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盤監督人員 - 香港廉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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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地盤監督人員 - 香港廉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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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
誠信建設

建造業防貪培訓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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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工作坊的建議課程


地盤監督人員
 合約架構
 監督工程的貪污風險及防貪措施
 誠信問題
 廉政公署就私營機構所提供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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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的合約架構
僱主:
(政府部門 / 公型機構 / 私人發展商)

建築師 / 工程師
(機構內部員工/ 工程顧問)

總承建商

分判商

分判商

分判商

分判商

分判商

分判商

分判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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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流程中貪污風險較高的環節
 判授合約
 工程監督
 合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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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督
• 監察工程施工
• 物料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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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督
監察工程施工



貪污風險
地盤監督人員縱容承建商的
不合規格工程
工程監督制度缺乏問責性和
制衡,導致對承建商的工作
監管不力






建議防貪措施
制定工程監督計劃書,列出
必須監察的工程項目、檢查
的頻率和檢查人員的職級
要求檢查人員擬備詳細檢查
記錄,並在檢查後簽署記錄
要求督導人員定期實地巡查
由檢查人員所執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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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督
監察工程施工
貪污風險


地盤監督人員和定期維修商
因長期工作下而建立起不良
關係,繼而影響監督人員在
履行檢查職責時的公正性
(只適用於定期維修合約)

建議防貪措施


把負責監督定期維修合約的
人員定期調換到不同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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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督
物料測試
貪污風險


地盤監督人員在揀選物料測
試樣本的過程中舞弊,只揀
選預設「合規格」的樣本送
往測試,從而隱瞞承建商使
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





建議防貪措施
訂立揀選物料測試樣本數量及
程序的指引
進行定期督導檢查和審計,確
保監督人員遵守指引
在抽取樣本過程加入隨機元素
,並記錄揀選樣本的過程,例
如選取樣本的位置、批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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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督
物料測試


貪污風險
地盤監督人員對承建商的舞
弊行為(例如以預設「合規
格」的測試樣本取代不合格
的樣本)視而不見





建議防貪措施
儲存樣本和運送樣本到測試
所時,應採取安全措施
在可行的情況下,為每件樣
本作獨特標記
在地盤實施庫存識別/控制
系統,確保工程只使用已通
過測試及合格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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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督
物料測試


貪污風險
承建商篡改測試報告,確保
只呈交合格的報告給業主/
顧問公司,以隱瞞他使用不
合格的建築材料



建議防貪措施
要求測試所的人員把測試報
告直接呈交給業主、顧問公
司及承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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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督
物料測試


貪污風險
由承建商直接聘用的測試所, 
可能會受到承建商的不當影
響,從而編寫對承建商有利 
的測試報告,以協助承建商
隱瞞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

建議防貪措施
避免由承建商直接聘用測試

由業主或顧問公司直接聘用
測試所



要求承建商申報他與其聘用
的測試所的任何利益衝突



業主/顧問公司應該對昂貴
或大量使用的材料安排獨立
的覆核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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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問題







防止賄賂條例 (香港法例第201章)
接受利益及款待
處理利益衝突
處理機密資料
使用合約工程車輛
在外地監察工程組件生產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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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問題
防止賄賂條例 – 第 3條
(適用於政府人員)

任何訂明人員
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
索取或接受
任何利益
即屬犯罪
罰款$100,000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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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問題
防止賄賂條例 – 第 4條
(適用於公職人員)
任何人任何公職人員

任何人

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
索取或接受

提供
任何利益

作出或不作出憑其公職人員身分而作的作為
即屬犯罪
罰款$500,000及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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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問題
防止賄賂條例 – 第 9(1)及9(2)條
任何代理人 (僱員)

任何人

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
索取/接受

提供

任何利益
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
即屬犯罪
罰款$500,000及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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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問題
防止賄賂條例 – 利益








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
職位、受僱工作或合約
支付、免卻、解除或了結全部或部分貸款
、義務或其他法律責任
服務或優待(款待除外)
行使或不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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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問題
防止賄賂條例 – 款待




供應在當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以及任
何與此項供應有關或同時提供的其他服

並不屬於「利益」,但是…
「糖衣陷阱」
 「人情債」
 「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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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問題
接受利益及款待




貪污風險
職員在監督工程或採購建築
物料時,接受承建商或供應
商的利益,以縱容不合規格
工程或物料
職員在為承建商或分判商僱
用工人時,向工人索取利益





建議防貪措施
發出指引,禁止職員向承建
商、供應商和工人索取或收
受利益
在合約/分判合約中加入員
工誠信條款,禁止承建商/
分判商的職員索取或收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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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問題
接受利益及款待




貪污風險
承建商提供頻密/奢華的款
待予地盤監督人員,以及與
監督人員有不恰當的社交活
動(如大額的賭博)
地盤監督人員代表他們所屬
的專業團體或其他組織,向
承建商索取捐獻





建議防貪措施
發出指引禁止地盤監督人員
接受承建商頻密/奢華的款
待及與承建商有不恰當的社
交活動
發出指引禁止地盤監督人員
向他們所監督的承建商索取
捐獻或贊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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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問題
處理利益衝突
機構利益
!?

個人利益
!?

當個人的利益與機構的利益互相衝突和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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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問題
處理利益衝突

甚麼是「個人利益」?


有關財務及其他個人的利益,涵蓋
 員工自身

 家人或親屬
 私交好友
 所屬的會社及協會
 欠下恩惠或人情的任何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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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問題
處理利益衝突

有否「利益衝突」?


公眾和獨立第三方人士的觀感是重要考慮



「陽光測試」



僱員有責任主動避免及申報「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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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問題
處理利益衝突
貪污風險




判授合約時的利益衝突


評標小組的主席在其中一個投標者的公司擁有財務利益



負責編寫建材規格的員工是該建材的獨家供應商的親屬

監督工程或管理合約時的利益衝突


工程監督在一個由他監督的總承建商所聘用的分判商擁
有財務利益



承建商的工地代表是項目建築師的私交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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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問題
處理利益衝突
建議防貪措施


建立一個申報和管理利益衝突的機制


如要求有關人員迴避參與有關項目



對一些輕微的利益衝突而無須有關人員迴避
執行相關的職務時,要求督導人員加強監督
該人員的工作



指定處理利益衝突個案的人員的職級(如上司,
委員會/小組的主席等)



準確記錄所採取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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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問題
處理機密資料


貪污風險
建議防貪措施
職員洩露機密資料(如標價)  妥善把機密資料分類
謀取私利
 採取安全措施,以防止在未
經授權的情況下披露機密資



要求工作人員簽署一份嚴格
保密機密資料的承諾書



按照「需求方知」的原則來
處理機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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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問題
使用合約工程車輛


貪污風險
承建商命令他所聘用的司機, 
駕駛只供公務使用的合約車
輛,接載地盤監督人員作私 
人用途,例如接載其家庭成
員或供個人使用



建議防貪措施
規定只有因工作需要的工程人
員才可使用合約車輛
透過公眾監察,以防止濫用合
約車輛,例如在合約車輛的車
身寫上合約資料、及標明合約
車輛只准公務使用的規定
詳細記錄合約車輛的使用情況
,並要求使用人員簽署記錄
抽查合約車輛的使用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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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問題
使用合約工程車輛


貪污風險
承建商以超低價把合約車輛
或其他貴重物品售予地盤監
督人員,以換取他們在監督
工程時偏私

建議防貪措施


禁止員工收受承建商的利益,
包括超低價的合約車輛和其
他貴重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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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問題
在外地監察工程組件生產過程


貪污風險
當在外地檢查預製組件時,
作出不當行為,例如接受承
建商提供的頻密/奢華的款





建議防貪措施
海外檢查須預先得到上級人
員的准許
把檢查安排及次數,納入工
程監督計劃書內



到外地進行驗收的人員的數
目不應過多



避免由承建商直接支付往外
地驗收時的費用
(下頁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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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問題
在外地監察工程組件生產過程


貪污風險
在外地檢查預製組件時,作
出不當行為
(接續上頁)



建議防貪措施
發出指引,禁止檢查人員接
受承建商提供的頻密/奢華
的款待



預先訂明在外地驗收時由承
建商安排的住宿及交通的標




要求檢查人員當住宿及交通
安排超出規定的標準時須向
上級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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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的服務
私營機構顧問組
 為私營機構提供建議


防止貪污的監控措施及做法



員工守則

 培訓督導人員防止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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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的服務
私營機構顧問組
 熱線

: 2526 6363

 傳真

: 2522 0505

 電郵

: [email protected]
承諾

兩個工作天內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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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
本培訓教材旨在就建造業常見的貪污風險及防貪措施提供一般
指引,而不會對各種情況下可能出現的貪污問題提供處理方法
。教材內短片所提及的人物、姓名、名稱及地點,全屬虛構,
絕無任何影射意圖。教材中對有關法例規定及建議工作程序和
常規的解釋,亦只屬一般及概括性質,旨在以淺白的文字介紹
予非專業人士,並不可取代原本的法例條文。因此,使用者在
引用本教材而有疑問時,應參照法例原文或徵詢廉政公署(廉署)
意見。廉署已盡力確保教材內的資料正確,但不會對該等資料
的準確性或完整性,或任何特定情況下使用的合適性,作出任
何明示或隱含的陳述、申述、保證或擔保。對於任何人士因使
用本教材或其文內的建議,或依據本教材內的資料而引致的任
何損失或後果,廉署、建造業議會、發展局及香港房屋委員會
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本教材版權歸廉署所有。歡迎有興趣人士翻印作非牟利用途,
惟須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