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雨衣列為應施檢驗商品業者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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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雨衣列為應施檢驗商品
業者說明會
標準檢驗局 第二組
103年12月 3 日(臺北場 )
103年12月10日(臺中場 )
103年12月15日(臺南場 )
0
簡報大綱
一、列檢範圍
二、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
三、檢驗規定
(一)監視查驗
(二)驗證登錄
四、標示查核
五、規費
六、市場監督
七、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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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檢範圍
 預告:
 103年10月28日經標二字第10320003020號公告
 104年6月1日起實施將兒童雨衣列為應施檢驗商品
 標示「兒童雨衣」或「適穿身高70公分以上至150公分以
下」之一般兒童雨衣。
 一件式
 組合式
 斗篷式
 輕便型
 不包含具防水功能之紡織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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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檢驗兒童雨衣圖例
組合式
一般式
斗篷式
輕便型
3
參考貨品分類號列
 公告參考貨品分類號列(5項)
3926.20.00.90-2 其他塑膠製衣著及服飾附屬品
 6210.20.00.00-0 其他衣服,屬於第6201.11至6201.19目所述之
類型者
 6210.30.00.00-8 其他衣服,屬於第6202.11至6202.19目所述之
類型者
 6210.40.00.00-6 其他男用或男童用衣服
 6210.50.00.00-3 其他女用或女童用衣服

 貨品分類號列僅係協助邊境管理之參據,是否屬應施
檢驗兒童雨衣範圍仍由本局核判。
 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查詢
 經本局核判屬應施檢驗兒童雨衣範圍者,業者不得因
商品之品目非屬本局公告之貨品分類號列而主張非為
應施檢驗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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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
 檢驗標準
CNS 15503兒童用品一般安全要求
 CNS 15291兒童衣物安全規範-兒童衣物之繩帶及拉帶

 檢驗項目
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 DMP、 DEP、 DBP、BBP、
DEHP、DNOP、DINP、DIDP)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不得超
過0.1%(重質量比)限量值
 8種重金屬含量 (限量標準mg/kg)
銻(Sb)60、砷(As)25、鋇(Ba)1000、鎘 (Cd)75
鉻(Cr)60、鉛(Pb)90、汞(Hg)60、硒 (Se)500
 繩帶及拉帶

5
連頸帽及頸部繩帶及拉帶
CNS 15291兒童衣物安全規範-兒童衣物之繩帶及拉帶

CNS15291所指之衣物「clothing」非僅限於紡織品
「textile」

適用範圍所列之不適用產品並未將兒童雨衣排除

雨衣之穿著時間並非一定為短時間,例學校校外教學,可能穿
戴整天
 一般規定,依第3.1節
 適穿身高133公分以下之幼童用雨衣,依第3.2節
 適穿身高超過133公分至150公分以下之兒童用雨衣,依第
3.3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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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驗方式
 邊境管制:依據商品檢驗法第6條之規定,公告為應施檢驗之
商品須於運出廠場或輸入前,須符合檢驗標準,完成檢驗程
序,始得運出廠場及輸入
 檢驗方式:「監視查驗」或「驗證登錄(模式2+3)」雙軌併行
方式
依據
模式
主要方式
監視查驗
商品監視
查驗辦法
監視查驗
每批輸入及出廠產品皆須報驗,符
合檢驗規定,取得查驗證明並於商
品本體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後,始得
運出廠場或輸入
驗證登錄
商品驗證
登錄辦法
模式2
+
模式3
模式二:代表樣品+技術文件 →型
式試驗報告
模式三:確保及聲明產品與模式二
原型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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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驗作業流程 - 監視查驗
報驗義務人
標準局及轄區分局
1.填具申請書
2.檢附廠商證明文件
3.繳交規費
1.受理報驗
2.隨機抽批取樣檢驗
及查核中文標示
3.核發查驗證明或
不合格通知書
報驗
查驗
市場
符合檢驗規定者
始可運出廠場及
輸入
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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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查驗-抽批比例
 報驗申請書(同一報驗批):同一報驗義務人、同產地、同廠場
 報驗:依品名、型號或規格(材質)、數量、製造國別、商品檢驗標
識號碼及製造日期分項次填寫,檢附中文標示樣張
 逐批:連續10批檢驗,符合規定者,改採50%之隨機抽批檢驗
 抽中批:經連續30批檢驗符合規定者,且近一年內無不合格記錄者,
改採每批20%之隨機抽批檢驗,必要時得提高查驗比率
 未抽中批:書面審查外觀、中文標示樣張,必要時得取樣檢驗
抽中批連續30批合格且
近一年內無不合格紀錄
逐批10批合格
50%抽批比例
20%抽批比例
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者,須連
續10批符合規定後,始得列入簡化
抽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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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查驗 - 取樣檢驗
抽中批之兒童雨衣商品,同一報驗申請書中每3項
次隨機抽取1項次,最少抽取1項次,最多5項次,
每項次隨機取樣2件樣品檢驗,必要時得提高項次
檢驗。
抽中批之兒童雨衣商品,該批報驗申請書所載項
次商品,倘已取得本局認可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
型式試驗報告(限報驗前12個月內同型式之試驗
報告),得免取樣檢驗,僅須赴現場查核商品檢
驗標識及中文標示,必要時得取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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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查驗 - 檢驗不合格
 檢驗合格者:得辦理分割放行
 檢驗不合格者:填具重新報驗申請書,並載明
改善計畫,併同其餘未抽中項次商品項本局申
請辦理重新報驗,重新報驗僅限1次。
 退運
 不合格改善或銷毀
 檢驗不合格者,申請重新報驗,不合格項次屬
必抽中項次。
 僅有中文標示不符者:經限期改正後即可放行
,不需申請重新報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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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雨衣商品監視查驗作業流程
依據國家標準檢驗
首10批逐批檢驗,約7天
不合格部分連續10批合格
不合格
抽批查驗
50%隨機抽批(OK)
連續30批符合者 採20%隨機抽批
不合格
申請重新報驗
合格分割
不合格改善或銷
毀或退運
抽中批,約7天
市場購取樣檢驗
未抽中批,書面審核,1天
符合檢驗規定
核發查驗證明
註:檢驗時限為取樣之樣品送達檢驗單位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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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驗作業流程 - 驗證登錄(模式2+3)
辦理時間:7個工作天,
另抽測樣品者加計7個工作天。
報驗義務人
1.申請書
2.型式試驗報告(模式2)
3.符合型式聲明書(模式3)
4.指定之相關資料
及技術文件
檢驗
標準局及轄區分局
1.審查核可
2.核發驗證登錄證書
審核
市場
自行在商品本體
上標印商品檢驗
標識
逕行運出廠場
或辦理通關銷售
(不必逐批報驗)
銷售
後市場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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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登錄(模式2+3) – 型式分類
 同型式:指同生產廠場
 主型式:同型式中,材質或款式設計最複雜者
 系列型式:主型式外,其餘不同材質或款式者
主型式
主型式
型號/尺寸
材質
顏色
款式
彩色照片
型號/尺寸
材質
顏色
款式
彩色照片
系列型式
編號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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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登錄 –檢驗項目
 主型式商品



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
8種重金屬
繩帶及拉帶
 系列型式商品

僅就與主型式不同部分(材質或款式)進行檢
驗,必要時得隨機抽樣進行所有檢驗
 型式試驗費:依認可指定試驗室收費規定收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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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登錄 – 技術文件






指定實驗室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
型式分類表
兒童雨衣商品描述說明
中文標示樣張
符合型式聲明書
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限:3年。


驗證登錄證書名義人得申請延展一次為限。
於檢驗實施日期前取得證書者,其證書有效期
間為104年6月1日至107年5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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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單位、時限
 監視查驗


檢驗單位:檢驗機關(本局轄區分局)或代施
檢驗單位
檢驗時限:
 抽中批:取樣後7個工作天
 未抽中批(書面審核):1個工作天
 驗證登錄


檢驗單位: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審查時限:7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之時間不
計),另抽測樣品者加計7個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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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標示查核
中文標示
 產品名稱
 主要成分或材質
 適穿身高
 製造日期(年、月、日)
 廠商資訊
 國內產製者:生產製造商(委製商)名稱、電話、地址、產地
 輸入者:生產製造商(委製商)名稱、代理商/進口商/經銷商之名
稱、地址、電話、商品原始製造國
 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警告標示
標示位置
 商品本體或產品說明書或最小包裝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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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標識
監視查驗
 標準檢驗局印製之「C」字軌商品安全標章
 報驗義務人於報驗時申請核發或於一年內連續3次
以上合格得申請預購使用。
 廠商自行印製:辦理監視查驗檢驗登記後,填具
「自印商品檢驗標識申請書」,向本局或各分局
申請
驗證登錄:廠商自行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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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印商品檢驗標識圖例
監視查驗自行印製字軌為「M」,指定代碼為監視
查驗檢驗登記號碼(廠商識別代碼)。
驗證登錄字軌為「R」及指定代碼為驗證登錄證書
上識別號碼(廠商識別代碼)。
指定代碼須緊鄰商品檢驗標識圖示右方或下方
或
M XXXXX
R XXXXX
M XXXXX
R 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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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規費
一、檢驗費:每批產品進口CIF價或出廠價(未稅價
監視
格)千分之2.5
查驗
二、臨場費:執行取樣及標示查核每次500元
一、檢驗費:依指定認可試驗室之收費規定計收
驗證 二、審查費:每一主型式5000元,系列型式每件3000
登錄
元
三、年費:每一型式2000元
註:
1.監視查驗每批檢驗費最低為500元,檢驗費超過10萬元部分
減半計收
2.購買本局印製之商品檢驗標識(C字軌)每枚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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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查驗
規費
檢驗方式
逐批
查驗
監視查驗
抽批
查驗
計算方式
檢驗費/審查費
進口:起岸價格(CIF)
2.5/1000
國內產製:廠場批售未稅
價格 2.5/1000
每批最低費額為新臺幣500
元;每批檢驗費超過新臺
幣10萬元者,超過之部分
減半計收
商品檢驗
標識費
臨場費
C字軌
(2角/枚)
500元
M字軌
(自印)
3000×0.2元
假設A公司進口兒童雨衣1批(3000 =600元
件)總計300,000元
檢驗費300,000/1,000×2.5=750元
500元
$1,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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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六、市場監督
每年規劃「市場監督購樣檢驗計畫」,不定期進行
市場購樣檢驗,不合格商品,除責令業者下架、回
收或改正,並依相關規定處分及輔導業者改善。
 監視查驗:市售商品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或逃
檢違規者,報驗義務人嗣後報驗之商品須10批符合規定後
,始得列入簡化抽批措施;並依商品檢驗法相關規定,報
驗義務人將同報驗批中同型號/規格之商品,全數限期下
架回收或改正;如無法改正者,應退運或銷毀。
 驗證登錄:查證屬實者,廢止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對於不合格比率較高之商品,將列入加強查核對象
,持續追蹤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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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罰則
 商品檢驗法第59條:違反標示之規定
 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
以下罰鍰
 標示不實,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 商品檢驗法第60條:違規逃檢
 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 倘涉違規逃檢之商品檢驗不合格者,處新台幣25萬元以
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 商品檢驗法第63條
 限期未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處新台
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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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雨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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