方式。 •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适当的标识, 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 (二)企业接收时设定的批号; (三)物料质量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 样); (四)有效期或复验期。 • 新增条款 • 增加物料标示的要求,对于原辅料入库接收时应进行标识。 • 对于物料质量状态标示通常要求合格、不合格和已取样进 行逐个包装(或拖报)标识。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 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原辅料 方可使用。 • 新增条款 • 根据质量管理部的工作职责,提出质量管 理部门对物料放行控制的条款,有助于强 化质量管理部对物料的管理明确的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应当由指定人员按照操作规 程进行配料,核对物料后,精确称量或计量,并 作好标识。 • 新增条款 • 称量操作是药品生产一个关键控制环节,其风险 主要为交叉污染、污染和差错,增设对称量操作 的规范要求,提出原则性的要求,有助于企业建 立完善的称量操作程序。 • 指定人员应为经过相应称量岗位操作的培训和考 核的人员。 • 第一百一十六条 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 重量或体积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 有复核记录。 • 新增条款 • 称量操作是药品生产的一个关键控制环节, 其风险主要为交叉污染、污染和差错。 • “他人独立复核”是指称量操作过程及以 外,具有称量操作资格的人员来进行复核。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 的所有配料应当集中存放,并作好标识。 • 新增条款 • 物料贮存和发放环节是较容易出现差错环 节,物料集中存放和集中发放有助于减少 存放和发放的差错发生。 • 标识应注明已称量物料的对应产品的名称、 产品批号、物料代码、物料名称、物料批 号、物料数量等信息 第三节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 品应当在适当的条件下贮存。 • 新增条款 • 增加对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贮存条件的 要求,确保企业对产品保护的控制。 • 贮存条件不得对产品产生不良影响,与产 品的工艺要求保持一致。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有明确的标 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产品名称和企业内部的产品代码; (二)产品批号; (三)数量或重量(如毛重、净重等); (四)生产工序(必要时); (五)产品质量状态(必要时,如待验、合格、不合 格、已取样)。 • 新增条款 • 为防止多品种、多规格产品同时存放,由于包装容器相同 或相似,设置合理的标识,对标示的内容进行具体规定, 增加目视管理的有效性,防止差错的发生。 • 通常使用标签方式进行标识。 第四节 包装材料 • 第一百二十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 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与 原辅料相同。 • 新增条款 • 鉴于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 装材料的特殊性,也考虑包装材料管理是 国内制药管理薄弱环节之一,增加对包装 管理从采购、管理和控制的原则性要求, 强化制药企业对包装材料加强控制的意识。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变更时, 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产品所用印刷包装材料的版 本正确无误。宜收回作废的旧版印刷模版并予以 销毁。 • 新增条款 • 由于印刷包装材料的印刷样(模)板是印刷文字, 实样正确性是最关键的控制要素; • 若发生印刷包装材料变更时,需要针对包装材料 印刷所使用的菲林片等印刷模板进行受控发放; • 当有变更时,需要对作废的印刷模板进行销毁, 防止印刷出现差错发生。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每批或每次发放的与药品直接 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印刷包装材料,均应当有识别 标志,标明所用产品的名称和批号。 • 新增条款 • 为防止多品种、多规格产品同时包装,设置合理 的标识,增加目视管理的要求,防止差错的发生。 • 标识可以采用托办卡、货物标签等方式,标明所 对应的材料的名称和批号。 第五节 成 品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成品放行前应当待验 贮存。 • 新增条款 • 增加对成品释放前的控制,对其质量状态、 标识、贮存位置按待验质量状态进行管理, 防止差错的发生。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成品的贮存条件应当 符合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 • 新增条款 • 增加对成品贮存条件的要求,强化企业依 照产品注册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和成品贮运 管理。 第六节 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 • 第一百三十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 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和 其他危险品的验收、贮存、管理应当执行 国家有关的规定。 • 完善条款 • 增加了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 学品 第七节 其 他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产品回收需经预先批准,并 对相关的质量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根据评估结论 决定是否回收。回收应当按照预定的操作规程进 行,并有相应记录。回收处理后的产品应当按照 回收处理中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有效期。 • 新增条款 • 提出对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成品的回收处理 的相关规定。 • 要求企业在执行回收操作时,需进行质量风险评 估,并建立相关的程序规定和生产记录,并对回 收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方法进行规定。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制剂产品不得进行重新加工。不合格 的制剂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一般不得进行返工。 只有不影响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且根据预定、 经批准的操作规程以及对相关风险充分评估后,才允许返 工处理。返工应当有相应记录。 • 新增条款 • 回收、重新加工与返工的区别 • 根据国家注册相关规定,考虑产品质量风险,增加对返工 与重新加工的规定。 • 明确制剂产品不得重新加工的要求。 • 明确对于需要返工生产时的操作进行原则性的要求,并要 求建立返工处理的记录。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合 并后生产的成品,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考虑需要进 行额外相关项目的检验和稳定性考察。 • 新增条款 • 提出对返工、重新加工或回收生产的成品质量控 制的要求。 • 明确要求需要增加额外的质量检验项目,必要时 还需要进行稳定性考察,最大程度避免产品质量 风险的发生。 产 品 风险评估 批准处理制 定处理规程 处理 销毁 回收 返工 记录 重新加工 检验、考 察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中药饮片附录--第六章 物料和产品 • 第二十七条 购入物料应符合药品标准、包 装材料标准和其它有关标准,分别编制批 号并管理;所用物料不得对中药饮片质量 产生不良影响。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中药饮片附录--第六章 物料和产品 • 第二十八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用物 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并建立质量档 案;直接从农户购入中药材应收集农户的 身份证明材料,评估所购入中药材质量, 并建立质量档案;购进产地趁鲜加工中药 材的,应对其加工质量进行评估。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中药饮片附录--第六章 物料和产品 第二十九条 对每次接收的中药材均应当按 产地、供应商、采收时间、药材规格等进 行分类,分别编制批号并管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中药饮片附录--第六章 物料和产品 • 第三十条 购入的中药材,每件包装上应有 明显标签,注明品名、规格、数量、产地、 采收、初加工时间等信息,毒性中药材等 有特殊要求的中药材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 标志。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中药饮片附录--第六章 物料和产品 • 第三十一条 中药饮片应选用能保证其贮存 和运输期间质量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包装 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注明品名、规格、 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 执行标准,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 还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中药饮片附录--第六章 物料和产品 • 第三十二条 直接接触中药饮片的包装材料 应至少符合食品包装材料标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中药饮片附录--第六章 物料和产品 • 第三十三条 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按质量要 求贮存、养护,贮存期间各种养护操作应 当建立有记录;养护方法应当安全有效, 以免造成污染和交叉污染。 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 • 第二百五十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生产用物 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 商(尤其是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并对 质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行使否决权。 主要物料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所生产的药品质量 风险、物料用量以及物料对药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部门的人员不得 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独立作出质量评估 • • • • 新增条款 进一步明确质量管理部门对供应商质量评估的工作责权; 明确主要物料的确定原则; 强调质量管理部门评估工作的其独立性,实行否决权。 • 第二百五十六条 应当建立物料供应商评估和 批准的操作规程,明确供应商的资质、选择的原 则、质量评估方式、评估标准、物料供应商批准 的程序。 如质量评估需采用现场质量审计方式的,还 应当明确审计内容、周期、审计人员的组成及资 质。需采用样品小批量试生产的,还应当明确生 产批量、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稳定性考察 方案。 • 新增条款 • 明确供应商评估和批准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 • 第二百五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 人负责物料供应商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审计,分 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被指定的人员应当 具有相关的法规和专业知识,具有足够的质量评 估和现场质量审计的实践经验。 • 新增条款 • 明确了质量管理部门专人管理供应商的要求。 • 质量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供应商的评估和现场质 量审计,并明确该人员的资质。 • 第二百五十八条 现场质量审计应当核实供应 商资质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核实是否 具备检验条件。应当对其人员机构、厂房设施和 设备、物料管理、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管理、质 量控制实验室的设备、仪器、文件管理等进行检 查,以全面评估其质量保证系统。现场质量审计 应当有报告。 • 新增条款 • 明确供应商现场质量审计的具体内容和管理要求。 • 第二百五十九条 必要时,应当对主要 物料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小批量试生产, 并对试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 新增条款 • 提出新供应商物料进行小试和稳定性考察 的要求。 • 第二百六十条 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 应商的评估至少应当包括:供应商的资质 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企业对 物料样品的检验数据和报告。如进行现场 质量审计和样品小批量试生产的,还应当 包括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以及小试产品的 质量检验报告和稳定性考察报告。 • 新增条款 • 强调了进行供应商评估的基本要求。 • 第二百六十一条 改变物料供应商,应 当对新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改变主要 物料供应商的,还需要对产品进行相关的 验证及稳定性考察。 • 新增条款 • 明确对供应商变更的管理要求,进一步强 调了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时,应对产品进 行相关的验证及稳定性考察。 • 第二百六十二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向物料管 理部门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该名单内 容至少包括物料名称、规格、质量标准、生产商 名称和地址、经销商(如有)名称等,并及时更 新。 • • • • 新增条款 明确了合格供应商名单的基本要求。 提出合格供应商名单文件的时效性管理要求。 明确了合格供应商名单管理责任部门。 • 第二百六十三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与 主要物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在协议中 应当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 新增条款 • 增加供应商质量协议的要求。 • 质量协议的内容。 • 第二百六十四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物料 供应商进行评估或现场质量审计,回顾分析物料 质量检验结果、质量投诉和不合格处理记录。如 物料出现质量问题或生产条件、工艺、质量标准 和检验方法等可能影响质量的关键因素发生重大 改变时,还应当尽快进行相关的现场质量审计。 • 新增条款 • 持续供应商管理。 • 提出了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的管理基本要 求。 • 第二百六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每家物料 供应商建立质量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协议、质量 标准、样品检验数据和报告、供应商的检 验报告、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产品稳定性 考察报告、定期的质量回顾分析报告等。 • 新增条款 • 增加对供应商质量档案的管理要求,并规 范供应商质量档案的内容。 • SMP-0016采购管理制度.doc • 质量保证协议\原辅料质量保证协议.docx • 合格供应商名单\合格供应商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