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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权:
一、政治权利与自由
二、人身自由
三、精神自由
四、经济自由(财产权)
(一) 政治权利与自由
1、政治权利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中国现行宪法以及选举
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职业、家庭出身、宗教
信仰、教育程度、财产
状况、居住期限,都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
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除外。
1984年6月,邓小平同群众一起
投票选举人民代表。
案例介绍:
王春立等16人原系北京民族饭店员工。1998年下
半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工作开
始,由选民选举新一届人大代表。10月,北京民族
饭店作为一个选举单位公布的选民名单中确定了该
16名员工的选民资格。后因该16名员工与北京民族
饭店的劳动合同届满,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该16
名员工离开了北京民族饭店。12月15日,新一届人
大代表换届选举开始,北京民族饭店没有通知这些
应在原单位选举的员工参加选举,也没有发给他们
选民证,致使该16名员工未能参加选举。为此,王
春立等16人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
状告北京民族饭店侵犯其选举权,要求判令被告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审查与裁定」
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春立等16人关于被告
北京民族饭店对其未能参加选举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
损失的请求,依法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该院于1999年1月21日裁定:对
王春立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王春立等其中的15人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予以受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春立等人以北京
民族饭店侵害其选举权利为由,要求北京民族饭店承担法
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因此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
诉讼的范围,故王春立等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由法院受
理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正确。
2、政治自由
(1) 政治自由含义及宪法规定内容
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即确立一
种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
自由;或限制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以及向政府
请愿的权利。”
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
(2) 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及界限
“明显的和现实的危险”
申克诉美国案(1919年)
“每种行为的性质都信赖于发生这种行为的各种环境因素。即使是对言论
自由最严密的保护,也不会保护在剧场中不恰当地高喊‘着火了’并引
起恐慌的人。。。。。。无论如何,问题都是发表的言论是否出现在上
述情况下,是否具备会带来国会有权制止的、具有实质危害的、明显的
和现实的危险的特征。”
民事诽谤的规则:第一,诽谤性言论应当是错误言论;第二,虚假言论是
否因恶意或疏忽而起,都无关紧要;第三,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不需
要证明自己名誉权所蒙受的事实上的损害;第四,获得惩罚性赔偿。
公共官员的名誉权诽谤规则:第一,政府官员必须证明被告的陈述带有
“实际 恶意”,即被告明知陈述是错误的;第二,政府官员只能获得
损害赔偿。
(3)案例分析
焚烧国旗案:
 1984年,共和党在达拉斯举行全国大会。詹森等大约
一百名反对里根当局的示威者,在大街上游行并高呼政
治口号。
 当示威者来到市政厅门前,詹森接过一面美国国旗,浸
上煤油并开始焚烧。示威者一边焚烧,一边欢呼歌唱:
“美国,红、白、蓝,我们对你吐痰”
 此后,詹森因焚烧国旗而违反德克萨斯州的有关法律,
为防止破坏治安并维护国旗作为民族和国家的象征,被
州法院判服一年监禁和两千美元罚款。德州刑事上诉法
院且推翻了州法院的定罪,认为惩罚损坏国旗的州法违
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最后,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以5:4的比例维持了德州刑事
上诉法院的判决
多数意见:第一修正案是一项基本原则,政府不得因为
社会发现某种观念本身令人生厌或不合人意,就去禁
止人民去表达这种观念。维护国旗之特殊地位的合适
方法,并非是去惩罚那些对国家事务有不同想法的人
们,而是去说服他们看到自己的错误。我们惩罚并不
能使国旗变得神圣。
少数意见:美国国旗是体现国家的明显象征,它既不代
表任何特定政党的观点,也不代表任何特定的政治哲
学。简言之,国旗并非一项‘观念’,被告行为根本
够不上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
恒升公司诉王洪案
 1997年8月5日,王洪在北京中关村安特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购买了一台恒升集团生产的笔记本电脑。 1998年6月1日,电
脑出现显示屏晃动,王洪与安特明公司联系,安特明公司接机
后送到恒升集团维修,被告知无保修卡,如需修理,应交纳修
理费7300元。王洪不服,多次与安特明公司联系,但安特明公
司以电脑是恒升集团的产品为由,加以拒绝。
 6月9日,王洪将自己经历写成《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
程》,发表于BBS。恒升集团要求王洪道歉,后又要求其将道
歉函更改致歉函并在互联网上发布。王洪表示不同意并提出不
修电脑了。7月3日,写《誓不低头》一文在互联网发布,文中
写道“你们的笔记本死机频繁,奇慢无比,温度烫手,比其他
品牌来说,不是垃圾又是什么?”
 9月7日,恒升集团将王洪还有两家杂志社起诉,赔偿标的240
万元。一审法院判王洪停止侵害并道歉,同时赔偿50万元,另
外两家杂志社也判道歉并赔偿。二审法院撤销两家杂志社的赔
偿,并将王洪赔偿改判为9万元。
(二)人身自由
(1) 人身自由的宪法规定内容
宪法第37、38、39、40条
(2) 人身自由的理解(广义与狭义)
(3) 案例分析
堕胎案
 美国很多州的法律对堕胎曾严格限制,但1973年的
“德州堕胎案”及其后类似案例中,联邦最高法院对些
限制进行了司法审查。判决中规定,在怀孕的第一个3
个月期内,不得过分限制妇女堕胎,第一个3个月期后,
则得限制妇女堕胎。
 西德在历史上也一直禁止妇女在任何阶段堕胎,并对
医生与孕妇的这一违规行为予以惩罚。1974年,西德
也发生与美国类似的案例,后规定,允许12周内可以堕
胎且堕胎必须由执照医生完成。除医疗、道德、优生等
理由,怀孕3个月后的堕胎仍将受到制裁。
上述内容中的焦点问题是什么?
孙志刚之死
 孙志刚,27岁,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
业,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
 2003年3月17日晚10时许,因未带任何证件上街被带至派
出所。3月18日被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后又送往收
容人员救治站。3月20,救治站宣布孙死亡。4月18日,尸
检结果表明,死前72小时内曾被毒打。
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报道。5月14日,三博士上书全国
人大常委会,要求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
法》。6月5日,案件得予处理,有关犯罪分子都加以了判
决。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收容遣送办法废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通过。
1879年雷洛兹诉美国案(Reynolds v.U.S)
历史背景:摩门教于是1831年起源于纽约州,后移至伊利诺伊
州,1847年落脚犹他的盐湖城,因该教拒绝废除多妻制,致使该
地不能加入联邦。1870年前后联邦政府下决心强行废除该教的多
妻制。1868年格兰特总统命令当地最高法院禁止多妻制后,联邦
执法官逮捕数百名多妻的摩门教徒,雷洛兹是其中的一个(该教
领袖的秘书)。该教以他测试多妻制的合宪性。于是,他向美国
联邦法院提出申诉。
联邦检察院认为:摩门教的多妻制具有极大的社会破坏性,对
美国的道德已构成了威胁。
摩门教徒则认为:摩门教的多妻制是其宗教习俗,宗教自由受
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联邦政府无权干涉。并称此制不影响
生活,该制具有独特的社会功能,能建立和培养家庭与精神环境,
这与美国主流社会的注重家庭和道德观是一致的,不但不破坏社
会结构。反而有利于社区和平。
联邦法院大法官韦特在判决中反驳该教为多妻制的辩护:
 他指出:这是一种普通法禁止的“令人作呕”的习俗。不仅
不受宪法保护而且为欧洲文明所唾弃。美国宪法捍卫正常的
婚姻,因为人人生而平等。
 宪法对宗教自由的保护,其前提是对社会生活的最重要特点
的保护,这种特点之一就是婚姻。所谓婚姻是一种神圣的契
约,一种受法律管理体制的公民的契约,由于婚姻与社会责
任有关,政府必须对其进行管理。
 而一夫多妻制奉行的是夫权社会的原则将人们束缚在落后的
君主的统治下,如果美国容忍这种以宗教自由名义在美国实
行的一夫多妻制,就等于美国容忍一种违反社会公德的犯罪
行为,也就等于“把任何公开宣称的宗教原则置于宪法之上,
实际上等于允许每个公民按自由的意志制定法律,而联邦政
府不过徒有虚名。
 判决最后强调:“只要是损害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无论宗
教信仰如何,联邦政府都要给予惩罚,任何有损公共利益的
宗教活动和行为都不在第一条宪法修正案的保护之列。”
(四)经济自由(财产权):
(1) 财产权含义及宪法保护
(2)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财产保护的内容
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人财产不受侵犯”
(3) 案例分析
谁来承担开发的代价?
------关于拆迁补偿的困惑
 昌化新村,离西湖700米,是杭州的“黄金地段”。从90年代
开始就有开发商看中这块宝地。
 过去,杭州市一直执行拆一还一,不补差价的办法,市民普遍
能够接受。 2002年5月,杭州市大人颁布《杭州市房屋拆迁管
理条例》,对拆迁补偿形式仅规定为两种:货币补偿与产权调
换。但条例没有规定回迁的价格、户型、朝向及层次等内容,
开发商也回避这些问题,从而导致少数“钉子户”拒签协议。
 该条例23与24条规定了可以实施强制拆迁。“钉子户”之一
刘进成向杭州市长公开电话投诉《条例》违宪,一位负责人回
答:中国宪法与外国的不一样,条例是经过浙江省人大通过的,
宪法只是原则,条例则是具体的,实际操作过程是适用条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