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婚前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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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反對婚前性行為

健護報告~反對婚前性行為
~社會方面~
班級:112 第四組
組員:
12號 宋佳璇
16號 杜安筑
18號 林暄閔
30號 彭麗云
33號 楊舒云
36號 鄭淳方
38號 鍾宜璇
簡報設計:彭麗云
資料搜尋:彭麗云 楊舒云
堅持等待真愛
反對婚前性行為
* 法國浪漫主義文豪大仲馬曾說過:「
與一個值得你愛的女子在婚前發生肉
體關係,你便損害了她;如果她不值
得你愛,你便損害了自己。」
法律基於保護未成年青少年的緣故,以
確保人們的性行為是在彼此承諾與相愛,
又有負責的能力下,所發生的健康親密
行為,故在刑法第277條﹝妨礙性自主
罪﹞中明規定禁止與未滿16歲以下男女
發生性行為:﹝1﹞對於未滿14歲之男
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2﹞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
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3﹞若係為猥褻之行為者,則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時下年輕情侶常因為一時的衝動或對
方的要求,而貿然將自己的身體交付
給對方。以為沒有拒絕,就是尊重,
萬一沒有正確的防範觀念,未婚懷孕
又無經濟能力,那該怎麼辦?墮胎嗎?
那你就違反盧梭提出的天賦人權──
你剝奪一個小生命的生存機會。生下
來嗎?又會連累到雙方及父母。而且,
太早發生親密關係,會使雙方不珍惜
性愛的行為,造成雙方感情問題,引
發更多潛在問題。
婚前性行為本來就不好,因為,那是在
褻瀆對方和你自己!如果你是愛著對方
而有這樣的行為,那你就是在糟蹋對方;
如果你不愛對方,那,你就是在糟蹋你
自己!而且,這樣的行為也不尊重自己
未來的另一半。因此,與其事後悔恨,
不如一開始就斷絕這樣的行為。
拒絕婚前性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