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 彎,應依下列規定(規則102)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 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 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 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 ,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罰則: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1點 (道處條例45條第9款)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罰則:行至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罰新台幣600~1800元, 記1點 (道處條例48條第3款) 峻狹上下坡會車時, 讓上坡車先行 在山路行車,讓道 路外緣車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 罰則:罰新台幣600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2款)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3款) 多車道圓環,讓內側車道先行。無 號誌圓環,讓己進入圓環車輛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 1 點 (道處條例48條第1款) 機車不得行駛於 禁行機車之車道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 」用以指示僅限於指 定車種行駛之專用車 道,其他車種及行人 不得進入該「車種專 用車道」。其他車種 除起步、準備停車、 臨時停車或轉向外, 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直行車不得佔用(暫停或行 駛)左、右轉彎專用車道 專用車道之認定為各車道應 繪有「指向線」(直線箭頭 或左、右弧形箭頭)、專用 道標誌、標線,或配合繪有 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車道。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 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 設於車道上。設於交岔路口 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 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 循序前進,並於進入路口後 遵照所指示方向行駛。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違反「停」標誌、標線規定 「 」標誌(八角 型)或「停」標線( 字)表示「停車再開 」,車輛應先停止於 交岔路口前,讓幹道 車優先通行後,認為 安全時方得續行。 停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違反「讓」標誌、標線規定 「 」讓路標誌( 倒三角型)」或「讓 路線(繪設於路面白 色倒三角型)」,用 以警告駕駛人前有幹 道應減速慢行,或停 車讓幹道車先行。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 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應勿再駛入交岔路 口內,以免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致妨 礙其他車輛通行 罰則:新台幣600~1200元(道處條例58條第3款) 行近行人穿越道,應暫停讓 行人穿越道行人先行通過 一個車道(約三公尺) 約三公尺 路口無人指揮時,在行 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 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 約3公尺)以內為取締認 定基準。尖峰時間以實 際有影響行人行止為限 ,從寬認定。 有交通勤務警察、依法 令執行交通指揮任務之 人員、交通義警或交通 服務隊人員指揮時,不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 聽 從 指 揮 強 行 通 過 者 , (道處條例44條第2款) 得逕予認定。 汽機車之超車及讓車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2)(規則101)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 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 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 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 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 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 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鐵路平 交道、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不得 超車。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 、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 ,不得超車。 罰則:新台幣 1200~2400元 ,記1點(道處條例 47條第1,2款) 讓車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 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 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 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 跟蹤急駛,亦不得駛過正 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 防水帶。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 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 應予禮讓。 罰則:新台幣600元-1800 元,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處 條例45條11款) 坡道 汽車行經坡道 ,上坡時不得 蛇行前進,下 坡時不得將引 擎熄火,空檔 滑行。 罰則:新台幣 600元-1200元 。 (道處條例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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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 彎,應依下列規定(規則102)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 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 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 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 ,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罰則: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1點 (道處條例45條第9款)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罰則:行至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罰新台幣600~1800元, 記1點 (道處條例48條第3款) 峻狹上下坡會車時, 讓上坡車先行 在山路行車,讓道 路外緣車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 罰則:罰新台幣600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2款)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3款) 多車道圓環,讓內側車道先行。無 號誌圓環,讓己進入圓環車輛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 1 點 (道處條例48條第1款) 機車不得行駛於 禁行機車之車道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 」用以指示僅限於指 定車種行駛之專用車 道,其他車種及行人 不得進入該「車種專 用車道」。其他車種 除起步、準備停車、 臨時停車或轉向外, 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直行車不得佔用(暫停或行 駛)左、右轉彎專用車道 專用車道之認定為各車道應 繪有「指向線」(直線箭頭 或左、右弧形箭頭)、專用 道標誌、標線,或配合繪有 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車道。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 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 設於車道上。設於交岔路口 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 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 循序前進,並於進入路口後 遵照所指示方向行駛。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違反「停」標誌、標線規定 「 」標誌(八角 型)或「停」標線( 字)表示「停車再開 」,車輛應先停止於 交岔路口前,讓幹道 車優先通行後,認為 安全時方得續行。 停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違反「讓」標誌、標線規定 「 」讓路標誌( 倒三角型)」或「讓 路線(繪設於路面白 色倒三角型)」,用 以警告駕駛人前有幹 道應減速慢行,或停 車讓幹道車先行。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 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應勿再駛入交岔路 口內,以免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致妨 礙其他車輛通行 罰則:新台幣600~1200元(道處條例58條第3款) 行近行人穿越道,應暫停讓 行人穿越道行人先行通過 一個車道(約三公尺) 約三公尺 路口無人指揮時,在行 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 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 約3公尺)以內為取締認 定基準。尖峰時間以實 際有影響行人行止為限 ,從寬認定。 有交通勤務警察、依法 令執行交通指揮任務之 人員、交通義警或交通 服務隊人員指揮時,不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 聽 從 指 揮 強 行 通 過 者 , (道處條例44條第2款) 得逕予認定。 汽機車之超車及讓車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2)(規則101)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 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 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 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 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 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 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鐵路平 交道、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不得 超車。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 、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 ,不得超車。 罰則:新台幣 1200~2400元 ,記1點(道處條例 47條第1,2款) 讓車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 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 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 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 跟蹤急駛,亦不得駛過正 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 防水帶。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 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 應予禮讓。 罰則:新台幣600元-1800 元,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處 條例45條11款) 坡道 汽車行經坡道 ,上坡時不得 蛇行前進,下 坡時不得將引 擎熄火,空檔 滑行。 罰則:新台幣 600元-1200元 。 (道處條例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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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
彎,應依下列規定(規則102)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
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
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
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
,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罰則: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1點

(道處條例45條第9款)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罰則:行至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罰新台幣600~1800元,
記1點 (道處條例48條第3款)

峻狹上下坡會車時,
讓上坡車先行

在山路行車,讓道
路外緣車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

罰則:罰新台幣600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2款)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3款)

多車道圓環,讓內側車道先行。無
號誌圓環,讓己進入圓環車輛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 1 點

(道處條例48條第1款)

機車不得行駛於
禁行機車之車道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
」用以指示僅限於指
定車種行駛之專用車
道,其他車種及行人
不得進入該「車種專
用車道」。其他車種
除起步、準備停車、
臨時停車或轉向外,
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直行車不得佔用(暫停或行
駛)左、右轉彎專用車道
專用車道之認定為各車道應
繪有「指向線」(直線箭頭
或左、右弧形箭頭)、專用
道標誌、標線,或配合繪有
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車道。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
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
設於車道上。設於交岔路口
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
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
循序前進,並於進入路口後
遵照所指示方向行駛。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違反「停」標誌、標線規定

」標誌(八角
型)或「停」標線(
字)表示「停車再開
」,車輛應先停止於
交岔路口前,讓幹道
車優先通行後,認為
安全時方得續行。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違反「讓」標誌、標線規定
「 」讓路標誌(
倒三角型)」或「讓
路線(繪設於路面白
色倒三角型)」,用
以警告駕駛人前有幹
道應減速慢行,或停
車讓幹道車先行。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
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應勿再駛入交岔路
口內,以免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致妨
礙其他車輛通行

罰則:新台幣600~1200元(道處條例58條第3款)

行近行人穿越道,應暫停讓
行人穿越道行人先行通過

一個車道(約三公尺)

約三公尺

路口無人指揮時,在行
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
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
約3公尺)以內為取締認
定基準。尖峰時間以實
際有影響行人行止為限
,從寬認定。
有交通勤務警察、依法
令執行交通指揮任務之
人員、交通義警或交通
服務隊人員指揮時,不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
聽 從 指 揮 強 行 通 過 者 , (道處條例44條第2款)
得逕予認定。

汽機車之超車及讓車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2)(規則101)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
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
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
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
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
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
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鐵路平
交道、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不得
超車。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
、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
,不得超車。
罰則:新台幣
1200~2400元
,記1點(道處條例
47條第1,2款)

讓車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
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
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
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
跟蹤急駛,亦不得駛過正
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
防水帶。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
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
應予禮讓。
罰則:新台幣600元-1800
元,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處
條例45條11款)

坡道
汽車行經坡道
,上坡時不得
蛇行前進,下
坡時不得將引
擎熄火,空檔
滑行。
罰則:新台幣
600元-1200元

(道處條例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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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
彎,應依下列規定(規則102)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
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
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
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
,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罰則: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1點

(道處條例45條第9款)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罰則:行至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罰新台幣600~1800元,
記1點 (道處條例48條第3款)

峻狹上下坡會車時,
讓上坡車先行

在山路行車,讓道
路外緣車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

罰則:罰新台幣600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2款)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3款)

多車道圓環,讓內側車道先行。無
號誌圓環,讓己進入圓環車輛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 1 點

(道處條例48條第1款)

機車不得行駛於
禁行機車之車道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
」用以指示僅限於指
定車種行駛之專用車
道,其他車種及行人
不得進入該「車種專
用車道」。其他車種
除起步、準備停車、
臨時停車或轉向外,
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直行車不得佔用(暫停或行
駛)左、右轉彎專用車道
專用車道之認定為各車道應
繪有「指向線」(直線箭頭
或左、右弧形箭頭)、專用
道標誌、標線,或配合繪有
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車道。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
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
設於車道上。設於交岔路口
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
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
循序前進,並於進入路口後
遵照所指示方向行駛。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違反「停」標誌、標線規定

」標誌(八角
型)或「停」標線(
字)表示「停車再開
」,車輛應先停止於
交岔路口前,讓幹道
車優先通行後,認為
安全時方得續行。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違反「讓」標誌、標線規定
「 」讓路標誌(
倒三角型)」或「讓
路線(繪設於路面白
色倒三角型)」,用
以警告駕駛人前有幹
道應減速慢行,或停
車讓幹道車先行。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
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應勿再駛入交岔路
口內,以免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致妨
礙其他車輛通行

罰則:新台幣600~1200元(道處條例58條第3款)

行近行人穿越道,應暫停讓
行人穿越道行人先行通過

一個車道(約三公尺)

約三公尺

路口無人指揮時,在行
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
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
約3公尺)以內為取締認
定基準。尖峰時間以實
際有影響行人行止為限
,從寬認定。
有交通勤務警察、依法
令執行交通指揮任務之
人員、交通義警或交通
服務隊人員指揮時,不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
聽 從 指 揮 強 行 通 過 者 , (道處條例44條第2款)
得逕予認定。

汽機車之超車及讓車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2)(規則101)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
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
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
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
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
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
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鐵路平
交道、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不得
超車。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
、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
,不得超車。
罰則:新台幣
1200~2400元
,記1點(道處條例
47條第1,2款)

讓車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
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
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
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
跟蹤急駛,亦不得駛過正
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
防水帶。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
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
應予禮讓。
罰則:新台幣600元-1800
元,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處
條例45條11款)

坡道
汽車行經坡道
,上坡時不得
蛇行前進,下
坡時不得將引
擎熄火,空檔
滑行。
罰則:新台幣
600元-1200元

(道處條例51條)


Slide 3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
彎,應依下列規定(規則102)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
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
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
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
,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罰則: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1點

(道處條例45條第9款)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罰則:行至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罰新台幣600~1800元,
記1點 (道處條例48條第3款)

峻狹上下坡會車時,
讓上坡車先行

在山路行車,讓道
路外緣車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

罰則:罰新台幣600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2款)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3款)

多車道圓環,讓內側車道先行。無
號誌圓環,讓己進入圓環車輛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 1 點

(道處條例48條第1款)

機車不得行駛於
禁行機車之車道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
」用以指示僅限於指
定車種行駛之專用車
道,其他車種及行人
不得進入該「車種專
用車道」。其他車種
除起步、準備停車、
臨時停車或轉向外,
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直行車不得佔用(暫停或行
駛)左、右轉彎專用車道
專用車道之認定為各車道應
繪有「指向線」(直線箭頭
或左、右弧形箭頭)、專用
道標誌、標線,或配合繪有
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車道。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
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
設於車道上。設於交岔路口
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
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
循序前進,並於進入路口後
遵照所指示方向行駛。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違反「停」標誌、標線規定

」標誌(八角
型)或「停」標線(
字)表示「停車再開
」,車輛應先停止於
交岔路口前,讓幹道
車優先通行後,認為
安全時方得續行。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違反「讓」標誌、標線規定
「 」讓路標誌(
倒三角型)」或「讓
路線(繪設於路面白
色倒三角型)」,用
以警告駕駛人前有幹
道應減速慢行,或停
車讓幹道車先行。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
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應勿再駛入交岔路
口內,以免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致妨
礙其他車輛通行

罰則:新台幣600~1200元(道處條例58條第3款)

行近行人穿越道,應暫停讓
行人穿越道行人先行通過

一個車道(約三公尺)

約三公尺

路口無人指揮時,在行
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
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
約3公尺)以內為取締認
定基準。尖峰時間以實
際有影響行人行止為限
,從寬認定。
有交通勤務警察、依法
令執行交通指揮任務之
人員、交通義警或交通
服務隊人員指揮時,不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
聽 從 指 揮 強 行 通 過 者 , (道處條例44條第2款)
得逕予認定。

汽機車之超車及讓車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2)(規則101)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
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
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
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
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
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
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鐵路平
交道、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不得
超車。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
、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
,不得超車。
罰則:新台幣
1200~2400元
,記1點(道處條例
47條第1,2款)

讓車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
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
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
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
跟蹤急駛,亦不得駛過正
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
防水帶。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
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
應予禮讓。
罰則:新台幣600元-1800
元,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處
條例45條11款)

坡道
汽車行經坡道
,上坡時不得
蛇行前進,下
坡時不得將引
擎熄火,空檔
滑行。
罰則:新台幣
600元-1200元

(道處條例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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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
彎,應依下列規定(規則102)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
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
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
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
,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罰則: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1點

(道處條例45條第9款)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罰則:行至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罰新台幣600~1800元,
記1點 (道處條例48條第3款)

峻狹上下坡會車時,
讓上坡車先行

在山路行車,讓道
路外緣車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

罰則:罰新台幣600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2款)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3款)

多車道圓環,讓內側車道先行。無
號誌圓環,讓己進入圓環車輛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 1 點

(道處條例48條第1款)

機車不得行駛於
禁行機車之車道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
」用以指示僅限於指
定車種行駛之專用車
道,其他車種及行人
不得進入該「車種專
用車道」。其他車種
除起步、準備停車、
臨時停車或轉向外,
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直行車不得佔用(暫停或行
駛)左、右轉彎專用車道
專用車道之認定為各車道應
繪有「指向線」(直線箭頭
或左、右弧形箭頭)、專用
道標誌、標線,或配合繪有
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車道。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
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
設於車道上。設於交岔路口
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
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
循序前進,並於進入路口後
遵照所指示方向行駛。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違反「停」標誌、標線規定

」標誌(八角
型)或「停」標線(
字)表示「停車再開
」,車輛應先停止於
交岔路口前,讓幹道
車優先通行後,認為
安全時方得續行。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違反「讓」標誌、標線規定
「 」讓路標誌(
倒三角型)」或「讓
路線(繪設於路面白
色倒三角型)」,用
以警告駕駛人前有幹
道應減速慢行,或停
車讓幹道車先行。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
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應勿再駛入交岔路
口內,以免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致妨
礙其他車輛通行

罰則:新台幣600~1200元(道處條例58條第3款)

行近行人穿越道,應暫停讓
行人穿越道行人先行通過

一個車道(約三公尺)

約三公尺

路口無人指揮時,在行
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
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
約3公尺)以內為取締認
定基準。尖峰時間以實
際有影響行人行止為限
,從寬認定。
有交通勤務警察、依法
令執行交通指揮任務之
人員、交通義警或交通
服務隊人員指揮時,不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
聽 從 指 揮 強 行 通 過 者 , (道處條例44條第2款)
得逕予認定。

汽機車之超車及讓車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2)(規則101)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
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
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
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
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
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
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鐵路平
交道、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不得
超車。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
、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
,不得超車。
罰則:新台幣
1200~2400元
,記1點(道處條例
47條第1,2款)

讓車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
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
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
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
跟蹤急駛,亦不得駛過正
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
防水帶。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
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
應予禮讓。
罰則:新台幣600元-1800
元,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處
條例45條11款)

坡道
汽車行經坡道
,上坡時不得
蛇行前進,下
坡時不得將引
擎熄火,空檔
滑行。
罰則:新台幣
600元-1200元

(道處條例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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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
彎,應依下列規定(規則102)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
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
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
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
,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罰則: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1點

(道處條例45條第9款)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罰則:行至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罰新台幣600~1800元,
記1點 (道處條例48條第3款)

峻狹上下坡會車時,
讓上坡車先行

在山路行車,讓道
路外緣車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

罰則:罰新台幣600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2款)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3款)

多車道圓環,讓內側車道先行。無
號誌圓環,讓己進入圓環車輛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 1 點

(道處條例48條第1款)

機車不得行駛於
禁行機車之車道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
」用以指示僅限於指
定車種行駛之專用車
道,其他車種及行人
不得進入該「車種專
用車道」。其他車種
除起步、準備停車、
臨時停車或轉向外,
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直行車不得佔用(暫停或行
駛)左、右轉彎專用車道
專用車道之認定為各車道應
繪有「指向線」(直線箭頭
或左、右弧形箭頭)、專用
道標誌、標線,或配合繪有
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車道。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
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
設於車道上。設於交岔路口
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
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
循序前進,並於進入路口後
遵照所指示方向行駛。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違反「停」標誌、標線規定

」標誌(八角
型)或「停」標線(
字)表示「停車再開
」,車輛應先停止於
交岔路口前,讓幹道
車優先通行後,認為
安全時方得續行。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違反「讓」標誌、標線規定
「 」讓路標誌(
倒三角型)」或「讓
路線(繪設於路面白
色倒三角型)」,用
以警告駕駛人前有幹
道應減速慢行,或停
車讓幹道車先行。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
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應勿再駛入交岔路
口內,以免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致妨
礙其他車輛通行

罰則:新台幣600~1200元(道處條例58條第3款)

行近行人穿越道,應暫停讓
行人穿越道行人先行通過

一個車道(約三公尺)

約三公尺

路口無人指揮時,在行
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
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
約3公尺)以內為取締認
定基準。尖峰時間以實
際有影響行人行止為限
,從寬認定。
有交通勤務警察、依法
令執行交通指揮任務之
人員、交通義警或交通
服務隊人員指揮時,不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
聽 從 指 揮 強 行 通 過 者 , (道處條例44條第2款)
得逕予認定。

汽機車之超車及讓車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2)(規則101)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
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
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
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
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
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
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鐵路平
交道、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不得
超車。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
、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
,不得超車。
罰則:新台幣
1200~2400元
,記1點(道處條例
47條第1,2款)

讓車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
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
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
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
跟蹤急駛,亦不得駛過正
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
防水帶。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
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
應予禮讓。
罰則:新台幣600元-1800
元,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處
條例45條11款)

坡道
汽車行經坡道
,上坡時不得
蛇行前進,下
坡時不得將引
擎熄火,空檔
滑行。
罰則:新台幣
600元-1200元

(道處條例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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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
彎,應依下列規定(規則102)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
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
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
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
,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罰則: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1點

(道處條例45條第9款)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罰則:行至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罰新台幣600~1800元,
記1點 (道處條例48條第3款)

峻狹上下坡會車時,
讓上坡車先行

在山路行車,讓道
路外緣車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

罰則:罰新台幣600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2款)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3款)

多車道圓環,讓內側車道先行。無
號誌圓環,讓己進入圓環車輛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 1 點

(道處條例48條第1款)

機車不得行駛於
禁行機車之車道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
」用以指示僅限於指
定車種行駛之專用車
道,其他車種及行人
不得進入該「車種專
用車道」。其他車種
除起步、準備停車、
臨時停車或轉向外,
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直行車不得佔用(暫停或行
駛)左、右轉彎專用車道
專用車道之認定為各車道應
繪有「指向線」(直線箭頭
或左、右弧形箭頭)、專用
道標誌、標線,或配合繪有
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車道。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
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
設於車道上。設於交岔路口
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
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
循序前進,並於進入路口後
遵照所指示方向行駛。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違反「停」標誌、標線規定

」標誌(八角
型)或「停」標線(
字)表示「停車再開
」,車輛應先停止於
交岔路口前,讓幹道
車優先通行後,認為
安全時方得續行。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違反「讓」標誌、標線規定
「 」讓路標誌(
倒三角型)」或「讓
路線(繪設於路面白
色倒三角型)」,用
以警告駕駛人前有幹
道應減速慢行,或停
車讓幹道車先行。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
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應勿再駛入交岔路
口內,以免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致妨
礙其他車輛通行

罰則:新台幣600~1200元(道處條例58條第3款)

行近行人穿越道,應暫停讓
行人穿越道行人先行通過

一個車道(約三公尺)

約三公尺

路口無人指揮時,在行
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
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
約3公尺)以內為取締認
定基準。尖峰時間以實
際有影響行人行止為限
,從寬認定。
有交通勤務警察、依法
令執行交通指揮任務之
人員、交通義警或交通
服務隊人員指揮時,不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
聽 從 指 揮 強 行 通 過 者 , (道處條例44條第2款)
得逕予認定。

汽機車之超車及讓車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2)(規則101)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
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
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
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
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
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
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鐵路平
交道、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不得
超車。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
、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
,不得超車。
罰則:新台幣
1200~2400元
,記1點(道處條例
47條第1,2款)

讓車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
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
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
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
跟蹤急駛,亦不得駛過正
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
防水帶。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
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
應予禮讓。
罰則:新台幣600元-1800
元,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處
條例45條11款)

坡道
汽車行經坡道
,上坡時不得
蛇行前進,下
坡時不得將引
擎熄火,空檔
滑行。
罰則:新台幣
600元-1200元

(道處條例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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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
彎,應依下列規定(規則102)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
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
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
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
,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罰則: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1點

(道處條例45條第9款)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罰則:行至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罰新台幣600~1800元,
記1點 (道處條例48條第3款)

峻狹上下坡會車時,
讓上坡車先行

在山路行車,讓道
路外緣車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

罰則:罰新台幣600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2款)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3款)

多車道圓環,讓內側車道先行。無
號誌圓環,讓己進入圓環車輛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 1 點

(道處條例48條第1款)

機車不得行駛於
禁行機車之車道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
」用以指示僅限於指
定車種行駛之專用車
道,其他車種及行人
不得進入該「車種專
用車道」。其他車種
除起步、準備停車、
臨時停車或轉向外,
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直行車不得佔用(暫停或行
駛)左、右轉彎專用車道
專用車道之認定為各車道應
繪有「指向線」(直線箭頭
或左、右弧形箭頭)、專用
道標誌、標線,或配合繪有
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車道。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
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
設於車道上。設於交岔路口
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
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
循序前進,並於進入路口後
遵照所指示方向行駛。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違反「停」標誌、標線規定

」標誌(八角
型)或「停」標線(
字)表示「停車再開
」,車輛應先停止於
交岔路口前,讓幹道
車優先通行後,認為
安全時方得續行。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違反「讓」標誌、標線規定
「 」讓路標誌(
倒三角型)」或「讓
路線(繪設於路面白
色倒三角型)」,用
以警告駕駛人前有幹
道應減速慢行,或停
車讓幹道車先行。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
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應勿再駛入交岔路
口內,以免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致妨
礙其他車輛通行

罰則:新台幣600~1200元(道處條例58條第3款)

行近行人穿越道,應暫停讓
行人穿越道行人先行通過

一個車道(約三公尺)

約三公尺

路口無人指揮時,在行
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
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
約3公尺)以內為取締認
定基準。尖峰時間以實
際有影響行人行止為限
,從寬認定。
有交通勤務警察、依法
令執行交通指揮任務之
人員、交通義警或交通
服務隊人員指揮時,不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
聽 從 指 揮 強 行 通 過 者 , (道處條例44條第2款)
得逕予認定。

汽機車之超車及讓車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2)(規則101)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
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
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
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
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
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
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鐵路平
交道、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不得
超車。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
、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
,不得超車。
罰則:新台幣
1200~2400元
,記1點(道處條例
47條第1,2款)

讓車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
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
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
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
跟蹤急駛,亦不得駛過正
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
防水帶。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
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
應予禮讓。
罰則:新台幣600元-1800
元,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處
條例45條11款)

坡道
汽車行經坡道
,上坡時不得
蛇行前進,下
坡時不得將引
擎熄火,空檔
滑行。
罰則:新台幣
600元-1200元

(道處條例51條)


Slide 8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
彎,應依下列規定(規則102)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
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
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
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
,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罰則: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1點

(道處條例45條第9款)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罰則:行至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罰新台幣600~1800元,
記1點 (道處條例48條第3款)

峻狹上下坡會車時,
讓上坡車先行

在山路行車,讓道
路外緣車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

罰則:罰新台幣600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2款)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3款)

多車道圓環,讓內側車道先行。無
號誌圓環,讓己進入圓環車輛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 1 點

(道處條例48條第1款)

機車不得行駛於
禁行機車之車道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
」用以指示僅限於指
定車種行駛之專用車
道,其他車種及行人
不得進入該「車種專
用車道」。其他車種
除起步、準備停車、
臨時停車或轉向外,
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直行車不得佔用(暫停或行
駛)左、右轉彎專用車道
專用車道之認定為各車道應
繪有「指向線」(直線箭頭
或左、右弧形箭頭)、專用
道標誌、標線,或配合繪有
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車道。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
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
設於車道上。設於交岔路口
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
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
循序前進,並於進入路口後
遵照所指示方向行駛。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違反「停」標誌、標線規定

」標誌(八角
型)或「停」標線(
字)表示「停車再開
」,車輛應先停止於
交岔路口前,讓幹道
車優先通行後,認為
安全時方得續行。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違反「讓」標誌、標線規定
「 」讓路標誌(
倒三角型)」或「讓
路線(繪設於路面白
色倒三角型)」,用
以警告駕駛人前有幹
道應減速慢行,或停
車讓幹道車先行。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
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應勿再駛入交岔路
口內,以免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致妨
礙其他車輛通行

罰則:新台幣600~1200元(道處條例58條第3款)

行近行人穿越道,應暫停讓
行人穿越道行人先行通過

一個車道(約三公尺)

約三公尺

路口無人指揮時,在行
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
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
約3公尺)以內為取締認
定基準。尖峰時間以實
際有影響行人行止為限
,從寬認定。
有交通勤務警察、依法
令執行交通指揮任務之
人員、交通義警或交通
服務隊人員指揮時,不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
聽 從 指 揮 強 行 通 過 者 , (道處條例44條第2款)
得逕予認定。

汽機車之超車及讓車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2)(規則101)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
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
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
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
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
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
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鐵路平
交道、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不得
超車。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
、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
,不得超車。
罰則:新台幣
1200~2400元
,記1點(道處條例
47條第1,2款)

讓車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
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
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
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
跟蹤急駛,亦不得駛過正
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
防水帶。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
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
應予禮讓。
罰則:新台幣600元-1800
元,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處
條例45條11款)

坡道
汽車行經坡道
,上坡時不得
蛇行前進,下
坡時不得將引
擎熄火,空檔
滑行。
罰則:新台幣
600元-1200元

(道處條例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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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
彎,應依下列規定(規則102)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
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
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
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
,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罰則: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1點

(道處條例45條第9款)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罰則:行至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罰新台幣600~1800元,
記1點 (道處條例48條第3款)

峻狹上下坡會車時,
讓上坡車先行

在山路行車,讓道
路外緣車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

罰則:罰新台幣600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2款)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3款)

多車道圓環,讓內側車道先行。無
號誌圓環,讓己進入圓環車輛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 1 點

(道處條例48條第1款)

機車不得行駛於
禁行機車之車道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
」用以指示僅限於指
定車種行駛之專用車
道,其他車種及行人
不得進入該「車種專
用車道」。其他車種
除起步、準備停車、
臨時停車或轉向外,
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直行車不得佔用(暫停或行
駛)左、右轉彎專用車道
專用車道之認定為各車道應
繪有「指向線」(直線箭頭
或左、右弧形箭頭)、專用
道標誌、標線,或配合繪有
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車道。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
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
設於車道上。設於交岔路口
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
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
循序前進,並於進入路口後
遵照所指示方向行駛。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違反「停」標誌、標線規定

」標誌(八角
型)或「停」標線(
字)表示「停車再開
」,車輛應先停止於
交岔路口前,讓幹道
車優先通行後,認為
安全時方得續行。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違反「讓」標誌、標線規定
「 」讓路標誌(
倒三角型)」或「讓
路線(繪設於路面白
色倒三角型)」,用
以警告駕駛人前有幹
道應減速慢行,或停
車讓幹道車先行。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
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應勿再駛入交岔路
口內,以免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致妨
礙其他車輛通行

罰則:新台幣600~1200元(道處條例58條第3款)

行近行人穿越道,應暫停讓
行人穿越道行人先行通過

一個車道(約三公尺)

約三公尺

路口無人指揮時,在行
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
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
約3公尺)以內為取締認
定基準。尖峰時間以實
際有影響行人行止為限
,從寬認定。
有交通勤務警察、依法
令執行交通指揮任務之
人員、交通義警或交通
服務隊人員指揮時,不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
聽 從 指 揮 強 行 通 過 者 , (道處條例44條第2款)
得逕予認定。

汽機車之超車及讓車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2)(規則101)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
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
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
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
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
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
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鐵路平
交道、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不得
超車。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
、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
,不得超車。
罰則:新台幣
1200~2400元
,記1點(道處條例
47條第1,2款)

讓車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
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
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
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
跟蹤急駛,亦不得駛過正
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
防水帶。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
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
應予禮讓。
罰則:新台幣600元-1800
元,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處
條例45條11款)

坡道
汽車行經坡道
,上坡時不得
蛇行前進,下
坡時不得將引
擎熄火,空檔
滑行。
罰則:新台幣
600元-1200元

(道處條例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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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
彎,應依下列規定(規則102)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
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
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
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
,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罰則: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1點

(道處條例45條第9款)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罰則:行至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罰新台幣600~1800元,
記1點 (道處條例48條第3款)

峻狹上下坡會車時,
讓上坡車先行

在山路行車,讓道
路外緣車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

罰則:罰新台幣600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2款)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3款)

多車道圓環,讓內側車道先行。無
號誌圓環,讓己進入圓環車輛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 1 點

(道處條例48條第1款)

機車不得行駛於
禁行機車之車道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
」用以指示僅限於指
定車種行駛之專用車
道,其他車種及行人
不得進入該「車種專
用車道」。其他車種
除起步、準備停車、
臨時停車或轉向外,
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直行車不得佔用(暫停或行
駛)左、右轉彎專用車道
專用車道之認定為各車道應
繪有「指向線」(直線箭頭
或左、右弧形箭頭)、專用
道標誌、標線,或配合繪有
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車道。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
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
設於車道上。設於交岔路口
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
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
循序前進,並於進入路口後
遵照所指示方向行駛。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違反「停」標誌、標線規定

」標誌(八角
型)或「停」標線(
字)表示「停車再開
」,車輛應先停止於
交岔路口前,讓幹道
車優先通行後,認為
安全時方得續行。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違反「讓」標誌、標線規定
「 」讓路標誌(
倒三角型)」或「讓
路線(繪設於路面白
色倒三角型)」,用
以警告駕駛人前有幹
道應減速慢行,或停
車讓幹道車先行。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
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應勿再駛入交岔路
口內,以免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致妨
礙其他車輛通行

罰則:新台幣600~1200元(道處條例58條第3款)

行近行人穿越道,應暫停讓
行人穿越道行人先行通過

一個車道(約三公尺)

約三公尺

路口無人指揮時,在行
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
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
約3公尺)以內為取締認
定基準。尖峰時間以實
際有影響行人行止為限
,從寬認定。
有交通勤務警察、依法
令執行交通指揮任務之
人員、交通義警或交通
服務隊人員指揮時,不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
聽 從 指 揮 強 行 通 過 者 , (道處條例44條第2款)
得逕予認定。

汽機車之超車及讓車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2)(規則101)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
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
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
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
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
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
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鐵路平
交道、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不得
超車。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
、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
,不得超車。
罰則:新台幣
1200~2400元
,記1點(道處條例
47條第1,2款)

讓車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
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
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
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
跟蹤急駛,亦不得駛過正
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
防水帶。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
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
應予禮讓。
罰則:新台幣600元-1800
元,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處
條例45條11款)

坡道
汽車行經坡道
,上坡時不得
蛇行前進,下
坡時不得將引
擎熄火,空檔
滑行。
罰則:新台幣
600元-1200元

(道處條例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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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
彎,應依下列規定(規則102)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
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
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
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
,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罰則: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1點

(道處條例45條第9款)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罰則:行至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罰新台幣600~1800元,
記1點 (道處條例48條第3款)

峻狹上下坡會車時,
讓上坡車先行

在山路行車,讓道
路外緣車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

罰則:罰新台幣600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2款)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3款)

多車道圓環,讓內側車道先行。無
號誌圓環,讓己進入圓環車輛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 1 點

(道處條例48條第1款)

機車不得行駛於
禁行機車之車道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
」用以指示僅限於指
定車種行駛之專用車
道,其他車種及行人
不得進入該「車種專
用車道」。其他車種
除起步、準備停車、
臨時停車或轉向外,
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直行車不得佔用(暫停或行
駛)左、右轉彎專用車道
專用車道之認定為各車道應
繪有「指向線」(直線箭頭
或左、右弧形箭頭)、專用
道標誌、標線,或配合繪有
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車道。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
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
設於車道上。設於交岔路口
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
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
循序前進,並於進入路口後
遵照所指示方向行駛。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違反「停」標誌、標線規定

」標誌(八角
型)或「停」標線(
字)表示「停車再開
」,車輛應先停止於
交岔路口前,讓幹道
車優先通行後,認為
安全時方得續行。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違反「讓」標誌、標線規定
「 」讓路標誌(
倒三角型)」或「讓
路線(繪設於路面白
色倒三角型)」,用
以警告駕駛人前有幹
道應減速慢行,或停
車讓幹道車先行。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
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應勿再駛入交岔路
口內,以免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致妨
礙其他車輛通行

罰則:新台幣600~1200元(道處條例58條第3款)

行近行人穿越道,應暫停讓
行人穿越道行人先行通過

一個車道(約三公尺)

約三公尺

路口無人指揮時,在行
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
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
約3公尺)以內為取締認
定基準。尖峰時間以實
際有影響行人行止為限
,從寬認定。
有交通勤務警察、依法
令執行交通指揮任務之
人員、交通義警或交通
服務隊人員指揮時,不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
聽 從 指 揮 強 行 通 過 者 , (道處條例44條第2款)
得逕予認定。

汽機車之超車及讓車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2)(規則101)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
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
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
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
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
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
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鐵路平
交道、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不得
超車。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
、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
,不得超車。
罰則:新台幣
1200~2400元
,記1點(道處條例
47條第1,2款)

讓車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
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
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
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
跟蹤急駛,亦不得駛過正
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
防水帶。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
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
應予禮讓。
罰則:新台幣600元-1800
元,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處
條例45條11款)

坡道
汽車行經坡道
,上坡時不得
蛇行前進,下
坡時不得將引
擎熄火,空檔
滑行。
罰則:新台幣
600元-1200元

(道處條例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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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
彎,應依下列規定(規則102)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
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
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
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
,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罰則: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1點

(道處條例45條第9款)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罰則:行至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罰新台幣600~1800元,
記1點 (道處條例48條第3款)

峻狹上下坡會車時,
讓上坡車先行

在山路行車,讓道
路外緣車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

罰則:罰新台幣600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2款)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3款)

多車道圓環,讓內側車道先行。無
號誌圓環,讓己進入圓環車輛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 1 點

(道處條例48條第1款)

機車不得行駛於
禁行機車之車道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
」用以指示僅限於指
定車種行駛之專用車
道,其他車種及行人
不得進入該「車種專
用車道」。其他車種
除起步、準備停車、
臨時停車或轉向外,
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直行車不得佔用(暫停或行
駛)左、右轉彎專用車道
專用車道之認定為各車道應
繪有「指向線」(直線箭頭
或左、右弧形箭頭)、專用
道標誌、標線,或配合繪有
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車道。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
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
設於車道上。設於交岔路口
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
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
循序前進,並於進入路口後
遵照所指示方向行駛。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違反「停」標誌、標線規定

」標誌(八角
型)或「停」標線(
字)表示「停車再開
」,車輛應先停止於
交岔路口前,讓幹道
車優先通行後,認為
安全時方得續行。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違反「讓」標誌、標線規定
「 」讓路標誌(
倒三角型)」或「讓
路線(繪設於路面白
色倒三角型)」,用
以警告駕駛人前有幹
道應減速慢行,或停
車讓幹道車先行。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
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應勿再駛入交岔路
口內,以免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致妨
礙其他車輛通行

罰則:新台幣600~1200元(道處條例58條第3款)

行近行人穿越道,應暫停讓
行人穿越道行人先行通過

一個車道(約三公尺)

約三公尺

路口無人指揮時,在行
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
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
約3公尺)以內為取締認
定基準。尖峰時間以實
際有影響行人行止為限
,從寬認定。
有交通勤務警察、依法
令執行交通指揮任務之
人員、交通義警或交通
服務隊人員指揮時,不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
聽 從 指 揮 強 行 通 過 者 , (道處條例44條第2款)
得逕予認定。

汽機車之超車及讓車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2)(規則101)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
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
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
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
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
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
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鐵路平
交道、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不得
超車。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
、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
,不得超車。
罰則:新台幣
1200~2400元
,記1點(道處條例
47條第1,2款)

讓車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
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
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
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
跟蹤急駛,亦不得駛過正
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
防水帶。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
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
應予禮讓。
罰則:新台幣600元-1800
元,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處
條例45條11款)

坡道
汽車行經坡道
,上坡時不得
蛇行前進,下
坡時不得將引
擎熄火,空檔
滑行。
罰則:新台幣
600元-1200元

(道處條例51條)


Slide 13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
彎,應依下列規定(規則102)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
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
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
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
,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罰則: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1點

(道處條例45條第9款)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罰則:行至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罰新台幣600~1800元,
記1點 (道處條例48條第3款)

峻狹上下坡會車時,
讓上坡車先行

在山路行車,讓道
路外緣車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

罰則:罰新台幣600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2款)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3款)

多車道圓環,讓內側車道先行。無
號誌圓環,讓己進入圓環車輛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 1 點

(道處條例48條第1款)

機車不得行駛於
禁行機車之車道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
」用以指示僅限於指
定車種行駛之專用車
道,其他車種及行人
不得進入該「車種專
用車道」。其他車種
除起步、準備停車、
臨時停車或轉向外,
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直行車不得佔用(暫停或行
駛)左、右轉彎專用車道
專用車道之認定為各車道應
繪有「指向線」(直線箭頭
或左、右弧形箭頭)、專用
道標誌、標線,或配合繪有
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車道。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
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
設於車道上。設於交岔路口
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
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
循序前進,並於進入路口後
遵照所指示方向行駛。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違反「停」標誌、標線規定

」標誌(八角
型)或「停」標線(
字)表示「停車再開
」,車輛應先停止於
交岔路口前,讓幹道
車優先通行後,認為
安全時方得續行。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違反「讓」標誌、標線規定
「 」讓路標誌(
倒三角型)」或「讓
路線(繪設於路面白
色倒三角型)」,用
以警告駕駛人前有幹
道應減速慢行,或停
車讓幹道車先行。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
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應勿再駛入交岔路
口內,以免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致妨
礙其他車輛通行

罰則:新台幣600~1200元(道處條例58條第3款)

行近行人穿越道,應暫停讓
行人穿越道行人先行通過

一個車道(約三公尺)

約三公尺

路口無人指揮時,在行
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
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
約3公尺)以內為取締認
定基準。尖峰時間以實
際有影響行人行止為限
,從寬認定。
有交通勤務警察、依法
令執行交通指揮任務之
人員、交通義警或交通
服務隊人員指揮時,不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
聽 從 指 揮 強 行 通 過 者 , (道處條例44條第2款)
得逕予認定。

汽機車之超車及讓車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2)(規則101)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
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
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
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
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
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
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鐵路平
交道、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不得
超車。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
、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
,不得超車。
罰則:新台幣
1200~2400元
,記1點(道處條例
47條第1,2款)

讓車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
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
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
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
跟蹤急駛,亦不得駛過正
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
防水帶。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
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
應予禮讓。
罰則:新台幣600元-1800
元,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處
條例45條11款)

坡道
汽車行經坡道
,上坡時不得
蛇行前進,下
坡時不得將引
擎熄火,空檔
滑行。
罰則:新台幣
600元-1200元

(道處條例51條)


Slide 14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
彎,應依下列規定(規則102)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
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
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
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
,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罰則: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1點

(道處條例45條第9款)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罰則:行至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罰新台幣600~1800元,
記1點 (道處條例48條第3款)

峻狹上下坡會車時,
讓上坡車先行

在山路行車,讓道
路外緣車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

罰則:罰新台幣600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2款)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3款)

多車道圓環,讓內側車道先行。無
號誌圓環,讓己進入圓環車輛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 1 點

(道處條例48條第1款)

機車不得行駛於
禁行機車之車道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
」用以指示僅限於指
定車種行駛之專用車
道,其他車種及行人
不得進入該「車種專
用車道」。其他車種
除起步、準備停車、
臨時停車或轉向外,
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直行車不得佔用(暫停或行
駛)左、右轉彎專用車道
專用車道之認定為各車道應
繪有「指向線」(直線箭頭
或左、右弧形箭頭)、專用
道標誌、標線,或配合繪有
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車道。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
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
設於車道上。設於交岔路口
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
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
循序前進,並於進入路口後
遵照所指示方向行駛。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違反「停」標誌、標線規定

」標誌(八角
型)或「停」標線(
字)表示「停車再開
」,車輛應先停止於
交岔路口前,讓幹道
車優先通行後,認為
安全時方得續行。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違反「讓」標誌、標線規定
「 」讓路標誌(
倒三角型)」或「讓
路線(繪設於路面白
色倒三角型)」,用
以警告駕駛人前有幹
道應減速慢行,或停
車讓幹道車先行。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
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應勿再駛入交岔路
口內,以免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致妨
礙其他車輛通行

罰則:新台幣600~1200元(道處條例58條第3款)

行近行人穿越道,應暫停讓
行人穿越道行人先行通過

一個車道(約三公尺)

約三公尺

路口無人指揮時,在行
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
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
約3公尺)以內為取締認
定基準。尖峰時間以實
際有影響行人行止為限
,從寬認定。
有交通勤務警察、依法
令執行交通指揮任務之
人員、交通義警或交通
服務隊人員指揮時,不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
聽 從 指 揮 強 行 通 過 者 , (道處條例44條第2款)
得逕予認定。

汽機車之超車及讓車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2)(規則101)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
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
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
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
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
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
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鐵路平
交道、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不得
超車。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
、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
,不得超車。
罰則:新台幣
1200~2400元
,記1點(道處條例
47條第1,2款)

讓車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
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
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
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
跟蹤急駛,亦不得駛過正
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
防水帶。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
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
應予禮讓。
罰則:新台幣600元-1800
元,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處
條例45條11款)

坡道
汽車行經坡道
,上坡時不得
蛇行前進,下
坡時不得將引
擎熄火,空檔
滑行。
罰則:新台幣
600元-1200元

(道處條例51條)


Slide 15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
彎,應依下列規定(規則102)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
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
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
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
,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罰則: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1點

(道處條例45條第9款)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罰則:行至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罰新台幣600~1800元,
記1點 (道處條例48條第3款)

峻狹上下坡會車時,
讓上坡車先行

在山路行車,讓道
路外緣車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

罰則:罰新台幣600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2款)

~1800元。(道處條例46條第3款)

多車道圓環,讓內側車道先行。無
號誌圓環,讓己進入圓環車輛先行

罰則:罰新台幣600~1800元,記 1 點

(道處條例48條第1款)

機車不得行駛於
禁行機車之車道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
」用以指示僅限於指
定車種行駛之專用車
道,其他車種及行人
不得進入該「車種專
用車道」。其他車種
除起步、準備停車、
臨時停車或轉向外,
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直行車不得佔用(暫停或行
駛)左、右轉彎專用車道
專用車道之認定為各車道應
繪有「指向線」(直線箭頭
或左、右弧形箭頭)、專用
道標誌、標線,或配合繪有
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車道。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
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
設於車道上。設於交岔路口
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
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
循序前進,並於進入路口後
遵照所指示方向行駛。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5條第13款)

違反「停」標誌、標線規定

」標誌(八角
型)或「停」標線(
字)表示「停車再開
」,車輛應先停止於
交岔路口前,讓幹道
車優先通行後,認為
安全時方得續行。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違反「讓」標誌、標線規定
「 」讓路標誌(
倒三角型)」或「讓
路線(繪設於路面白
色倒三角型)」,用
以警告駕駛人前有幹
道應減速慢行,或停
車讓幹道車先行。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道處條例48條第2款)

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
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應勿再駛入交岔路
口內,以免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致妨
礙其他車輛通行

罰則:新台幣600~1200元(道處條例58條第3款)

行近行人穿越道,應暫停讓
行人穿越道行人先行通過

一個車道(約三公尺)

約三公尺

路口無人指揮時,在行
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
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
約3公尺)以內為取締認
定基準。尖峰時間以實
際有影響行人行止為限
,從寬認定。
有交通勤務警察、依法
令執行交通指揮任務之
人員、交通義警或交通
服務隊人員指揮時,不
罰則:新台幣600~1800元
聽 從 指 揮 強 行 通 過 者 , (道處條例44條第2款)
得逕予認定。

汽機車之超車及讓車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2)(規則101)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
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
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
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
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
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
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鐵路平
交道、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不得
超車。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
、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
,不得超車。
罰則:新台幣
1200~2400元
,記1點(道處條例
47條第1,2款)

讓車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
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
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
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
跟蹤急駛,亦不得駛過正
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
防水帶。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
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
應予禮讓。
罰則:新台幣600元-1800
元,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處
條例45條11款)

坡道
汽車行經坡道
,上坡時不得
蛇行前進,下
坡時不得將引
擎熄火,空檔
滑行。
罰則:新台幣
600元-1200元

(道處條例5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