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第三章

第三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本章内容框架
导游人
员管理
法规制
度
怎样成
为一名
合格的
导游员
导游人
员的概
念及分
类
导游人
员资格
考试与
等级考
核
做一名
遵纪守
法的导
游员
导游人
员证书
管理
导游人
员的计
分管理
导游人
员的年
审管理
导游员
都有哪
些权利
和义务
导游人
员的权
利
导游人
员的义
务
出境领
队人员
该怎样
管理
如何成
为一名
出境领
队
出境领
队都有
哪些职
责
出境领
队的管
理
第一节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其分类
案例导入:
小张是某旅游学院导游翻译专业的学生,进学校已两年。暑
假期间,正是当地旅游旺季,学校老师为小张等几位同学安排了
一个月的旅行社实习。到了实习旅行社不久,因人手紧张,旅行
社就破例安排小张独立上团。这天,他乘司机的车子来到机场迎
接旅游团,迎接工作非常顺利。当游客上了车后,小张就开始导
游讲解。他先致欢迎词,代表旅行社向各位游客表示欢迎,接着
做自我介绍。小张为了表示对游客的真诚,向游客表明了自己的
身份,说自己是旅游学院二年级的学生,马上就要参加导游资格
证考试了。这次是参加暑假实践来的,希望游客能支持他的工作,
做得不够好的地方能予以谅解。由于游客们都是第一次来当地旅
游,对一切都比较新鲜,加之小张的开场白也讲得较好,因而并
不在意。但该团的全陪却对地方接待社派一个实习生来接自己的
旅游团很不满意,他给小张实习的旅行社打了电话,要求换导游
员。
问题思考:
• 1、何谓导游人员?
• 2、导游人员都有哪些类别呢?
• 3、导游人员等级制度是怎么样的?
一、导游人员的概念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
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
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 由上述导游人员的概念可见,导游人员这一概念包含以
下三层含义:
• (一)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
员,这是导游人员从事导游业务活动的资格要件。
• (二)导游人员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
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这是导游人员从事导游业务活
动的方式要件,也是导游人员概念的主要特征。
• (三)导游人员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
务的人员。这是导游人员从事导游业务活动的内容要件。
二、导游人员的分类
• (一)外国导游人员的分类
• 按工作性质划分
国际入境旅游导游 专业导游员
业余导游员
旅游景点导游员
义务导游员
国际出境旅游导游 职业领队
业余领队
义务领队
(二)我国导游人员的分类
分类标准
类别
业务范围
工作性质
海外领队、全程陪同导游员、地方
陪同导游人员和景点景区导游人员
专职导游人员和兼职导游人员
使用语言
中文导游人员和外语导游人员
技术等级
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导游人员
第二节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 [案例导入]:
• 日语专业毕业生刘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人员资
格证考试,均未合格。他想利用闲暇时间从事导游工
作,于是与某国际旅行社联系,希望能给予其代管导
游的机会。2001年7月,时值旅游旺季,该旅行社导游
不足,便邀请刘某充任导游人员。刘某在带团的过程
中,凭借自己流利的日语口语水平及丰富的旅游知识,
赢得了客人们的尊重。但当地旅游行政部门在例行检
查时发现刘某是无证导游,对其进行了处理。刘某对
此不服,认为自己是手旅行社聘用并非擅自进行导游
活动的。于是,刘某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复议。
问题思考:
• 1、没有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就可以成为导
游吗?
• 2、如何获取导游资格证?
一、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
•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
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
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 依据我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条件的人员可
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一) 有关国籍的规定: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 有关学历的规定: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
或者以上学历。
(三) 有关身体素质的规定:必须身体健康。
(四)有关知识和语言能力的规定: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
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二、导游资格的考试内容
(一)笔试,主要内容
1、《旅游法规》
2、《导游业务》
3、《全国导游基础知识》
4、《地方导游基础知识》
5、《导游外语》(外语类考生须考,中文类考生
不用考)
(二)现场考试,也就是口试,主要内容
1、导游讲解能力
2、导游特殊问题处理及应变能力
3、导游规范服务能力
外语类考生须用所报考语种的语言进行口试考试,
并加试导游口语翻译(中译外和外译中)。
三、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取得与管理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国
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们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 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组织考
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
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第三节 导游人员证书制度
• [案例导入]:
• 童某今年34岁,是某市无线电厂的技术女工,2000年2月,
因为单位效益不好而下岗。她虽前后联系过多种工作,
但始终未如愿,生活即将陷入困境。就在这时,热心的
居委会主任张大妈告诉她,马上要进行导游人员资格考
试了,劝她不妨试一试。2000年11月,童某参加了由省
旅游局组织的全国统一导游资格考试,并顺利通过。
2001年4月,童某申请领取正式导游证,以求能够多一条
谋生之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发证前的例行审查中发
现,童某目前正患有肺结核病,便没有发给童某导游证
书。对此童某感觉非常不理解。
问题思考:
• 1、什么时候考过导游资格证,就可以领取导
游证呢?
• 2、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之间有什么关系呢?
• 3、导游证遗失了该怎么办呢?
一、导游证的含义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
证。”
• 导游人员证书简称“导游证”,是持证人依法进行
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导游证
实导游人员从业行为能力的证明证件,是表明导游
人员身份的外在标志,它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
的证件。导游证的设立,是为了维护旅游声誉,保
证导游服务质量,便于旅游行政人员检查监督。
二、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法定程序
申请领取导游证的前提,必须是参加导游人
员资格考试并合格,从而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书。在满足这一前提条件下,可以申请领取导
游证的人员又可分为两类,即:
(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旅行社订立劳
动合同的人员。
(2)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在导游服务公司
登记的人员。
三、导游证与导游资格证的关系
•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的证书。两者的联系是,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取得导
游证的必要前提,也就是说,要取得导游证,首先必
须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取
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不意味着必然取得导游证。
• 两证区别:
性质
导游员资格证
资格证明
导游证
许可证
作用
从业资格
从业许可
领取程序
考试合格
资格证和合同、登记
期限
3年失效
3年有效期
四、导游证的分类
导游证可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两种。
(一)正式导游证,亦即导游证。它是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
服务公司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
发的导游证。持有正式导游证的人员,可以是专职的导游人员,也可
以是兼职的导游人员;可以是旅行社的正式员工,也可以是某旅行社
聘用人员。但是,持有正式导游证的人员,都必须是经过导游人员资
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临时导游证,是指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
人员资格证书,但因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的导游证。
由此可见,领取临时导游证的条件一是具有某种特定语种语言能力;
二是旅行社根据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
思考:正式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的区别
五、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民事行为能力就是公民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
格,没有这种资格或资格不够,就不能处理相关问题。
导游这一职业的复杂性与重要性,都有要求导游人员必
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即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颁发导游证。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六、颁发导游证的期限及有关规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
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
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
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本条规定了颁发导游证程序中三个方面的内
容:
• 1、 颁发导游证的主体
• 2、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期限与内容
• 3、 不予颁发导游证的通知义务
七、导游证管理办法
• (一)导游资格证与导游证
• 1、导游资格证
• 导游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编号。导游人员资格
证书的编号规则一般由五部分组成:
DZG
参考年份
(4位)
地区识别码
(2-3大写)
湖南HUN
山西SX
陕西SHX
海南HN
河南HEN
语种
(1-9)
1中文
2英
3日
4俄
5法
6德
7西
8朝鲜
9小语种
序号
(4位)
王丽丽
王丽丽
2、导游证
• 编号
•
•
D--
0000
标准
国际
代码
--000000
计数编码
• 导游证为IC卡形式
• 新版导游证从2002年4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试
行,从2003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
(二)导游证得领取与发放
1、导游证的领取。领取人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人的《导游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导游员
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
(2)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
务中心等级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2、导游证的发放。
经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合格,颁发给申
领人导游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或以书面形式通
知申请人;对材料部符合条件的,要求申请人进行补
充和完善。
(三)导游证的变更和换发
• 根据《导游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导游证作废,持证人必须办
理变更、换发手续。
• (1)当出现导游跨省或跨城市调动,涉及到发证机关和导游证编
号变更时,原发证机关须收回变更人原导游证、打孔作废,并在
《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中注明“原证已收回、跨地变更、换发”
字样。持原发证机关的证明和上述办理导游证所要求的四项材料,
到新单位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换领导游证。变更人的新导游
证编号应按单位所属地区编码和该地区导游排序重新编排、建档、
登记。
• (2)需要进行等级调整时:持原导游证和身份证、导游员等级证
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导游登记表》(一式三份须注明
“等级变更换发”字样)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领手续。
• (3)当需要调动所属单位的变更时:在本地区内的所属单位变更,
持原单位同意调出或解聘关系和证明材料、身份证、原导游证到
原发证机关办理导游证变更手续,领取、填报《申请导游证登记
表》(一式3份、须注明“单位变更”字样),同时持上述办证所
要求的四项材料,办理导游证。
• (4)根据规定,其他变更程序可参照以上内容执行。
(四)导游证的遗失、补发
• 根据《导游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人发现导游证遗失须立即办
理挂失、补办手续。
• (1)当持证人带团时发生遗失时:持证人在发现导游证遗失,应
及时与原单位或委托旅行社联系,取得其单位开具的身份及遗失证
明或复印件,并凭团队计划和日程表、遗失证件简要说明等材料完
成行程。
• (2)持证人在申请补发导游证时:持证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递交遗失证件简要情况,并持所属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身份证
(及其复印件)、《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导游员等
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到发证机关办理遗失补办手续:填写《申请导
游证登记表》(一式三份),注明“遗失补发”字样。持证人凭此
《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到《中国旅游报》、省级日报联系办理登载
“证件遗失声明”(内容包括导游证编号、姓名、卡号)事宜,自
证件遗失声明登载之日起的1个月后,持登报启事、导游资格证、
身份证、所在单位开具的证件丢失证明,到原发证机关补办导游。
• (3)在申请补办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 根据《导游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导游证损坏的,持证人应持身份
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填妥的
《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三份,须注明“损坏换发”字样),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五)导游证的监督
• 根据《导游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人应接
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接受检查时有义
务出示和提供有关材料。持证人违规使用导游
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导游人员管理
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作
出相关处罚。除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之外,其
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扣留、销毁、吊销导游
证。
第四节 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制度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
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
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
门制定。”
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的划分及适用范围
导游人员等级分为两个系列、四个等级。所谓
两个系列,是指等级考核分为外文导游员系列
和中文导游员系列;而四个级别,则是指通过
考核,将导游员划分为特级导游员、高级导游
员、中级导游员和初级导游员。
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法
• 考核;
• 笔试和面试相结合;
• 笔试;
• 采取论文答辩方式
三、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组织管理
• 导游人员等级考试评定采取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政策、统一领
导,与地方旅游局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的办法。
• 导游员等级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作并核发。
四、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
分别初、中、高、特四个等级的五个方面要求:
• 知识要求
• 技能要求
• 业绩要求
• 学历与学识要求
• 资历要求
五、政策和措施
第五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案例导入]:
• 2004年“十一”黄金周期间,张先生和几位同事参加了一个“云
南五日游”旅行团。在第二天游玩石林后,导游把大家带到一个
连牌子也没有的“内部商场”。导游称该商场是厂家直销,可以
得到更多实惠。在参观、购物中,热情的售货员主动与张先生攀
老乡。老乡见老乡自然热情,售货员开始向张先生介绍云南土特
产,并称找经理为张先生开一个好价钱,张先生感动之余购买了
1300多元的“名贵中药”。购物两个多小时,大家收获颇丰。可
让大家有点奇怪的是,团里的人在这个商场差不多都遇见了“老
乡”。两天后在另一个旅游景点,张先生发现这里也有“名贵中
药”,但价格却相差很多,询问导游,导游回答这里都是假货。
后来游客们才知道,导游只要把客人带到商场,买不买东西没关
系,老板都会按一位客人30元给导游提成,如果客人购物,老板
还会按照购物价的25%给导游提成。张先生等游客感到受了骗,向
该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质监部门投诉,经旅游质监部门查实,张先
生等人所购“名贵中药”多为假货,损失近万元。 导游可以这样
做吗?
问题思考:
• 1、导游人员有哪些权利?
• 2、导游人员有哪些义务?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一)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二)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
计划权
导游人员享有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
但是,导游人员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
条件:
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的过程中。
2、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紧
急情形时,导游人员才可能行使这一权利。
3、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4、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三)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
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1.投诉权
2.申请复议权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旅游行政管理实际,导游人员对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
(1)对罚款、吊销导游证、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3)认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
(4)认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
行为。
3.行政诉讼权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一)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二)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三)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
务,进行导游活动。
(四)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
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五)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
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
(六)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
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七)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
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
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八)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
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九)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
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三、 其他有关规定
(一)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管理
(二)对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的管理
第六节 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 [案例导入]:
• 2005 年10 月3 日,ⅹ旅行社导游李某接待重庆中国青年旅行社
组织的峨眉山、乐山三日游的旅游团队。李某在带团过程中,采
取欺骗的方法,编造峨眉山正在举行第二次“大型佛事”活动,
游客这次到峨眉山旅游,与佛有缘,遇到普贤菩萨“1600 岁”生
日。在1999 年在峨眉山曾举行“大型佛事”的活动,当时游客过
多造成万余名游客滞留金顶,下不了山。
• 游客参观完大佛景区后,李某用可以到乐山市旅游局指定的佛缘
堂珠宝玉器购物店购买玉
佛、玉观音,到峨眉山参加
“大型佛事”活动,请峨眉山“大师开光”,保平安等谎言欺骗
游客。游客信以为真,相信了导游的谎言,在佛缘堂购物店购买
了价值1090 元的玉佛,
投诉人于第二天游览峨眉山
时,发现并无导游所讲的情况,非常气愤,意识到受骗,回到重
庆后即向乐山市假日办投诉,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该
导游,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问题思考:
• 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都有哪些管
理制度?
• 2、如何对导游人员进行计分管理?
• 3、什么是年审管理?
一、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制度
(一)计分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依据《办法》规定,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
施、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的组织实施
和监督管理;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
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实施
依据《办法》规定,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
度10分制,按照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
分别予以不同扣分。
• 具体计分情况:
• (1)予以一次扣除10分的情形有:有损害国家利益和
民族尊严的言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
活动项目的;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欺骗、胁
迫旅游者消费的;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因自身的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 (2)予以一次扣除8分的情形有:拒绝、逃避检查,
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
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讲解中参杂庸俗、下流、迷信
内容的;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
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 (3)予以一次扣除6分的情形有: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
者索要小费的;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
团的;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
人使用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
助的。
• (4)予以一次扣除4分的情形有:私自带人随团游览
的;无故不随团活动的;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
或未携带计分卡的;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
俗的。
• (5)予以一次扣除2分的情形有:未按规定时间到岗
的;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未携带正规接
待计划的;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仪表、着装不
整洁的;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 (三)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其他规定
• 依据《办法》规定,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
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保留其导游证,并出
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
的导游人员,如果其10分值被扣完,可持旅游执法单
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的行程。
二、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制度
• (一)年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 依据《办法》规定,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
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
作。
• (二)年审管理的实施
• 依据《办法》规定,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等级分为通过年审、
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具体如下:一次扣分达到10
分者,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到10分者,暂缓通过年审。一
次被扣分8分的,全行业通报;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暂缓
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导游人员通过年
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 (三)年审管理的其他规定
• 依据《办法》规定,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
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但是,每年累
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此外,旅行社或
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
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
导游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
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
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第七节 对出境领队人员的管理
• [案例导入]:
• 1998年11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
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香港一家信誉
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同年12月,该国
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3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
委托该香港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该香港旅
行社签订书面协议。该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
国两国游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
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
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而直接返回香
港。该旅游团回国后,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要求退还旅行费用并赔偿损失。经查,该旅游团投诉
属实,而该国际旅行社则辩称,违约损害旅游者的事
实均发生在境外,应由境外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思考:
• 1、何谓出境旅游领队?
• 2、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出境领队?
• 3、出境领队人员都有哪些职责?
一、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的含义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以下简称“领队人员”),
是指依照《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规定
取得出境旅游领队证(以下简称“领队证”),
接受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
(以下简称“组团社”)的委派,从事出境旅游
领队业务的人员。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所称领队业务,
是指为出境旅游团提供旅途全程陪同和有关服
务;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协同境外接待旅行社
(以下简称“接待社”)完成旅游计划安排;以
及协调处理旅游过程中相关事务等活动。
二、申请领队证的条件
•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
•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 (三)可切实负起领队责任的旅行社人员;
• (四)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情况。
三、领队证的申领程序
(一)组团社要负责做好申请领队证人员的资格审查和
业务培训。 业务培训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教育;
涉外纪律教育;旅游政策法规;旅游目的地国家的
基本情况;领队人员的义务与职责。
(二)对已经领取领队证的人员,组团社要继续加强思
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
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三)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
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领队证人员登记表;
2、组团社出具的胜任领队工作的证明;
3、申请领队证人员业务培训证明。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领队证人员颁发领队
证,并予以登记备案。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组团社的正当业务需求合
理发放领队证。
四、领队证的颁发与管理
• (一)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
社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发放。
• (二)领队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
的有效期为三年。凡需要在领队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
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在届满前半年由组团社向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换发领队证。
• (三)领队人员遗失领队证的,应当及时报告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并声明作废,然后申请补发;领队证损
坏的,应及时申请换发。
• (四)被取消领队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领
队登记。
• (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领队证人员颁发领
队证,并予以登记备案。
五、领队人员的职责与管理
• (一)领队人员的管理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领队人员从事
领队业务,必须经组团社正式委派。 领队人
员从事领队业务时,必须佩带领队证。 未取
得领队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
(二)领队人员的职责
1、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的有
关规定,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
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
3、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
4、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
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六、法律责任
•
•
•
•
•
•
(一)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
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团社警告、取消申领领队
证资格、取消组团社资格等处罚。
(二)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人民币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
(三)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
时未佩带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
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四)不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损害旅游
者的合法权益按《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不履行领队人员职责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
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
责任。
(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分析:
• 导游违规欺骗游客,责任如何承担?
• 2005 年10 月3 日,ⅹ旅行社导游李某接待重庆中国青年
旅行社组织的峨眉山、乐山三日游的旅游团队。李某在带
团过程中,采取欺骗的方法,编造峨眉山正在举行第二次
“大型佛事”活动,游客这次到峨眉山旅游,与佛有缘,
遇到普贤菩萨“1600 岁”生日。在1999 年在峨眉山曾举
行“大型佛事”的活动,当时游客过多造成万余名游客滞
留金顶,下不了山。
• 游客参观完大佛景区后,李某用可以到乐山市旅游局指定
的佛缘堂珠宝玉器购物店购买玉
佛、玉观音,
到峨眉山参加“大型佛事”活动,请峨眉山“大师开光”,
保平安等谎言欺骗游客。游客信以为真,相信了导游的谎
言,在佛缘堂购物店购买了价值1090 元的玉佛,
投诉人于第二天游览峨眉山时,发现并无导游所讲的情况,
非常气愤,意识到受骗,回到重
庆后即向乐山市假日
办投诉,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该导游,并赔偿
相关经济损失。
•
• 分析:
• 经对ⅹ旅行社相关负责人、导游李某、重庆中国青年
旅行社调查,ⅹ旅行社导游李某的行为已违反《 导游
人员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
不得欺骗、强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
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规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旅游
局质监所决定对导游员李某给予处罚人民币2000 元、
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410 元的行政处罚;依据《 导游
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扣2005
年度导游分值10 分,并在全行业通报;ⅹ旅行社对导
游管理不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据《 导游人员
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李某所在的ⅹ旅
行社停业整顿30 天的行政处罚,并全行业通报。
本章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