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地方婦女福利政策
資料來源:各縣市社會局
台北市婦女福利
祝你好孕-育兒津貼 福利內容:每名未滿五歲兒童每月發給2,500元津貼。 服務對象:1.照顧五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及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滿一年以上。 3.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 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申請 人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其納稅義務人有上開情 事,亦同。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 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1.兒童未滿一歲,其出生登記於本市,且戶籍未有遷出本 市紀錄。(除兒童外,父母仍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 年以上) 2.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 外籍人士。(但仍須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另其配偶及子 女仍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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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福利內容:(一)保母資格為「幼保相關科系」或「結訓保母」 者: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2,000元。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 3,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 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 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 (二)保母資格為「證照保母」或就托於托嬰中 心者: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 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 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 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台北市婦女福利
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服務對象: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 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 年以 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 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 歲幼兒(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 冊、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而需送請加入之社區保 母系統之保母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 件之一: (1)一般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 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 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 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 庭。 (3)本項補助所稱「就業者」係指: A.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 B.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 C.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8條參加勞工保險 者。 D.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 或具「漁會法」第15條所定甲類會員身分者。 E.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中等 學校以下教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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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子女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福利內容:(一)保母資格為「幼保相關科系」或「結訓保母」 者: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2,000元。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 3,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 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 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 (二)保母資格為「證照保母」或就托於托嬰中 心者: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 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 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 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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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子女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服務對象:一、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 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需送請加入之社 區保母系統之保母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二、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 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 家庭、高風險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 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 母人員照顧者。
台北市婦女福利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福利內容: 1、所得稅率未達20%:每童每月2,500元 2、中低收入戶:每童每月4,000元 3、低收入戶:每童每月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 補助費) 服務對象:1、育有二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 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 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 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 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 用補助。 二、前項第二款所定未能就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情況 特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之: 1、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 (稿費除外)二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十二個 月之金額。(101年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18,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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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津貼 福利內容: 1.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其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之未滿 6 歲子女或孫子女,就托於本市私立立案托教 機構,並符合機構法定收托年齡。 2.
補助金額:每人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1,500 元。 3.
申請期限:應於兒童實際就托機構後 6 個月內提出 申請。 服務對象: 1 )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且最近 1 年實際 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 ( 2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 人口平均分配, 101 年度每人每月未超過新臺幣 2 萬 7,011 元。 ( 3 )家庭財產(含存款本金、投資、獎金中獎所得 及財產所得) 101 年度每人未超過新臺幣 44 萬 3,820 元; 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 6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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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生活扶助 福利內容:按當年度臺北市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倍核發(101年 度為1萬4,794元),每人每次最多補助3個月;已為臺北 市低收入戶,或已申請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次最多補助2 個月。同一事由以補助1次為限。 服務對象:(1)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且最近1年實際居住 國內超過183日。 (2)符合下列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其家庭總收入 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101年度每人每月未超過新臺幣2萬 7,011元;或符合第八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每人每月未 超過新臺幣2萬406元。 (3)家庭財產(含存款本金、投資、獎金中獎所得及財 產所得)101年度每人未超過新臺幣44萬3,820元;不動產 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台北市婦女福利
法律訴訟補助 福利內容: 1.補助項目:民事、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任 律師費用(含撰狀費)及撰狀費用。但聲請保護令、 律師諮詢費用、法院訴訟及裁判費用不予補助。 2.委任律師費每案每審最高補助5萬元。 3.申請期限:應於提出訴訟至法院判決確定後6個月 內提出申請。 服務對象:(1)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且最近1年實 際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符合下列第一款情形,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 口平均分配,101年度每人每月未超過新臺幣2萬 7,011元;或符合第二款情形,每人每月未超過新臺 幣2萬406元。 (3)家庭財產(含存款本金、投資、獎金中獎所得 及財產所得)101年度每人未超過新臺幣44萬3,820元; 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台北市婦女福利
傷病醫療補助 福利內容:1.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申請人及其未滿18歲之子女或 孫子女 2.補助項目: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就醫者,其參 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義肢、義眼、義齒、 配鏡、鑲牙、整容、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 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及非因疾病而施行預 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 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等不予補助。 3.補助金額: (1)申請人及其設籍本市6歲至未滿18歲之子女,如3個 月內自付醫療費超過3萬元,超過3萬部分最高補助70%, 每人每年最高12萬元。 (2)設籍本市未滿6歲之子女,其自付醫療費用費,每人 每年最高12萬元。 4.申請期限:應於就診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服務對象:(1)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且最近1年實際居住 國內超過183日。 (2)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 平均分配,101年度每人每月未超過新臺幣2萬7,011元。 (3)家庭財產(含存款本金、投資、獎金中獎所得及財 產所得)101年度每人未超過新臺幣44萬3,820元;不動 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台北市婦女福利
心理諮商補助 福利內容:補助因遭遇家庭暴力、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受害, 於醫療院所接受心理治療或由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 害防治中心轉介於其他諮商輔導機構或諮商輔導人 員接受心理治療者。 服務對象:1.設籍本市,因遭遇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 2.性騷擾事件被害人,經各單位調查確定者。
台北市婦女福利
驗傷醫療補助 福利內容: 1.補助項目:因遭遇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當次驗傷 及醫療費用(含初診及回診開立診斷證明書費用) 而健保不給付之項目;診斷證明書每人每次以補助 2份為限。 2.申請期限: (1)個人應於就診後3個月內申請。 (2)醫院應按月提出申請。 服務對象:設籍臺北市,因遭遇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新 移民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本 市,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前述設籍之限 制。
新北市婦女福利
特殊境遇家庭各項扶助 福利內容:1.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補助3個月為原則, 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2.法律訴訟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同一案以 補助乙次為限。 3. 傷病醫療補助: (1)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 保,最近3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5萬元 之部份,最高補助百分之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 臺幣12萬元。 (2)未滿6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 行負擔之費用者,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 急診及住院診治者,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 元。 4.兒童托育津貼: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應優先獲准 進入公立托育機構;如子女或孫子女就讀私立托兒 所、幼稚園,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台幣1500元整, 每學期最高補助9000元整;但實際繳費額未達1500 元,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之,與幼教券不得重複領 取。
新北市婦女福利
特殊境遇家庭各項扶助 服務對象:設籍新北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下之家庭,其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 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 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其不動產(房屋 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650萬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 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不超過8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 1、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 獲達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 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 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 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 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 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 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8.與新北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之大陸配偶及外籍配偶,符合特殊 境遇各款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經本府各區域中心或家庭 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員專案 評估,確有需要緊急生活扶助 者,不受設籍本市暨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 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五倍之限制。
新北市婦女福利
婦女權益 新北市婦女權益促進會工作推動。結合民間單位辦理婦 女平台會議及相關宣導活動。辦理婦女大學,增加婦女 成長學習及服務的機會。 新住民服務 新住民個案服務。設置「本市新住民家庭關懷服務站」 提供在地化服務。辦理新住民工作人員研習及訓練。成立 「本市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提供新住民相關服務。 特殊境遇家庭 受理特殊境遇家庭補助申請補助民間社會福利機構設置 「新北市單親家庭服務中心」,提供單親家庭完善之福利 服務。提供單親家庭短期租用住宅,減緩經濟壓力,協助 自力更生。
桃園縣婦女福利
低收入戶生育津貼 針對本縣低收入戶辦理生育津貼,每胎6,000元。 婦女生育津貼 中壢市公所(每一胎5,000元) 。 龜山鄉公所(每一胎10,000元) 。 新屋鄉公所(每一胎3,000元) 。 觀音鄉公所(每一胎10,000元,雙胞胎30,000元)。 平鎮市公所(每一胎5,000元) 。 大溪鎮公所(每一胎5,000元) 。 蘆竹鄉公所(第一胎6,000元,第二胎10,000元,第三胎20,000元) 。 楊梅市公所(第一胎6,000元、第二胎10,000元,第三胎10,000元) 。 復興鄉公所(每一胎12,000元) 。 八德市公所(每一胎5,000元) 。 大園鄉公所(第一胎8,000元、第二胎10,000元,第三胎20,000元) 。 龍潭鄉公所(每一胎6,000元) 。 桃園市公所(每一胎5,000元) 。
桃園縣婦女福利
友善托育大三元
100
學年公立幼托園所全面延托服務:公立托兒所以弱勢家庭 為優先收托對象,為減輕家長育兒負擔,並讓父母能在工作崗 位上安心工作,遂預計於 100 學年度起辦理延托服務以締造父 母安心就業環境。 幼童百元臨托服務:本計畫於 100 學年度起開辦,協助家長獲 得喘息服務,增加照顧者的社會參與,並維持家庭合理之生活 品質。服務對象為居住本縣三歲至六歲之幼童,家長如有幼童 臨托需求,得就近將幼童送至本縣有提供臨托服務之托兒所。
0
至
3
歲嬰幼兒保母百元臨托服務: 100 年 4 月起,本縣為滿足 照顧者的社會參與,維持家庭合理之生活品質,提供「 0 至 3 0-3 歲嬰幼兒家長臨時托育需求,以協助家長獲得喘息服務,增加 歲 嬰幼兒保母百元臨托服務 ( 家長喘息服務 ) 」如下: 一、連結本縣 100 名保母,提供臨時托育服務。家長如有嬰幼兒 臨托需求,以每小時 100 元托育之收費,就近將孩子送至本縣 有提供臨托服務之保母家。 二、給合桃園縣第二區社區保母系統 ( 台北市幼托協會桃園分會 ) 設置 1 處「嬰幼兒托育服務中心」(桃園市秀山路 務。家長如有嬰幼兒臨托需求,以每小時 100 73 號),提 供民眾「臨托服務」、「育兒諮詢」及「托育圖書借閱」等服 元托育之收費, 提供臨時托育服務。
桃園縣婦女福利
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福利內容: 1、一般家庭:符合補助條件者,申請人經稅捐稽 徵機關核定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補 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2,000-3,000元。 2、中低收入戶: 符合補助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 之幼兒每月最高3,000-4,000元。 3、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 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 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 最高4,000-5,000元。 服務對象:*家中有未滿2歲之幼兒 一、就業者家庭: 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 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 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 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 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 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 母人員照顧者。 二、三位子女以上家庭: 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 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 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桃園縣婦女福利
低收入戶幼童托育津貼補助 福利內容:1.每位兒童每月補助新台幣1,500元,實際繳 費低於新台幣1,500元者,依實際繳費數額 補助。 2.請領政府相同性質之托育補助或津貼者, 需先扣除後補發其差額或擇一請領補助。 服務對象:收托年齡依當學年度9月1日滿足歲為基準, 凡設籍本縣且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或 寄養家庭寄養兒童,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者: 1.二歲以上至入國小前之學齡前兒童並就 托於經各級政府立案許可之公私立托兒所。 2.四歲以上至入國小前之學齡前兒童並就 托於經各級政府立案許可之公私立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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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福利內容:一、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含 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二、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三、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 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 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 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 足差額。 五、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二足歲 當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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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服務對象:一、育有二足歲以下兒童。 二、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 未能就業者。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 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四、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五、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 母托育費用補助。 ※前項第二款所定未能就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 (稿費除外)二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十二月之 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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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及特殊境遇家庭各項扶助 福利內容:1、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 準1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3個月為原則,同1案情以補助1次 為限。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2、子女生活津貼: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每人每月補助當年 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1次。 3、子女教育補助:子女或孫子女就讀高中高職或大專院校減 免學雜費60%。 4、傷病醫療補助:參加全民健保 (1)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 之子女或孫子女部份: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5萬元之 部份,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2) 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 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之規定 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傷病事 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5、兒童托育津貼:未滿6歲子女或孫子女(應優先獲准進入公 立托教機構)就讀立案私立托教機構者,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 1,500元。就學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6、法律訴訟補助: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5萬元。事實發生後3 個月內提出申請。 7、創業貸款補助:20-65歲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人,在新台 幣100萬元貸款額度內獲前3年免息,第4年起負擔年息1.5%之 利息補貼優惠,補貼期限最長7年,利息差額由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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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及特殊境遇家庭各項扶助 服務對象:申請人需設籍本縣1個月以上,且其家庭總收入 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 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及未超過臺灣地區 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總額未 超過一定金額,並具有補助款項內容之一者。若 因情形特殊,經本府調查屬實有補助必要者,得 不受設籍本縣之限制。上述一定金額包括: (一)動產: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股票 及投資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超過一定數額者 (一定數額之計算方式:150萬元+(A-1)×20萬 元(其中A為全家人口數))。 (二)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 過新台幣650萬元,其所稱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 算,房屋價值以全戶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房屋現 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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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兒童托育津貼 福利內容:每位兒童每月最高補助1,500元,每月實際繳費低 於1,500元者,依實際繳費情形補助;已有辦理其 他托育補助者,則不予補助。 服務對象:凡本市已立案公私立幼兒園、課後托育中心就托 之兒童,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本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 二、兒童父或母、監護人領取行政院勞委會之勞 工保險失業給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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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福利內容:(一)保母資格為「幼保、家政、護理相關科系」 或「結訓保母」者: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2,000元。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 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 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 兒每月最高4,000元。 (二)保母資格為「證照保母」者: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 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 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 兒每月最高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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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服務對象:(一) 一般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 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 稅稅率未達20%者,且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 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 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 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 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二) 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 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父母 (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 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 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 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三) 三位子女以上一般家庭: 1. 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 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 顧者。 2. 三位子女以上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 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 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 保母人員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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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家庭兒童托教補助 福利內容: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 服務對象:取得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中低收入戶資格證明,中 低收入戶內之幼童並就托於已立案公私立幼兒園, 且於當年度9月1日以前年滿2足歲至未滿五足歲 之學齡前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年滿3足歲 至未滿4足歲就讀公、私立幼兒園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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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福利內容: 補助對象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家戶所得 0-30 萬 逾 30-50 萬 逾 50-70 萬 逾 70 萬以上 學費 15,000 15,000 15,000 15,000 經濟弱勢加額補助 15,000 10,000 5000 0 合計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服務對象:於當年度9月1日滿5足歲且就讀公立幼兒園或就托 已立案私立合作園幼托園所之幼兒。 依法令核定緩讀並安置於公立幼兒園及私立合作 園所之學齡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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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幼童就托公私立托兒所托育費用補助 福利內容:1. 就托公立、經政府核准之村里幼兒園者,每學 期最高補助新臺幣2,500元。 2. 就托已立案私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新 臺幣1萬元。 3. 已領有其他相同性質之托育費用補助者,其額 度低於本要點之補助基準,得補足差額。 服務對象:於當年度9月1日滿5足歲且就讀公私立幼兒園之 原住民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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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幼童就托公私立托兒所托育費用補助 福利內容:1. 就托公立、經政府核准之村里幼兒園者,每學 期最高補助新臺幣2,500元。 2. 就托已立案私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新 臺幣1萬元。 3. 已領有其他相同性質之托育費用補助者,其額 度低於本要點之補助基準,得補足差額。 服務對象:於當年度9月1日滿5足歲且就讀公私立幼兒園之 原住民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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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福利內容:一、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含 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二、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三、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 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 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 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 足差額。 五、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二足歲 當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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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對象 65 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 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 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家庭暴力受害。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 3 個月以上至分娩 2 個月 內。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 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 6 18 歲以下 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 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配偶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 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最近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且其重大 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 等事由經社會處 ( 社工 ) 評估經濟、生活困難確 需救助者。 緊急生 活扶助 ○ ○ ○ ○ ○ ○ ○ 子女生 活津貼 ○ ○ ○ × ○ ○ × 兒童托 育津貼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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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對象 65 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 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 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家庭暴力受害。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 3 個月以上至分娩 2 個月 內。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 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 6 18 歲以下 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 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配偶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 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最近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且其重大 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 等事由經社會處 ( 社工 ) 評估經濟、生活困難確 需救助者。 子女教 育補助 ○ ○ ○ ○ ○ ○ ○ 傷病醫 療補助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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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對象 65 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 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 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家庭暴力受害。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 3 個月以上至分娩 2 個月 內。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 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 6 18 歲以下 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 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配偶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 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最近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且其重大 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 等事由經社會處 ( 社工 ) 評估經濟、生活困難確 需救助者。 法律訴 訟補助 × × ○ × × × × 創業貸 款補助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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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設籍本市 (1)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公 布最低生活費標準 2.5
倍者。 (2)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未超過 100 萬元 ( 以 4 口人為計 算標準 ) ,每增 1 人增加 15 萬元。 (3) 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 650 萬元者。 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 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以補助一 次為限。 子女生活津貼:補助 15 歲以下之子女每一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 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 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壹仟伍佰元,以實際就讀 ( 就托 ) 月份數為準,另領有幼兒教育券者,不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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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補助:就讀高中高職、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 60% 。 傷病醫療補助:第一類: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五萬元之部分, 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第二類:於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 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3 條及第 35 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 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12 萬元。 法律訴訟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伍萬元。 創業貸款補助:資格審查符合者得向金融機構申請政府舉辦之 創業貸款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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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前外籍配偶-遭逢特殊境遇補助 扶助對象 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 未獲達6個月以上。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 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 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 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 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 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 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 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 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 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緊急 生活 扶助 ○ ○ ○ ○ ○ ○ 子女生活津 貼
(15 歲以下 )
兒童托育 津貼
(6 歲以下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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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前外籍配偶-遭逢特殊境遇補助 扶助對象 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 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 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 登記。 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 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 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 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 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 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 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 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 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傷病醫 療補助 ○ ○ ○ ○ ○ ○ 法律訴 訟補助 × 外籍配偶返鄉 機票費補助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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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前外籍配偶-遭逢特殊境遇補助 外配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3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 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外配子女生活津貼(15歲以下):每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 低基本工資十分之一(101年度為1878元)。 外配兒童托育津貼(6歲以下):每人每月補助1500元,以實際 就讀月份數為準,另領有幼兒教育券者,不予以補助。 外配傷病醫療補助:第一類: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五萬元 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 萬元。 第二類:於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 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 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外配法律訴訟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5萬元。 外籍配偶返鄉機票費補助: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2萬 元。 非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3萬元。 (每人每年最高以補助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