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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制培训班讲座
建设法律法规体系
景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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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法律法规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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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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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法律法规中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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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法律法规中的法律责任与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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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设法律法规中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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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设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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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法律法规的概念
伴随着建设事业的发展,各类建设活动频繁进行,
必然发生着各种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和民事关系。
其中涉及到国家机关、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以及
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之
间的相互关系。
为了构建建设活动中的正常秩序,就需要用法律的
形式把这些关系加以确定和规范。即用法律法规确定有
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管理关系、监督关系,
必要时还要采用司法程序解决建设活动中的纠纷与违法
问题。这样才能确保建设项目决策正确,及时解决建设
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的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保
证整个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也是建设法律法规立法
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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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法律法规的定义。
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
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
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
称。
例如,《建筑法》就明确了建设主管部门、建
设单位、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等之间的相
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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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法律法规调整的对象。
在建设活动中存在着三种主要的社会关系:
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国家公共
行政权力,处理公共行政事务的进程和活动,行政
管理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保证的。建设活动中的行
政管理关系,如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
项目的立项、计划、资金筹集、设计、施工、验收
等实行的监督管理关系;对城乡规划与建设活动实
施中的监督管理关系;对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
公用事业等建设事业发展中的监督管理关系;对建
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等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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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如建设单位、勘察设
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之间所发生
的经济关系,通常以经济合同方式加以确立。
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是发生在平
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如拆迁安置,房地产交易中
发生的有关买卖、租赁等一系列民事关系。
建设法律法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的这些相
关关系主体。因此,建设法律法规体系是围绕建设活
动,归纳了建设行政机关职权的,由一系列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章组成法律法规体系。严格地说它是属于
行政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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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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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建设法律法规体系包含行政管理和技术经
济两个方面。我们今天介绍的内容,仅介绍行政管理
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包括技术经济方面
的标准、规范和定额方面的内容。
建设法律法规体系按立法权限划分,由五个权限
层次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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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法律,它是建设法律法规体系的核
心,也是下位法规的立法依据。法律必须由国家立
法机关制定,在我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
会制定颁发。法律一经颁布,就是由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属于建设方面的法律目前已颁
布的有三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法律文件权威性大,但条款较原则,需要一系
列配套法规使其具体化,以便操作。而且在建设实
践和司法实践中,建设法律法规还必须与相关法律
法规配合使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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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
律制定颁发,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的法规。行政法规的
名称可以是“条例”、“规定”、“办法”等,它们
是建设法律的配套法规。
“条例”是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
的规定。如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等。
“规定”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
如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办法”是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如国务院批准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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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部门规章,由国家建设部或与国务院
其他部门联合发布,在其管理权限内适用。它的名称
可以是“办法”、“规定”和“实施细则”等,但不
能用“条例”的名称。它是“法”和“条例”的具体
补充或具体规定,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等。
(四)地方建设法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结合地方实际制订的法规,
在其管辖区内适用。它的名称可以是“条例”、“办
法”和 “规定”等。如《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安徽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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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方建设规章,由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
市人民政府结合地方管理的实际颁发的规章,在其
管辖范围内适用。它的名称可以是“办法”、“规
定”等,但不能用“条例”的名称。如《安徽省城
镇供水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的层级效力由《立法法》作了明确的
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
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
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政府规
章的效力高于下级政府规章。下级层次的法规不得
与上级层次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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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法规的关系以及与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见下图:
三、建设法律法规中的法律关系
建设法律法规中的法律关系由三要素组成:
(一)主体——参与建设方面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二)内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客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如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等活动。
建设法律法规中的法律关系其特点是:
(一)主体的广泛性,如:主体有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施工企业、开发企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
(二)客体的多样性,如:房地产开发活动、建
筑施工活动、市容管理活动、公共事业管理活动等;
(三)建设法律法规的全面性,涉及到建设法律
法规体系的全部内容,(包括三部法律和庞大的法规、
规章分支体系)。
在每一项建设活动中都会涉及多方责任主体,建
设法律法规既规定了各方主体的责任义务,也明确了
对不履行责任义务的制裁。例如,在《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中就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
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活动中都要
承担各自的责任义务,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对
未履行规定责任义务的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建设法律法规中的法律责任与制裁
(一)法律责任的定义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必须承担的具
有强制性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密切相连,
违法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
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了在建设活动中哪些是法律
允许的合法行为,哪些是法律不允许的、禁止的违法
行为。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法律都要予以制裁。
(二)建设活动中的法律责任与制裁措施
建设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
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类:
1、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发生在组织、管理建设活
动过程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违法行为。无论是管
理者或被管理者发生行政过错,都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如:在建设项目决策阶段,未经许可违法建设的行
为,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批准的行为;在建设项目
实施中,不履行工程质量管理职责的行为,都属于违反
行政法规的行为,都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的制裁措施是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实
施行政处罚,要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
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2、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
不履行民事义务,对产生的后果应承担的责任。例如,
不履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义务、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
供原材料、建设活动中的侵权行为等。建设活动当事
人要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通常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
责任的制裁措施,强调解决争议方法的可协调性,民
事主体可以选择仲裁、调解、自行和解等非诉讼方式
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违法行为构
成犯罪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
它的制裁措施称之为刑事惩罚,由《刑法》作出规定。
五、建设法律法规中的法律监督
建设法律法规中的法律监督,通常是指国家授权
机关,依照建设立法的规定,对建设活动的各个方面
进行的监督。在一些建设法律法规的条款中明确法律
监督的机关、监督的职责、监督的内容等,负责监督
的机关要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建设法律法规中被授权实施相关监督职责的机关
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建设部、国土资
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这些机关在地方的相应机关也执
行建设法规的监督权。
六、建设法律法规体系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