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金融穩定委員會 - 國立臺灣大學財務金融學系暨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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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成立金融穩定委員會 - 國立臺灣大學財務金融學系暨研究所

金融風暴後之金融改革
華南商業銀行
總經理 王濬智
2010.12.10
簡 歷
• 王濬智
• 現任:華南商業銀行總經理
• 學歷:台灣大學經濟系、政治大學經濟研究所碩士
中華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博士
• 經歷:
 銀行公會秘書長
 安泰商業銀行總經理、副董事長
 中央信託局總經理
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總行資深副總經理
 合作金庫銀行總稽核
 財政部金融局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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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要
壹、前言
……………………………… P4
貳、調整金融監理架構
……………… P7
參、推動資本及流動性管理新制 ……… P12
肆、重建市場規範
…………………… P17
伍、強化消費者保護機制
陸、改進薪酬制度
…………… P21
…………………… P24
柒、加強國際監理合作 ………………… P27
捌、結論
3
……………………………… P29
前言
•「全球化」的趨勢浪潮,使得各國在政治、
經濟、科技、勞動、生態環境..等面向有了
系統性的交互影響。
•金融全球化及自由化發展下,金融機構的業
務愈趨複雜,金融商品更為多元,國際間資
本的流動更為頻繁。
•2008年全球金融海嘯成為兩種法規管制時代
的分水嶺。
自由市場主義
限制監理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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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性強化金融監理
及風險管理
後金融海嘯時代
•美、英、歐盟、G20高峰會及巴塞爾銀
行監理委員會(BCBS ,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相繼提出金融改革計畫,以期修正過去
金融部門和金融監管措施的不足,並重
建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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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風暴後之金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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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金融監理架構
推動資本及流動性管理新制
重建市場規範
強化消費者保護機制
改進薪酬制度
促進國際監理合作
調整金融監理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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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金融監理架構
• G20高峰會:
– 成立金融穩定委員會(FSB, 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其前身為金融穩定論壇(FSF, 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
– 主要宗旨在於針對經濟體系可能面臨的風險提出預警
,通報金融市場可能發生的危機和因應措施
– 轄下設立管理小組,審查大型跨國之金融機構,並於
國際貨幣基金(IMF,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合作
,以維護金融系統之穩定。
– 檢視各會員國執行金融改革措施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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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金融監理架構
• 歐盟:
– 成立歐洲系統風險委員會(ESRC, European Systemic
Risk Council),監理總體歐盟之風險,對金融體系的
借貸、資本準備與流動性狀況,提出風險警告與建議
;
– 成立歐洲金融監理機制(ESFS, European System of
Financial Supervisors),管理個別國家金融風險
• 轄下包括各國的金融監督部門及三個新的歐洲監管
機構,分別監管銀行、證券及保險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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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金融監理架構
• 美國:
– 新設金融穩定監視委員會(FSOC, Financial Services
Oversight Council),為跨部會聯繫機制,以確認、監
控及處理大型複雜金融機構、商品及業務可能引起之
系統性危機。
– 擴大聯準會(Fed)職權
• 與金融穩定監視委員會(FSOC)密切合作,對足以危及金
融體系穩定之大型金融機構,訂定更嚴格之監理標準。
• 系統性重要非銀行(如Morgan Stanley、AIG)由聯準會監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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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
調整金融監理架構
– 裁撤金融監理總署(FSA,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廢除現行財政部、英格蘭銀行(BoE, Bank of England)及
金融監理總署(FSA)三方監理制度。
– 財政部:掌理經濟及金融政策
– 英格蘭銀行(BoE):掌理貨幣政策,轄下設立
• 金融政策委員會(FPC, Financial Policy Committee):負責
監督總體經濟穩定
• 審慎監理總署(PRA,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個
別金融機構之監理。
– 金融危機發生時,英格蘭銀行(BoE)負責流動性保障措
施之運作、問題銀行之監理及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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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資本及流動性
管理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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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資本質量管理
• BCBS(2009.12)Strengthening the resilience
of the Banking sector
• 質的要求
– 第一類資本主要須由普通股及保留盈餘組成
– 具贖回機制之創新型混合性資本工具將逐步被取消
• 量的要求:增提緩衝資本
– 留存緩衝資本:確保壓力情境下具備吸收損失的能
力。
– 抗景氣循環緩衝資本: 各國主管機關評估銀行過度
擴張信用時得要求增提。
– 附加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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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資本質量管理
• BCBS(2010.9) :Higher global minimum capital
standards -Basel III
• 量的要求
普通股權益
第一類資本 資本適足率
(%)
最低
資本
Basel
2
2
Basel
3
4.5
留存
緩衝
資本
監管
標準
最低
資本
監管
標準
4
2.5
7.0
6
最低
資本
抗景氣
監管 循環緩
標準 衝資本
8
8.5
8
10.5
0-2.5
• 採漸進式導入,普通股權益比率及tier 1比率預計2015.1達到
4.5%及6%;留存緩衝資本預計2019.1達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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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資金流動性管理
• BCBS(2009.12): International framework for liquidity,
risk measurement, standards and monitoring-
consultative document
• 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訂定國際一致的金融機
構流動性風險監理指標:
– 「流動性覆蓋率」:確認銀行維持足夠之未設質且高品質之資
產,能在流動性壓力情境下順利變現,符合30天期之流動性
需求。
– 「淨穩定資金比率」:衡量銀行以長期資金來源支應長期資金
運用之程度。
– 目標分別在於增進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部位之短期及長期復
原力。
– 2012年開始觀察期,2018.1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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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資本適足性管理措施
•引入槓桿比率
–資本計提與信用評等連結,有擴大順景氣循環效果
。故輔以財務報表為基準之槓桿比率,限制資產相
對於資本之成長,避免金融機構在景氣好時過度擴
充信用。
•提高對交易簿、資產證券化及資產負債表外項
目暴險之資本要求。
•精進壓力測試機制
–考慮資金市場及資產市場同時發生壓力,以及市場
流動性降低對暴險評價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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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市場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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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市場規範
• 強化對大型金融機構之監管及問題處理機制
– 提高資本適足、財務槓桿、流動性及風險管理等監
理標準
– 建立有秩序的清算機制,大型且複雜之金融機構須
定期提交破產清理計畫
– 事前提撥風險準備金,破產清算損失不再由納稅人
支付。
• 提升對證券化市場之監管
– 增加市場透明度
– 自留風險(risk retention) : 創始機構及發行機構共同
一定比率之信用暴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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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市場規範
• 強化衍生性商品管理
– 定型化之商品轉往交易所和清算中心
– 要求銀行將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移往獨立的子公
司承作
• 將信用評等機構納入監管
– 每年辦理實地查核,並公開檢查報告
– 對結構型商品的評等應與一般債務工具區隔
– 充分揭露評等追蹤紀錄及形成評等過程之假設和資
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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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市場規範
• 對沖基金和私募基金及經理人應註冊登記
– 申報財務槓桿、放空交易部位等資訊
– 具系統性風險之私募基金得提高監理層級
• 前瞻性備抵呆帳準備機制
– 金融機構需提列放款預期備抵呆帳準備,將虧損與
信用循環做連結,金融機構於信用放款成長時將增
加提列備抵呆帳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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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消費者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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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消費者保護機制
• 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7/21/2010)
• 美國
– 於聯準會下新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CFPB,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
– 增列相關消費者保護規定
• 包括內部交易費用、信用評分、房貸改革及提高
存款保障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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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化監管金融機構提供之金融產品及服務,
並促進相關產品透明、公平、合理。
強化消費者保護機制
• 英國
– 設立消費者保護暨市場總署(CPMA,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Market Authority)
• 監理所有金融機構之營業行為,包括提供消費
者服務之零售營業行為及批發金融市場之營業
、交易行為。
• 監督消費者金融教育機構(CFEB, Consumer
Financial Education Body)及金融服務賠償機制
(FSCS, 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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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進薪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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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進薪酬制度
• 未將風險、績效與薪酬充分聯結的薪酬制度
,被認為是在本次金融海嘯中,造成嚴重道
德危機的主因,也擴大了順景氣循環的泡沫
效果。
• 甫成立之金融穩定委員會(FSB)已於2009.4
發布「銀行薪酬實務之穩健原則」,就公司
治理改革、薪酬結構之全球標準及更多公開
揭露與透明化等議題,提出原則性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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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進薪酬制度
• 薪酬制度的新主張
– 金融機構董事會應扮演積極角色,對薪酬制度
進行設計、執行和評估
– 薪酬應適度反映其所承擔的風險。薪酬支付時
機應與風險呈現期間相對應;風險要長期間才
呈現者,薪酬就不應在短期間內支付完畢。
– 對於薪酬安排的資訊,應明確、完整和即時地
公開揭露,以利所有關係人及監理機關執行有
效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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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國際監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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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國際監理合作
• 金融穩定委員會(FSB)將與國際貨幣基金
(IMF)合作,扮演穩定國際金融的角色,重視
國際總體面經濟和金融風險的監督與處理。
• 建立跨國監理團體的機制
• 對於跨國境的金融機構,應以母國為核心
,保持緊密的聯繫。
• 發展跨國境銀行危機處理的國際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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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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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建立新的銀行資本和流動性標準(Basel III);
•以政策性架構解決道德危機之風險(SIFIs);
•成立國家、區域至國際等級之全系統監管體系;
•衡量提高核心市場基礎設施;
•加強金融周邊監管(包括OTC衍生性商品市場
、對沖基金和信用評級機構);及
•利用監管工具以提高金融機構的治理標準、風
險管理和資本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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