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路權 行人安全 每年各類交通事故 經由警察機關處理 成案超過20萬件。 台灣每十萬人口交通事故 死亡人數19.2人。 所謂『路權』是指用路人使用道路相 關設施誰先誰後之權力。 人 行 道 專 屬 於 行 人 機 車 道 專 屬 於 機 車 行 駛 公 車 專 用 道 專 屬 於 公 車 行 駛 將部份道路劃定給部分用路人 行 人 路 權 行近行人穿越道應減速慢行, 讓行人優先通行 機車停在人行道上, 將招牌擺放到人行道上, 侵犯了行人的路權。 侵犯了行人的路權。 汽 車 路 權 行人不可違規穿越車道,行人亦無 侵犯汽車通行之權利。 機 車 路 權 機車不可違規行駛人行道, 要有人車各行其道的觀念。 停 車 路 權 掃除路霸,嚴禁併排停車,加強 公共場所與巷道停車秩序整頓。 鐵 路 平 交 道 路 權 嚴禁闖越平交道,火車在鐵路平 交道上,有絕對先通行的路權。 高 速 公 路 路 權 不可行駛路肩、任意變換車道,應保持 安全行車距離、依規定之車道行駛,遵 守匝道管制措施。 路權是使用道路的先後秩序,擁有 路權的一方, 可以優先使用道路。 三階段執法取締重點項目 加強取締時間 執法取締項目 自93年7月1日 1.禁止變換車道(雙白線)變換車道行駛 2.變換車道或轉彎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 起 第 一 階 段 3.四輪以上汽車未依規定行駛於慢車道 4.四輪以上汽車未依規定行駛於機車優先道 5.跨越分向限制線(雙黃線)行駛 6.跨越禁止超車線超車 7.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 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或禁止左轉路段(口)迴車。 8.行駛於非屬指定車種之專用道 9.機車行駛於禁行機車道 10.機車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 三階段執法取締重點項目 加強取締時間 執法取締項目 自93年9月1日 起。 1. 2. 3. 第 二 階 段 4. 5. 6. 違反「停」、「讓」標誌(線)規定 直行車佔用(暫停或行駛)左、右轉彎專用車道 左、右轉彎車佔用直行車車道暫停,致妨礙執行 車通行 汽車左、右轉彎前不先駛入內(外)側車道或左、 右轉彎專用車道,即行轉彎 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車 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致轉換 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在設有禁止左轉標誌路口左轉 三階段執法取締重點項目 加強取締時間 執法取締項目 自93年11月1日 起 1. 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 穿越道行人先行通過。 2. 行人未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 橋或地下道穿越道路。 3. 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中央分向 島或護欄之路段,任意穿越道路。 4. 行人不遵守號誌指示穿越道路。 第 三 階 段 未 遵 守 路 權 就 像 偷 路 偷 路 的 人 就 像 小 偷 人 車 都 有 行 路 權 , 走 自 己 的 路 最 安 全 END 尊重路權 行人安全 每年各類交通事故 經由警察機關處理 成案超過20萬件。 台灣每十萬人口交通事故 死亡人數19.2人。 所謂『路權』是指用路人使用道路相 關設施誰先誰後之權力。 人 行 道 專 屬 於 行 人 機 車 道 專 屬 於 機 車 行 駛 公 車 專 用 道 專 屬 於 公 車 行 駛 將部份道路劃定給部分用路人 行 人 路 權 行近行人穿越道應減速慢行, 讓行人優先通行 機車停在人行道上, 將招牌擺放到人行道上, 侵犯了行人的路權。 侵犯了行人的路權。 汽 車 路 權 行人不可違規穿越車道,行人亦無 侵犯汽車通行之權利。 機 車 路 權 機車不可違規行駛人行道, 要有人車各行其道的觀念。 停 車 路 權 掃除路霸,嚴禁併排停車,加強 公共場所與巷道停車秩序整頓。 鐵 路 平 交 道 路 權 嚴禁闖越平交道,火車在鐵路平 交道上,有絕對先通行的路權。 高 速 公 路 路 權 不可行駛路肩、任意變換車道,應保持 安全行車距離、依規定之車道行駛,遵 守匝道管制措施。 路權是使用道路的先後秩序,擁有 路權的一方, 可以優先使用道路。 三階段執法取締重點項目 加強取締時間 執法取締項目 自93年7月1日 1.禁止變換車道(雙白線)變換車道行駛 2.變換車道或轉彎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 起 第 一 階 段 3.四輪以上汽車未依規定行駛於慢車道 4.四輪以上汽車未依規定行駛於機車優先道 5.跨越分向限制線(雙黃線)行駛 6.跨越禁止超車線超車 7.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 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或禁止左轉路段(口)迴車。 8.行駛於非屬指定車種之專用道 9.機車行駛於禁行機車道 10.機車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 三階段執法取締重點項目 加強取締時間 執法取締項目 自93年9月1日 起。 1. 2. 3. 第 二 階 段 4. 5. 6. 違反「停」、「讓」標誌(線)規定 直行車佔用(暫停或行駛)左、右轉彎專用車道 左、右轉彎車佔用直行車車道暫停,致妨礙執行 車通行 汽車左、右轉彎前不先駛入內(外)側車道或左、 右轉彎專用車道,即行轉彎 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車 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致轉換 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在設有禁止左轉標誌路口左轉 三階段執法取締重點項目 加強取締時間 執法取締項目 自93年11月1日 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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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路權 行人安全 每年各類交通事故 經由警察機關處理 成案超過20萬件。 台灣每十萬人口交通事故 死亡人數19.2人。 所謂『路權』是指用路人使用道路相 關設施誰先誰後之權力。 人 行 道 專 屬 於 行 人 機 車 道 專 屬 於 機 車 行 駛 公 車 專 用 道 專 屬 於 公 車 行 駛 將部份道路劃定給部分用路人 行 人 路 權 行近行人穿越道應減速慢行, 讓行人優先通行 機車停在人行道上, 將招牌擺放到人行道上, 侵犯了行人的路權。 侵犯了行人的路權。 汽 車 路 權 行人不可違規穿越車道,行人亦無 侵犯汽車通行之權利。 機 車 路 權 機車不可違規行駛人行道, 要有人車各行其道的觀念。 停 車 路 權 掃除路霸,嚴禁併排停車,加強 公共場所與巷道停車秩序整頓。 鐵 路 平 交 道 路 權 嚴禁闖越平交道,火車在鐵路平 交道上,有絕對先通行的路權。 高 速 公 路 路 權 不可行駛路肩、任意變換車道,應保持 安全行車距離、依規定之車道行駛,遵 守匝道管制措施。 路權是使用道路的先後秩序,擁有 路權的一方, 可以優先使用道路。 三階段執法取締重點項目 加強取締時間 執法取締項目 自93年7月1日 1.禁止變換車道(雙白線)變換車道行駛 2.變換車道或轉彎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 起 第 一 階 段 3.四輪以上汽車未依規定行駛於慢車道 4.四輪以上汽車未依規定行駛於機車優先道 5.跨越分向限制線(雙黃線)行駛 6.跨越禁止超車線超車 7.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 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或禁止左轉路段(口)迴車。 8.行駛於非屬指定車種之專用道 9.機車行駛於禁行機車道 10.機車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 三階段執法取締重點項目 加強取締時間 執法取締項目 自93年9月1日 起。 1. 2. 3. 第 二 階 段 4. 5. 6. 違反「停」、「讓」標誌(線)規定 直行車佔用(暫停或行駛)左、右轉彎專用車道 左、右轉彎車佔用直行車車道暫停,致妨礙執行 車通行 汽車左、右轉彎前不先駛入內(外)側車道或左、 右轉彎專用車道,即行轉彎 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車 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致轉換 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在設有禁止左轉標誌路口左轉 三階段執法取締重點項目 加強取締時間 執法取締項目 自93年11月1日 起 1. 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 穿越道行人先行通過。 2. 行人未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 橋或地下道穿越道路。 3. 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中央分向 島或護欄之路段,任意穿越道路。 4. 行人不遵守號誌指示穿越道路。 第 三 階 段 未 遵 守 路 權 就 像 偷 路 偷 路 的 人 就 像 小 偷 人 車 都 有 行 路 權 , 走 自 己 的 路 最 安 全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