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假交易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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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2.假交易真犯罪

金融犯罪偵查新走向與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一庭
朱漢寶
一、私法自治之交易原則及其濫用
1.私法自治之基本觀點與理念基礎
個人主義、自由主義以及理性主義
2.契約自由以及濫用
•
契約自由,包括:
• A.締約自由:自由決定是否與他人締結契約
• B.相對人自由:自由決定究與何人締結契約
• C.內容自由:雙方當事人得自由決定契約的內容
• D.變更或廢棄的自由:當事人得於締約後變更契
約的內容,甚至以後契約廢棄前契約(例如合意解
除).
• E.方式自由:契約之訂立不以踐行一定方式為必
要。
2.避免契約自由濫用所為之限制
A.締約對象之限制:強制締約
• a.公用事業之義務締約─郵政、電信、電業、
自來水、鐵公路等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
絕客戶或用戶供用的請求(郵政法11條、電信
法第22條、電業法第57條、自來水法第61條、
鐵路法第48條、公路法第50條)
• b.醫療契約之強制締約─醫師、獸醫師、藥師、
助產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療、檢驗或處
方之調劑(醫師法第21條、獸醫師法第11條、
藥師法第12條、助產士法第22條)
B.契約內容之約制:定型化契約條款故意或重大
過失不得預先免除(§222)等等
• a.有利定型化契約條款利用者之相對人解釋:
(消保法§11Ⅱ、保險法§54)
• b.效力規制:(消保法§12;民法§247之1)
C.要式法律行為之要求:(§531、§758Ⅱ)
二、真交易假犯罪以及假交易真
犯罪
1.真交易假犯罪─假性財產犯罪
2.假交易真犯罪─掏空公司資產、逃漏稅捐
以及大量現代型之經濟犯罪
核心點─在財產犯罪之刑事程序證明中,如何以
「客觀」之外在事實,證明「不法所有之意圖」
以及「主觀犯意」
誰有辦法幫助理清?
公司內部之會計稽核
財務報表之外部會計稽核
etc….
三、借名契約與人頭
•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71號
• 按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
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
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並非於保
護交易安 全之必要限度以外,剝奪真正權利
人之權利。查本件兩造因不動產借名契約爭訟,
於當事人彼此間,並無第三人因信賴登記而交
易取得不動產之情 形,自不得以土地法第四
十三條規定逕認出名者係該借名不動產之真正
權利人。
• 89年度台上字第1119號
• 所謂脫法行為係指當事人為迴避強行法規之適
用,以迂迴方法達成該強行 法規所禁止之相同
效果之行為而言。法律並無禁止父母將其不動
產借用子 女名義登記之強制規定,即難認此借
名登記係脫法行為。倘上訴人當時純 係基於父
女親誼,借用被上訴人名義登記,並無贈與之
意思,縱將來有贈 與之合意,亦於將來變更為
贈與時,始生課徵贈與稅之問題,自難認該借
名契約係脫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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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人頭濫用之學說及實務
一、實質當事人之認定
二、法人格否認之法理
101台上字187號
原審就此攸關被上訴人與香港商LBCCA 公司
及美國雷曼兄 弟控股公司間之經營、財務、人
事有無控制從屬關係或其他密切 關連性等項,
未詳予調查勾稽,資為判斷被上訴人與BCCA
實質 上是否為同一法人,上訴人是否得依民法
第一條之規定對被上訴 人為請求之依據,遽為
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祝在場各位平安喜樂,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