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自行車列檢說明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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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兒童自行車列檢說明簡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兒童自行車產品
列為應施檢驗品目業者說明會
簡報人:第二組第二科 林明毅
1
報 告 大 綱
一、列檢緣由
二、檢驗範圍
三、免驗規定
四、檢驗標準
五、檢驗方式
六、監視查驗
七、驗證登錄
八、標示規定
九、收費
十、罰則
十一、列檢時程規劃
2
一、列檢緣由

應施檢驗 = 強制性檢驗



自實施日起,凡進口或國內產製之應施檢驗品目商品
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入
一般商品(列檢前):商品標示法+消保法
應施檢驗品目商品(列檢後) :商品檢驗法
1.本局於100年7月26日公告列檢兒童自行車,並自100年10月1日起實施。
2.本局於100年8月11日發布兒童自行車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3
列檢緣由(續)-建立產業公平競爭環境

台灣自行車每年進出口約有560萬輛,產量排名達世界第3,年產值平
均新臺幣250億元,顯見我國自行車產業為我國重要經濟來源之一。
基於歐盟、中國大陸、美國、澳洲等國家針對兒童自行車之功能、安
全性皆訂有強制檢驗規範,須檢驗後方可輸入前述國家境內;為促進
我國產業競爭力及公平性,擬將兒童自行車列為應施檢驗品目 。

年度
出口額(美金)
進口額(美金)
進出口加總(美金)
出口量(輛)
進口量(輛)
進出口加總(輛)
2000
909,347,903
130,846
909,478,749
8,877,738
428
8,878,166
2001
599,031,833
514,103
599,545,936
5,596,008
7115
5,603,123
2002
572,455,343
2,303,901
574,759,244
4,766,225
107,735
4,873,960
2003
636,177,419
5,978,335
642,155,754
4,563,066
337880
4,900,946
2004
780,364,446
14,299,588
794,664,034
4,958,672
640427
5,599,099
2005
986,964,884
20,956,459
1,007,921,343
5,076,993
705,366
5,782,359
2006
905,310,253
15,003,555
920,313,808
4,651,671
514,440
5,166,111
2007
1,111,162,251
17,919,246
1,129,081,497
5,188,228
585,844
5,774,072
2008
1,440,946,125
51,200,477
1,492,146,602
5,730,154
1,019,129
6,749,283
2009
729,021,398
46,978,727
776,000,125
4,589,902
945,446
5,535,348
2010(至7月)
840,478,606
15,572,140
856,050,746
3,119,143
354,594
3,473,737
平均
864,660,042
17,350,671
882,010,713
5,192,527
474,400
5,666,928
資料來源:統計至99年7月底,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4
列檢緣由(續)-保護消費者權益
美聯邦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及歐盟健康與消費者保護
理事會非食品類消費商品快速警示系統(RAPEX)通報多起有
關中國大陸製兒童自行車造成兒童受傷之回收訊息,主要不良原
因與物理安全性有關。
★螺絲突出造成兒童割傷
★前叉及鏈條斷裂
★握把圓徑尺寸過大及煞車離手把間距過大造成兒童摔落受傷
★兒童騎乘自行車時腳捲入鏈條中
★腳踏板離車輪縫隙大小過近導致兒童骨折
★座椅高度大於635mm只有一個煞車(煞車力不足)等問題。
5
列檢緣由(續)-保護消費者權益

中國大陸「新華網」報導:
中國各大超市和商場皆有發現兒童自行車大多
數品牌和型號存在鏈條裸露、沒有保護輪、座椅
太高或只有一個剎車等問題。

中國「華西都市報」報導:
民眾在商店為4歲的兒子購買了一輛兒童自行
車,不料兒子在騎乘玩耍時,右手拇指被裸露在
外的車鏈與齒輪卡住,造成右拇指骨折。顯見兒
童自行車倘設計不夠周全,勢必造成消費者身心
之損害發生。
6
不合格率90%
列檢緣由(續)-保護消費者權益

標準檢驗局4月份進行「100年度兒童自
行車市場購樣檢驗」, 抽樣20件進口及國
內產製兒童自行車:
☆18件物理性檢測(包括煞車制動力過大或過小及
輔助輪承載力不足)不符合國家標準CNS 14976
「兒童自行車」規範。
☆ 18件「座墊」及「車手把」零件部位可塑劑含
量總和超過0.1%限量標準,不符合國家標準
CNS 4797 「玩具安全(一般要求)」規範。
☆ 18件中文標示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
7
列檢緣由(續)-世界各國列檢規定

歐盟:
需符合2001/95/EC歐盟通用產品安全指令 。

美國
美聯邦消費品安全法規-16CFR 1500 通用法 規、16CFR
1512自行車要求技術法規,兒童自行車需符合美國聯邦
法規規定方准予進口,並預定於2011年兒童自行車須符
合美國消費品安全促進法(CPSIA)所規定之「第三方測試」
與認證規範 。

中國
2007年6月1日起實行強制性認證(CCC)制度

台灣
本局95年2月24日公告 CNS 14976 兒童自行車
8
二、檢 驗 範 圍
貨品分類
號列
8712.00.10.10.9
8712.00.10.90.2
品名
折疊二輪腳踏車(限檢驗座墊最大高
度在435mm以上,未滿635mm,憑
藉後輪驅動之兒童自行車)
其他二輪腳踏車(限檢驗座墊最大高
度在435mm以上,未滿635mm,憑
藉後輪驅動之兒童自行車)
輸入
規定
C02
C02
•C02:本項下部分商品屬於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產品。
•依據關稅總局對貨品分類號列第87.12節之註解:包括所有兒童用二 輪腳踏車。
9
檢 驗 範 圍-國家標準規範

國家標準CNS 14976適用範圍之規範
本標準適用於座墊最大高度在435 mm 以上, 未滿635 mm, 憑
藉後輪驅動兒童自行車(以下簡稱童車)之零件在設計、裝配和測試
方面的安全、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1. 本標準也對兒童騎乘自行車時之使用和維護提出指導準則。
2. 本標準不適用於進行特技騎乘之兒童自行車。

本局對兒童自行車標準定義如下




自行車: 僅藉騎乘者的人力, 以踏板驅動車輪的車輛。
二輪車: 二個車輪的自行車。
座墊高度: 從地平面到座墊面的高度。量測時, 座墊處於水平位
置、座墊豎桿應調節到最少插入深度的位置。
座管:座管上應有一永久性標記,清楚表示座管插入車架的最小深度。插
入標記從座管底部的全直徑量起應不小於座管直徑的兩倍。
10
檢 驗 範 圍-應施檢驗之兒童自行車

座墊最大高度在435 mm 以上, 未滿635 mm, 憑藉後輪驅動之
兒童自行車(包括小型折疊車)。
11
檢 驗 範 圍-非應施檢驗之兒童自行車
滑板車
親子車
滑板自行車
單輪車
座墊最大高度未介於43.5~63.5公分之折疊車
平衡車
電動自行車
12
三、免驗規定

依據「商品免驗辦法」辦理

申辦流程:
 報驗義務人填具「免驗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於商品輸出
入或運出廠場前,向本局(所屬分局)辦理
 「免驗申請書」之下載

首頁(http://www.bsmi.gov.tw) → 業務專區 → 商品檢驗業務 → 下載
服務
13
免驗規定(續)

免驗條件(用途、金額、數量)
 輸入非銷售之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

同報單單一項次之金額在美金一千元以下或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之
數量未逾下列規定之一者
 自用品:2件
 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5件
符合前述規定之用品,以郵包寄遞或旅客出入國境隨身行李,准予免
驗,並由海關逕予放行。


輸入或國內產製之商品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
通關
 符合本辦法第4條免驗金額、數量或條件規定之輸入商品,本局得公
告指定免驗通關代碼,由報驗義務人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
自行填報免驗通關代碼,經單證比對符合後,通關放行
14
免驗規定(續)



輸入非銷售之商業樣品、展覽品,依本辦法規定准予
免驗者,報驗義務人應於免驗商品本體明顯處標示或
附加“依商品檢驗法規定不得銷售”字樣
准予免驗之商品,報驗義務人不得變更用途;因特殊
原因變更用途時,應向檢驗機關申請;准予免驗之商
品轉為國內市場銷售者,報驗義務人應向檢驗機關補
辦檢驗
經准予免驗之商品,除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補辦檢驗合
格者外,不得進入國內市場銷售;經准予免驗之商品,
報驗義務人應自負品質、衛生及安全責任,檢驗機關
得隨時派員查核
15
四、檢驗標準

CNS 14976




物理性安全要求(12項):
★一般要求(銳邊、突出物)
★煞車
★車手把之操作
★車架/前叉組件
★前叉
★車輪
★外胎及內胎
★踏板和踏板/曲柄組件
★座墊
★驅動系統靜態載重試驗
★鍊蓋
★輔助輪
中文標示
中文說明書
兒童自行車世界各國標準
歐盟、英國、法國:EN14765
美國:16CFR 1500 通用法規
16CFR 1512自行車要求技術
法規規定
大陸:GB 14746
澳洲:AS/NZS 1927:1988:2010
日本:JIS D9302-2008
新加坡、加拿大:ISO 8098:2002
台灣:CNS 14976
註:國家標準購買查詢電話:本局資料中心 (02)23431980
16
兒童自行車品質要求(物理性)-共12項
品質要求
試驗項目
國家標準
銳邊
凡騎乘者的身體部分(如手和腿), 可能觸及的外
露邊緣,均不應有銳邊。
1. 一般要求
突出物
暴露突出物(組裝後之尺寸)
除下列各項外,童車經組裝後,凡長度在8mm
以上的剛性暴露突出物(如下圖 之L 尺度), 其尾
端均應倒圓, 倒圓半徑R應在6.3 mm 以上。這
類突出物的長邊尺度A應在12.7 mm 以上, 短邊
尺度B 應在3.2 mm 以上, 如圖1。
(1) 大齒盤上的前變速器;
(2) 後下叉下面的後變速器;
(3) 前、後輪上的輪圈煞車;
(4) 頭管上裝有的燈架;
(5) 反光片;
(6) 定趾器和定趾束帶。
17
兒童自行車品質要求(物理性)-共12項
品質要求
1. 一般要求
試驗項目
國家標準
暴露突出、突出物限制區和螺釘
童車在座墊前方300
暴露突出物(零件接觸)
以直徑50mm測試圓柱嘗試接觸童車上的任何剛
固緊件的固緊和強度
螺釘的固緊:
突出物
mm 以內處的上管上不應
有突出物, 但直徑在6.4 mm 以下的控制鋼繩套
管及材料厚度在4.8 mm 以下的套管夾得繫結在
上管上。作為保護作用的發泡緩衝襯墊允許繫結
在車架上,如除去緩衝襯墊後,童車仍應符合相
關突出物的要求。螺釘與內螺紋結件, 其突出長
度應限制爲螺釘的大徑尺度。
性突出物,若測試圓柱中間50 mm 長的部分與任
何突出物相碰,則該突出物視為暴露突出物。
用於支承系統的裝配螺釘,或者用於摩擦發電
機、煞車機構、擋泥板與車架、前叉或車手把的
連接螺釘,應具有鎖緊裝置(即鎖緊墊圈、鎖緊螺
帽、加強螺帽)。
最小破裂扭矩:
用於固緊車手把、車手把立管、內張螺
桿、座墊和座管的螺栓, 其最小破裂扭矩至少要
比製造廠商推薦的旋緊扭矩大50 %。
18
兒童自行車品質要求(物理性)-共12項
品質要求
試驗項目
最大座墊高度在560 mm 以
上之童車
煞車系統
國家標準
不論是否裝有固定傳動之驅動裝置,都應裝
最大座墊高度未滿560 mm
之童車
有兩個獨立的煞車系統, 一個前輪煞車, 一個
後輪煞車。
不論是否裝有固定傳動之驅動裝置,應至少
裝有一個煞車系統。如果只裝有一個煞車系統,
該煞車系統可用以煞住前輪,亦可用以煞住後
輪。
煞車握把位置
前、後煞車握把應安裝在車手把兩側的位置。
煞車握把和車手把兩者的外表面之間,如果
煞車握把尺寸
2. 煞車
手煞車
車手把裝有車手把套或其他覆蓋物,則車手把
套或覆蓋物的外表面之間的最大煞車握把尺度
(d), 在A 點和B 點之間應在60 mm 以下, 在
B 點和C點之間應在75 mm 以下,如左圖。煞
車握把若可調節,則應調節到這些尺度。
19
兒童自行車品質要求(物理性)-共12項
品質要求
試驗項目
煞車鋼索組件
國家標準
煞車系統應操縱靈活、無阻滯。依說明書安裝時,固
緊煞車線的螺釘不應割壞煞車線的股線。鋼繩應予以
保護,以免內部銹蝕,如對套管加裝合適的密封襯墊。
煞車鋼索末端應裝有一個能承受20 N 拉力之防護套。
煞車皮應牢固地安裝在煞車夾器上,
手煞車
煞車皮和煞車夾器組件
2. 煞車
依第規定方法
試驗, 煞車皮和煞車夾器零件應無損壞。試驗後, 煞
車系統應能符合煞車性能之要求。
煞車皮磨損到依製造廠說明書中建議需要更換的程度
煞車調整
腳煞車
前,煞車應能調整到有效的操縱位置。煞車經正確調
整後,煞車皮除了指定的受煞車表面外, 不能與其他
部位相碰。
腳煞車應在騎乘者以腳對踏板施以與驅動方向相反的
力時得以煞車。煞車機構應獨立有效, 與驅動齒輪位
置或調整無關。曲柄的驅動位置和煞車位置之間的角
度差應不大於60° (量測時,對曲柄每個位置施加的扭
矩應爲14 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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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自行車品質要求(物理性)-共12項
品質要求
試驗項目
手煞車
煞車系統的強度 腳煞車
手煞車性能試驗
2. 煞車
煞車性能
腳煞車性能試驗
國家標準
依規定方法試驗時,
手煞車系統及其任何零
件均不得有損壞現象。
依規定方法試驗時, 腳煞車系統及其任何零
件均不得有損壞現象。
進行手煞車試驗時,
握把施力由50 N增大至
90 N 時, 手煞車裝置的平均煞車力應逐增。
前煞車施予表中的各握把施力時,其最大與最
小煞車力應符合其規定;後煞車施予表 中的
各握把施力時, 其最小煞車力應符合其規定。
進行腳煞車試驗時,踏板施力由20N 增大到
100 N 時,腳煞車系統傳遞到後輪上的平均煞
車力應逐增。踏板施力對於煞車力的比率不應
大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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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自行車品質要求(物理性)-共12項
品質要求
試驗項目
車手把
國家標準
車手把的總寬度應在300 mm~ 550 mm 之間。處
於最高位置時車手把的車手把套上端面至處於最
低位置時的座墊面之間的垂直距離不應超過250
mm。
車手把的兩端應裝有車手把套,並能承受70
3. 車手把
之操作
N的
拉脫力。車手把套應由彈性材料製成並應具有擴
大而閉合之尾端。車手把的車手把套不應妨礙煞
車握把的操作。
將裝有車手把套的車手把浸沒在室溫的水中1 h,
車手把的車手把套 然後再將車手把置入冷凍室內,直至車手把的溫
度低於−5℃。將車手把取出來,讓它溫度升到
−5℃ , 然後在車手把套鬆脫的方向上施加70 N
的力, 保持該力直至車手把的溫度達到+5 ℃ 。
22
兒童自行車品質要求(物理性)-共12項
品質要求
試驗項目
車手把的總寬度應在300 mm~ 550 mm 之
間。處於最高位置時車手把的車手把套上端面
至處於最低位置時的座墊面之間的垂直距離不
應超過250 mm。
車手把立管
車手把經正確調整後,應在正前方位置的左右
兩側至少各60°的範圍內轉向靈活, 軸承處經
正確調整後不應出現緊點或鬆弛現象。當騎乘
者坐在座墊上,雙手握住車手把之車手把套,
座墊和騎乘者儘量處於後靠位置時, 整車和
騎乘者的總質量至少應有25 %是作用在前輪
上。
車手把穩定度
3. 車手把
之操作
車手把零件的強
度
國家標準
車手把立管
依規定方法試驗時, 車手把立管不應破裂,
或每100 mm 長度的車手把立管, 永久變形
應在20 mm以下。
車手把
依規定方法試驗時, 車手把相對於車手把立
管應無轉動及 車手把相對於前叉立管應無轉
動。
23
兒童自行車品質要求(物理性)-共12項
品質要求
試驗項目
衝擊試驗(落錘)
4. 車架/
前叉組件 衝擊試驗(車架/前叉組件前倒)
依規定方法試驗, 車架/前叉組件應不破裂,
或試驗前後(兩軸)中心線間之永久變形應在10
mm 以下。
依規定方法試驗, 車架/前叉組件應不破裂,
試驗前後(兩軸)中心線間之永久變形應在10
mm 以下。
前叉上安裝前輪軸的槽口或其他的前輪軸定位
裝置應為當前輪軸或軸檔緊貼在槽口的頂部
時, 前輪應位於前叉的正中位置。
5. 前叉
輪圈偏轉公差
6. 車輪
國家標準
轉動精度
徑向偏轉公差
軸向偏轉公差
偏轉公差係代表組合完成後,在沒有軸向位移
情況下轉動一周, 輪圈位置的最大允許偏差
(即指示器的最大動程)。
在輪圈上的適當一點沿輪圈作徑向量測時,其
偏轉量應在2 mm 以下。
在輪圈上的適當一點沿輪圈作軸向量測時,其
偏轉量應在2 mm 以下。
24
兒童自行車品質要求(物理性)-共12項
品質要求
試驗項目
車輪零件應予對準, 使輪胎與車架、前叉、
擋泥板或擋泥板附件之間的間距應在6 mm 以
上。
間距
組裝完成後的車輪依規定方法試驗時, 其任
何零組件不應損壞, 輪圈上掛重點的永久變
形應在1.5 mm 以下。
靜載重試驗
總則
6. 車輪
車輪夾持力
國家標準
前輪夾持力
後輪夾持力
車輪應用螺帽固緊在車架和前叉上,並依製造
廠推薦的方法經調整後, 應符合前、後輪夾
持力之要求。車輪輪軸螺帽的最小拆卸扭矩應
爲製造廠推薦的旋緊扭矩的70 %。
沿前輪的拆卸方向, 在前輪軸兩側對稱地施
加一個500N 的拉力, 爲時30 s, 前輪軸和前
叉之間應無相對位移。
沿後輪的拆卸方向,在後輪軸兩側對稱地施加
一個1000N 的拉力, 維持30 s, 後輪軸和車
架之間應無相對位移。
25
兒童自行車品質要求(物理性)-共12項
品質要求
試驗項目
最大充氣壓力
7. 外胎與
內胎
充氣輪胎和輪圈的配合
國家標準
製造廠推薦的最大充氣壓力值應永久性地標記在
外胎的側面, 輪胎裝上車輪後應易於被看到。非
充氣輪胎無此要求。
外胎和內胎應與輪圈的設計相匹配, 將輪胎充氣
到製造廠推薦的最大充氣壓力的110 %時,5 分鐘
後,外胎仍應包合在輪圈上。
踏板之腳踏面在安裝後,
踏板面
不得晃動。踏板應能繞
踏板軸轉動自如。
踏板的上下二面應都有腳踏面或有一個認定的腳
踏面,且腳踏面能在騎乘者的腳下自動地翻轉。
童車上無載重,
8. 踏板和
踏板/曲柄
組件
離地間距
卸下輔助輪後, 一踏板處於其
最低位置且腳踏面與地面平行(如果只有一個腳踏
面,則該腳踏面應朝上), 童車應能由垂直位置向
一側傾斜20°而踏板不碰地。
如果裝有後避震器之童車,應將童車直立並在座
墊上加質量30 kg的載重使彈簧壓縮, 固定後避震
器在此一位置上, 移除載重, 測量踏板之離地間
距,其測得之離地間距應符合前述要求。
足尖間距
童車的踏板和前輪胎或前擋泥板(在轉到任意位置
時)間的間距應在89 mm 以上。間距的量測方法應
從任一踏板中心向前平行於童車的縱軸線, 量到
輪胎或擋泥板掃過的弧線, 取其最小者。前叉得
設計成可安裝前擋泥板,但若未設計安裝前擋泥
板者,其測得之足尖間距應在100 mm 以上。
踏板間距
26
兒童自行車品質要求(物理性)-共12項
品質要求
試驗項目
8. 踏板和踏
板/曲柄組件
踏板/曲柄組件動態試驗
國家標準
依規定方法試驗,踏板和曲柄的螺紋應不破裂。
限制尺寸
座墊、座墊支架或座墊附件的任何部分, 從座墊面與座管
軸線之交點起, 都不能超過座墊面以上125 mm。
座管
座管上應有一永久性標記, 清楚地表示座管插入車架的最
小深度。插入標記從座管底部的全直徑處量起應不小於座
管直徑的兩倍。
座墊調節夾
依規定方法試驗時,座墊零件對於座管或座管對於車架應
無永久性的位移。座墊設計得在座管的垂直平面內用軸銷
連接的非夾緊式的座墊零件,則允許在設計參數範圍內相
對於座管稍有轉動,並應通過規定試驗, 而無其他明顯的
永久性位移。
座墊的強度
依規定方法試驗時,或座墊面、或塑膠底板不應與鋼質底
架分離, 座墊零件也不應有破裂或出現永久性扭曲。
9. 座墊
27
兒童自行車品質要求(物理性)-共12項
品質要求
試驗項目
國家標準
依規定方法試驗,驅動系統的任何零件都不應有破裂或永久變形, 其
驅動功能亦不能受到影響。
10. 驅動系
統靜態載重
試驗
童車的座墊最大高度在560
mm 以上者, 應裝有一個盤鏈蓋或其他
的防護裝置, 用以遮住鏈條和大齒盤上嚙合部的外表面。在鏈條置於
大齒盤上時,盤鏈蓋應在直徑方向上超出鏈條的外側面。除盤鏈蓋外
的其他防護裝置,則遮蔽範圍應延伸到鏈齒初始進入鏈條兩外片的那
一點之前至少25 mm 處。
童車的座墊最大高度未滿560 mm 者應裝有一全鏈蓋,它必須完全
遮住鏈條、大齒盤和飛輪的外表面及其邊緣部分, 還要遮住大齒盤、
鏈條和大齒盤嚙合部位的內側。
11. 鍊蓋
自童車車架中心線至每個輔助輪的垂直平面的水平距離應在175mm
尺寸
12. 輔助
輪
以上。
童車垂直放置在水平平面上時, 每個輔助輪與地面間的間距, 應不
超過25 mm。
垂直載重試驗
依規定方法試驗, 在載重作用下所產生的撓曲和永久變形應分別在25
mm 和15 mm 以下。
縱向載重試驗
依規定方法試驗,其永久變形應在15 mm 以下。在試驗過程中, 輔
助輪組件的任何零件均不應破裂。
28
四、檢驗標準

CNS 4797 玩具安全(一般要求)

兒童自行車之可塑劑安全要求
依CNS 15138〔塑膠玩具中鄰苯二甲酸酯
類可塑劑檢驗法〕之規定,玩具及嬰幼兒
產品中所含可塑劑,鄰苯二甲酸雙-2-乙基
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鄰苯二甲酸
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
(DID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等6
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可塑劑(Plasticizer)及其
混合物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 重量
比)。
29
中文標示
兒童自行車及其包裝中應具備中文標示或附中文說明書, 以指引消費
者作正確之選擇, 其規定如下。
 兒童自行車標示所用文字, 應以中文為主, 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
 兒童自行車於流通進入國內市場時,生產、製造商或進口商應標示
下列事項。
★商品名稱。
★生產、製造商或進口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
★兒童自行車標示內容。
(1) 主要成分或材質。
(2) 座墊最大高度、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依法定度量
衡單位標示。
(3) 製造日期。
除上述標示事項外, 並須注意商品標示法相關法令規定。
30
中文標示(續)

商品標示法


國家標準



屬強制性規範,為政府執行相關公權力之依據
屬自願採行,是否引用依使用者意願為之
惟經商品檢驗法引用時(即公告為商品強制檢驗之依據時),即
屬強制性規範
結論:

兒童自行車商品之標示應同時符合商品標示法及國家標準
(CNS 14976)之標示規定
31
中文標示(續)
「商品標示法」第9條
國家標準CNS 14976
兒童自行車商品中文標示
商品名稱
商品名稱
商品名稱:依產品型錄之名稱標示
主要成分或材料
主要成分或材質
材料:如鋼、鈦合金等金屬材料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
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
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座墊最大高度、淨重、容量、數
量或度量等;依法定度量
衡單位標示。
座墊最大高度(如50cm或500mm)、
商品淨重(如12kg)、承載重量(如可載
重30kg以上之重量) 、數量(台)
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
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
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生產、製造商或進口商名稱、電
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
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
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
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及商品原產
地。
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
製造日期
製造日期(包含年/月/日)
:(例)2011/9/30
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
示之事項
(消費者服務電話或申訴電話同製造商
或進口商電話)
32
中文標示位置及時間點

標示位置


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
標示時間點


輸入前或出廠前
輸入具結先行放行後
33
兒童自行車說明書
每輛童車應附有一套中文說明書, 內容應包含下列各項。
 騎乘前之準備: 說明怎樣調節座墊高度和手把,使其適合於兒童騎乘
者。
 警告標示應予以說明。
 說明將手把、車手把立管、座墊、座管和車輪的固緊件旋緊之方法。
 潤滑: 潤滑部位、潤滑周期及推薦潤滑用油。
 說明調節鏈條或其他驅動機構之方法。
★煞車調整及煞車皮更換的建議。
★變速器的調整。
★輔助輪的安裝、調整和拆卸。
★常用配件: 即外胎、內胎和煞車夾器之調整。
★安全騎乘須知: 戴上頭盔、定期檢查煞車、輪胎、胎壓及操縱。
★如提供需自行安裝的零件, 則應說明裝配方法。
★製造廠認爲須作說明的其他事項。
34
五、檢驗方式
檢驗方式
逐批檢驗
符合性聲明
監視查驗
管理系統
監視查驗
逐批查核
驗證登錄
模式1、2 、 3 、 4 、 5 、 6 、 7
逐批查驗
抽批查驗
產品特性
書面核放
監視
35
檢驗方式(續)
 檢驗方式:雙軌並行制
一、監視查驗:依據「商品監視查驗辦法」辦理
二、驗證登錄(模式二加三):依據「商品驗證登錄辦法」辦
理
 模式二:代表樣品+技術文件→型式試驗報告
 模式三:確保及聲明產品與模式二之原型式一致
36
六、監視查驗


實施監視查驗之商品,應由報驗義務人向標準檢驗局報
請監視查驗(報驗),取得查驗證明
辦理流程


報驗 → 檢驗 → 發證
報驗之起始時間點:


進口商品
 進口報單之進口日期(到港日期)在檢驗實施日期(含)之後者
 例如:檢驗實施日期為100年10月1日,進口日期為100年10
月1日及以後者,均應報請監視查驗
國內產製商品
 出廠日期在檢驗實施日期(含)之後者
廠商於100年10月1日(不含當日)前出廠或進口者,於本局查察時可提出發票
、出貨證明或進口報單等證明文件者,免申請報驗。
37
監視查驗-檢驗執行方式說明

逐批查驗:


抽批查驗:


商品報驗後,每批皆須經現場查核包裝、外觀與標示等項目、
取樣及檢驗,符合後發給查驗證明
商品報驗後,依規定比例採隨機抽批檢驗,抽中批須經現場查
核包裝、外觀與標示等項目、取樣及檢驗,符合後發給查驗證
明。但未抽中批者,採書面核放
書面核放:

商品報驗後,經書面審查符合者,發給查驗證明;必要時,得
現場查核包裝、外觀及標示等項目或取樣檢驗
38
監視查驗-檢驗執行方式說明(續)

實施監視查驗之商品,得依商品特性或經逐批
查驗一定批數符合規定者,採行逐批查核、抽
批查驗、書面核放或監視之方式為之。
★同產地、同廠牌(或同廠場)及同一商品分類號列之兒童
自行車:
首3批逐批查驗符合者採每批50%機率抽批查驗,未抽中批採書面核放
連續10批抽批查驗符合者採每批20%機率抽批查驗,未抽中批採書面核放
★抽批查驗抽中批如經檢驗不合格者:
須連續3批3倍量逐批查驗符合後改採抽批查驗,未抽中批採書面核放
39
取樣

取樣數量

針對報驗申請書中數量最多之單一項次商品抽
取1件樣品檢驗(若項次數量相同者改採隨機抽
取一台)。
★檢驗不合格之重新報驗案件:
檢驗不合格之重新報驗案件,取樣數量按重新報驗項次數量
最多及次多之兒童自行車商品各抽取一台;惟經檢驗不合格
之項次,經監督改善後重新報驗者,則屬必抽中檢驗項次,
另須依重新報驗項次數量次多之兒童自行車商品抽取一台 。
40
監視查驗 - 檢驗項目

適用逐批查驗及抽批查驗之商品
 物理性安全要求
★重點檢驗項目(7項):
煞車、鍊蓋、輔助輪、車手把及座墊之可塑劑、中文標示、中文說
明書。
★監測檢驗項目(9項隨機選取2項):
1. 一般要求
2. 車手把的操作
☆依據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第21
3. 車架/前叉組件
條規定:取得指定試驗室核發
4. 前叉
之型式試驗報告者,僅需現場
5. 車輪
查核包裝、外觀及標示符合後,
6. 外胎和內胎
發給查驗證明。
7. 踏板和踏板/曲柄組件
8. 座墊
9. 驅動系統靜態載重試驗
41
•重點檢驗項目
監視查驗-示意圖
不合格
逐批查驗:約7天
檢驗首3批;不合格部分連續3批3倍
量合格
抽批查驗
50%隨機抽批( OK)
連續10批符合者 採20%隨機抽批
抽中批:
約7天
重點檢驗項目
監測檢驗項目
•監測檢驗項目
不合格
後市場管理
未抽中批:1天
書面核放
備註:檢驗時限:取樣之樣品送達檢驗單位起◎個工作天內。
42
監視查驗-報驗

報驗:


時機:
 輸入商品於最後港埠啟運後,向到達港埠之檢驗機關報驗
 國內產製商品於出廠前,向生產地之檢驗機關報驗
辦理方式:
 填具報驗申請書




下載:首頁(http://www.bsmi.gov.tw) → 下載與申辦 → 商品檢驗業務 → 「輸入商
品報驗申請書」或「國內產製商品報驗申請書」
依報驗數量申請核發「C」字軌商品檢驗標識
備妥應繳檢驗規費
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證明文
件(首次報驗)、其他檢驗必要文件
43
認識商品檢驗標識
圖式
(商品安全標章)
尺寸:約2.3cm x 1.3cm
(J) C1
商品檢驗標識
1052790
(字軌+流水號)
44
先行放行申請-監視查驗
依據商品先行放行辦法第3條規定
採監視查驗之商品報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先行
放行:
前項第三款之情形,同一報驗義務人之同種類商品,以核准一次為限。但已
申請型式試驗、型式認可或情況特殊,經標準檢驗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檢驗處理期間五日以上。
未依本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標示(尚未貼標識者)。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商品,未取得型式認可。
體積龐大、需特殊取樣工具、種類繁多或其他特殊情況無法在機場、碼頭倉
庫取樣。
須改裝、調整、加工或分裝。
不合格商品經核准得改裝、調整或加工重新報驗。
未完成品。
全拆散或半拆散之商品。
液、氣態石油製品。
其他經標準檢驗局認有先行放行必要。
45
先行放行申請-驗證登錄
依據商品先行放行辦法第4條規定
採應施驗證登錄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先行
放行:
依前項第二款申請先行放行者,同一報驗義務人之同種類商品,以核准一次
為限。但情況特殊經標準檢驗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已取得驗證登錄,未依本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標示(尚未貼標識者) 。
已申請而未取得驗證登錄
46
先行放行申請(續)
商品經原受理報驗之檢驗機關同意先行放行
者,其報驗義務人應於完成相關作業後,通
知檢驗機關(構)至貨物儲存地點執行查核
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取樣及封存 。
47
七、驗證登錄-流程簡圖
取得型式試驗報告
(模式二)
提出符合型式聲明書
(模式三)
申請登錄
取得驗證登錄證書
自印商品檢驗標識
48
驗證登錄-特色



自行標印商品檢驗標識
申請人:得憑驗證登錄證書逕行運出廠場
或辦理通關,不必逐批報驗
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有效期屆滿得申請
延展一次
49
驗證登錄(續)

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模式

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申請人或其生產廠場應提出其
產品之代表樣品及相關技術文件,向本局認可之指定
試驗室取得符合檢驗標準之型式試驗報告。

符合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申請人應確保及聲明其生
產廠場所製造之產品與模式二之原型式一致。
50
驗證登錄-型式分類
1. 同型式:
同廠牌之兒童自行車產品。
2. 主型式及系列型式:
由同型式中任選商品款式最複雜且車輪尺寸最大之兒童
自行車當主型式(如加裝輔助輪、變速功能、避震裝置、
快拆裝置等),主型式以外之其餘不同型式兒童自行車商
品為系列形式。
51
驗證登錄-型式分類(續)
試驗項目:
1. 主型式檢驗:
物理性安全要求【共12項】、車手把及座墊可塑劑、「中文
標示」及「中文說明書」 。
2. 系列型式檢驗:
物理性安全要求【共6項】
一般要求(銳邊、突出物)
煞車
車架/前叉組件
鍊蓋
車手把
輔助輪
「中文標示」
「中文說明書」
52
驗證登錄-型式試驗(續)
 型式試驗費用:依其收費標準
1. 物理性安全要求(12項)+車手把及座墊可塑劑+
中文標示+中文說明書
新臺幣48,000元
2. 物理性安全要求( 6項)+中文標示+中文說明書
新臺幣18,000元
參考來源: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53
驗證登錄-型式試驗(續)

辦理型式試驗應檢具之技術文件與樣
品:







兒童自行車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
兒童自行車商品型錄(含型號、外觀及結構)。
兒童自行車商品彩色照片(包括兒童自行車商品實際尺
寸;請檢附前、後、左、右、上側之4吋x6吋照片)。
商品組立圖及零組件清單(包括規格、大小及材質等) 。
中文說明書(依據國家標準CNS 14976規定之說明書)。
中文標示樣張。
樣品:應檢送主型式及系列型式之每種兒童自行車樣品
至少各一台,惟必要時指定試驗室得要求提供相關樣品
以供確認。
54
驗證登錄(模式二加三)申請作業流程
型申
式請
試
驗
申請人
型式試驗單位
技術文件
與樣品
出具型式
試驗報告
辦理時間:7天
轄區分局
主型式:
物性:12項
車手把、座墊可塑劑
中文標示
中文說明書
驗申
證請
登
錄
檢標
驗印
標
識
後管
市理
場
1.申請書、
2.型式試驗報告、
3.符合型式聲明書
4.指定之相關資料
及技術文件
市場
系列型式:
物性:6項
中文標示
中文說明書
1.審查核可
2.核發驗證
登錄證書
辦理時間:7天
自行在商品本體
上標印商品檢驗
標識
市場監督
逕行運出廠場
或辦理通關銷售
(不必逐批報驗)
「驗證登錄商品檢驗標識」標示說明

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及識別號碼所組成,識別號碼於核發
之驗證登錄證書中載明。

製作標識時,識別號碼應緊鄰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
圖
R3A001
R3A001

式
識別號碼
(共六碼)
商品檢驗
標
識
商品檢驗標識應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之規定標示於商
品本體上。
八、標示規定

商品本體上應貼附:

商品檢驗標識: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
C字軌及流水號(本局印製):監視查驗
 R字軌及指定代碼(自行印製) :驗證登錄

57
商品檢驗標識-標示位置

商品本體明顯處(鄰近銘版、商標或廠牌)
58
九、收費
規費
檢驗費
審查費
登記費
檢驗方式
檢驗標識:
C字軌(2角/枚)
M字軌(自印)
逐批查驗 進
抽批查驗
口:起岸價格(CIF)
2.5/1000
國內產製:廠場批售未稅價格
2.5/1000
每批最低費額為新臺幣500元;每
批檢驗費超過新臺幣10萬元者,
超過之部分減半計收
監視查驗
驗證登錄
模式
二加三
型式試驗費用:
主型式:依試驗室收費辦法
系列型式:依試驗室收費辦法
商品檢驗標
識費
1.每一型式
5000元
2.系列型式
每件3000元
年費:
每一型式
2000元
臨場費
500元
檢驗標識:
自印
59
九、收費-監視查驗計算
規費
檢驗費
審查費
登記費
檢驗方式
逐批查驗 進
抽批查驗
監視查驗
計算方式
口:起岸價格(CIF)
2.5/1000
國內產製:廠場批售未稅價格
2.5/1000
每批最低費額為新臺幣500元;每
批檢驗費超過新臺幣10萬元者,
超過之部分減半計收
假設A公司進口中國大陸產品1批,每批
300台,1台CIF未稅價1000元,總計
300,000元。
檢驗費
=300,000/1,000X2.5=
750元
商品檢驗標
識費
臨場費
檢驗標識:
C字軌(2角/枚)
M字軌(自印)
500元
300X0.2元
=60元
500元
$1,310元
60
十、罰則

商品檢驗法第59條


商品檢驗法第60條


違反標示之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
元以下罰鍰。
違規逃檢: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
罰鍰。
商品檢驗法第63條

未限期停止進出口或生產、運出廠:處新台幣
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61
十一、列檢時程


兒童自行車產品預訂自100年10月1日起列檢。
相關資料下載位置:
標檢局首頁(www.bsmi.gov.tw)/台北總局/業務專區/商品
檢驗業務/兒童用品檢驗園地
62
業者疑問
Q1:假設業者委託他人製造,其報驗義務人之認定?
A1:
監視查驗
 情況1:
商品在國內產製時,報驗義務人為產製者,但商品委託他人產製並以委託者名
義銷售時,報驗義務人為委託者。商品為國外產製,報驗義務人為輸入者,但
商品委託他人輸入,並以委託者名義銷售者,報驗義務人為委託者。
假設A廠商向B廠商購買商品(非專屬A廠商商品),則報驗義務人為B廠商。
假設A廠商委託B廠商製造商品,並以B廠商名義銷售,報驗義務人為B廠商。
假設A廠商委託B廠商製造A廠商商品,並以A廠商名義銷售,報驗義務人為A廠
商。

情況2:
若A廠商向B廠商購買商品,該商品經B送驗合格後,而A將符合規定之商品於
進入市場前,為銷售目的而修改,報驗義務人為修改者(A廠商)。
63
業者疑問
A1:
驗證登錄

情況1:
驗證登錄名義人同監視查驗之報驗義務人定義。
1. 假設A廠商向B廠商購買商品,則驗證登錄名義人為B廠商,並可同意以A廠
商名義銷售(須填寫驗證登錄商品以他人名義銷售報備通知書),經授權後A廠
商延用B廠商之R字軌及代碼。
2.假設A廠商委託B廠商製造商品,並以B廠商名義銷售,驗證登錄名義人為B廠
商,並可同意以A廠商名義銷售(須填寫驗證登錄商品以他人名義銷售報備通
知書),經授權後A廠商延用B廠商之R字軌及代碼。
3.假設A廠商委託B廠商製造A廠商商品,並以A廠商名義銷售,驗證登錄名義人
為A廠商。

情況2:
A廠商向B廠商購買或委託B廠商製造,倘由B廠商申請驗登錄,B廠商可授權A
廠商以B廠商名義進口(須填寫商品驗證登錄進口通關授權書,通關時給予通關
代碼),並可同意以A廠商名義銷售(須填寫驗證登錄商品以他人名義銷售報備
通知書),經授權後A廠商延用B廠商之R字軌及代碼。
64
業者疑問
Q2:目前是否有兒童自行車指定試驗室可申請型式試驗報告?
A2:目前已有自行車中心(塑膠中心-可塑劑檢驗)可申請型式試驗
報告。
Q3:為何標準檢驗局要強制列檢兒童自行車商品,本公司已有相
關品保制度?
A3:本局於100年3月間辦理兒童自行車市場購樣檢驗,檢驗結果
顯示有90%國內或進口兒童自行車物理性、車手把及座墊可塑
劑及中文標示不符合國家標準及商品標示法之規定,為保護消
費者之健康與權益,本局特規劃將兒童自行車列為強制檢驗項
目。
65
聯絡及詢問窗口

行政規劃:



型式試驗及技術文件:








總局第二組 饒玉珍科長 02-23431769
林明毅技士 02-23434513
總局第六組 顏士雄 技士 02-23431850
基隆分局: 02-24231151
新竹分局: 03-4594791
台中分局: 04-22612161
台南分局: 03-2264101
高雄分局: 07-2511151
後市場管理:總局第五組 02-23431789
國家標準查詢:www.cnsonline.com.tw
66
感謝各位的參與
敬請指教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