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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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婦女福利政策

資料來源:各縣市社會局

台北市婦女福利

 祝你好孕-育兒津貼 福利內容:每名未滿五歲兒童每月發給2,500元津貼。 服務對象:1.照顧五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及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滿一年以上。 3.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 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申請 人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其納稅義務人有上開情 事,亦同。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 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1.兒童未滿一歲,其出生登記於本市,且戶籍未有遷出本 市紀錄。(除兒童外,父母仍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 年以上) 2.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 外籍人士。(但仍須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另其配偶及子 女仍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

台北市婦女福利

 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福利內容:(一)保母資格為「幼保相關科系」或「結訓保母」 者: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2,000元。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 3,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 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 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 (二)保母資格為「證照保母」或就托於托嬰中 心者: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 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 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 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台北市婦女福利

 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服務對象: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 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 年以 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 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 歲幼兒(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 冊、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而需送請加入之社區保 母系統之保母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 件之一: (1)一般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 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 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 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 庭。 (3)本項補助所稱「就業者」係指: A.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 B.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 C.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8條參加勞工保險 者。 D.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 或具「漁會法」第15條所定甲類會員身分者。 E.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中等 學校以下教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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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位子女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福利內容:(一)保母資格為「幼保相關科系」或「結訓保母」 者: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2,000元。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 3,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 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 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 (二)保母資格為「證照保母」或就托於托嬰中 心者: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 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 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 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台北市婦女福利

 三位子女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服務對象:一、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 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需送請加入之社 區保母系統之保母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二、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 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 家庭、高風險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 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 母人員照顧者。

台北市婦女福利

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福利內容: 1、所得稅率未達20%:每童每月2,500元 2、中低收入戶:每童每月4,000元 3、低收入戶:每童每月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 補助費) 服務對象:1、育有二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 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 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 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 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 用補助。 二、前項第二款所定未能就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情況 特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之: 1、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 (稿費除外)二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十二個 月之金額。(101年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18,780元)

台北市婦女福利

 兒童托育津貼 福利內容: 1.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其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之未滿 6 歲子女或孫子女,就托於本市私立立案托教 機構,並符合機構法定收托年齡。 2.

補助金額:每人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1,500 元。 3.

申請期限:應於兒童實際就托機構後 6 個月內提出 申請。 服務對象: 1 )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且最近 1 年實際 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 ( 2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 人口平均分配, 101 年度每人每月未超過新臺幣 2 萬 7,011 元。 ( 3 )家庭財產(含存款本金、投資、獎金中獎所得 及財產所得) 101 年度每人未超過新臺幣 44 萬 3,820 元; 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 650 萬元。

台北市婦女福利

 緊急生活扶助 福利內容:按當年度臺北市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倍核發(101年 度為1萬4,794元),每人每次最多補助3個月;已為臺北 市低收入戶,或已申請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次最多補助2 個月。同一事由以補助1次為限。 服務對象:(1)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且最近1年實際居住 國內超過183日。 (2)符合下列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其家庭總收入 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101年度每人每月未超過新臺幣2萬 7,011元;或符合第八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每人每月未 超過新臺幣2萬406元。 (3)家庭財產(含存款本金、投資、獎金中獎所得及財 產所得)101年度每人未超過新臺幣44萬3,820元;不動產 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台北市婦女福利

 法律訴訟補助 福利內容: 1.補助項目:民事、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任 律師費用(含撰狀費)及撰狀費用。但聲請保護令、 律師諮詢費用、法院訴訟及裁判費用不予補助。 2.委任律師費每案每審最高補助5萬元。 3.申請期限:應於提出訴訟至法院判決確定後6個月 內提出申請。 服務對象:(1)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且最近1年實 際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符合下列第一款情形,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 口平均分配,101年度每人每月未超過新臺幣2萬 7,011元;或符合第二款情形,每人每月未超過新臺 幣2萬406元。 (3)家庭財產(含存款本金、投資、獎金中獎所得 及財產所得)101年度每人未超過新臺幣44萬3,820元; 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台北市婦女福利

 傷病醫療補助 福利內容:1.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申請人及其未滿18歲之子女或 孫子女 2.補助項目: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就醫者,其參 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義肢、義眼、義齒、 配鏡、鑲牙、整容、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 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及非因疾病而施行預 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 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等不予補助。 3.補助金額: (1)申請人及其設籍本市6歲至未滿18歲之子女,如3個 月內自付醫療費超過3萬元,超過3萬部分最高補助70%, 每人每年最高12萬元。 (2)設籍本市未滿6歲之子女,其自付醫療費用費,每人 每年最高12萬元。 4.申請期限:應於就診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服務對象:(1)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且最近1年實際居住 國內超過183日。 (2)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 平均分配,101年度每人每月未超過新臺幣2萬7,011元。 (3)家庭財產(含存款本金、投資、獎金中獎所得及財 產所得)101年度每人未超過新臺幣44萬3,820元;不動 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台北市婦女福利

 心理諮商補助 福利內容:補助因遭遇家庭暴力、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受害, 於醫療院所接受心理治療或由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 害防治中心轉介於其他諮商輔導機構或諮商輔導人 員接受心理治療者。 服務對象:1.設籍本市,因遭遇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 2.性騷擾事件被害人,經各單位調查確定者。

台北市婦女福利

 驗傷醫療補助 福利內容: 1.補助項目:因遭遇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當次驗傷 及醫療費用(含初診及回診開立診斷證明書費用) 而健保不給付之項目;診斷證明書每人每次以補助 2份為限。 2.申請期限: (1)個人應於就診後3個月內申請。 (2)醫院應按月提出申請。 服務對象:設籍臺北市,因遭遇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新 移民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本 市,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前述設籍之限 制。

新北市婦女福利

 特殊境遇家庭各項扶助 福利內容:1.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補助3個月為原則, 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2.法律訴訟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同一案以 補助乙次為限。 3. 傷病醫療補助: (1)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 保,最近3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5萬元 之部份,最高補助百分之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 臺幣12萬元。 (2)未滿6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 行負擔之費用者,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 急診及住院診治者,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 元。 4.兒童托育津貼: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應優先獲准 進入公立托育機構;如子女或孫子女就讀私立托兒 所、幼稚園,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台幣1500元整, 每學期最高補助9000元整;但實際繳費額未達1500 元,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之,與幼教券不得重複領 取。

新北市婦女福利

 特殊境遇家庭各項扶助 服務對象:設籍新北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下之家庭,其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 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 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其不動產(房屋 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650萬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 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不超過8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 1、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 獲達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 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 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 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 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 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 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8.與新北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之大陸配偶及外籍配偶,符合特殊 境遇各款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經本府各區域中心或家庭 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員專案 評估,確有需要緊急生活扶助 者,不受設籍本市暨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 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五倍之限制。

新北市婦女福利

  婦女權益 新北市婦女權益促進會工作推動。結合民間單位辦理婦 女平台會議及相關宣導活動。辦理婦女大學,增加婦女 成長學習及服務的機會。 新住民服務 新住民個案服務。設置「本市新住民家庭關懷服務站」 提供在地化服務。辦理新住民工作人員研習及訓練。成立 「本市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提供新住民相關服務。  特殊境遇家庭 受理特殊境遇家庭補助申請補助民間社會福利機構設置 「新北市單親家庭服務中心」,提供單親家庭完善之福利 服務。提供單親家庭短期租用住宅,減緩經濟壓力,協助 自力更生。

桃園縣婦女福利

  低收入戶生育津貼 針對本縣低收入戶辦理生育津貼,每胎6,000元。 婦女生育津貼 中壢市公所(每一胎5,000元) 。 龜山鄉公所(每一胎10,000元) 。 新屋鄉公所(每一胎3,000元) 。 觀音鄉公所(每一胎10,000元,雙胞胎30,000元)。 平鎮市公所(每一胎5,000元) 。 大溪鎮公所(每一胎5,000元) 。 蘆竹鄉公所(第一胎6,000元,第二胎10,000元,第三胎20,000元) 。 楊梅市公所(第一胎6,000元、第二胎10,000元,第三胎10,000元) 。 復興鄉公所(每一胎12,000元) 。 八德市公所(每一胎5,000元) 。 大園鄉公所(第一胎8,000元、第二胎10,000元,第三胎20,000元) 。 龍潭鄉公所(每一胎6,000元) 。 桃園市公所(每一胎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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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婦女福利

 友善托育大三元

100

學年公立幼托園所全面延托服務:公立托兒所以弱勢家庭 為優先收托對象,為減輕家長育兒負擔,並讓父母能在工作崗 位上安心工作,遂預計於 100 學年度起辦理延托服務以締造父 母安心就業環境。 幼童百元臨托服務:本計畫於 100 學年度起開辦,協助家長獲 得喘息服務,增加照顧者的社會參與,並維持家庭合理之生活 品質。服務對象為居住本縣三歲至六歲之幼童,家長如有幼童 臨托需求,得就近將幼童送至本縣有提供臨托服務之托兒所。

0

3

歲嬰幼兒保母百元臨托服務: 100 年 4 月起,本縣為滿足 照顧者的社會參與,維持家庭合理之生活品質,提供「 0 至 3 0-3 歲嬰幼兒家長臨時托育需求,以協助家長獲得喘息服務,增加 歲 嬰幼兒保母百元臨托服務 ( 家長喘息服務 ) 」如下: 一、連結本縣 100 名保母,提供臨時托育服務。家長如有嬰幼兒 臨托需求,以每小時 100 元托育之收費,就近將孩子送至本縣 有提供臨托服務之保母家。 二、給合桃園縣第二區社區保母系統 ( 台北市幼托協會桃園分會 ) 設置 1 處「嬰幼兒托育服務中心」(桃園市秀山路 務。家長如有嬰幼兒臨托需求,以每小時 100 73 號),提 供民眾「臨托服務」、「育兒諮詢」及「托育圖書借閱」等服 元托育之收費, 提供臨時托育服務。

桃園縣婦女福利

 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福利內容: 1、一般家庭:符合補助條件者,申請人經稅捐稽 徵機關核定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補 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2,000-3,000元。 2、中低收入戶: 符合補助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 之幼兒每月最高3,000-4,000元。 3、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 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 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 最高4,000-5,000元。 服務對象:*家中有未滿2歲之幼兒 一、就業者家庭: 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 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 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 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 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 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 母人員照顧者。 二、三位子女以上家庭: 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 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 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桃園縣婦女福利

 低收入戶幼童托育津貼補助 福利內容:1.每位兒童每月補助新台幣1,500元,實際繳 費低於新台幣1,500元者,依實際繳費數額 補助。 2.請領政府相同性質之托育補助或津貼者, 需先扣除後補發其差額或擇一請領補助。 服務對象:收托年齡依當學年度9月1日滿足歲為基準, 凡設籍本縣且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或 寄養家庭寄養兒童,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者: 1.二歲以上至入國小前之學齡前兒童並就 托於經各級政府立案許可之公私立托兒所。 2.四歲以上至入國小前之學齡前兒童並就 托於經各級政府立案許可之公私立幼稚園。

桃園縣婦女福利

 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福利內容:一、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含 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二、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三、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 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 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 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 足差額。 五、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二足歲 當月止。

桃園縣婦女福利

 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服務對象:一、育有二足歲以下兒童。 二、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 未能就業者。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 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四、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五、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 母托育費用補助。 ※前項第二款所定未能就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 (稿費除外)二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十二月之 金額。

桃園縣婦女福利

 單親及特殊境遇家庭各項扶助 福利內容:1、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 準1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3個月為原則,同1案情以補助1次 為限。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2、子女生活津貼: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每人每月補助當年 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1次。 3、子女教育補助:子女或孫子女就讀高中高職或大專院校減 免學雜費60%。 4、傷病醫療補助:參加全民健保 (1)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 之子女或孫子女部份: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5萬元之 部份,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2) 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 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之規定 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傷病事 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5、兒童托育津貼:未滿6歲子女或孫子女(應優先獲准進入公 立托教機構)就讀立案私立托教機構者,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 1,500元。就學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6、法律訴訟補助: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5萬元。事實發生後3 個月內提出申請。 7、創業貸款補助:20-65歲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人,在新台 幣100萬元貸款額度內獲前3年免息,第4年起負擔年息1.5%之 利息補貼優惠,補貼期限最長7年,利息差額由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補貼。

桃園縣婦女福利

 單親及特殊境遇家庭各項扶助 服務對象:申請人需設籍本縣1個月以上,且其家庭總收入 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 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及未超過臺灣地區 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總額未 超過一定金額,並具有補助款項內容之一者。若 因情形特殊,經本府調查屬實有補助必要者,得 不受設籍本縣之限制。上述一定金額包括: (一)動產: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股票 及投資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超過一定數額者 (一定數額之計算方式:150萬元+(A-1)×20萬 元(其中A為全家人口數))。 (二)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 過新台幣650萬元,其所稱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 算,房屋價值以全戶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房屋現 值計算。

新竹市婦女福利

 低收入戶兒童托育津貼 福利內容:每位兒童每月最高補助1,500元,每月實際繳費低 於1,500元者,依實際繳費情形補助;已有辦理其 他托育補助者,則不予補助。 服務對象:凡本市已立案公私立幼兒園、課後托育中心就托 之兒童,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本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 二、兒童父或母、監護人領取行政院勞委會之勞 工保險失業給付者。

新竹市婦女福利

 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福利內容:(一)保母資格為「幼保、家政、護理相關科系」 或「結訓保母」者: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2,000元。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 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 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 兒每月最高4,000元。 (二)保母資格為「證照保母」者: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最高4,000 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 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 兒每月最高5,000元。

新竹市婦女福利

 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服務對象:(一) 一般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 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 稅稅率未達20%者,且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 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 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 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 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二) 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 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父母 (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 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 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 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三) 三位子女以上一般家庭: 1. 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 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 顧者。 2. 三位子女以上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 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 高風險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 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 保母人員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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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低收入家庭兒童托教補助 福利內容: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 服務對象:取得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中低收入戶資格證明,中 低收入戶內之幼童並就托於已立案公私立幼兒園, 且於當年度9月1日以前年滿2足歲至未滿五足歲 之學齡前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年滿3足歲 至未滿4足歲就讀公、私立幼兒園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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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福利內容: 補助對象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家戶所得 0-30 萬 逾 30-50 萬 逾 50-70 萬 逾 70 萬以上 學費 15,000 15,000 15,000 15,000 經濟弱勢加額補助 15,000 10,000 5000 0 合計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服務對象:於當年度9月1日滿5足歲且就讀公立幼兒園或就托 已立案私立合作園幼托園所之幼兒。 依法令核定緩讀並安置於公立幼兒園及私立合作 園所之學齡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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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幼童就托公私立托兒所托育費用補助 福利內容:1. 就托公立、經政府核准之村里幼兒園者,每學 期最高補助新臺幣2,500元。 2. 就托已立案私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新 臺幣1萬元。 3. 已領有其他相同性質之托育費用補助者,其額 度低於本要點之補助基準,得補足差額。 服務對象:於當年度9月1日滿5足歲且就讀公私立幼兒園之 原住民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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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幼童就托公私立托兒所托育費用補助 福利內容:1. 就托公立、經政府核准之村里幼兒園者,每學 期最高補助新臺幣2,500元。 2. 就托已立案私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新 臺幣1萬元。 3. 已領有其他相同性質之托育費用補助者,其額 度低於本要點之補助基準,得補足差額。 服務對象:於當年度9月1日滿5足歲且就讀公私立幼兒園之 原住民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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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福利內容:一、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含 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二、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三、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 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 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 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 足差額。 五、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二足歲 當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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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對象 65 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 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 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家庭暴力受害。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 3 個月以上至分娩 2 個月 內。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 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 6 18 歲以下 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 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配偶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 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最近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且其重大 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 等事由經社會處 ( 社工 ) 評估經濟、生活困難確 需救助者。 緊急生 活扶助 ○ ○ ○ ○ ○ ○ ○ 子女生 活津貼 ○ ○ ○ × ○ ○ × 兒童托 育津貼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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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對象 65 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 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 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家庭暴力受害。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 3 個月以上至分娩 2 個月 內。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 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 6 18 歲以下 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 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配偶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 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最近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且其重大 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 等事由經社會處 ( 社工 ) 評估經濟、生活困難確 需救助者。 子女教 育補助 ○ ○ ○ ○ ○ ○ ○ 傷病醫 療補助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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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對象 65 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 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 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家庭暴力受害。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 3 個月以上至分娩 2 個月 內。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 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 6 18 歲以下 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 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配偶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 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最近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且其重大 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 等事由經社會處 ( 社工 ) 評估經濟、生活困難確 需救助者。 法律訴 訟補助 × × ○ × × × × 創業貸 款補助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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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請資格:設籍本市 (1)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公 布最低生活費標準 2.5

倍者。 (2)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未超過 100 萬元 ( 以 4 口人為計 算標準 ) ,每增 1 人增加 15 萬元。 (3) 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 650 萬元者。 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 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以補助一 次為限。 子女生活津貼:補助 15 歲以下之子女每一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 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 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壹仟伍佰元,以實際就讀 ( 就托 ) 月份數為準,另領有幼兒教育券者,不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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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子女教育補助:就讀高中高職、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 60% 。 傷病醫療補助:第一類: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五萬元之部分, 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第二類:於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 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3 條及第 35 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 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12 萬元。 法律訴訟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伍萬元。 創業貸款補助:資格審查符合者得向金融機構申請政府舉辦之 創業貸款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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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籍前外籍配偶-遭逢特殊境遇補助 扶助對象 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 未獲達6個月以上。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 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 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 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 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 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 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 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 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 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緊急 生活 扶助 ○ ○ ○ ○ ○ ○ 子女生活津 貼

(15 歲以下 )

兒童托育 津貼

(6 歲以下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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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籍前外籍配偶-遭逢特殊境遇補助 扶助對象 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 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 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 登記。 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 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 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 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 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 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 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 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 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傷病醫 療補助 ○ ○ ○ ○ ○ ○ 法律訴 訟補助 × 外籍配偶返鄉 機票費補助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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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籍前外籍配偶-遭逢特殊境遇補助 外配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3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 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外配子女生活津貼(15歲以下):每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 低基本工資十分之一(101年度為1878元)。 外配兒童托育津貼(6歲以下):每人每月補助1500元,以實際 就讀月份數為準,另領有幼兒教育券者,不予以補助。 外配傷病醫療補助:第一類: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五萬元 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 萬元。 第二類:於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 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 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外配法律訴訟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5萬元。 外籍配偶返鄉機票費補助: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2萬 元。 非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3萬元。 (每人每年最高以補助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