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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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政策
資料來源:內政部、各縣市社會局
中央兒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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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生活扶助:每位兒童1800~7000元/月。
中低收入戶生活扶助:每位兒童每月1400元。
托育津貼:
1.低收入戶或寄養家庭兒童就讀托兒所或幼稚園,每位兒童
每年補助18000元。
2. 年滿5歲就讀托兒所或幼稚園時,每位兒童每年補助12000
元。
 幼兒教育券:滿5歲之兒童就讀私立托兒所或幼稚園時,每
人每月補助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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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補助:
1. 三歲以下兒童補助其健保部分負擔(門診與住院)。
2. 低收入戶兒童享有健保費與就醫部分負擔全額補助。
3. 弱勢兒童是情況而定補助健保積欠費用、發展評估費用以
及住院之部分負擔。
中央兒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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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療育補助:
1.可申請訓練費及交通費之補助。
2.低收入戶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
3.非低收入戶兒童最高可獲得3000元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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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服務:
1.廣設托兒所及托嬰中心、幼稚園與課後托育中心,收托1個
月至12歲兒童。
2.社區保母支持系統之推動:提升保母服務品質。
3.保母證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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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早期療育:
1.地方政府成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小組並設置轉介中
心。
2.廣設療育服務機構。
3.鼓勵托育機構收托發展遲緩兒童。
4.推動早期療育在宅服務:專業團隊在宅療育。
中央兒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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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保護:
1. 24小時婦幼保護專線,提供緊急求助、救援、通報以及諮詢
服務。
2. 責任通報機制。
3. 失蹤兒童協尋機制。
4. 家庭處遇計畫服務。
5. 保護個案之安置 ex 緊急庇護所、寄養、教養機構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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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輔導:
1. 推廣家庭教育。
2. 辦理學前特殊教育:鼓勵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招收3~6歲身
心障礙幼兒,每學期補助幼稚園及家長各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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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健:
1. 推動出生通報。
2. 全方位兒童預防保健服務。
3. 每年5~6歲學齡前兒童斜弱視篩檢。
台北市兒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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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津貼
福利內容:每人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500元。
服務對象: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其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
未滿6歲子女或孫子女,就托於本市私立立案托教機
構,並符合機構法定收托年齡。
(1)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且最近1年實
際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
人口平均分配,101年度每人每月未超過新臺幣2萬
7,011元。
(3)家庭財產(含存款本金、投資、獎金中獎所得
及財產所得)101年度每人未超過新臺幣44萬3,820元;
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台北市兒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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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生活津貼
福利內容: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其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未滿15歲之子女或孫子女,每人每月最高補助基
本工資十分之一(101年度為1萬8,780元)。
服務對象:(1)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且最近1年
實際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符合下列各一款情形之一,其家庭總收入按
全家人口平均分配,101年度每人每月未超過新臺
幣2萬7,011元。
(3)家庭財產(含存款本金、投資、獎金中獎所
得及財產所得)101年度每人未超過新臺幣44萬
3,820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台北市兒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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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補助(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福利內容:1.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其設籍並實際本市子
女或孫子女【於25歲以下仍於國內就讀空中大學、
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專班、學分班、僅
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
2.補助標準:減免學雜費60%。
服務對象:(1)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且最近1年
實際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符合下列各一款情形之一,其家庭總收入按
全家人口平均分配,101年度每人每月未超過新臺
幣2萬7,011元。
(3)家庭財產(含存款本金、投資、獎金中獎所
得及財產所得)101年度每人未超過新臺幣44萬
3,820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台北市兒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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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福利內容:一、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
(酌予補助經醫師診斷有必要及不可替代性之指
定藥品材料費、指定病房費)
二、安置暨保護兒童及少年個案所需健康檢查費、
醫療費或接種疫苗費
三、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四、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以「特殊境
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費用為限)
五、住院期間之臨時看護費
六、其他有特殊、臨時、重大或急迫醫療事件,
經本局評估具扶助需求者
台北市兒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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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服務對象:(一)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內
兒童及少年。
(二)設籍本市未滿18歲,且符合下列資格之ㄧ者:
1.家庭條件符合下列三項情形之早產兒、罕見疾病、
重病兒童或少年、發展遲緩兒童及一般市民,其扶養
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者,或因懷孕、生育而遭遇
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1)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
過本市最近一年平均消費支出。
(2)全家人口存款(含股票投資)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
計算之合計金額,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
萬元者。
2.符合領取本市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
格者。
3.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4.本局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少年安置機構、教養
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台北市兒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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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全民健保保費自付額補助
福利內容: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內18歲以下兒童及少年全民
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
服務對象:經審符合本市中低收入戶資格家戶內18歲以下之
兒童及少年。
台北市兒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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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福利內容:(一)符合本補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3,000
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扶助6個月期滿前
由本局或相關單位指派社工員調查訪視,如認有
延長必要,最多補助12個月。
(二)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
補助,但經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
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補助差額。
台北市兒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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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服務對象:(一)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二)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
籍人口。
(三)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四)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ㄧ:
1. 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
疾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
陷於困境。
4. 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
而無經濟能力。
5. 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
估有經濟困難。
6.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五)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
市平均消費支出80%、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
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
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650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
明最近1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所稱全家人口,係
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六)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生活補助每
月未超過本補助標準者,並經社工員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
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
台北市兒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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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少年自立生活經濟扶助計畫
福利內容:一、生活費:社工員評估少年實際經濟需求為基準
(一)高中日間部就學者(非半工半讀者):最高不超過
當年度本市低收入戶第0類生活補助標準。
(二)大專院校或高中職夜間部就學者:最高不超過本
市低收入戶第1類生活補助標準。
(三)未就業及未就學少年(含就業及就業不穩定少年):
最高每月補助6,000元。(每年原則至多補助6個月,且
不可跨年度申請)
二、房租押金補助
有租屋事實少年得檢具當年度有效租賃契約影本向本局
提出申請,核實補助2個月租屋費用之租屋押金,惟最
高不超過10,000元,且不分年度每名少年僅限申請1次。
三、教育費用
有就學事實少年得提出申請並須提供學校收費單據正本
方得辦理請款。經審核通過後,補助當年度上、下學期
全額學費及學雜各費。(倘無力先行繳納者,得先向本
局辦理預借)
台北市兒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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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少年自立生活經濟扶助計畫
福利內容:
四、個人成長與社會參與:
(一)穩定就業獎勵金:少年於同一單位穩定工讀(就業)者
1.3-5個月:1,000元
2.6個月(含)以上:3,000元
(二)就學進步鼓勵金:少年就學總成績平均分數較上學期進步者(基本資格
需成績60分以上)
1.3分內:500元
2.3-10分:800元
3.10分以上:1,000元
(三)才能培養獎勵金:
1.參與才藝
(1)入圍者:500元
(2)第3名:800元
(3)第2名:1,000元
(4)第1名:1,500元
2.各類技術士證照者
(1)丙級:3,000元
(2)乙級者:5,000元
台北市兒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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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少年自立生活經濟扶助計畫
福利內容:
四、個人成長與社會參與:
(四)社會參與活動費:探視親屬或重要他人、參加社團活動等所需
費用,經審通過者,覈實補助,每年不超過3,000元。
(五)自立生活能力培訓獎勵金:
1、自立生活能力評估指標進步:
(1)至少3項弱勢少年自立生活能力評估指標施測結果(該項指標基
本需達50%)穩定持續成長達6個月(含)以上者,補助1,500元(每增
加一指標符合規定者,增加補助300元)。
(2)至少3項弱勢少年自立生活能力評估指標(該項指標基本需達
50%)穩定持續成長達3個月(含)以上者,補助1,000元(每增加一指
標符合規定者,增加補助200元)。
2.參加少年自立生活訓練活動:
(1)參加當年度活動總出席時數達80%以上者,補助1,500元。
(2)參加當年度活動總出席時數達50%以上者,補助800元。
(3)參加當年度活動總出席時數達30%以上者,補助500元。
台北市兒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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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少年自立生活經濟扶助計畫
服務對象:一、申請資格:
申請時設籍本市(如少年為本局監護者不受戶籍
限制),國中畢業或年滿15歲以上、未滿20歲以
下者。並經社工員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結束安置無法順利返回原生家庭者。
(二)因原生家庭發生嚴重失功能或遭父母遺棄
之少年,致使其須離開原生家庭在外自立生活
者。
二、補助期限:
每次申請,核予當年度補助,每年申請1次,惟
於本計畫補助期間年滿20歲之就學少年,經社
工員評估有繼續扶助其自立生活者,爰依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本計畫之精神與立
意,扶助其繼續就學至大專院校畢業。
台北市兒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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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市民醫療補助
福利內容:1.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就醫者。
2.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扣
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
3.所稱不補助項目包括:義肢、義眼、義齒、配
鏡、鑲牙、整容、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
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及非
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
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
之項目。
服務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列冊低收入戶。
台北市兒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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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市民醫療補助
福利內容:1.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就醫者。
2.扣除20,000元應自付費用及膳食費、雜費、掛號費、
證書費等不補助項目後,補助餘額80%。
3.每人每年補助以30萬元為限,其中病房費補助額度以
15萬元為限。
4.所稱不補助項目包括: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
牙、整容、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
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及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
手術、節育結紮、住院其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
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服務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6個月以上,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自付醫療費達2萬元以上。
2.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需
符合以下條件:(101年標準)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
25,508元。
(2)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
額,扣除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後,平均每
人不得超過新臺幣15萬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
元。
新北市兒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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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提供本縣未滿18歲之兒
童少年,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相關補助,且符合相關資格
者,6足歲以下,每人每月新臺幣2000元,6足歲以上,每人
每月新臺幣1400元。

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含健保補助):
對於設籍本縣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且符合相關資格者,
提供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之補助,另針對本縣之弱勢兒
童及少年符合中低、特境、安置等身份提供醫療上之補助。

補助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經費:低收入戶每人每月
5,000元,非低收每人每月3,000元。
新北市兒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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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低收入戶子女就托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及中低收
入戶、寄養家庭之寄養兒童就托公私立托兒所之托育津
貼:對於設籍本縣年滿2歲未滿6歲之兒童,就讀於公私立托
兒所,且具有低收入戶、中低兒少、特殊境遇家庭、寄養家
庭等身份,提供每個月1500元,一次最高補助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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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中低收入年滿3足
歲至4足歲之兒童,且實際就託於公私立托兒所,提供一學
期新臺幣6000元之補助。
新北市兒童福利

早療服務:
新北市首創整合社會福利、衛生及教育專業服務,成立「臺
北縣政府兒童健康發展中心」,並於99年4月17日正式運作,
以提供0至6歲兒童全面發展篩檢,並針對發展遲緩高危險群,
提供家庭支持及健康發展追蹤輔導服務,包含到宅療育服務
及早療通報等。其包含以下服務:
補助辦理公立托兒所身心障礙及 補助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
發展遲緩兒童支持性服務計畫
通報個案評估服務計畫
補助辦理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 補助辦理發展遲緩兒童個案管理
計畫
服務計畫
補助私立托兒所收托發展遲緩兒 補助社福團體辦理發展遲緩兒童
童托育服務計畫
優先就讀公幼托及學前特教班轉
銜服務計畫
補助辦理學前啟蒙服務方案
補助辦理親職教育費用
補助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托育服務 補助辦理早期療育宣導活動及社
巡迴輔導計畫
區福利服務
新北市兒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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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安置服務:
安置機構:
兒童-15,000元/月。
少年-18,000元/月。
寄養家庭:
兒童-1歲以下及身障兒童19,294元/月、一般17,540元/月、
身障19,294元/月。
少年-一般19,294元/月、身障21,223元。
其包含以下服務:
補助兒童寄養家庭寄養費用
暨事務費
補助育幼院辦理兒童少年安
置費
補助少年寄養家庭寄養費用
暨事務費
補助機構辦理兒童少年安置
費
補助民間兒童福利機構辦理
棄嬰(兒)處理工作
協助安置保護兒童少年就學
計畫
桃園縣兒童福利
 自立少年經濟補助
福利內容:
一、生活扶助金:
社工員依少年實際自立生活所需評估補助費用,惟補助費用不得超過
本計畫經費概算之上限(已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者,不予補助)。
二、房租補助:
社工員依少年實際租屋費用(限房租)核實支付,惟補助費用不得超
過本計畫經費概算之上限(已領取政府其他租屋補助者,不予補助)。
三、教育補助:
經社工員評估就學少年有事實足證無法申請助學貸款者,補助費用核
實支付,惟補助費用不得超過本計畫經費概算之上限(已申請助學貸
款者,不予補助)。
四、心理輔導補助:
經社工員評估需接受心理輔導者,每人每次以二個小時為上限,最高
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全年最高補助十二小時。
五、求職(含職訓)交通補助:
求職或參加職業訓練之少年,經社工員評估有交通補助需求者,每人
每次以參與職業訓練或求職之公里數合計,五至三十公里補助新臺幣
二百元,三十至七十公里補助新臺幣四百元,七十公里以上補助新臺
幣五百元。惟參與職業訓練已含交通補助費者,不得申請。
桃園縣兒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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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立少年經濟補助
服務對象:
一、設籍本縣,年滿十六歲以上、十八歲以下,具下列情形之
一,經評估有獨立生活需求及能力之少年,得申請本計畫補
助:
1、因故致機構或寄養家庭無法繼續收容者。
2、原生家庭發生嚴重失功能或發生重大變故者。
二、接受本計畫補助期間年滿十八歲之就學(含半工半讀)個
案,經社會工作員(以下簡稱社工員)評估有繼續扶助其獨
立生活之必要者,得扶助其繼續就學,惟不得超過二十三歲。
三、其他特殊情形並經社工員評估有繼續扶助其獨立生活之少
年個案,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就學(業)意願。
二、願接受本計畫所安排的訓練及規範。
三、經社工員評估有獨立生活需求者。
四、經社工員評估具基本生活自理能力、簡單工作技能及基
本人際關係處理能力者。
桃園縣兒童福利

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福利內容:符合本要點規定資格之兒童及少年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二
千元。惟受扶助對象全家所領取政府核發之各項補助,
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
服務對象:
一、本要點之扶助對象及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須設籍
且居住於本縣,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
最低生活費標準一、五倍。
(二)全家人口動產(含存款、股票、投資等)平均每人低於新台幣十
五萬元。本金由存款利息依據所得稅當年度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推估算;股票及投資依據所得稅採台灣證券交易所按調查時
市場交易價格計算。
(三)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六百五十萬
元(所稱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全戶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之房屋現值計算)。
桃園縣兒童福利
 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服務對象:
二、本要點之扶助對象以設籍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或於中華民國
(以下簡稱本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未取得本國居留、定居
許可之未滿十八歲兒童少年,且實際居住於本縣一個月以上,其本
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父母均死亡而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
(二)父母一方死亡、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處一年以上徒刑且尚在執行
中,另一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
(三)父母離婚,而負擔行使監護義務之一方無力撫育且未再婚者。
(四)父母一方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但罹患嚴重傷病致不能
工作,需附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衛生署評定合格醫院之診斷證明書,
並註明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無法工作者。
(五)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
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本府社會局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六)非婚生子女,負擔行使監護義務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桃園縣兒童福利
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福利內容:符合本補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扶助
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扶助6個月期滿前由本處或相
關單位指派社工員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
多再補助6個月。
服務對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
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
緊急生活扶助:
1.兒童及少年未滿18歲。
2.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
口。
3.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桃園縣兒童福利
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服務對象:
4.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ㄧ: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疾病、 精神
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
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 有經濟困
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5.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
消費1.5倍、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
臺幣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650
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1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所稱全家人
口,係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6.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生活補助每月未超過本補助標
準者,並經社工員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
協助者。
新竹市兒童福利

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福利內容:每位兒童少年每月補助金額為新台幣1,900元。
服務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未滿
18歲在學兒童及少年。
(1)本人無工作能力,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
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服刑中,另一方
無力撫育者。
•父母、養父母離異或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而
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病、傷病或領有身心障礙
手冊等級為重度以上者,而另一方為照顧配偶,致
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父母、養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皆確因其他事由致無
力撫育,並經各區公所專案函報本府核准者。
新竹市兒童福利

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服務對象: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
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者。
(3)全家每人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未超過45萬元。
(4)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450萬元者。
新竹市兒童福利
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福利內容:經社工員訪視評估,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扶助期間以6
個月為原則,且同一事由以補助1次為限。扶助6個月期
滿前,由本府或受本府委託之民間團體指派社工員調查
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12個月。
服務對象:設籍本市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
(1)兒童或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且其家庭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
•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
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
於困境。
•父母雙亡或兒童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
經濟能力。
•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
經濟困難。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新竹市兒童福利
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服務對象: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
過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者。
(3)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平均,每人每年未
超過15萬元。
(4)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650萬元者。
(5)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已領取政府其他生
活補助,經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
且有經濟協助之必要者。
新竹市兒童福利

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福利內容:
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
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
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以1
次為原則)。
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未補助之費用為限。
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1,500元覈實補
助)。
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項目。
新竹市兒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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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福利內容:
弱勢兒童及少年部分:
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
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以1次為原
則)。
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1,500元覈實補助)、
膳食費(全額補助)。
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補
助之費用為限。
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無健保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但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
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每年最高以補助新台幣15萬元
為限。
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每年最高以補助
新台幣10萬元為限;惟本項住院費用,以疾病、傷害事故所生者
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病人運輸、
指定醫生、特別護士、藥品材料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
預防之手術、以及住院期間之病房費。
新竹市兒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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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服務對象:
一、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
二、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之下列弱勢兒童及少年:
1. 符合領取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2. 符合領取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3. 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4.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9條規定,未滿6歲之兒童。
5.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6. 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少年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
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7. 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領有全
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
8. 其他經社工人員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