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災害防救職責 - 台中市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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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防救災工作的發展趨勢
馬彥彬
逢甲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副教授
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簡報大綱
壹、地方災害防救的基本觀念
貳、災害防救法中的地方角色
參、防救災體系中的地方角色
肆、里長(里幹事)的災害防救職責
伍、交流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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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地方災害防救的基本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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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的基本階段
預防
平時
善後
減災
整備
災後
災前
復原
搶救
預警
災時
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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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的新思維
 災害是正常,無災是例外
 極端氣候的常態化
 災害的不可預測性升高
 淹水災與土石流已與颱風脫勾,不能依賴氣象預報
 災害都是複合型
 多元防災、多元整備、多元應變
 避災、離災最重要
 疏散撤離決定災害的損害程度
第一線的地方基層防救災角色越來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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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災防法中的地方角色
─ 莫拉克颱風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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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防法最新修訂:第4條
新修條文
原條文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
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
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
(市)政府。
(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
公所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一款
第二目、第十九條第十一款第二目、第
二十條第七款第一目及本法規定,分別
辦理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之災害防救自治事項。
第十八條 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
十一、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 (二) 直
轄市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第十九條 下列各款為縣 (市) 自治事項:
十一、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 (二) 縣
(市) 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第二十條 下列各款為鄉 (鎮、市)自治事項:
七、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 (一) 鄉
(鎮、市) 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第二條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
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
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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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災防法最新修訂:第9條
新修條文
原條文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
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分別由 一人、副召集人一至二人,分別由直轄
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
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 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
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 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
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 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
兼或聘兼。
兼。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 為處理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務,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專責單位
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辦理。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 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直轄
員會提供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 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得設災害防救
報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
專家諮詢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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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防法最新修訂:第10條
新修條文
原條文
鄉(鎮、市)公所設鄉(鎮、市)災害 鄉(鎮、市)公所設鄉(鎮、市)災害防救
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核定各該鄉(鎮、市)地區災害防 一、核定各該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
救計畫。
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推動疏散收容安置、災情通報、災 三、推動災害緊急應變措施。
後緊急搶通、環境清理等災害緊急應變
及整備措施。
四、推動社區災害防救事宜。
四、推動社區災害防救事宜。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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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防法最新修訂:第11條
新修條文
原條文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
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若干人。召集人
由鄉(鎮、市)長擔任;副召集人由鄉
(鎮、市)公所主任秘書或秘書擔任;
委員由鄉(鎮、市)長就各該鄉(鎮、
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中指定之單位代
表派兼或聘兼。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
召集人各一人,委員若干人。召集人由
鄉(鎮、市)長擔任;副召集人由鄉(鎮、
市)公所主任秘書或秘書擔任;委員由
鄉(鎮、市)長就各該鄉(鎮、市)地區災
害防救計畫中指定之單位代表派兼或聘
兼。
鄉(鎮、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鄉
為處理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鎮、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其組織 鄉(鎮、市)長應指定單位辦理。
由鄉(鎮、市)公所定之。
區得比照前條及前二項規定,成立災害
防救會報及災害防救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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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防救災體系中的地方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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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災害防救體系
臺中市災害防救體系
平時
災時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臺中市災害防救會報
召集人(市長兼)
臺中市災害防救辦公室
主任
市級災害應變中心
副召集人(副市長兼)
副主任
災害防救專家
諮詢委員會
辦理
執行祕書
消
防
局
減
災
規
劃
組
整
備
應
變
組
調
查
復
原
組
災
害
管
理
科
資
通
管
考
組
整備應變股
其他(有關機關、
單位首長、軍事
機關代表及具有
災害防救學識經
驗之專家、學者
派兼或聘兼)
減災規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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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後
辦理
市
級
所
屬
各
編
組
歸
建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區
級
所
屬
各
編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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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 維生管線組由各公共事業單位人
員擔任,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
時,提供其聯繫窗口,但不進駐
災害應變中心。
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指揮官
維生管線組
副指揮官
配合單位
所屬單位
幕
僚
查
報
組
搶
修
組
總
務
組
收
容
救
濟
組
治
安
交
通
組
醫
護
組
環
保
組
搶
救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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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里長(里幹事)的災害防救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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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長的防救災角色
 在災害防救三層級應變處置權責中,最底層的權
責單位為鄉(鎮、市、區),但實際的行政區化分
最小單位為村(里),因此村(里)長在整個災害防
救體系中,扮演著最基層且重要的角色。
 不同於縣(市)長、鄉(鎮、市)長所對應之法定權
責,村(里)長實為「有責無權」的默默耕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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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的平時減災工作
 平時可規劃里自衛編組,責任分工,確保災
害發生時能迅速傳達訊息與動員人力。
 透過里民大會宣導防災知識,或透過里布告
欄張貼防災重要宣導說明。
 平時則應建立里內保全對象清冊,掌握轄內
行動不便之老弱或罹患慢性病等居民,以便
優先進行疏散撤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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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的平時整備工作
 若轄區內設有避難收容所,於平時可巡視收容
場所安全與使用狀況,若發現有損壞或需維修
時,應上報區公所業管單位進行修繕
 轄區內若被判定為土石流潛勢區,里長則應定
期檢查土石流監測系統是否運作正常;若被判
訂為水災危險潛勢區,則需於海上颱風警報發
布後,或於大雨特報發布後,對於附近河川水
位與堤防狀況,利用自衛編組人員隨時監測巡
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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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的災時應變工作
 當民眾或里長本身發現災情時,需啟動災情查報
通報措施,利用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上報最新
災情狀況至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 當里長接收到由區公所下達之疏散撤離指令後,
一則立即啟動自衛編組人力,一則利用廣播、簡
訊、無線電對講機等傳播方式,迅速確實傳達訊
息。
 確認需執行疏散撤離作業時,里長需瞭解轄內之
疏散撤離集中地點,協助警消、民政或其他志工
團體,確認疏散交通工具、疏散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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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的災後復原工作(1/4)
 依據「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
5條,為加速辦理災害後緊急評估作業,里
長、里幹事應市政府於必要時之要求,預先
填具緊急通報表,逐項調查填寫緊急評估明
細表及緊急評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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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的災後復原工作(2/4)
 依據「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5條,土
石流災害救助查報,以里為單位。土石流災害
發生後,由里長、里幹事,必要時得會同警察
派出所員警,切實勘查發生之時間、種類、原
因、區域、受災戶數、人口、傷亡人數、房屋
損失數目及農田、漁塭受災情形,由區公所彙
整報請市政府派員前往督勘及撥款辦理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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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的災後復原工作(3/4)
 依據「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救助種類及標準」第4條,災害查報,以里為單
位。於災害發生後,由里長、里幹事,必要時
得會同警察派出所員警及相關單位,切實勘查
發生之時間、種類、原因、區域、受災戶數、
人口、傷亡人數、房屋損失數目,區公所應速
報請市政府派員前往督勘及撥款辦理救助,有
關災情報告迅即彙轉相關單位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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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的災後復原工作(4/4)
 依據「旱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4條,旱
災災害救助查報,以里為單位。於災害發生
後,由里長、里幹事,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派
出所員警及地方農政等相關單位,切實勘查
發生之時間、種類、原因並請填具災情報告
書;區公所應速報請市政府派員前往督勘及
撥款辦理救助,有關災情報告迅即彙轉相關
單位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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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的森林保護責任
依據「森林保護法」第8條,各地方鄉(鎮、
市、區),村(里)長有協助保護森林之責,
其辦理事項包含:
 向該管森林保護機關通報轄內之森林災害。
 動員民眾協助森林災害之處理。
 協助維持處理森林災害之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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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交流與討論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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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