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組 組長:鄭永麟( 6 ) 組員:黃民杰(36) 組員:麥志江(28) 組員:楊卓偉(38) 組員:羅文偉(19) 組員:林天恩(17) 香港房屋的主要類型 1 公共房屋(公屋) 公屋是為真正有住屋需要,但又無法負擔其他類別 房屋的家庭而設的,也是協助這些家庭邁向自置居 所的第一步.(因為房署推出可租可買計劃,在下頁有 詳細的講解)現時房委會擁有約670000個租住公屋 單位.本港人口中,約有230萬人(佔人口的35%)居住 在公屋單位.現時,公屋輪候冊登記的家庭仍然有約 10萬8千個,目前的公屋平均輪候時間約為五年. 公屋的申請方法 家 庭 申 請 公 屋一 般的 辦 法 申請條件 1.申 請 人 必 須 年 滿 十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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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第四組 組長:鄭永麟( 6 ) 組員:黃民杰(36) 組員:麥志江(28) 組員:楊卓偉(38) 組員:羅文偉(19) 組員:林天恩(17) 香港房屋的主要類型 1 公共房屋(公屋) 公屋是為真正有住屋需要,但又無法負擔其他類別 房屋的家庭而設的,也是協助這些家庭邁向自置居 所的第一步.(因為房署推出可租可買計劃,在下頁有 詳細的講解)現時房委會擁有約670000個租住公屋 單位.本港人口中,約有230萬人(佔人口的35%)居住 在公屋單位.現時,公屋輪候冊登記的家庭仍然有約 10萬8千個,目前的公屋平均輪候時間約為五年. 公屋的申請方法 家 庭 申 請 公 屋一 般的 辦 法 申請條件 1.申 請 人 必 須 年 滿 十 八.

第四組
組長:鄭永麟( 6 )
組員:黃民杰(36)
組員:麥志江(28)
組員:楊卓偉(38)
組員:羅文偉(19)
組員:林天恩(17)
香港房屋的主要類型
1 公共房屋(公屋)
公屋是為真正有住屋需要,但又無法負擔其他類別
房屋的家庭而設的,也是協助這些家庭邁向自置居
所的第一步.(因為房署推出可租可買計劃,在下頁有
詳細的講解)現時房委會擁有約670000個租住公屋
單位.本港人口中,約有230萬人(佔人口的35%)居住
在公屋單位.現時,公屋輪候冊登記的家庭仍然有約
10萬8千個,目前的公屋平均輪候時間約為五年.
公屋的申請方法
家 庭 申 請 公 屋一 般的 辦 法
申請條件
1.申 請 人 必 須 年 滿 十 八 歲 , 申 請 人 及 家 4.申 請 表 內 所 有 已 婚 家 庭 成 員 , 必 須 與
庭 成 員 必 須 現 居 香 港 及 有 香 港 入 境 權 , 配 偶 一 同 申 請( 已 離 婚 、 配 偶 並 非 居 於
且 無 附 帶 逗 留 條 件 ( 逗 留 期 限 除 外 ) , 香 港 或 已 去 世 者 除 外 ) 。
在 外 地 居 住 未 抵 港 定 居 人 士 不 能 包 括
在 申 請 書 內 。
5.申 請 人 只 可 與 其 中 一 位 已 婚 子 女 一 同
申 請 。
2.十 八 歲 以 下 人 士 必 須 與 父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一 同 申 請 。
6.在 配 屋 時 , 申 請 書內至少一半的家庭成員
(包括申請人),必須在香港住滿七年並仍在香港居住。
3.申 請 人 與 其 他 成 員 的 關 係 必 須 為 夫
十八歲以下的子女,不論在何處出生,只要父母其中一
婦 、 父 母 、 子 女 、 祖 父 母 、 孫 、 未 婚
人居港滿七年,一律視作已符合七年居港年期規定。
兄 弟 姊 妹 , 或 願 意 與 申 請 人 共 住 並 倚
靠 其 供 養 的 親 屬 。
7.在 申 請 表 登 記 前 的 二 十 四 個 月 內
及 直 至 獲 配 屋 後 簽 訂 租 約 前 期 間 ,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不 得 ( I ) 擁
有 或 與 人 共 同 擁 有 任 何 住 宅 樓 宇 、
( II ) 簽 訂 協 議 購 買 住 宅 樓 宇 , 或
( III ) 持 有 一 間 擁 有 住 宅 樓 宇 的 公
司 一 半 以 上 的 股 權 。 住 宅 樓 宇 包 括
任 何 在 香 港 的 戰 後 住 宅 樓 宇 、 未 落
成 的 私 人 住 宅 樓 宇 、 不 受 租 務 管 制
或 自 住 的 戰 前 住 宅 樓 宇 、 經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許 可 的 天 台 搭 建 物 、 用 作 居
住 用 途 的 屋 地 及 丁 屋 批 地 。 如 有 關
物 業 已 出 售 超 過 二 十 四 個 月 , 申 請
人 須 提 供 証 明 文 件 ; 例 如 土 地 註 冊
處 業 主 登 記 記 錄 文 件 影 印 本 , 以 供
查 閱 。
8.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的 每 月 總 收 入
及 現 時 的 總 資 產 淨 值 不 得 超 過 房 委 會
規 定 的 最 高 入 息 及 總 資 產 淨 值 限 額 ,
該 類 限 額 會 按 年 修 訂 。 當 房 屋 署 職 員
約 見 時 , 受 薪 申 請 人 必 須 申 報 其 家 庭
總 收 入 及 提 交 房 委 會 所 指 定 的 薪 金 證
明 書 。 而 自 僱 的 申 請 人 及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提 供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商 業 登
記 證 ( 正 本 和 影 印 本 ) 、 營 業 表 、 損
益 表 、 資 產 負 債 表 、 報 稅 表 、 生 意 往
來 的 單 據 及 帳 項 等 以 便 查 閱 。
9.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申 報 資 產 (i)土 地 ( 包 括 在 香 港 及 香 港 以 外 所 擁
有 的 土 地 ) ;
(ii)房 產 ( 包 括 在 香 港 及 香 港 以 外 已 落
成 及 預 售 的 住 宅 、 商 業 及 工 業 物 業 ,
停 車 位 及 已 協 議 買 賣 的 房 產 ) ;
(iii)車 輛 ( 包 括 私 家 和 商 用 車 輛 ) ;
(iv)可 轉 讓 的 汽 車 牌 照 ( 包 括 的 士 和 公
共 小 型 巴 士 牌 照 等 ) ;
(v)投
單 位
按 金
和 債
資
信
、
券
類
託
商
)
別 的 資 產 ( 包 括 互 惠 基 金 、
基 金 、 上 市 股 票 、 經 紀 投 資
品 期 貨 、 紙 黃 金 、 存 款 證 券
;
(vi)業 務 經 營 ( 包 括 在 獨 資 , 合 顆 經
營 的 商 號 或 有 限 公 司 的 權 益 及 其 公
司 所 擁 有 的 各 項 資 產 ) ;
(vii)銀 行 活 定 期 存 款 及 可
動 用 的 現 金 ( 包 括 港 幣 及
外 幣 活 期 及 定 期 存 款 , 及
港 幣 5,000 元 或 以 上 的 可 動
用 現 金 )
擁 有 資 產 的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提 交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查 閱 。
10.公 屋 租 戶 整 個 家 庭 的 新
申 請 將 不 獲 接 納 。
11.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例如居者
有其屋/私人參建居屋計劃、重建置
業計劃、可租可買計劃和自置居所貸
款計劃等的前業主/聯名業主或前借
款人均不得申請,但現時業主/聯名
業主/借款人(一人家庭除外) 及
其 家 庭 成 員,以及前業主/借款
人的家庭成員則不受此限,惟他們必
須已取消其有關的紀錄,並符合公屋
申請條件 。
單 身 人 士 申 請 公 屋 的 辦法
申請條件
配屋辦法
1.申 請 人 的 每 月 總 收 入 及 現 時 的 總 資 產 淨
值不得
單位編配將嚴格依照申請表在公屋輪候冊
上的先後次序及申請人所選擇的地區辦理。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將 獲 編 配一 人 單 位, 由 於
資源有限,申請人不能堅持編配 某種類型
的 一 人 單 位。若 單 身 人 士 在 配 屋 時 年 滿 六
十 歲,則 可 按「高 齡 單 身 人 士」優 先 配 屋 計
劃辦理。
超過房委會訂定的最高入息及總資產淨值
限額。
2.申 請 人 須 符 合 適 用 於 一 般 家 庭 申 請 公 屋
的所有
加入家庭成員
名列在單身人士輪候冊的申請人,如有需
要,可要求加入其家庭成員,以符合一般
家庭申請公屋資格。申請人原先輪候的時
間 , 將 會 計 算 入 其 申請 內 , 但 只 以 半 數 計
算,並以不超過三年為限。
高 齡 人 士 優 先 配 屋 計 劃
申請條件
1.申 請 人 必 須 年 滿 五 十 八 歲 , 在 配 屋 時 , 則 必 須
年滿六十歲及在香港居住已有七年並仍在香港居
住。
2.申 請 人 的 每 月 總 收 入 及 現 時 的 總 資 產 淨 值 不 得
超過房委會訂定的最高入息及總資產淨值限額。
3.申 請 人 須 符 合 適 用 於 一 般 家 庭 申 請 公 屋 的 所 有
申請條件。
配屋辦法
編配單位將嚴格依照其申請表在公屋輪候冊
上的先後次序及申請人所選擇的地區辦理。
申 請 人 會 被 編 配 入 住 長 者 住 屋 (專 為 高 齡 人 土
而 設 的 公 共 設 施 單 位) 或 一 人 公 屋 單 位 。輪 候
時間會視乎申請人 選擇的區域及我們的房屋
供應量而有所分別,輪候 市區單位通常需時
較 長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 把 合 資 格
的申請人輪候時間平均縮短至兩年。
最高入息及總資產淨值限額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設有公屋輪候冊,
以便為合資格的申請人編配入住公共房屋。
全 港 的 公 共 房屋 主 要 分 佈 在 四 個 區 域 內 ,
分別為市區(包括香港及九龍),擴展市
區 ( 包 括 沙 田 、 馬 鞍 山 、 將 軍 澳 、荃 灣 、
葵涌、青衣及東涌),新界(包括大埔、
粉 嶺 、 上 水 、屯 門 、 元 朗 及 天 水 圍 ) 及 離
島(不包括東涌)。由於市區現時沒有足
夠公屋可供編配予輪候冊申請人,申請人
只可從其餘三個非市區的地區中選擇一區
作為將來編配公屋的地區。不過,符合申
請 「 高 齡 單 身 人 士 」 、「共 享 頤 年 」及「家
有 長 者」優 先 配 屋 計 劃 的 人 士 則 可 選 擇 以
上任何一區。
香港房屋委員會推出「可租可買計
劃」,旨在為準公屋租戶提供多一
個置業安居機會,讓他們在租住公
屋之外,可以自由選擇購買由公屋
轉作居屋出售的新落成單位,及早
達成置業理想。此計劃可同時達到
房屋委員會為有需要人士提供公屋
及協助市民自置居所的目標。
為了協助準租戶更輕鬆地當上業主,
房屋委員會還為「可租可買計劃」
的購樓人士提供為期最長六年的按
揭補助金,毋須償還。每個合資格
購買「可租可買計劃」單位的家庭,
可按本身的家庭狀況及供款能力,
選擇購買單位抑或租住公屋。
2 居者有其屋(居屋)
為協助中下收入家庭置業安居,
房委會於一九七八年及一九七九
年分別推出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
計劃)及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
(私人參建居屋計劃),以低於市
值的價格提供出售單位。居屋/私
人參建居屋計劃至今已售出超過
304,000 個 單 位 ( 截 至 二 ○ ○ 一 年 三
月)。
居屋的銷售對象包括公屋租戶,
符合資格入住公屋人士,以及居
住在私人樓宇的低收入家庭。受
重建影響的公屋租戶可優先選購
,而選購單位的次序由公開抽籤
決定。
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起,符合資
格的單身人士也可以申請居屋
白表
申請方法
( 一 )住 在 私 人 樓 宇 的 家 庭 / 單 身 人 士 , 或 住
在房屋協會轄下屋 、房屋委員會轄下屋
、臨時房屋區、平房區或中轉房屋而欲
與家人分開居住的居民。
1.申 請 人 類 別 -(A)家 庭 組 合 類 別 :(i)夫 妻 ( 結
婚證書必須在申請書截止日期前已發
出 );(ii)父 母 子 女 ;(iii)祖 父 母 與 孫 兒 ; 或(iv)其
他 親 屬 。(B)單 身 人 士 類 別 :單 身 人 士 包 括 未
婚人士、離婚人士、喪偶人士及那些已婚
而配偶沒有香港入境權的人士。(任何擁
有香港入境權但須遵守居留條件《與居港
期限有關的條件除外》的人士,均不作擁
有香港入境權論)。
單身人士的選樓次序會在所有以家庭組合
申請的申請人(包括白表非核心家庭申請
人)之後。輪到他們的選擇次序時,單身
申請人可選購當時可供出售的任何面積單
位。 ( 租 者 置 其 屋 計 劃 屋 單 位 除 外 ) 。
所有人士(包括單身人士)成功購得單位
後,則其本人及配偶日後不能再申請房委
會轄下任何房屋資助計劃;
2.家 庭 總 收 入 每 月 不 超 過 一 萬 二 千 五 百 港
元 (單 身 人 士)或 二 萬 五 千 港 元 ( 二 人 至
八 人 家 庭 )或 二 萬 六 千 六 百 港 元 (九 人家
庭)或 二 萬 八 千 四 百 港 元 (十 人 或 以 上 家
庭);
3. 家 庭 總 資 產 淨 值 不 超 過 三 十 萬 港 元 (單
身人士)或六十萬港元(二人至六人家庭)
或 六 十 一 萬 港 元(七 人 家 庭 )或 六 十 三 萬
港 元 ( 八 人 家 庭)或 六 十 六 萬 港 元 (九 人家
庭)或 六 十 八 萬 港 元 (十 人 或 以 上 家 庭) ;
4.申 請 人 必 須 年 滿 十 八 歲 ;
5. 申 請 人 在 申 請 書 截 止 前 已 在
香港居住滿七年,及其在港的
居留不受附帶居留條件(與居留
期限有關的條件除外)所限制;
6.任 何 家 庭 成 員 均 不 能 為 任 何
公務員建屋合作社或同類性質
建屋計劃的成員,或為本地公
務員建屋計劃下的物業承批人;
7.由 截 止 申 請 該 日 之 前 二 十 四
個月起計,直至購買居屋計劃
樓宇時,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
不 得 (i)擁 有 或 與 他 人 共 同 擁 有
任 何 住 宅 樓 宇 ; (ii)簽 訂 協 議 購 買
住 宅 樓 宇 ; (iii)持 有 一 間 擁 有 住 宅
樓宇的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權。
住宅樓宇包括任何在香港的戰
後住宅樓宇、未落成的私人住
宅樓宇、不受租務管制或用作
自住的戰前住宅樓宇、建築事
務監督許可的天台搭建物、建
築用地及小型屋宇批地;
8.任 何 家 庭 成 員 均 無 接 受 指 定 的 房
屋資助。
( 二 )根 據 房 屋 委 員 會 轄 下 「 租 者 置
其屋計劃」購得單位的業主(由成
為業主之日起計十年內)亦可用白
表申請,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以 家 庭 組 合 申 請 的 人 士 , 申 請 人
及其家庭成員必須有親屬關係,並
且 是 有 關 單 位 內 的 認 可 成 員 ; 2.單
身 人 士 「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 一 )1(B)
項 」 ; 3.申 請 人 必 須 年 滿 十 八 歲 ;
及 4.任 何 家 庭 成 員 均 無 接 受 指 定 的
房屋資助。
屬第(二)類的申請人在成功購得
單位後,須在簽署樓契日起計三個
月內,將現居的租者置其屋單位按
有關規定出售。 所有白表申請人
均不能選購「租者置其屋計劃」的
單位。
綠表
申請方法
(一)下列人士可用綠色表格申請:
1.房 屋 委 員 會 或 房 屋 協 會 轄 下 公 屋 的 租
戶,以及房屋委員會轄下臨時房屋區、
平房區或中轉房屋的認可居民,只要獲
得現居屋 辦事處或租約事務管理處認
許其綠表資格,便可用綠色表格申請;成
功購得單位後,須按有關規定,將現居
單位騰空交回房屋委員會或房屋協會。
2.下 列 各 類 人 士 , 如 獲 房 屋 署 發 給 綠 表 資
格證明書,亦可用綠色表格申請,但在
購 得 單 位 後 , 將 不 獲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 (i)公
屋 輪 候 冊 上 的 申 請 人 ; (ii)根 據 初 級 公 務 員
公 屋 配 額 申 請 公 屋 的 初 級 公 務 員 ; (iii)受 清
拆 影 響 的 人 士 及 天 災 災 民 ;(iv)
因離婚/分戶而獲發綠表資格證明書的
公屋住戶。
(二)凡用綠色表格申請購樓者,均
須符合下列條件:
1.以 家 庭 組 合 申 請 的 人 士 , 申 請 人 與
其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有 親 屬 關 係 ; 2.單 身 人
士 亦可申請「詳情請參閱白表第
( 一 )1(B) 項 」 ; 3.申 請 人 必 須 年 滿 十 八
歲 ; 4.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並 無 違 反 現
居公營房屋的租約/暫淮租用證/佔用
官地暫淮證/居住許可證或定期暫淮
居住證上的任何條款(此項只適用於
公 營 房 屋 租 戶 );
5.申 請 人 在 申 請 書 截 止 日 期 前 已 在 香
港居住滿七年,及其在港的居留並無
附帶居留條件《與居留期限有關的條
件除外》所限制(此項只適用於沒有
入住公屋資格的綠表資格證明書持有
人 ); 6.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均 無 接 受 指
定的
房屋資助。
感謝您的耐心收聽~謝謝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