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社團法人股東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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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社團法人
股東之人數
10251007 林宜慧
10251018 陳冠蓉
公司之意義
根據公司法第一條規定:「本法
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
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
法人。」
公司為法人
公司為法人一
種,不因公司
種類不同而
異,因此,故
為權力之主體
而有權利能
力。
公司
名
稱
住
所
國
籍
機
關
財
產
公司之名稱
公司名稱可自由選用,惟必須標明公司之種類(公§二II);
若為外國公司應譯成中文,並標明其國籍。(公§370)
公司名稱之限制
1. 兩公司名稱不能相同,除非名稱中標名不同業務種類或可
區別之文字,視為不相同。(公§一八I)
2. 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
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公§一八IV)
3. 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自解散、撤銷或廢止登
記之日起,逾十年未清算完結,或經宣告破產之公司,自
破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者,其公
司名稱得為他人申請核准使用,不受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之限制。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報中央
主管機關核准者,仍受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公
§ 26之2)
公司之住所
公司之住所為公司法律關係之中
心地域,舉凡債務之清償、訴訟
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等均以住所
為依據。(公§三I)
公司之國籍
公司為權利主體,自應有其國籍,以為區別其權利義
務之基礎,決定國籍之標準,本法採準據法主義,視
其依照何國法律組織登記成立,而定其國籍。(公§
一)
財產
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自應有其財產,而其財
產為股東之財產出資為其原始成分,以從事營業。
機關
公司為法人,其機關實為公司之活動基礎,並無自然
實體,故需設置機關已決定及實行。
公司屬於社團
社團(公
司)
法人
財團
股東之資格
股東具有權利能力,此為資格要
件,而公司及其他法人,為公司
之股東。但本法有禁止規定者,
不在此限(公§一三I)至於獨資或
合夥之營利事業則無權利能力。
股東之人數
無限公司
兩人以上股東組成
負無限清償責任
有限公司
一人以上股東組成
清償責任為出資額
兩合公司
一人以上無 一人以上有
限責任股東 限責任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
兩人以上股
東或政府
法人股東
一人公司之意義
一人公司
實質
形式
設立時
只有股東一人
成立後
因出資或股
份轉讓,股
東只剩一人
公司股東人數符合本法規定股東
最低人數之要求,但出資或股份
真正所有人只有一人,其餘皆為
魁儡,是唯一股東之出資或股份
之受託人。
本法所容許之形式上一人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只容許政府或法人
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公§
二),反之,本法不容許無限公
司、兩合公司及自然人組成之股
份有限公司設立形式上之一人公
司。
形式上之一人公司仍具社團性
單
一
股
東
股份
出資轉讓
產
生
複
數
股
東
只要股東之股份
為複數即可,所
以仍具社團性
公司以營利為目的
公司 利益
狹義
盈餘
廣義
盈餘+謄餘財
產
以營利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