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防災體系與 災難醫療體系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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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國家防災體系與 災難醫療體系之介紹

國家防災體系與
災難醫療體系之介紹
台灣災難應變醫療
體系發展之當務之急
災害風險評估
風險分析

以美國緊急檢察署所建立之災害風險分
析模式,由以下四項因素進行綜合評估
 災害歷史
 醫療院所受創程度
 最大威脅
 災害可能性
災害歷史

以過去各型災害發生次數及頻率,作為
前瞻性減災措施及災難準備的參考。
 假設在過去一百年災害從未發生,或
僅發生一次,列為低發生率。
 假設在過去一百年災害發生二至三次,
列為中度發生率。
 假設在過去一百年災害發生四次以上,
列為高度發生率。
所受創程度

以醫院受創程度是指對特定災害發生時,可能
造成生命及財產損失的評估。其中包括許多醫
院內部硬體結構、軟體設計及人員配置等綜合
因素之考量。
 假設對特定災害造成傷亡的人數小於百分之
一,而且財產損失亦小於百分之一,則列為
低度受損程度。
 假設對特定災害造成傷亡的人數介於百分之
一至百分之十,而且財產損失亦介於百分之
一至百分之十,則列為中度受損程度。
 假設對特定災害造成傷亡的人數大於百分之
十,而且財產損失亦大於百分之十,則列為
重度受損程度。
最大威脅

最大威脅是指特定災害發生時最惡劣狀況模擬
的等級,也就是要考量災害產生最大可能的衝
擊,以及災難應變體系最薄弱的情形
 假設預期特定災害造成傷亡人數以及財產損
失,小於百分之五,則列為低度威脅。
 假設預期特定災害造成傷亡人數以及財產損
失,介於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五,則列為
中度威脅。
 假設預期特定災害造成傷亡人數以及財產損
失,大於百分之二十五,則列為高度威脅。
災害可能性

災害可能性是指對特定災害發生之或然率。尤
其是針對新型災難發生可能性的評估。
 假設預期特定災害在未來一百年發生次數,
小於一次,列為低可能性。
 假設預期特定災害在未來一百年發生次數,
可能發生二至三次,列為低中能性。
 假設預期特定災害在未來一百年發生次數,
可能發生四次以上,列為高可能性。
評分系統



對以上四項標準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計分。
低度為一分,中度為伍分,高度為十分。
權指數:針對以上四項標準的重要性,分別給
予災害歷史兩倍權重、醫療院所受創程度五倍
權重、最大威脅十倍權重及災害可能性七倍權
重。
對於特定災害評估後所得總分,即為以上四項
標準依程度配分,乘上加權指數後,所得四項
成績之總和。所得總和超過一百分者,為醫院
優先考量應變之災害項目。
舉例

參考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之風險評估表
災難的定義

一個衝擊事件,造成傷患的數目與治療
所需的醫療資源失衡的情形,稱之為
「災難」。
衝擊事件
傷患
資源與需求
不平衡
災難
NO
NO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
災難定義圖式
災難的分類-自然災難

自然災難
 因地震而引起的災難
 地震
 火山爆發
 海嘯
 慧星或隕石撞擊
災難的分類-自然災難

自然災難
 氣候類
 熱帶性颶風/暴風/颱風
 從天空落下之自然現象
•雨
•雪
• 冰雹
 閃電-火災
 溫度急速的變化
• 熱浪
• 風雪
災難的分類-綜合災難(自然+
人為)

綜合災難(自然+人為)
 旱災
 沙漠化
 水災
 雪崩
 山崩/土石流
 火災
災難的分類-綜合災難(自然+
人為)

綜合災難(自然+人為)
 醫療類
 流行性傳染病
• 昆蟲為其傳染媒介
• 齧齒類的動物為其傳染媒介
• 動物為其傳染媒介
• 人與人之間相互傳染
 遺傳性病
 其他
災難的分類-人為災難

人為災難
 科技
 放射性物質
• 化學藥品
• 生物學上之化學藥品
• 核能
 運輸
 結構上
 爆炸
 火災
 環境破壞
 其他
災難的分類-人為災難

人為災難
 衝突
 戰爭
 警民衝突
 種族衝突
 恐怖行動
 其他
災難特質

事件發生開始:
 迅速的(幾秒至幾小時)
 逐漸的(幾天至幾週)
 有預警
 無預警
 長期的(幾個月至幾年)
災難特質

範圍
 振幅
 強度(振幅/單位時間)
 等級(影響區域)
 時間分期
 極短期
 短期
 中期
 長期
 總強度
災難事件嚴重程度評估系統
PICE分級
 災難嚴重程度分級
(Disaster Severity Score ; DSS)
 醫療嚴重度指標
(Medical Severity Index ; MSI)

PICE分級
A
B
C
PICE
分類
外來資源的
需求
外來援肋的
狀態
穩定
(Static)
足以應付
(Controlled)
地區性
(Local)
0
不需
互動
發展中
(Dynamic)
需特別的程式
來應付
(Disruptive)
區部性
(Regional)
I
小
警戒
崩潰的
(Paralytic)
全國性
(National)
II
中
準備
國際性
(Internati
onal)
III
大
啟動
PICE分級
類
別
社區
結構
影響
原因
災難範圍
半徑
時間
傷患
數目
存活傷患
的嚴重度
救援
時間
等
級
自
然
完
整
有
損
害
人
為
災
難
自
然
災
難
小
於
1
小
時
1
至
2
4
小
時
大
於
2
4
小
時
小
於
1
公
里
1
至
1
0
公
里
大
於
1
0
公
里
2
5
至
1
0
0
人
1
0
0
至
1
0
0
0
人
大
於
1
0
0
0
人
大
多
數
傷
患
不
需
住
院
一
半
傷
患
需
住
院
大
多
數
傷
患
需
住
院
小
於
6
小
時
6
至
2
4
小
時
大
於
2
4
小
時
分
數
1
2
0
1
0
1
2
0
1
2
0
1
2
0
1
2
0
1
2
Medical Severity Index
判斷災難事件,醫療是否需要動員,
或是動員程度的指標
Severity of Incident
傷患分為以下四類
 T1:危及生命之傷,需立即處理
 T2:非危及生命之傷,但需醫院處理
 T3:輕微傷害,可以不在醫院處理
 DOA:送達時已死亡,或明顯死亡
 S(嚴重度)=(T1+T2)/ T3

Medical Services Capacity
MRC:Medical Rescue Capacity
 MTC:Medical Transport Capacity
 HTC:Hospital Treatment Capacity
 一般的HTC為醫院的總床數之3%
 三者之最小者,為速率決定步驟

Casualty Load
傷病患的數目(不管傷勢的嚴重度)
 時常是預估的值
 不同時間的值,可以分別以N1,N2,
N3….等表示

Medical Severity Index
*MSI=(N*S)/TC
MSI > 1為災難事件
醫療嚴重度指標-範例








在台灣某地區有一家化學工廠發生爆炸
時間:深夜
傷患:約100人
床位:地區醫院100床;二家小醫院50床
假設S=1.5,醫院能量為200床架x3%=6
TC=6 x 8小時=48
MSI=100 x 1.5/48≒3
假設夜晚人力只有平常白天的8成,則MSI約
3.8
因為MSI > 1 所以構成災難條件
台灣歷史上災難的嚴重度










集集地震(88.9.21)
八七水災(48.8.7)
葛樂禮颱風(52.9.9)
白河大地震(53.1.18)
韋恩颱風(75.8.21)
賀伯颱風(85.7.29)
七堵煤礦災變(71.9.7)
衛爾康大火(83.2.15)
大園空難(87.2.16)
陽明山大車禍(76.9.4)
* 12
* 12
* 11
* 11
* 10
* 9
*4
*4
*3
*2
指揮體系之建立與
Paper Plan Syndrome
災難醫應變體系(Disaster
Response System)之理想層級
災難應變系統
(Disaster Response System)
不同於緊急醫療救護系統
(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
System)
 是否需要立法

災難應變體系
(Disaster Response System)
專職小組 VS 諮詢小組
災難應變體系
(Disaster Response System)
不同於災難醫療體系
(National Disaster Medical System)
 是否需要NDMS

災難醫療體系
(National Disaster Medical System)
專職小組 VS 諮詢小組
災難醫療體系
(National Disaster Medical System)
主動 VS 被動
災難醫療體系 (NDMS)
之工作項目








Assessment of health/medical needs
Surveillance of health care issues
Acquisi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medical care
personnel
Acquisi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health/medical
equipment and supplies
Evacuation of patients
In-hospital care
Food/drug/medical-device safety
Worker health/safety
災難醫療體系 (NDMS)之工作
項目








Radiologic monitoring
Chemical monitoring (hazmat)
Biologic monitoring
Mental health assessment
Development and dissemination of public
health information
Vector control
Water safety; waste-water and solid-waste
disposal
Victim identification/mortuary services
指揮系統在NDMS之角色

四肢—








防疫系統
緊急醫療救護系統
心理重建系統
週邊神經--資訊系統
中樞神經--指揮系統
意念-- 指揮官
循環系統--後勤支援
運動--演習
指揮系統之建立

防災期之指揮系統—專職之目的
 回溯過去災難所造成之醫療與公衛之影響並
深入瞭解現有救災之資源
 參與救援國外現有之災難,從中學習其經驗
並加植入本國災難應變系統
 訂定我國各層級災難應變系統之組織架構
 訂定救災組織各層級之作業內容及作業流程
 不預警演習
指揮系統之建立




立法(Legitimacy)
知識與教育(Knowledge & Education)
變通性(Local variation)
事先共通語言之建立(Coordination based on
common language)--不能在現場做Study
 Skill
 Level of knowledge
 Equipment
 Training program
指揮系統之建立

災難初期之指揮系統—共通之語言
 先遣小組作業模式與規範
 現場一般評估
• 損害種類
• 損害程度
• 交通情況
指揮系統之建立

災難初期之指揮系統—共通之語言
 先遣小組作業模式與規範
 現場緊急醫療需求評估與流行病調查
• 傷患數目
• 傷害種類
• 特殊醫療需求
• 危害物質種類
• 可能造成之傷害
指揮系統之建立

災難初期之指揮系統—共通之語言
 先遣小組作業模式與規範
 災區公共衛生快速評估
• 飲水
• 庇護所
• 食物
• 居民之結構
• 居民健康狀況
指揮系統之建立

災難初期之指揮系統—共通之語言
 先遣小組作業模式與規範
 現場救難指揮中心
 傷患集結地點
 醫療站位置之選擇
指揮系統之建立

衛生通報之內容—建立共通之語言
 明定通報之時機(何種狀況需通報)
 明定通報內容(報告哪些內容)
 明定通報方法(電話、無線電、傳真、
網路)
 明定通報的系統流程(誰該通報給誰)
指揮系統之建立

災難現場醫療應變模式之建立--- 共通之
語言
 應變團隊之通用模式
 組織編組及指揮系統之模組化
 現場醫療處置及後送作業流程調整
 通訊方式與資訊傳達系統之制度化
指揮系統之建立

災難現場醫療應變模式之建立--- 共通之
語言
 醫療援助團隊運作模式之建立(DMAT)
 編制及分級制度
 訓練及演習模式建立
 啟動時機及流程
 現場運作模式之建立(包括任務清單)
指揮系統之建立

災難現場醫療應變模式之建立--- 共通之
語言
 都市搜索救隊醫療部門之運作模式
(Urban Search and Rescue)
 編制及分級制度
 訓練及演習模式建立
 啟動時機及流程
 現場運作模式之建立(包括任務清單)
指揮系統之建立

災難現場醫療應變模式之建立--- 共通之
語言
 罹難者鑑定團隊之運作模式(DMORT)
 法醫驗屍及死亡診斷登錄與通報系
統
 罹難者身分鑑定(齒模鑑定與DNA鑑
定)
 屍體處理模式
指揮系統之建立

災難現場醫療應變模式之建立--- 共通之語言
 危害物質處理團隊運作模式之建立(Decon
Units)
 危害物質現場處理模式之建立與演習
 危害物質病患醫療院所處理模式之建立與
演習
 危害物質處理諮詢中心
指揮系統之建立

災難現場醫療應變模式之建立--- 共通之
語言
 生物災難處理團隊運作模式之建立
 通報系統之建立
 生物災難鑑定模式及流程
 病患處理模式(社區及醫院)
指揮系統之建立

災難現場醫療應變模式之建立--- 共通之
語言(標準作業內容與作業流程)
 環境衛生與疫情控制團隊
 環境衛生評估及消毒
 病媒管制
 災區流行病學調查
指揮系統之建立

後續醫療需求之評估與回報系統模式之
建立-建立共通之語言
 現場傷病患資料之彙整
 傷病情況分析
 醫材與藥材消耗之彙整
 後續流行病學調查結果之分析與通報
指揮系統之建立

恢復期醫療相關問題的處理模式--- 共通之語言
 災民及工作人員的心理重建及後續追蹤
 指揮系統與架構事先之確立
 創傷後症候群之篩檢
 團體心理輔導的模式建立及效益評估
 長期追蹤
指揮系統之建立

恢復期醫療相關問題的處理模式--- 共通之語言
 收容所設施的衛生標準及疫情監測模式
 指揮系統與架構事先之確立
 收容所的設置最低標準(每人的空間大小、
採光、飲水、食物、污水及排泄物處理)
 疾病通報系統
指揮系統之建立

恢復期醫療相關問題的處理模式--- 共通
之語言
 災民醫療補償或傷殘補償的分級或認
定標準之建立
 醫療補助之標準
 健保給付之標準
 重傷、輕傷之認定標準
 殘廢、死亡等之認定標準
指揮系統
指揮官之個人臨場表現
專職專業與專責之人員
建立災難指揮系統
指揮系統之建立
架構標準化
 作業標準化
 流程標準化
 教育訓練標準化
 人員熟知標準
 執行之能力與企圖心

指揮系統之建立

成功之要件
 辦理救災指揮官(IC) 訓練課程
 每一人員熟悉災難應變體系(Function
familiarity)
 明確之角色定位(Clear role definition)
 明確之階級制度(Clear hierarchy)
 不預警之演習(Practice & drill)
設立各層級之專職救災機構
累積經驗
 擬定計劃
 整合資源
 教育訓練
 專業評鑑
 全責指揮
 成立專職救災機構

災害防救法第一條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
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
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
 災害之防救,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
法律之規定。

災害防救法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防災,以下列機關為中央防災業務主管機
關,負責指揮、督導、協調各級防災相關行政機機關
及公用事業執行各項防災工作






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
災害;經濟部
寒害、土石流災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防災會報指定
之中央防災業務主管機關
災害防救法第四條
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
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
(市)政府。
災害防救法第六條
行政院設中央防災會報,其任務如下:
決定防災之基本方針
 核定防災基本計畫及中央防災業務主管
機關之防災業務計畫
 核定重要防災政策與措施
 核定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 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防
災相關事項
 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
災害防救法第七條
中央防災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


中央防災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
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
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及具
有防災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為執行中央防災會報核定之防災政策,推動重
大防災任務與措施,行政院設防災委員會,置
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並配置專責人
員,分組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災害防救法第七條
中央防災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
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加速
災害防救科技研發與落實,強化災害防
救政策與措施,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並得設災害
防救科技中心。
 為執行災害防救業務,內政部應設置消
防及災害防救署。

災害防救法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直轄市、縣
(市)防災會報,其任務如下:
核定各該直轄市、縣(市)地區防災計
畫。
 核定重要防災措施及對策。
 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 督導、考核轄區內防災相關事項。
 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
災害防救法第九條



直轄市、縣(市)防災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
召集人一至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
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
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
代表及具有防災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
聘兼
為處理直轄市、縣(市)防災會報事務,直轄
市、縣(市)政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
為提供防災工作之相關諮詢,直轄市、縣(市)
防災會報得設置救災專家諮詢委員會
災害防救法第十條
鄉(鎮、市)公所設鄉(鎮、市)防災會
報,其任務如下:

核定各該鄉(鎮、市)地區防災計畫

核定重要防災措施及計畫

推動災害緊急應變措施

推動社區防災事宜

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災害防救法第十一條


鄉(鎮、市)防災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
一人,委員若干人。召集人由鄉(鎮、市)長
擔任;副召集人由鄉(鎮、市)公所主任秘書
或秘書擔任;委員由鄉(鎮、市)長就各該鄉
(鎮、市)地區防災計畫中指定之單位代表派
兼或聘兼
為處理鄉(鎮、市)防災會報事務,鄉(鎮、
市)長應指定單位辦理。
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

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
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
縣(市)及鄉(鎮、市)防災會報召集
人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
擔任指揮官
災害防救法第十三條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防
災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立即報告中央防
災會報召集人。召集人得視災害之規模、
性質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指定指
揮官
 前項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
組,由行政院定之

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
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防災
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
應變措施,防災業務計畫及地區防災計
畫指定之機關或單位,應設緊急應變小
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災害防救法第十五條

各級防災會報應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
體系,實施相關防災、應變及召集事項,
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依
法定之
災害防救法第十六條

為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事宜,內政
部消防及災害防救署應設特種搜救隊及
訓練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搜救
組織
災害防救法第十七條

防災基本計畫由行政院防災委員會擬訂,
經中央防災會報核定後,由行政院函送
各中央防災業務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政府據以辦理防災事項。
災害防救法第十八條


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內容之規定如下:
 整體性之長期災害防救計畫
 災害防救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重點事
項
 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認為有必要之事項
前項各款之災害防救計畫,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內容之規定如下:
 災害預防相關事項
 災害緊急應變對策相關事項
 災後復原重建相關事項
其他行政機關,公共事業,直轄市,縣(市),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認為必要之事項
災害防救法第十九條
公共事業應依防災基本計畫擬訂防災業
務計畫,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定
 中央防災業務主管機關應依防災基本計
畫,就其主管防災事項,擬訂防災業計
畫,報請中央防災會報核定後實施

災害防救法第二十條




直轄市、縣(市)防災會報執行單位應依防災
基本計畫、相關防災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
特性,擬訂地區防災計畫,經各該防災會報核
定後實施,並報中央防災會報備查
前項直轄市、縣(市)地區防災計畫不得牴觸
防災基本計畫及相關防災業務計畫
鄉(鎮、市)公所應依上級防災計畫及地區災
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防災計畫,經各該防災
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所屬上級防災會報備查
前項鄉(鎮、市)地區防災計畫不得牴觸上級
防災計畫。
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應依
權責實施下列事項:
防災計畫之訂定、經費編列、執行與檢
討
 防災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 防災科技研究成果之應用
 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 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物及防災設施、
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防災機能
之改善

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應依
權責實施下列事項:
 防災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及其他相關資
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
 以科學方法進行災害潛勢、危險度及境況模擬
之調查分析,並適時公布其結果
 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防救災相互支援協定之訂
定
 社區防災團體、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成立
及其活動之促進、輔導、協助與獎勵
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應依
權責實施下列事項:
 防災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及其他相關資
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
 以科學方法進行災害潛勢、危險度及境況模擬
之調查分析,並適時公布其結果
 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防救災相互支援協定之訂
定
 社區防災團體、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成立
及其活動之促進、輔導、協助與獎勵
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三條
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
事業,平時應實施下列準備工作:
 防災組織之整備
 防災訓練演習
 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備之強化
 災情蒐集、通報及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
維護及強化
 防災物質、器材之儲備及檢查
 防災設施、設備之整備之檢查
 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事項之改善
 接受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事項
 其他緊急應變準備事宜
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
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保護人民
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
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
公所應勸告或指示撤離,並作適當之安
置
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五條


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用事業,應實施防災訓練及
演習
實施前項防災訓練及演習,各機關、公用事業
所屬人員、居民及其他公、私立學校、團體、
公司、廠場有共同參與協助之義務
參與前項防災訓練、演習之人員,其所屬機關
(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六條
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用事業應置專職人員,
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
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
第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實施災害應變措施,
其實施項目如下:
 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災民疏散、搶
救與避難之勸告及災情蒐集與損失查報等
 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
 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
保護措施
 受災兒童、學生之應急照顧事項
 危險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
 消毒防疫、食品衛生檢驗及其他衛生事項
 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
治
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
第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實施災害應變措施,
其實施項目如下:
 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
 罹難者屍體遺物之相驗及處理
 民生物質及飲用水之供應與分配
 水利、農業等災害防備、搶修
 鐵路、公路、捷運、航空站、港埠、公用氣體
與油料管線、輸電線硌、電信、自來水公共設
施之搶修
 危險建物之緊急鑑定
 漂流物、沈沒品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
 災害應變過程之完整記錄
 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大之措施
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八條
各級後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參與編組
機關首長應依規定親自或指派人員進駐,
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由災害應變中心
指揮官負責指揮、協調與整合
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有固定之運作處所,
充實災害防救設備並作定期演練

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九條

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指揮官應指揮、督
導及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
公共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社區災
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
工作
前項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社區災害防救
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訓練、
協助救災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
部會定之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條
民眾發現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
即主動通報消防或警察單位、村(里)
長或村(里)幹事
 前項之受理單位或人員接受災情通報後,
應迅速採取必要之措施
 各級政府及公用事業發現、獲知災害或
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主動蒐集、傳達
相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
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
得為下列之處分或強制措施:
徵用民間搜救犬、救災器具、車、船或
航空器等裝備、土地、建築物、工作物
 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
障礙物之移除
 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蒐集及
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 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
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府為實施第二十七條之措施,得
對於其所必要物資之製造、運輸、販賣、
保管業者,命其保管或徵用
 為執行前項命令,得派遣攜有證明文件
之人員進入前項業者之營業場所或物資
所在處所檢查
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三條



人民因第三十一條及前條第一項之處分、強制
措施或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
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
所受之損失為限
損失補償,應於調查確定後六個月內,該管政
府應補償之。損失發生後,經過四年者,不得
提出請求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



鄉(鎮、市)公所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縣
(市)政府得主動派員協助,或依鄉(鎮、市)
公所之請求,指派協請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
該災害之中央防災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
助,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請求,指派
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前二項支援協助項目及程序,分由各中央防災
業務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定之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

為緊急應變所需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
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除其他法律
有特別規定者外,由各中央防災業務主
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防災會報核定公
告之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六條

各級政府、相關公用事業應依法令及災
害防救計畫,實施災後復原重建,並鼓
勵民間團體及企業協助辦理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七條
為執行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得由各
機關調派人員組成任務編組之重建推動
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各級政府定之
 重建推動委員會於災後復原重建全部完
成後,始解散之
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
元以下罰鍰
不遵守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或第
五款規定者
 不遵守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
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者
 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

災害防救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
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者
 規避、拒絕或紡礙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所為之檢查者

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

趁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恐嚇取財、搶
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加
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二條
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
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災難應變系統之成敗決定於
專職專業與專責之人員建立
災難應變系統
指揮系統之建立

防災期之指揮系統—專職之目的
 回溯過去災難所造成之醫療與公衛之影響並
深入瞭解現有救災之資源
 參與救援國外現有之災難,從中學習其經驗
並加植入本國災難應變系統
 訂定我國各層級災難應變系統之組織架構
 訂定救災組織各層級之作業內容及作業流程
 不預警演習
災害防救法希望不會是一套
Paper Plan
災害防救法之成敗
第二十六條
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
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