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单位备案、F签 - 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涉外单位备案、F签 - 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
涉外单位备案、高层次人才
申请F签证及居留许可
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2011年11月
第一部分 涉外单位备案须知
一、聘用、邀请、接待外国人的涉外单位,首次为
外国人申请办理F签证或居留许可的,应事先到市公
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调查核实,须
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真实准确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确因法人长期不
在渝的,须由法人亲自写出委托书交本企业负责人签名)和
盖有单位公章的《涉外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涉外单位法定代表人履责承诺
书》,如采用法人签名章的需提供授权书;
(三)填写真实准确的《境外人员登记册》并加盖公章,并交
验申请人员的护照,签证(持Z或者F),《就业证》和《外专
证》原件、收取复印件和派出所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如
持其他种类签证则需附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四)如单位信息变更须填写《涉外单位登记备案变更申请
表》;
(五)单位出具的备案申请函,包括公司简介和聘请外国人的
理由、外国人工作性质和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属世界500强,重庆市50强或者其他重点类的企业需在
《涉外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备注栏注明,并提供相应的企业
证明书;
第一部分涉外单位备案须知
(七)经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外商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聘请
外国人的资格证明》副本,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
《办学许可证》副本,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登记证》副本,或《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等登记证书原件
及收取复印件;
(八)属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
(九)《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原件及收取复印件;
(十)单位法人和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收取复印件;
第一部分涉外单位备案须知
(十一)属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重大科研项目的涉外单位需
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属高新技
术企业单位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属鼓励类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的需提交
国家鼓励类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
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十二)单位备案年检有效期与营业执照的有效期一致,单
位代办人员须每年6月30日前持工商营业执照年审手续提前
到市局进行年检;
(十三)市局出入境管理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一部分涉外单位备案须知
请注意
以上材料中所收取的复印件均以A4规格纸张复印。
《涉外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中的内容若有变更须
及时向受理登记备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
理相关手续。
第一部分 涉外单位备案须知
二、申请单位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出入境管理部门
不予登记备案:
(一)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二)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涉嫌或曾经非法从事代办签证和
居留许可等中介业务的;
(三)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邀请、聘雇或招收外国人的事由
真实性不充分,存在骗取签证和居留许可嫌疑的;
(四)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存在其他不适宜邀请、聘雇或招
收外国人情形的;
第一部分 涉外单位备案须知
三、如有疑问请登录在互联网建立“重庆公安境外
人员服务邮箱”(邮箱地址:
[email protected] ),在工作时间每天定时受理
境外人员网上答疑。
四、通过出入境管理部门调查核实的涉外单位可在
接到电话通知后领取备案回执。
第一部分 涉外单位备案须知
第二部分 2-5年F签证和居留许可签发对象
(一)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
中央或者地方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
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
员;
(二)对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或者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
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三)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
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
以上职称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第二部分 签发对象
(四)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享受
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五)在西部地区或者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
资100万美元以上,在其他地区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
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六)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
重要外国籍华人;
(七)第(一)项至第(六)项人员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
子女。
第二部分 签发对象
第三部分
服务在渝企业便民措施
一、服务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对在渝和来渝、符合特定条
件的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等外国人及其配偶或未满18周岁的
子女,可以申请办理最长5年的F签证、签发次数不限。
二、提升窗口服务水平。全面改造市公安局境外人员接待大
厅,提升软硬件服务环境,实行引导式服务。
第三部分 便民措施
三、实行上门面见服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外人员申
请出入境证件,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上门进行面见和受理
服务:
1、一次申请量达到10人(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2、属于国家和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
第三部分 便民措施
四、实行窗口预约服务。在渝境外人员因下列紧急情形需要
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申办出入境证件,可通过电话(023—
63961916)向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预约,公安出
入境管理部门应及时为境外人员办理证件。
1、申请办理团体签证分离;
2、护照遗失,急需乘坐飞机或办理紧急事务等;
3、公安机关认定的确需加急办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部分 便民措施
五、开展法律进企业、社区和院校活动。由各级公安出入境
管理部门负责,对常住境外人员50人(含)以上的企业、社
区和院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六、开通网上“出入境”。 在互联网建立“重庆公安境外
人员服务邮箱”(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在工
作时间每天定时受理境外人员网上答疑、意见征询,并受理
预约服务。
第三部分 便民措施
七、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
1、属于涉外单位备案A级企业的就业者家属在渝再次申请居
留许可时,可以免交亲属关系证明,只须单位申请函上要注
明其与就业者的亲属关系即可。
2、来渝探望父母或子女的外国人,再次申请探亲签证时,可
以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3、简化涉外机构年审备案程序。对属于A类的涉外备案单位
实行每2年一审制度;属于A、B级的涉外备案单位,备案后
年审时只需提供经单位盖章确认的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免予
交验原件。
第三部分 便民措施
八、开展“外企服务日”活动。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针对
重点涉外企业,每年至少一次采取上门走访、集中座谈等形
式广泛征求意见、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
第三部分 便民措施
第四部分
注意事项
一、办理机构登记备案注意事项
1、如实、准确填写备案申请表,完整提交相关备案材料。
2、注意每年提前准备机构年审资料,准时申请年审,避免
因机构未及时年审,无法申请外籍人员的签证和居留许可。
3、机构办公地点、管理人员、主要经办人员发生变动,及
时提交变更登记。保证出入境管理部门、辖区公安机关和本
机构的联系渠道畅通。
第三部分 注意事项
二、办理签证(居留许可)许可注意事项
1、及时提交F签证(居留许可)申请。
2、因机构备案工作未完成,或者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申请F
签证和居留许可的,及时提交申请L签证过渡。
第三部分 注意事项
三、日常管理需注意的事项
1、单位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外事工作明确领导专门负责。
2、外籍人员的证件办理及日常管理明确专门的部门和人员
负责,负责同志相对固定。建立完善相关规范制度,定期对
外管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3、加强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的
联系;定期通报外管工作情况;重大节日、重要敏感时点及
时向上述部门通报外籍人员动态情况;重大事件及时通报。
第三部分 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