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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骨質疏鬆治療藥物
給付規定
1.骨質疏鬆治療藥物可依作用機轉分為二類,其一為抗骨質再吸收
劑(anti-resorptive),包括calcitonin preparations(抑鈣激
素製劑)、bisphosphonates(雙磷酸鹽類)以及selective
estrogen receptor modulators (選擇性黃體激素接受體調節劑),
其二為parathyroid hormones and analogues(副甲狀腺素及類似
劑)。該二類之給付規定應予以區別。
2.因考量健保財務目前尚無法將骨質疏鬆治療藥物給付於初級防護,
故給付範圍限定於停經後婦女之骨質疏鬆症(T score小於等於2.5)的次級防護。為擴大照護因骨質疏少(T score介於-2.5及1.0之間)而造成脊椎或髖部兩處或兩次(含)以上之骨折之病患,
同意抗骨質再吸收之骨質疏鬆治療藥物亦可給付於該類病患。
3.活性維生素D3製劑為治療骨質疏鬆症必要之輔助藥物,先前因價
格昂貴而限制不得與骨質疏鬆治療藥物同時給付,目前該類製劑價
格已較為低廉,可不再限制同時給付。藥品給付規定3.2.2之4應刪
除「本藥品不得併用bisphosphonates、calcitonin、raloxifene
等藥物」之限制(詳附件一)。
4.因骨質疏鬆治療藥物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適應症略有差異,醫
師處方時仍應注意不得踰越各該藥品之適應症,亦應注意及追蹤病
人之血清肌酸酐值,且各骨質疏鬆治療藥物不得併用。
5.至於含teriparatide成分製劑(Forteo注射劑),因廠商於申請收
載及核價時所提供之使用量及藥費預估值,與近三年健保之實際值
相較,有極大的差異,造成財務之衝擊甚大,且於目前次級防護相
關文獻亦顯示,其降低骨折發生率之療效與alendronate相當,給
付規定確應重新檢討。因本藥使用超過18個月之安全性尚未確立,
2年內使用不超過18支。
6.對於廠商建議維持teriparatide之給付規定,並提出之財務分攤方
案,經分析結果,對於每年藥費之增加,雖稍有減緩但幅度不大。
7.本案經整體評估後,骨質疏鬆治療藥物之給付規定修正如附件二。
骨質疏鬆症治療藥物
抗骨質再吸收劑(anti- resorptive)
1:藥品種類
(1)Calcitonin preparations (抑鈣激素製劑):salmon
calcitonin nasal spray、injection
(2)Bisphosphonates(雙磷酸鹽類):alendronate(如
Fosamax)、zoledronate 5mg (如Aclasta 5mg/100mL
solution for infusion)、risedronate(如Actonel)、
ibandronate 3mg/3mL (如Bonviva 3mg/3mL solution for
injection)
(3)Selective estrogen receptor modulators (SERM,選擇性
黃體激素接受體調節劑):raloxifene(如Evista 60mg
Tablets)
使用規定
(1)限用於停經後婦女(alendronate 亦可使用於男性)因
骨質疏鬆症(須經DEXA 檢測BMD 之 T score < -2.5)
引起脊椎或髖部骨折,或因骨質疏少症
(osteopenia)(經DEXA檢測BMD之-2.5 <T score <-1.0)
引起脊椎或髖部2處或2次(含)以上之骨折。
(2)治療時,一次限用一項藥物,不得併用其他骨質疏鬆
症治療藥物。
(3)使用雙磷酸鹽類藥物,須先檢測病患之血清creatinine
濃度,符合該項藥物仿單之建議規定。
(副甲狀腺素及類似劑):
teriparatide注射劑
1.限用於55歲以上停經後婦女或性腺功能低下男性,因骨
質疏鬆症引起脊椎或髖部多於2 (含)處骨折,經評估
(須於病歷載明)無法耐受副作用或在持續配合服用抗
骨質吸收劑至少連續12個月的情況下仍發生至少1處新
的骨折之病患。
2.骨質疏鬆之程度,須經DEXA 檢測 BMD 之T score 小
於或等於 -3.0。
3.二年內使用不超過18支,使用期間內不得併用其他骨質
疏鬆症治療藥物。
X光骨骼密度測定
X-ray bone densitometry
1.適應症如下:
(1)內分泌失調可能加速骨質流失者(限副甲狀腺機能過
高須接受治療者、腎上腺皮質過高者、腦下垂體機能不
全影響鈣代謝者、甲狀腺機能亢進症者、醫源性庫興氏
症候群者)。
(2)非創傷性之骨折者。
(3)五十歲以上婦女或停經後婦女接受骨質疏鬆症追蹤治
療者。
(4)攝護腺癌病患在接受男性賀爾蒙阻斷治療前與治療後,
得因病情需要施行骨質密度測驗檢查。
2.前述保險對象因病情需要再次施行骨質密度測量檢查時,
間隔時間應為一年以上,且是項檢查以三次為限。
3.篩檢性檢查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
臨床情境
情境一:
新病患經X-Ray 檢測後,醫師診斷出病患有一處
Spine or Hip Fracture 但是經過DXA 檢測後
-2.5 < T-Score < -1.0 or T-score > -1.0 ?
Ans: 1.請醫師仔細找X-Ray上有無第二處脊椎骨折並
且確實記載在病歷上
2.不符合健保給付規範,請醫師建議病人自費
情境二:
新病患因Hip 或 Spine Fracture到院治療,因特
殊因素無法接受DXA檢測 ?
Ans: 1.不能做Hip,改做Spine,不能做Spine,改做Wrist
2.做出來T-Score的結果以最低者為準 (如
Lumbar Spine 四節中最底者)
情境三:
健保規範更改前經醫師診斷出有Spine or Hip
Fracture,而且已經接受藥物治療但是沒有作
DXA檢測的舊病患?
Ans: 1.各地區審核醫師意見不同,有的覺得要補DXA
檢測,有的覺得不溯及既往
2.健保局新聞稿說明不溯及既往
情境四:
健保規範更改前經醫師診斷出有一處Spine or
Hip Fracture,而且已經接受藥物治療但是沒有
作DXA檢測的舊病患,經過DXA監測後T-score
< -2.5
Ans: 1.請醫師仔細找X-Ray上有無第二處脊椎骨折並
且確實記載在病歷上
2.有審核醫師覺得這部份可以從寬認定 (行政審
查 & 專業審查)
情境五:
健保規範更改前經醫師診斷出有Spine or Hip
Fracture, 經過DXA檢測T-score <-2.5的舊病
患並且已經接受藥物治療
Ans: 1.符合新規範可以繼續治療,請醫師不要停藥
2.明年起,建議醫師將舊的DXA報告附在最新病
例上
情境六:
新病患經X-Ray 檢測後,醫師診斷出病患有一處
Spine or Hip Fracture 但是醫院沒有DXA設備?
Ans: 1.將病人Refer到有DXA的醫院檢測,再將報告帶
回附上即可
2.審核醫師認為DXA Bus的報告可以當作附件
(需符合醫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