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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权:
一、政治权利与自由
二、人身自由
三、精神自由
四、经济自由(财产权)
(一) 政治权利与自由
1、政治权利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中国现行宪法以及选举
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职业、家庭出身、宗教
信仰、教育程度、财产
状况、居住期限,都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
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除外。
1984年6月,邓小平同群众一起
投票选举人民代表。
案例介绍:
王春立等16人原系北京民族饭店员工。1998年下
半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工作开
始,由选民选举新一届人大代表。10月,北京民族
饭店作为一个选举单位公布的选民名单中确定了该
16名员工的选民资格。后因该16名员工与北京民族
饭店的劳动合同届满,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该16
名员工离开了北京民族饭店。12月15日,新一届人
大代表换届选举开始,北京民族饭店没有通知这些
应在原单位选举的员工参加选举,也没有发给他们
选民证,致使该16名员工未能参加选举。为此,王
春立等16人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
状告北京民族饭店侵犯其选举权,要求判令被告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审查与裁定」
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春立等16人关于被告
北京民族饭店对其未能参加选举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
损失的请求,依法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该院于1999年1月21日裁定:对
王春立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王春立等其中的15人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予以受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春立等人以北京
民族饭店侵害其选举权利为由,要求北京民族饭店承担法
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因此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
诉讼的范围,故王春立等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由法院受
理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正确。
2、政治自由
(1) 政治自由含义及宪法规定内容
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即确立一
种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
自由;或限制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以及向政府
请愿的权利。”
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
(2) 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及界限
“明显的和现实的危险”
申克诉美国案(1919年)
“每种行为的性质都信赖于发生这种行为的各种环境因素。即使是对言论
自由最严密的保护,也不会保护在剧场中不恰当地高喊‘着火了’并引
起恐慌的人。。。。。。无论如何,问题都是发表的言论是否出现在上
述情况下,是否具备会带来国会有权制止的、具有实质危害的、明显的
和现实的危险的特征。”
民事诽谤的规则:第一,诽谤性言论应当是错误言论;第二,虚假言论是
否因恶意或疏忽而起,都无关紧要;第三,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不需
要证明自己名誉权所蒙受的事实上的损害;第四,获得惩罚性赔偿。
公共官员的名誉权诽谤规则:第一,政府官员必须证明被告的陈述带有
“实际 恶意”,即被告明知陈述是错误的;第二,政府官员只能获得
损害赔偿。
(3)案例分析
焚烧国旗案:
1984年,共和党在达拉斯举行全国大会。詹森等大约
一百名反对里根当局的示威者,在大街上游行并高呼政
治口号。
当示威者来到市政厅门前,詹森接过一面美国国旗,浸
上煤油并开始焚烧。示威者一边焚烧,一边欢呼歌唱:
“美国,红、白、蓝,我们对你吐痰”
此后,詹森因焚烧国旗而违反德克萨斯州的有关法律,
为防止破坏治安并维护国旗作为民族和国家的象征,被
州法院判服一年监禁和两千美元罚款。德州刑事上诉法
院且推翻了州法院的定罪,认为惩罚损坏国旗的州法违
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最后,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以5:4的比例维持了德州刑事
上诉法院的判决
多数意见:第一修正案是一项基本原则,政府不得因为
社会发现某种观念本身令人生厌或不合人意,就去禁
止人民去表达这种观念。维护国旗之特殊地位的合适
方法,并非是去惩罚那些对国家事务有不同想法的人
们,而是去说服他们看到自己的错误。我们惩罚并不
能使国旗变得神圣。
少数意见:美国国旗是体现国家的明显象征,它既不代
表任何特定政党的观点,也不代表任何特定的政治哲
学。简言之,国旗并非一项‘观念’,被告行为根本
够不上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
恒升公司诉王洪案
1997年8月5日,王洪在北京中关村安特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购买了一台恒升集团生产的笔记本电脑。 1998年6月1日,电
脑出现显示屏晃动,王洪与安特明公司联系,安特明公司接机
后送到恒升集团维修,被告知无保修卡,如需修理,应交纳修
理费7300元。王洪不服,多次与安特明公司联系,但安特明公
司以电脑是恒升集团的产品为由,加以拒绝。
6月9日,王洪将自己经历写成《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
程》,发表于BBS。恒升集团要求王洪道歉,后又要求其将道
歉函更改致歉函并在互联网上发布。王洪表示不同意并提出不
修电脑了。7月3日,写《誓不低头》一文在互联网发布,文中
写道“你们的笔记本死机频繁,奇慢无比,温度烫手,比其他
品牌来说,不是垃圾又是什么?”
9月7日,恒升集团将王洪还有两家杂志社起诉,赔偿标的240
万元。一审法院判王洪停止侵害并道歉,同时赔偿50万元,另
外两家杂志社也判道歉并赔偿。二审法院撤销两家杂志社的赔
偿,并将王洪赔偿改判为9万元。
(二)人身自由
(1) 人身自由的宪法规定内容
宪法第37、38、39、40条
(2) 人身自由的理解(广义与狭义)
(3) 案例分析
堕胎案
美国很多州的法律对堕胎曾严格限制,但1973年的
“德州堕胎案”及其后类似案例中,联邦最高法院对些
限制进行了司法审查。判决中规定,在怀孕的第一个3
个月期内,不得过分限制妇女堕胎,第一个3个月期后,
则得限制妇女堕胎。
西德在历史上也一直禁止妇女在任何阶段堕胎,并对
医生与孕妇的这一违规行为予以惩罚。1974年,西德
也发生与美国类似的案例,后规定,允许12周内可以堕
胎且堕胎必须由执照医生完成。除医疗、道德、优生等
理由,怀孕3个月后的堕胎仍将受到制裁。
上述内容中的焦点问题是什么?
孙志刚之死
孙志刚,27岁,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
业,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
2003年3月17日晚10时许,因未带任何证件上街被带至派
出所。3月18日被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后又送往收
容人员救治站。3月20,救治站宣布孙死亡。4月18日,尸
检结果表明,死前72小时内曾被毒打。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报道。5月14日,三博士上书全国
人大常委会,要求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
法》。6月5日,案件得予处理,有关犯罪分子都加以了判
决。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收容遣送办法废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通过。
1879年雷洛兹诉美国案(Reynolds v.U.S)
历史背景:摩门教于是1831年起源于纽约州,后移至伊利诺伊
州,1847年落脚犹他的盐湖城,因该教拒绝废除多妻制,致使该
地不能加入联邦。1870年前后联邦政府下决心强行废除该教的多
妻制。1868年格兰特总统命令当地最高法院禁止多妻制后,联邦
执法官逮捕数百名多妻的摩门教徒,雷洛兹是其中的一个(该教
领袖的秘书)。该教以他测试多妻制的合宪性。于是,他向美国
联邦法院提出申诉。
联邦检察院认为:摩门教的多妻制具有极大的社会破坏性,对
美国的道德已构成了威胁。
摩门教徒则认为:摩门教的多妻制是其宗教习俗,宗教自由受
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联邦政府无权干涉。并称此制不影响
生活,该制具有独特的社会功能,能建立和培养家庭与精神环境,
这与美国主流社会的注重家庭和道德观是一致的,不但不破坏社
会结构。反而有利于社区和平。
联邦法院大法官韦特在判决中反驳该教为多妻制的辩护:
他指出:这是一种普通法禁止的“令人作呕”的习俗。不仅
不受宪法保护而且为欧洲文明所唾弃。美国宪法捍卫正常的
婚姻,因为人人生而平等。
宪法对宗教自由的保护,其前提是对社会生活的最重要特点
的保护,这种特点之一就是婚姻。所谓婚姻是一种神圣的契
约,一种受法律管理体制的公民的契约,由于婚姻与社会责
任有关,政府必须对其进行管理。
而一夫多妻制奉行的是夫权社会的原则将人们束缚在落后的
君主的统治下,如果美国容忍这种以宗教自由名义在美国实
行的一夫多妻制,就等于美国容忍一种违反社会公德的犯罪
行为,也就等于“把任何公开宣称的宗教原则置于宪法之上,
实际上等于允许每个公民按自由的意志制定法律,而联邦政
府不过徒有虚名。
判决最后强调:“只要是损害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无论宗
教信仰如何,联邦政府都要给予惩罚,任何有损公共利益的
宗教活动和行为都不在第一条宪法修正案的保护之列。”
(四)经济自由(财产权):
(1) 财产权含义及宪法保护
(2)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财产保护的内容
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人财产不受侵犯”
(3) 案例分析
谁来承担开发的代价?
------关于拆迁补偿的困惑
昌化新村,离西湖700米,是杭州的“黄金地段”。从90年代
开始就有开发商看中这块宝地。
过去,杭州市一直执行拆一还一,不补差价的办法,市民普遍
能够接受。 2002年5月,杭州市大人颁布《杭州市房屋拆迁管
理条例》,对拆迁补偿形式仅规定为两种:货币补偿与产权调
换。但条例没有规定回迁的价格、户型、朝向及层次等内容,
开发商也回避这些问题,从而导致少数“钉子户”拒签协议。
该条例23与24条规定了可以实施强制拆迁。“钉子户”之一
刘进成向杭州市长公开电话投诉《条例》违宪,一位负责人回
答:中国宪法与外国的不一样,条例是经过浙江省人大通过的,
宪法只是原则,条例则是具体的,实际操作过程是适用条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