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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
理論政策與實務
第四篇 防治政策與實務
2016/8/7
朝陽科技大學 社會工作系
1
第十二章
檢察系統回應家庭暴力
王珮玲
2016/8/7
朝陽科技大學 社會工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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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於對警察多面向的探討,在國外的研究文籍
中,有關檢察官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上的角色及
影響是較少被探討的。
朝陽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翁樹澍老師
家庭暴力 第十二章 檢察系統回應家庭暴力 上課講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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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檢察官之角色功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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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到家庭暴力防治法公布施行後,明文賦予檢
察官一些工作(諸如請保護令、偵查違反保護令罪
案件),爾後,對檢察官之角色功能開始有了一些
討論。
朝陽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翁樹澍老師
家庭暴力 第十二章 檢察系統回應家庭暴力 上課講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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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檢察官之角色功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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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官之被動反應
一直到1970年代末期,美國的檢察官仍主張家庭
暴力案件不適合用刑事司法程序來處理,主要原
因是檢察官普遍認為家庭暴力案件大都是輕微的
案件,而且許多被害婦女到最後都會撤回告訴,
因此,檢察官對家庭暴力案件較傾向採不干涉態
度。
朝陽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翁樹澍老師
家庭暴力 第十二章 檢察系統回應家庭暴力 上課講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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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檢察官之角色功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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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美國著名學者Ford指出、檢察系統代
表國家執行法律,基本上,檢察官起訴案件的目
的是要使犯罪者得到法律制裁,而為了達到這個
目的,檢察體系在考慮相關政策與實施程序上均
會朝:
1.減少案件量
2.擴大案件有罪判決結果等兩方面思考
朝陽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翁樹澍老師
家庭暴力 第十二章 檢察系統回應家庭暴力 上課講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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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檢察官之角色功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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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察體系之改革
但自八○年代中期以後,由於許多警察機關開始
改變其家庭暴力防治策略,對家庭暴力加害人改
採逮捕政策後,其期以來檢察系統之被動回應方
式立即受到影響。
朝陽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翁樹澍老師
家庭暴力 第十二章 檢察系統回應家庭暴力 上課講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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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檢察官之角色功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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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美國檢察總長之家庭暴力專案小組在其報
告中即針對檢察系統提出四點改革建議
1.檢察機關應設立特別單位來處理家庭暴力案件,
且檢察官應儘可能一案到底(vertical prosecution)
2.在檢察官起訴前,被害婦女無須正式對加害人
提出告訴,除非法律有強制性之規定。
3.在審前聽證會上,除非必要,檢察官應儘可能
不要要求被害婦女出席作證。
朝陽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翁樹澍老師
家庭暴力 第十二章 檢察系統回應家庭暴力 上課講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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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檢察官之角色功能(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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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假如加害人末被羈押,考量被害人之需要,檢
察官應報告法官核發禁制令,禁止加害人擴近被
害人,作為釋放之附帶條件,假加加害人違反此
釋放條件,則撤銷釋放。
前述第一項建議,旨在彰顯並強化檢察系統對家
庭暴力案件之回應能力;第二項建議則是減輕被
害人控訴加害人之責任負擔;第三項建議是彰顯
檢察系統對於被害婦機女之保護;最後一項建議
則是對於進行中案件之被害人提供立即且週全的
安全保障。
朝陽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翁樹澍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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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檢察官之角色功能(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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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察官之角色功能
檢察官在刑事司法系統扮演的角色主要是犯罪偵
查及提起公訴,依據我國法院組織法第六十條之
規定,檢察官之職權為:
1.實施偵查、提起公國、實行公訴、協助自訴、
擔當自訴及指揮刑軍裁判之執行
2.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在家庭暴力案件事,
涉及檢察官職權者,包括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
令罪案件之偵查及起訴。
朝陽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翁樹澍老師
家庭暴力 第十二章 檢察系統回應家庭暴力 上課講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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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檢察官之角色功能(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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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實務上偏誤之看法,基本上是輕忽了檢察官
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上的功能所致。檢察官在預
防家庭暴力案件上至少具有下列三項功能:
1.起訴加害者,使加害人可能會因懼怕未來的刑
事處罰而克制自己之暴行
2.利用法院的力量來強制加害人接受處遇及遵守
法院所令之各種命令(刑事保護令)
3.激力(empower)被害人 ,讓被害人有信心報
採取各種策來保護自己的安全。
朝陽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翁樹澍老師
家庭暴力 第十二章 檢察系統回應家庭暴力 上課講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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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檢察官之角色功能(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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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欲彰顯檢察官從中所扮演之角色,也
要思考:
1.因為我國對於家庭暴力案件並末採取「逮捕優
先」(pro-arrest policy)之刑事政策,致使家庭暴
力案件循刑事程序處理之比例不高。
2.如果警察人員對違反保護令罪案件處理不力的
話,檢察官所能主動介入者也屬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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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檢察系統回應家庭暴力之現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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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任第一線之處理,而檢察官則扮演案件是否
往前進入到司法審判程序之守門人角色(Ford and
Regoli),檢察官必須直接與警察、被害人、證人、
加害人及法官等接觸互動,再加上檢察官對於案
件是否聲請聲請保護令、是否對加害人附條件釋
放、是否起國、是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是否適
用緩起訴等。
朝陽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翁樹澍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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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檢察系統回應家庭暴力之現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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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與矯治系統之職責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檢察與矯治系統在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上,職責有下項各項:
(一)聲請民事保護令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法院聲
請通常保護令、一般暫時保護令及緊急暫時保護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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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檢察系統回應家庭暴力之現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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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程序之執行與指揮
有關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遭警察人員逮捕後,或
加害人家庭暴力罪嫌疑重大
(三)命被告遵守釋放條件
家庭暴力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
詢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而逕命具保、責付、
限制性居或釋放者,檢察官或法院得附下列一款
或數款條件命被告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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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檢察系統回應家庭暴力之現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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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命遷出被害人住居所
禁止對被害人為直接或間接之騷擾、接觸、通話
或其他聯絡行為。
其他保護被害人安全之事項。
(四)指揮司法警察執行「刑事保護令」
(五)家庭暴力罪與違反保護令罪案件之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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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檢察系統回應家庭暴力之現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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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主動對家庭暴力案件之被害人提供關於其得
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當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等
相關資訊。
2.檢機關應提供被害人及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
措施。
3.檢察官對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之訊間,應以懇
切態度耐心為之。
4.被告所涉家庭暴力罪屬告訴仍論之罪時,為使
被害人免受被告脅迫,檢察官應儘量避免勸導息
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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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檢察系統回應家庭暴力之現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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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檢察官認家庭暴力案件被告犯罪情節輕微,而
衡量是否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時,應充分考量被
害人之安全問題,並宜聽取輔導被害人或被告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6.檢察官偵辦家庭暴力案件,認有必要傳訊被告
或被害人之未成年子女作證時,應盡量採隔別訊
問,並注意其情緒變化,避免使其受過度之心理
壓力。
7.檢察官開庭或製作書類時,應注意有無對被害
人住所予以保密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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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檢察系統回應家庭暴力之現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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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矯治機構內之處遇
對於犯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案件之被告,
經判決確定入矯治機構服刑。
(七)辦理在職教育並建立聯繫網絡
為使相關司法人員建立正確認知,法務部應辦理
防治家庭暴力之在職教育,防治中心、警察、衛
生、教育等防治家庭暴力有關機關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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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檢察系統回應家庭暴力之現況(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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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察官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情形
(一)檢察體系處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數呈遞減現象
自家庭暴力防治法公布以來,我們發現檢察官真正
處理之家庭暴力案件並不多,家庭暴力案件通報數
及聲請保護令案件均呈直線成長,唯有家庭暴力之
刑事案件數呈現下滑,而傷害罪告訴仍論之罪,被
害人可能以選擇聲請保護令維護自身安全,而捨刑
事告訴程序?或者係因為刑事告訴程序之結果判決
過輕,致被害人覺得毋需耗費精神走刑事訴訟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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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檢察系統回應家庭暴力之現況(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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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偵查終結之家庭暴力案件以不起訴處分佔最
多數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之家庭暴力案件事,
以不起訴處分佔最多數,自民國89年至民國92年,
每年不起訴之案件均超越四成,為什麼家庭暴力
案件中不起訴處分所佔比例如此之高?其中因撤
回告訴者佔73.0%,因罪嫌不足者佔15.8%,
而檢察官認以不壙訴為適當者佔8.0%,此顯示
被害人撤回告訴之情形仍佔相當高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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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檢察系統回應家庭暴力之現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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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聲請民事保護令情形:檢察官聲請案件非常
少,所佔比例不及1%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檢察官一個很重要的
工作是協助家庭暴力被害人聲請民事保護令,我
們檢視近三年之統計資料發現,每年檢察官聲請
民事保護令之件數均不及當年全般聲請件數之
0.2%,我們並不清楚,但由年檢察官聲請民事
保護令如此稀少之情形,顯然是有再努力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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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檢察系統回應家庭暴力之現況(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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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保護令」實施情形:檢官幾乎未曾運
用
最後,我們要探討對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特別設
計之「刑事保護令」制度,檢察官實施之情形如
何呢?很遺憾的,我們檢視相關統計,發現檢察
官運用此項特別規定之情形非常的少。以民國92
年為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家庭暴勉案件附
條件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者僅二人次,
為什麼檢察官幾乎不運用刑事保護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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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影響檢察系統回應之相關議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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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系統最主要之執掌為家庭暴力案件之偵查與
起訴,檢察官在法律範圍內,具有獨立之裁量權,
因此哪些因素與檢察官之裁量決定相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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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影響檢察系統回應之相關議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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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因素
在法律規範之限制下,影響檢察官對家庭暴力案
件處置之法律因素,雖不似非法律因素有較大之
探討空間

證據

犯行之嚴重性

嫌疑人之施暴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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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影響檢察系統回應之相關議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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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檢察官起訴與不起訴案件間之差異,發現當
被害人受傷程度愈嚴重、加害人使用器、加害人
前有施暴記錄及加害人於偵查庭中未到案因素等,
對檢察官作出起訴之決定有較大之影響力
除了上述研究發現之外,法界與實務界對檢察官
起訴之問題,會特別重視案件之證據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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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影響檢察系統回應之相關議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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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案件之蒐證久顯得相
當重要。對於家庭暴力舉證問題,下列蒐證方式
與資料亦可強化證據力

110及119之報案電話記錄與錄音

被害人歷次之就醫診療記錄

家庭成員目睹暴力之證詞

專家證人對家庭暴力被害人之身心狀況評估

至現場處理案件警察人員之證詞

現場家具、器具損壞及兇器之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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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影響檢察系統回應之相關議題(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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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來家具、器物毀損修補或重新採購之金錢支
出記錄
針對被害人於訴訟過程中可能發生之改變心意、
或懼怕加害人而不願意出庭作證問題,在某些
地方之檢察官會將第一次訊問被害人之過程錄
影起來,作為被害人陳述之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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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影響檢察系統回應之相關議題(6)
二、非法律因素
一些法律因素會影響檢察官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
之決定
(一)被害人是否合作
家庭暴力被害人提出刑事告訴之後又撤回之情形
若被害人不與檢察官合作,該家庭暴力案件可能
就面臨無足夠之證據或證人而無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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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影響檢察系統回應之相關議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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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為什麼不合作呢?依重要性排序如下:

1.害怕加害人報復

2.認為刑事司法系統沒有什麼效果

3.擔憂小孩

4.不信任刑事司法系統

5.過去與刑事司法系統打交道之痛苦經驗

6.對加害人情感上依賴

7.對加害人經濟上依賴

8.卻乏其他庭成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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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影響檢察系統回應之相關議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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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面的結果,我們可以發現,除了懼怕加害人
報復此已因素外,有關刑事司法系統本身運作之
過程與結果因素,對被害人是否願意合作之影響
力,大於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關係考量
朝陽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翁樹澍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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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影響檢察系統回應之相關議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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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衡量被害人的動機
相較於其他暴力犯罪之被害人,家庭暴力與性侵
害犯罪被害人最常被司法系統質疑其受害與報案
的動機
另有一些婦女在決定時是很理智且工具取向的,
他們會利用司法系統來爭取他們的利益
朝陽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翁樹澍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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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影響檢察系統回應之相關議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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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被害人之動機與被害人對檢察官是否合作,
牽涉因素可歸納為三個部分:

被害人之動機與目的

被害人在進行刑事訴訟過程中其所處之社會脈
絡關係

被害人對刑事司法系統之經驗與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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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影響檢察系統回應之相關議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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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被害人之個人特性
檢察官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當事人不同的背
景與特性,是否會影響檢察官之決定?
目前檢察官與法官在作裁量時,係依據刑法第五
十七條所規定項目審酌:
(1)犯罪之動機
(2)犯罪之目的
(3)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4)犯罪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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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影響檢察系統回應之相關議題(12)
(5)犯人之生活狀況
(6)犯人之品行
(7)犯人之智識程度
(8)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
(9)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10)犯罪後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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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檢察體系之防治政策(1)
檢察系統回應家庭暴力之改革是多面的,包括採取
積極之「禁止撤回告訴」(no-drop policy)

一、禁止撤回告訴政策

(一)政策起源背景
由於司法部門是否介入家庭暴力案件之處理,被害人扮
演者啟動者的角色,如果被害人不報案,獲報案後
在形式調查過程中不合作、撤回控訴,司法力量對
家庭暴力案件之作用就無法發揮,而這對於家庭暴
力犯罪化,並企圖藉由司法力量來防治庭暴力之政
策是很大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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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檢察體系之防治政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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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撤回告訴」政策理論基礎為:強化刑事處
罰之效果、威嚇加害人不准再犯
這項政策將提出刑事告訴的「負擔」由被害人身
上轉移至檢察官,可提高對加害人起訴、定罪之
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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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檢察體系之防治政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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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務運作情形
撤回告訴政策之內涵在美國各州有一些差異,總
體而言,禁止撤回告訴可分為「絕對禁止撤回告
訴」(hard no-drop)及「有條件允許撤回告訴」
(soft no-drop)兩種類型
所謂「絕對禁止撤回告訴」是指被害人絕對不准
撤回對案件之控訴,且強迫作為案件之證人
而「有條件允許撤回告訴」係賦予被害人在某些
條件下,可以撤回庭暴力案件的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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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檢察體系之防治政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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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美國許多地方都已經採取「禁止撤回告訴」
政策
大部分地區是採「有條件允許撤回告訴」政策,
檢察官並不會用強制的方法,要被害人參與刑事
訴訟過程,相反地,檢察官會提供被害人一些支
持服務,以協助並鼓勵被害人繼續參與完成刑事
訴訟過程,提高對家庭暴力加害人起訴、辦行之
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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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檢察體系之防治政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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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響與評估結果
「禁止策回告訴」政策實施後有何效果或影響?
有學者對「禁止撤回告訴」政策提出質疑,認為
該項政策對於被害人會有負面之影響。
法庭強制沒有意願控訴施暴者的被害人出庭作證,
對被害人而言是一種「懲罰」,也會對被害人造
成二度傷害。同時,某些被害人如果知道向警察
報案,加害人遭逮捕後一定會移送給檢察官偵查
幾起訴,那被害人即有可能就不報警了
朝陽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翁樹澍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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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檢察體系之防治政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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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尊重家庭暴力被害人之自主性,主張為有尊重
被害人之個別差異及其對自身處境之主導權,被
害婦女才可能在這過程中獲得充權而掌控自己的
人生方向
要評估「禁止撤回告訴」政策之成效,其中原因
包括:

(1)該政策全面性實施至今仍是屬初期階段

(2)該政策與實際與執行間存有相當大之差距

(3)評估標準很難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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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檢察體系之防治政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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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強被害人服務
犯罪被害人之人權保障室二十世紀末期刑事司法
系統新興之議題,以美國為例,各州均已制訂相
關之「被害人權法案」
其下設有「被害人/證人協助方案」之專門單位
朝陽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翁樹澍老師
家庭暴力 第十二章 檢察系統回應家庭暴力 上課講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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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檢察體系之防治政策(8)
檢察署之被害人服務單位提供被害人下列必要之
服務:
1.危機介入服務
2.緊急狀態時之協助,包括食物、安置、衣物以及必
要時金錢芝提供
3.協助提供案件訴訟
4.案件進行情形之告知
5.資源與轉介之諮商服務
6.被害人直接與後續之諮商輔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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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檢察體系之防治政策(9)
7.被害人補償之申請協助
8.協助被害人提出損失賠償
9.被害人財物之取回服務
10.刑事司法系統之介紹服務
11.法院出庭護送服務
12被害影響報告之撰寫
13.通知被害人僱主,以減少被害人出庭作證時無
法工作之損失
14.通知被害人之家人與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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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檢察體系之防治政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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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一些易產生創傷需特別關照之犯罪被害事件,
包括家庭暴力、跟蹤案件、老人虐待、兒童虐待、
性犯罪及仇恨犯罪(hate crime)等,洛杉機郡檢察
署又特別設置了VIP(Victim Impact Program)方案
「一案到底」(vertical prosecution)之方式,從案
件受理到結束均由同一位檢察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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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檢察體系之防治政策(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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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檢察署中社力之被害人服務單位有兩種形式:
1.位檢察署自行設置
2.為外部獨立之被害人服務組織所提供之服務
被害人服務單位如果是檢察署組織內部部門,無
可避免的會與檢察部門負有共同組織目標—提升
起訴率
朝陽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翁樹澍老師
家庭暴力 第十二章 檢察系統回應家庭暴力 上課講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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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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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7
不可否認,我國檢察系統目前在家庭暴力防治工
作所扮演之角色,對於刑事程序之相關規定,並
無重大突破,大都仍受限於刑事訴訟法之規範,
因而家庭暴力被害人大多循民事程序聲請民事保
護令以為救濟。令檢察官於處理家庭暴力最案件
時,又不擅長運用「刑事保護令」
國內對於檢察體系缺乏實證研究,且檢察體系對
於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工作也還有很大的發揮空
間,期待未來有所改善
朝陽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翁樹澍老師
家庭暴力 第十二章 檢察系統回應家庭暴力 上課講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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