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单位备案、F签 - 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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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涉外单位备案、F签 - 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

涉外单位备案、高层次人才
申请F签证及居留许可
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2011年11月
第一部分 涉外单位备案须知

一、聘用、邀请、接待外国人的涉外单位,首次为
外国人申请办理F签证或居留许可的,应事先到市公
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调查核实,须
提交下列材料:

(一)填写真实准确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确因法人长期不
在渝的,须由法人亲自写出委托书交本企业负责人签名)和
盖有单位公章的《涉外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

(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涉外单位法定代表人履责承诺
书》,如采用法人签名章的需提供授权书;

(三)填写真实准确的《境外人员登记册》并加盖公章,并交
验申请人员的护照,签证(持Z或者F),《就业证》和《外专
证》原件、收取复印件和派出所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如
持其他种类签证则需附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
(四)如单位信息变更须填写《涉外单位登记备案变更申请
表》;

(五)单位出具的备案申请函,包括公司简介和聘请外国人的
理由、外国人工作性质和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
(六)属世界500强,重庆市50强或者其他重点类的企业需在
《涉外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备注栏注明,并提供相应的企业
证明书;
第一部分涉外单位备案须知

(七)经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外商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聘请
外国人的资格证明》副本,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
《办学许可证》副本,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登记证》副本,或《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等登记证书原件
及收取复印件;

(八)属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

(九)《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原件及收取复印件;

(十)单位法人和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收取复印件;
第一部分涉外单位备案须知

(十一)属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重大科研项目的涉外单位需
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属高新技
术企业单位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属鼓励类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的需提交
国家鼓励类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
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
(十二)单位备案年检有效期与营业执照的有效期一致,单
位代办人员须每年6月30日前持工商营业执照年审手续提前
到市局进行年检;

(十三)市局出入境管理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一部分涉外单位备案须知
请注意

以上材料中所收取的复印件均以A4规格纸张复印。
《涉外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中的内容若有变更须
及时向受理登记备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
理相关手续。
第一部分 涉外单位备案须知

二、申请单位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出入境管理部门
不予登记备案:

(一)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
(二)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涉嫌或曾经非法从事代办签证和
居留许可等中介业务的;

(三)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邀请、聘雇或招收外国人的事由
真实性不充分,存在骗取签证和居留许可嫌疑的;

(四)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存在其他不适宜邀请、聘雇或招
收外国人情形的;
第一部分 涉外单位备案须知

三、如有疑问请登录在互联网建立“重庆公安境外
人员服务邮箱”(邮箱地址:
[email protected] ),在工作时间每天定时受理
境外人员网上答疑。

四、通过出入境管理部门调查核实的涉外单位可在
接到电话通知后领取备案回执。
第一部分 涉外单位备案须知
第二部分 2-5年F签证和居留许可签发对象

(一)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
中央或者地方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
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
员;

(二)对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或者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
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
(三)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
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
以上职称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第二部分 签发对象

(四)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享受
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
(五)在西部地区或者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
资100万美元以上,在其他地区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
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
(六)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
重要外国籍华人;

(七)第(一)项至第(六)项人员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
子女。
第二部分 签发对象
第三部分
服务在渝企业便民措施

一、服务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对在渝和来渝、符合特定条
件的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等外国人及其配偶或未满18周岁的
子女,可以申请办理最长5年的F签证、签发次数不限。

二、提升窗口服务水平。全面改造市公安局境外人员接待大
厅,提升软硬件服务环境,实行引导式服务。
第三部分 便民措施

三、实行上门面见服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外人员申
请出入境证件,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上门进行面见和受理
服务:
1、一次申请量达到10人(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2、属于国家和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
第三部分 便民措施

四、实行窗口预约服务。在渝境外人员因下列紧急情形需要
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申办出入境证件,可通过电话(023—
63961916)向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预约,公安出
入境管理部门应及时为境外人员办理证件。
1、申请办理团体签证分离;
2、护照遗失,急需乘坐飞机或办理紧急事务等;
3、公安机关认定的确需加急办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部分 便民措施

五、开展法律进企业、社区和院校活动。由各级公安出入境
管理部门负责,对常住境外人员50人(含)以上的企业、社
区和院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
六、开通网上“出入境”。 在互联网建立“重庆公安境外
人员服务邮箱”(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在工
作时间每天定时受理境外人员网上答疑、意见征询,并受理
预约服务。
第三部分 便民措施

七、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
1、属于涉外单位备案A级企业的就业者家属在渝再次申请居
留许可时,可以免交亲属关系证明,只须单位申请函上要注
明其与就业者的亲属关系即可。
2、来渝探望父母或子女的外国人,再次申请探亲签证时,可
以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3、简化涉外机构年审备案程序。对属于A类的涉外备案单位
实行每2年一审制度;属于A、B级的涉外备案单位,备案后
年审时只需提供经单位盖章确认的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免予
交验原件。
第三部分 便民措施

八、开展“外企服务日”活动。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针对
重点涉外企业,每年至少一次采取上门走访、集中座谈等形
式广泛征求意见、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
第三部分 便民措施
第四部分
注意事项

一、办理机构登记备案注意事项

1、如实、准确填写备案申请表,完整提交相关备案材料。

2、注意每年提前准备机构年审资料,准时申请年审,避免
因机构未及时年审,无法申请外籍人员的签证和居留许可。

3、机构办公地点、管理人员、主要经办人员发生变动,及
时提交变更登记。保证出入境管理部门、辖区公安机关和本
机构的联系渠道畅通。
第三部分 注意事项

二、办理签证(居留许可)许可注意事项

1、及时提交F签证(居留许可)申请。

2、因机构备案工作未完成,或者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申请F
签证和居留许可的,及时提交申请L签证过渡。
第三部分 注意事项

三、日常管理需注意的事项

1、单位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外事工作明确领导专门负责。

2、外籍人员的证件办理及日常管理明确专门的部门和人员
负责,负责同志相对固定。建立完善相关规范制度,定期对
外管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
3、加强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的
联系;定期通报外管工作情况;重大节日、重要敏感时点及
时向上述部门通报外籍人员动态情况;重大事件及时通报。
第三部分 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