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物權最適量問題
物權本質與經濟分析:物或權? 簡資修 中央研究院法律所副研究員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合聘副教授 2011/6/20 政法大學中歐法學院 1 物權的幾個理解 債物兩分 v. 可登記財產利益 蘇永欽,〈可登記財產利益的交易自由──從兩岸民事法制的觀點看 物權法定原則鬆綁的界線〉,《南京大學法學評論》,2010年秋季 號,頁16-44。 Merrill & Smith v. R.H. Coase Thomas W. Merrill & Henry E. Smith, Making Coasean Property More Coasean, J. L & Econ. (2011);What Happened to Property in Law and Economics? 111 Yale L.J. 357 (2001) 2011/6/20 區分實益:強化公示制度、物權是否法定、 相鄰關係之決定等 政法大學中歐法學院 2 R. H. Coase的財產權 2011/6/20 頻譜之例(應管制使用設備) 在他人空地放槍之例(應管制槍枝使用) 燈塔之例(政府強制收費) 土地所有權人不得挖掘土石至他處(所有權的有 限性) 污染、噪音之例(損害相互性) 一束權利說?(承繼法律唯實論的說法?) 從資源使用衝突的角度出發:市場或法律(也是 最後的配置) 政法大學中歐法學院 3 Coase的財產權與其經濟學矛盾了? 2011/6/20 何謂Coase的經濟學 比較制度分析:系統 v. 部分;真實 v. 理 想;產權 v. 實體 Coase Corollary之提出一如 Coase Theorem之為名,不能說明財產權的性 質應是「物性」的。 政法大學中歐法學院 4 Coase財產權的三大不足? 2011/6/20 財產權保障不足,減低投資意願? 物權種類未受法律約束(物權自治) 損害因果關係不定 政法大學中歐法學院 5 損害相互性與投資意願 2011/6/20 資源使用衝突,以權利確定解決之。 市場交易 v. 直接分配(智慧財產權採取 市場分配,因為政府不知誰是最佳發明者) 社會產值最大之考量,即意味了最佳的投 資意願。若物理疆界並非最佳的財產權決 定標準,則其即不會是促成最佳的投資誘 因。 政法大學中歐法學院 6 物權法定之死 2011/6/20 Thomas W. Merrill & Henry E. Smith, Optimal Standardization in the Law of Property: The Numerus Clausus Principle, 110 Yale L.J. 1 (2000) 簡資修,〈物權外部性問題〉,《中研院法學期 刊》,8期,頁227-57(2011) Merrill & Smith模型之假設不一致與報導不實。 公示才是核心,政府或市場都是內部化過程的選 項。作為公示制度之實力占有,其效益已經過期 了。 政法大學中歐法學院 7 為何初次分配有安寧權而無日照權? 2011/6/20 台灣民法第793條:原則上不准排放「污染」, 但侵入輕微、依土地形狀或地方習慣,則可以。 無日照權的規定 污染的公地及反公地悲劇 三項例外之解說 陽光遮蔽來自建物,建物有其技術及財務的限制, 另外也避免了反公地悲劇 決策機制之重要(環評、利害關係人參與等) 政法大學中歐法學院 8 物權本質(一) 2011/6/20 單純對於物的支配力,並非物權「權利」本質,因為其不涉及他人, 而權利作為制度必然是涉及了兩人以上。 只有在物之使用(支配力)衝突了,才有界定權利之必要。 物權的內容因此由侵權與契約決定。物、成分、從物以及契約成立 必要之點,係有關於契約;損害相互性,係有關於侵權。 所有權必然以物理疆界為區分,但物理疆界作為解決使用衝突之標 準(定分止爭,此即財產權確定),在社會產值最大化為目標下, 並非完滿,而且是愈來愈不完滿,因為社會變遷愈來愈快速。非物 質的價值不斐(加工,保固期間,定型化約款即規格);侵權不採 結果責任;環境。 物之所有權的開放性來自於法律界權必然有成本之使然,而非來自 其「物性」本質! 政法大學中歐法學院 9 物權本質(二) 債物兩分,一向為法律的主要分類,但從法律權利的本質來 看,其無不同。債權與物權(效力)之區分,在於其公示必 要與可能。公示必要來自權利創設是否造成資源使用衝突, 債權既然是僅存於特定人與特定人間的特定關係,鑑於人之 能力非單一特定, 資源使用衝突並不發生──除非其破產了 ──因此公示即無必要。物權具有對世效力,其藉由公示,避 免了而非增加了資源使用衝突,但公示有其成本,因此限制 了物權的發展。(有體)物的所有權因此也僅是物的權利之 集合而非一獨立實體,物權法定也不再是必然。 2011/6/20 政法大學中歐法學院 10 物權本質(三) 寇斯即從資源使用衝突的角度,說明財產權的發生。 財產權一旦界定了,經過市場交易,資源會有最大 產值;但由於市場交易往往有成本,使得有些交易 無法達成,因此在初次的財產權界定,即應將之分 配給產值最高者。財產權的界定既然來自資源使用 衝突之解決,其必然意味了損害相對性。換言之, 財產權的界定,必然是納入雙面衡量與市場交易成 本之考量。 2011/6/20 政法大學中歐法學院 11 報告完畢 2011/6/20 敬請指教 政法大學中歐法學院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