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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與消保法報告
第六小組
組員: 9834002 程逸涵
9834010 劉瑞君
9834014 歐文萱
9834016 林辰
9834024 邱珮華
9834025 蔡姵柔
9834040 陳靜芬
9834042 何珮綺
9834056 吳婉琪
9834062 邱新勻
聯合行為

意義與規範目的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七條之規定:「本
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
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
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
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
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
活 動 之 行 為 而 言 。 」
聯合行為

1.
2.
3.
4.
5.
構成之要件
行為主體:具競爭關係且在同一產
銷階段之事業
合意方式: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
式之合意
合意內容:共同決定
共同目的
產生結果:足以影響市場
研究案例
中油、台塑石化聯合漲價
案例事實
一、透過媒體預先發布調價資訊
觀察中油與台塑20 次的調價行為,
可看出兩家廠商皆為「同步、同幅」地調
整價格。若無新聞媒體此一預告機制,發
動價格調漲者在無法確切得知競爭對手的
反應時,必定會因顧慮其調價動作會引來
市佔率流失(因為調漲)之疑慮,或是陷
入價格競爭(因為調降),而盡量避免價
格的波動。這也是為何寡占市場中價格呈
現較穩定的原因。
一、透過媒體預先發布調價資訊
職是之故,透過媒體預先發布調價
資訊,中油與台塑便可減少猜測對手反
應的不確定性,順利達成價格資訊的交
換;並藉由雙方一來一往的價格宣告,
共同決定出最後相同的價格調幅,形成
雙方獲利的聯合行為。
二、供油條款


中油與台塑提供給客戶的供油條款,
皆採行「保證最低價格」的承諾。當
一方提供較低價格時,客戶基於自身
利益將會馬上告知另一方,並要求同
等降價。
一方儘管能在此極短的時間差中,竊
取對方的市佔率;但是另一方也會快
速回應,最終還是落入價格戰中。因
此,中油與台塑皆無法利用降價搶奪
對方的市佔率,反而是強化了前述藉
由媒體預告價格的合作行為。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
中油和台塑石化雖然沒有透過契約或協議的
方式約束彼此的價格,但是,已經對價格決
定機制形成了默契,而且是一方先透過在媒
體上發佈消息,讓競爭對手做即時的反應,
過去20次緊密追價行為就足以證明兩大油
商有「默示性的一致行為」。

中油與台塑石化經由「價格預告機制」,中
油先釋放價格調整訊息試探台塑石化,假使
對方宣布跟進,中油就調漲價格;如果不跟
進,中油具有撤回漲價的能力並避免最低價
合約的牽制,使歷次調價都能成功運作。
違反條例一

中油和台塑石化藉由事先公開方式互
相傳遞調整價格資訊的意思聯絡,並
依恃與加油站業者簽定的批售價格
「不高於競爭同業」的供油條款,以
致形成同步、同幅的調價行為,影響
了國內油品市場的價格競爭機制和供
需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對
聯合行為的禁制規定,各處以650
萬元罰鍰。
違反條例二

兩公司受限於最低價合約,為
避免削價競爭,兩敗俱傷,因
而透過聯合行為「同步、同幅、
同時」調整售價。違反公平法
第7條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
式合意,與競爭對手決定商品
價格。
雙方抗辯

我國公平交易法第7條與第14條規定事
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在公平會第
093102號處分書,公平會處分中油公
司與台塑公司,其同幅同時的調價已
構成聯合 行為。然雖有同時同幅的外
部一致性的相同行為,內部是否存在
合意的意思聯絡,是本案爭議之點。
若為一致性行為,則可能違法公平法
第7條聯合行為;若僅只是 有意識的
平 行 行 為 , 則 不 違 法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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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myblog.yahoo.com
/jw!8H8XmfWaBRqhT1vgLUA/article?mid=419
http://idv.sinica.edu.tw/k
ongpin/teaching/micro/grou
p3.pdf
http://etds.lib.nchu.edu.t
w/etdservice/view_metadata
?etdun=U00050402201018010200&from=CATE
&cateid=B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