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反對婚前性行為
健護報告~反對婚前性行為 ~社會方面~ 班級:112 第四組 組員: 12號 宋佳璇 16號 杜安筑 18號 林暄閔 30號 彭麗云 33號 楊舒云 36號 鄭淳方 38號 鍾宜璇 簡報設計:彭麗云 資料搜尋:彭麗云 楊舒云 堅持等待真愛 反對婚前性行為 * 法國浪漫主義文豪大仲馬曾說過:「 與一個值得你愛的女子在婚前發生肉 體關係,你便損害了她;如果她不值 得你愛,你便損害了自己。」 法律基於保護未成年青少年的緣故,以 確保人們的性行為是在彼此承諾與相愛, 又有負責的能力下,所發生的健康親密 行為,故在刑法第277條﹝妨礙性自主 罪﹞中明規定禁止與未滿16歲以下男女 發生性行為:﹝1﹞對於未滿14歲之男 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2﹞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 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3﹞若係為猥褻之行為者,則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時下年輕情侶常因為一時的衝動或對 方的要求,而貿然將自己的身體交付 給對方。以為沒有拒絕,就是尊重, 萬一沒有正確的防範觀念,未婚懷孕 又無經濟能力,那該怎麼辦?墮胎嗎? 那你就違反盧梭提出的天賦人權── 你剝奪一個小生命的生存機會。生下 來嗎?又會連累到雙方及父母。而且, 太早發生親密關係,會使雙方不珍惜 性愛的行為,造成雙方感情問題,引 發更多潛在問題。 婚前性行為本來就不好,因為,那是在 褻瀆對方和你自己!如果你是愛著對方 而有這樣的行為,那你就是在糟蹋對方; 如果你不愛對方,那,你就是在糟蹋你 自己!而且,這樣的行為也不尊重自己 未來的另一半。因此,與其事後悔恨, 不如一開始就斷絕這樣的行為。 拒絕婚前性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