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第三章
第三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本章内容框架 导游人 员管理 法规制 度 怎样成 为一名 合格的 导游员 导游人 员的概 念及分 类 导游人 员资格 考试与 等级考 核 做一名 遵纪守 法的导 游员 导游人 员证书 管理 导游人 员的计 分管理 导游人 员的年 审管理 导游员 都有哪 些权利 和义务 导游人 员的权 利 导游人 员的义 务 出境领 队人员 该怎样 管理 如何成 为一名 出境领 队 出境领 队都有 哪些职 责 出境领 队的管 理 第一节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其分类 案例导入: 小张是某旅游学院导游翻译专业的学生,进学校已两年。暑 假期间,正是当地旅游旺季,学校老师为小张等几位同学安排了 一个月的旅行社实习。到了实习旅行社不久,因人手紧张,旅行 社就破例安排小张独立上团。这天,他乘司机的车子来到机场迎 接旅游团,迎接工作非常顺利。当游客上了车后,小张就开始导 游讲解。他先致欢迎词,代表旅行社向各位游客表示欢迎,接着 做自我介绍。小张为了表示对游客的真诚,向游客表明了自己的 身份,说自己是旅游学院二年级的学生,马上就要参加导游资格 证考试了。这次是参加暑假实践来的,希望游客能支持他的工作, 做得不够好的地方能予以谅解。由于游客们都是第一次来当地旅 游,对一切都比较新鲜,加之小张的开场白也讲得较好,因而并 不在意。但该团的全陪却对地方接待社派一个实习生来接自己的 旅游团很不满意,他给小张实习的旅行社打了电话,要求换导游 员。 问题思考: • 1、何谓导游人员? • 2、导游人员都有哪些类别呢? • 3、导游人员等级制度是怎么样的? 一、导游人员的概念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 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 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 由上述导游人员的概念可见,导游人员这一概念包含以 下三层含义: • (一)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 员,这是导游人员从事导游业务活动的资格要件。 • (二)导游人员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 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这是导游人员从事导游业务活 动的方式要件,也是导游人员概念的主要特征。 • (三)导游人员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 务的人员。这是导游人员从事导游业务活动的内容要件。 二、导游人员的分类 • (一)外国导游人员的分类 • 按工作性质划分 国际入境旅游导游 专业导游员 业余导游员 旅游景点导游员 义务导游员 国际出境旅游导游 职业领队 业余领队 义务领队 (二)我国导游人员的分类 分类标准 类别 业务范围 工作性质 海外领队、全程陪同导游员、地方 陪同导游人员和景点景区导游人员 专职导游人员和兼职导游人员 使用语言 中文导游人员和外语导游人员 技术等级 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导游人员 第二节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 [案例导入]: • 日语专业毕业生刘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人员资 格证考试,均未合格。他想利用闲暇时间从事导游工 作,于是与某国际旅行社联系,希望能给予其代管导 游的机会。2001年7月,时值旅游旺季,该旅行社导游 不足,便邀请刘某充任导游人员。刘某在带团的过程 中,凭借自己流利的日语口语水平及丰富的旅游知识, 赢得了客人们的尊重。但当地旅游行政部门在例行检 查时发现刘某是无证导游,对其进行了处理。刘某对 此不服,认为自己是手旅行社聘用并非擅自进行导游 活动的。于是,刘某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复议。 问题思考: • 1、没有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就可以成为导 游吗? • 2、如何获取导游资格证? 一、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 •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 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 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 依据我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条件的人员可 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一) 有关国籍的规定: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 有关学历的规定: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 或者以上学历。 (三) 有关身体素质的规定:必须身体健康。 (四)有关知识和语言能力的规定: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 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二、导游资格的考试内容 (一)笔试,主要内容 1、《旅游法规》 2、《导游业务》 3、《全国导游基础知识》 4、《地方导游基础知识》 5、《导游外语》(外语类考生须考,中文类考生 不用考) (二)现场考试,也就是口试,主要内容 1、导游讲解能力 2、导游特殊问题处理及应变能力 3、导游规范服务能力 外语类考生须用所报考语种的语言进行口试考试, 并加试导游口语翻译(中译外和外译中)。 三、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取得与管理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国 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们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 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组织考 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 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第三节 导游人员证书制度 • [案例导入]: • 童某今年34岁,是某市无线电厂的技术女工,2000年2月, 因为单位效益不好而下岗。她虽前后联系过多种工作, 但始终未如愿,生活即将陷入困境。就在这时,热心的 居委会主任张大妈告诉她,马上要进行导游人员资格考 试了,劝她不妨试一试。2000年11月,童某参加了由省 旅游局组织的全国统一导游资格考试,并顺利通过。 2001年4月,童某申请领取正式导游证,以求能够多一条 谋生之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发证前的例行审查中发 现,童某目前正患有肺结核病,便没有发给童某导游证 书。对此童某感觉非常不理解。 问题思考: • 1、什么时候考过导游资格证,就可以领取导 游证呢? • 2、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之间有什么关系呢? • 3、导游证遗失了该怎么办呢? 一、导游证的含义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 证。” • 导游人员证书简称“导游证”,是持证人依法进行 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导游证 实导游人员从业行为能力的证明证件,是表明导游 人员身份的外在标志,它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 的证件。导游证的设立,是为了维护旅游声誉,保 证导游服务质量,便于旅游行政人员检查监督。 二、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法定程序 申请领取导游证的前提,必须是参加导游人 员资格考试并合格,从而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书。在满足这一前提条件下,可以申请领取导 游证的人员又可分为两类,即: (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旅行社订立劳 动合同的人员。 (2)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在导游服务公司 登记的人员。 三、导游证与导游资格证的关系 •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的证书。两者的联系是,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取得导 游证的必要前提,也就是说,要取得导游证,首先必 须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取 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不意味着必然取得导游证。 • 两证区别: 性质 导游员资格证 资格证明 导游证 许可证 作用 从业资格 从业许可 领取程序 考试合格 资格证和合同、登记 期限 3年失效 3年有效期 四、导游证的分类 导游证可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两种。 (一)正式导游证,亦即导游证。它是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 服务公司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 发的导游证。持有正式导游证的人员,可以是专职的导游人员,也可 以是兼职的导游人员;可以是旅行社的正式员工,也可以是某旅行社 聘用人员。但是,持有正式导游证的人员,都必须是经过导游人员资 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临时导游证,是指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 人员资格证书,但因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的导游证。 由此可见,领取临时导游证的条件一是具有某种特定语种语言能力; 二是旅行社根据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 思考:正式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的区别 五、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民事行为能力就是公民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 格,没有这种资格或资格不够,就不能处理相关问题。 导游这一职业的复杂性与重要性,都有要求导游人员必 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即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颁发导游证。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六、颁发导游证的期限及有关规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 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 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 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本条规定了颁发导游证程序中三个方面的内 容: • 1、 颁发导游证的主体 • 2、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期限与内容 • 3、 不予颁发导游证的通知义务 七、导游证管理办法 • (一)导游资格证与导游证 • 1、导游资格证 • 导游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编号。导游人员资格 证书的编号规则一般由五部分组成: DZG 参考年份 (4位) 地区识别码 (2-3大写) 湖南HUN 山西SX 陕西SHX 海南HN 河南HEN 语种 (1-9) 1中文 2英 3日 4俄 5法 6德 7西 8朝鲜 9小语种 序号 (4位) 王丽丽 王丽丽 2、导游证 • 编号 • • D-- 0000 标准 国际 代码 --000000 计数编码 • 导游证为IC卡形式 • 新版导游证从2002年4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试 行,从2003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 (二)导游证得领取与发放 1、导游证的领取。领取人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人的《导游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导游员 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 (2)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 务中心等级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2、导游证的发放。 经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合格,颁发给申 领人导游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或以书面形式通 知申请人;对材料部符合条件的,要求申请人进行补 充和完善。 (三)导游证的变更和换发 • 根据《导游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导游证作废,持证人必须办 理变更、换发手续。 • (1)当出现导游跨省或跨城市调动,涉及到发证机关和导游证编 号变更时,原发证机关须收回变更人原导游证、打孔作废,并在 《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中注明“原证已收回、跨地变更、换发” 字样。持原发证机关的证明和上述办理导游证所要求的四项材料, 到新单位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换领导游证。变更人的新导游 证编号应按单位所属地区编码和该地区导游排序重新编排、建档、 登记。 • (2)需要进行等级调整时:持原导游证和身份证、导游员等级证 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导游登记表》(一式三份须注明 “等级变更换发”字样)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领手续。 • (3)当需要调动所属单位的变更时:在本地区内的所属单位变更, 持原单位同意调出或解聘关系和证明材料、身份证、原导游证到 原发证机关办理导游证变更手续,领取、填报《申请导游证登记 表》(一式3份、须注明“单位变更”字样),同时持上述办证所 要求的四项材料,办理导游证。 • (4)根据规定,其他变更程序可参照以上内容执行。 (四)导游证的遗失、补发 • 根据《导游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人发现导游证遗失须立即办 理挂失、补办手续。 • (1)当持证人带团时发生遗失时:持证人在发现导游证遗失,应 及时与原单位或委托旅行社联系,取得其单位开具的身份及遗失证 明或复印件,并凭团队计划和日程表、遗失证件简要说明等材料完 成行程。 • (2)持证人在申请补发导游证时:持证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递交遗失证件简要情况,并持所属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身份证 (及其复印件)、《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导游员等 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到发证机关办理遗失补办手续:填写《申请导 游证登记表》(一式三份),注明“遗失补发”字样。持证人凭此 《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到《中国旅游报》、省级日报联系办理登载 “证件遗失声明”(内容包括导游证编号、姓名、卡号)事宜,自 证件遗失声明登载之日起的1个月后,持登报启事、导游资格证、 身份证、所在单位开具的证件丢失证明,到原发证机关补办导游。 • (3)在申请补办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 根据《导游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导游证损坏的,持证人应持身份 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填妥的 《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三份,须注明“损坏换发”字样),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五)导游证的监督 • 根据《导游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人应接 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接受检查时有义 务出示和提供有关材料。持证人违规使用导游 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导游人员管理 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作 出相关处罚。除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之外,其 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扣留、销毁、吊销导游 证。 第四节 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制度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 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 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 门制定。” 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的划分及适用范围 导游人员等级分为两个系列、四个等级。所谓 两个系列,是指等级考核分为外文导游员系列 和中文导游员系列;而四个级别,则是指通过 考核,将导游员划分为特级导游员、高级导游 员、中级导游员和初级导游员。 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法 • 考核; • 笔试和面试相结合; • 笔试; • 采取论文答辩方式 三、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组织管理 • 导游人员等级考试评定采取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政策、统一领 导,与地方旅游局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的办法。 • 导游员等级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作并核发。 四、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 分别初、中、高、特四个等级的五个方面要求: • 知识要求 • 技能要求 • 业绩要求 • 学历与学识要求 • 资历要求 五、政策和措施 第五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案例导入]: • 2004年“十一”黄金周期间,张先生和几位同事参加了一个“云 南五日游”旅行团。在第二天游玩石林后,导游把大家带到一个 连牌子也没有的“内部商场”。导游称该商场是厂家直销,可以 得到更多实惠。在参观、购物中,热情的售货员主动与张先生攀 老乡。老乡见老乡自然热情,售货员开始向张先生介绍云南土特 产,并称找经理为张先生开一个好价钱,张先生感动之余购买了 1300多元的“名贵中药”。购物两个多小时,大家收获颇丰。可 让大家有点奇怪的是,团里的人在这个商场差不多都遇见了“老 乡”。两天后在另一个旅游景点,张先生发现这里也有“名贵中 药”,但价格却相差很多,询问导游,导游回答这里都是假货。 后来游客们才知道,导游只要把客人带到商场,买不买东西没关 系,老板都会按一位客人30元给导游提成,如果客人购物,老板 还会按照购物价的25%给导游提成。张先生等游客感到受了骗,向 该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质监部门投诉,经旅游质监部门查实,张先 生等人所购“名贵中药”多为假货,损失近万元。 导游可以这样 做吗? 问题思考: • 1、导游人员有哪些权利? • 2、导游人员有哪些义务?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一)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二)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 计划权 导游人员享有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 但是,导游人员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 条件: 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的过程中。 2、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紧 急情形时,导游人员才可能行使这一权利。 3、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4、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三)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 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1.投诉权 2.申请复议权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旅游行政管理实际,导游人员对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 (1)对罚款、吊销导游证、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3)认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 (4)认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 行为。 3.行政诉讼权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一)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二)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三)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 务,进行导游活动。 (四)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 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五)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 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 (六)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 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七)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 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 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八)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 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九)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 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三、 其他有关规定 (一)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管理 (二)对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的管理 第六节 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 [案例导入]: • 2005 年10 月3 日,ⅹ旅行社导游李某接待重庆中国青年旅行社 组织的峨眉山、乐山三日游的旅游团队。李某在带团过程中,采 取欺骗的方法,编造峨眉山正在举行第二次“大型佛事”活动, 游客这次到峨眉山旅游,与佛有缘,遇到普贤菩萨“1600 岁”生 日。在1999 年在峨眉山曾举行“大型佛事”的活动,当时游客过 多造成万余名游客滞留金顶,下不了山。 • 游客参观完大佛景区后,李某用可以到乐山市旅游局指定的佛缘 堂珠宝玉器购物店购买玉 佛、玉观音,到峨眉山参加 “大型佛事”活动,请峨眉山“大师开光”,保平安等谎言欺骗 游客。游客信以为真,相信了导游的谎言,在佛缘堂购物店购买 了价值1090 元的玉佛, 投诉人于第二天游览峨眉山 时,发现并无导游所讲的情况,非常气愤,意识到受骗,回到重 庆后即向乐山市假日办投诉,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该 导游,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问题思考: • 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都有哪些管 理制度? • 2、如何对导游人员进行计分管理? • 3、什么是年审管理? 一、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制度 (一)计分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依据《办法》规定,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 施、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的组织实施 和监督管理;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 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实施 依据《办法》规定,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 度10分制,按照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 分别予以不同扣分。 • 具体计分情况: • (1)予以一次扣除10分的情形有:有损害国家利益和 民族尊严的言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 活动项目的;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欺骗、胁 迫旅游者消费的;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因自身的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 (2)予以一次扣除8分的情形有:拒绝、逃避检查, 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 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讲解中参杂庸俗、下流、迷信 内容的;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 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 (3)予以一次扣除6分的情形有: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 者索要小费的;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 团的;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 人使用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 助的。 • (4)予以一次扣除4分的情形有:私自带人随团游览 的;无故不随团活动的;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 或未携带计分卡的;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 俗的。 • (5)予以一次扣除2分的情形有:未按规定时间到岗 的;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未携带正规接 待计划的;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仪表、着装不 整洁的;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 (三)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其他规定 • 依据《办法》规定,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 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保留其导游证,并出 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 的导游人员,如果其10分值被扣完,可持旅游执法单 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的行程。 二、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制度 • (一)年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 依据《办法》规定,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 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 作。 • (二)年审管理的实施 • 依据《办法》规定,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等级分为通过年审、 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具体如下:一次扣分达到10 分者,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到10分者,暂缓通过年审。一 次被扣分8分的,全行业通报;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暂缓 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导游人员通过年 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 (三)年审管理的其他规定 • 依据《办法》规定,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 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但是,每年累 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此外,旅行社或 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 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 导游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 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 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第七节 对出境领队人员的管理 • [案例导入]: • 1998年11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 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香港一家信誉 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同年12月,该国 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3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 委托该香港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该香港旅 行社签订书面协议。该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 国两国游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 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 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而直接返回香 港。该旅游团回国后,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要求退还旅行费用并赔偿损失。经查,该旅游团投诉 属实,而该国际旅行社则辩称,违约损害旅游者的事 实均发生在境外,应由境外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思考: • 1、何谓出境旅游领队? • 2、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出境领队? • 3、出境领队人员都有哪些职责? 一、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的含义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以下简称“领队人员”), 是指依照《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规定 取得出境旅游领队证(以下简称“领队证”), 接受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 (以下简称“组团社”)的委派,从事出境旅游 领队业务的人员。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所称领队业务, 是指为出境旅游团提供旅途全程陪同和有关服 务;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协同境外接待旅行社 (以下简称“接待社”)完成旅游计划安排;以 及协调处理旅游过程中相关事务等活动。 二、申请领队证的条件 •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 •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 (三)可切实负起领队责任的旅行社人员; • (四)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情况。 三、领队证的申领程序 (一)组团社要负责做好申请领队证人员的资格审查和 业务培训。 业务培训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教育; 涉外纪律教育;旅游政策法规;旅游目的地国家的 基本情况;领队人员的义务与职责。 (二)对已经领取领队证的人员,组团社要继续加强思 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 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三)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 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领队证人员登记表; 2、组团社出具的胜任领队工作的证明; 3、申请领队证人员业务培训证明。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领队证人员颁发领队 证,并予以登记备案。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组团社的正当业务需求合 理发放领队证。 四、领队证的颁发与管理 • (一)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 社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发放。 • (二)领队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 的有效期为三年。凡需要在领队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 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在届满前半年由组团社向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换发领队证。 • (三)领队人员遗失领队证的,应当及时报告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并声明作废,然后申请补发;领队证损 坏的,应及时申请换发。 • (四)被取消领队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领 队登记。 • (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领队证人员颁发领 队证,并予以登记备案。 五、领队人员的职责与管理 • (一)领队人员的管理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领队人员从事 领队业务,必须经组团社正式委派。 领队人 员从事领队业务时,必须佩带领队证。 未取 得领队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 (二)领队人员的职责 1、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的有 关规定,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 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 3、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 4、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 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六、法律责任 • • • • • • (一)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 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团社警告、取消申领领队 证资格、取消组团社资格等处罚。 (二)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人民币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 (三)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 时未佩带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 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四)不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损害旅游 者的合法权益按《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不履行领队人员职责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 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 责任。 (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分析: • 导游违规欺骗游客,责任如何承担? • 2005 年10 月3 日,ⅹ旅行社导游李某接待重庆中国青年 旅行社组织的峨眉山、乐山三日游的旅游团队。李某在带 团过程中,采取欺骗的方法,编造峨眉山正在举行第二次 “大型佛事”活动,游客这次到峨眉山旅游,与佛有缘, 遇到普贤菩萨“1600 岁”生日。在1999 年在峨眉山曾举 行“大型佛事”的活动,当时游客过多造成万余名游客滞 留金顶,下不了山。 • 游客参观完大佛景区后,李某用可以到乐山市旅游局指定 的佛缘堂珠宝玉器购物店购买玉 佛、玉观音, 到峨眉山参加“大型佛事”活动,请峨眉山“大师开光”, 保平安等谎言欺骗游客。游客信以为真,相信了导游的谎 言,在佛缘堂购物店购买了价值1090 元的玉佛, 投诉人于第二天游览峨眉山时,发现并无导游所讲的情况, 非常气愤,意识到受骗,回到重 庆后即向乐山市假日 办投诉,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该导游,并赔偿 相关经济损失。 • • 分析: • 经对ⅹ旅行社相关负责人、导游李某、重庆中国青年 旅行社调查,ⅹ旅行社导游李某的行为已违反《 导游 人员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 不得欺骗、强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 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规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旅游 局质监所决定对导游员李某给予处罚人民币2000 元、 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410 元的行政处罚;依据《 导游 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扣2005 年度导游分值10 分,并在全行业通报;ⅹ旅行社对导 游管理不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据《 导游人员 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李某所在的ⅹ旅 行社停业整顿30 天的行政处罚,并全行业通报。 本章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