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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學年度
特殊學生特質介紹
與鑑定工作說明
103.9.10
資優學生類別(特教法第4條)
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表示臺中市教育局鑑定的項目
☆因法令修訂,國中資優學生鑑定需在國
一報到後於所報到學校報名,於小六升
國一暑假完成鑑定工作。
☆安置型態:分散式資優資源班
(中教科要求一週不得抽離超過10節)
1.
2.
3.
4.
5.
6.
身心障礙學生類別(特教法第3條)
智能障礙
視覺障礙
聽覺障礙
語言障礙
肢體障礙
腦性麻痺(新增)
身體病弱
情緒行為障礙
學習障礙
多重障礙
自閉症
發展遲緩
其他障礙(新增)
智能障礙
標準:
1.
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
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
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
差。(智商未達70)
2.
學生在生活自理、動
作與行動能力、語言
與溝通、社會人際與
情緒行為等任一向度
及學科(領域)學習
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
顯著困難情形(適應
行為量表三個領域
PR7以下)
鑑定方式
1. 檢附身心障礙手冊(
含智障者)/證明(含
ICF碼B117者)或智力
評估佐證,由學校評
估有特教需求後向鑑
輔會提報鑑定。
視覺障礙
標準:
鑑定方式
1. 視力經最佳矯正後,  檢附身心障礙手冊(
依萬國式視力表所
含視障者)/證明(含
測定優眼視力未達
ICF第二類視覺功能
○.三或視野在二
代碼者)或視力評估
十度以內。
報告,由學校評估
有特教需求後向鑑
2. 視力無法以前款視
輔會提報鑑定。
力表測定時,以其
他經醫學專業採認
之檢查方式測定後
認定。
聽覺障礙
標準:
1.
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
檢查後,其優耳之五
百赫、一千赫、二千
赫聽閾 平均值,六
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
以上者;七歲以上達
二十五分貝以上 。
2.
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
式純音聽力測定時,
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
式測定 後認定。
鑑定方式:
 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含
聽障者)/證明(含ICF第
二類聽覺功能代碼者)
或聽力評估報告,由學
校評估有特教需求後向
鑑輔會提報鑑定。
語言障礙
1.
2.
3.
4.
構音異常:語音有省略、替
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
或含糊不清等 現象。
嗓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
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
別或年齡不相 稱等現象。
語暢異常:說話節律有明顯
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
斷、首語難發 或急促不清等
現象。
語言發展異常:語言之語形、
語法、語意或語用異常,致
語言理解或 語言表達較同年
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
鑑定方式:

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含
語障者)/證明(含ICF第
三類者)或語言障礙診
斷證明,由學校評估
後向
鑑輔會提報鑑定。
有特教需求
肢體障礙
標準:
1. 先天性肢體功能障
礙。
2. 疾病或意外導致永
久性肢體功能障
礙。


檢附身心障礙手冊(
含肢障者)/證明(含
ICF第七類者),由
學校評估有特教需
求後向鑑輔會提報
鑑定。
腦性麻痺
標準:
1. 其鑑定由醫師診斷
後認定之。


檢附身心障礙證明(
含ICD343者)、重大
傷病卡(含腦性麻痺
者)、或其他相關診
斷證明,由學校評
估有特教需求後向
鑑輔會提報鑑定。
身體病弱
指罹患疾病,體能虛弱,需要長期療養,以
致影響學習者。
檢附疾病診斷證明或重大傷病卡,及長期療
養或缺課以致影響學習之佐證,由學校評估
有特教需求後向鑑輔會提報鑑定。
情緒行為障礙的定義
1.
2.
3.
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
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
文化之常態者,得參
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
認定之。
除學校外,在家庭、
社區、社會或任一情
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在學業、社會、人際、
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
難,且經評估後確定
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
入,仍難獲得有效改
善。

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含
情障者)/證明(含情障
相關ICD碼者),或診斷
證明,由學校進行轉介
前介入無效後,評估有
特教需求後向鑑輔會提
報鑑定。
☆☆☆情障鑑定今年變革1
需有初級預防資料(導師):
1.請導師填寫觀察紀錄於「學生輔導資
料紀錄表」。
2.請導師提供家庭支援服務、教養態度
溝通、家庭課業諮詢…等。
3.鼓勵導師參與校內、外舉辦相關特教
知能研習。
4.請導師進行班級經營調整、個別課業
輔導、社交技巧教學、自我管理訓練…
等。

☆☆☆情障鑑定今年變革2
二級輔導三個月以上:
1.提供家長中部特教諮詢專線及本市相關
家長團體聯絡資訊。
2.評估社工、醫療等資源是否需要介入,
提供家長中部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名單,請
導師協助與家長溝通,請家長至醫院取得
切確診斷。
3.整合校內輔導資源,如認輔教師、同儕
支持、愛心媽媽輔導、課後輔導、小團體
輔導、申請友善校園輔導計畫…等。
4.主動邀請校內相關人員及學生家長召開
會議討論。

學習障礙的定義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 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
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
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由學校進行轉介前介入無效後
(☆☆☆經過至少一學期以上的觀察
輔導),蒐集學習困難佐證、相關醫
療評估,評估其學習表現及特教需
求後向鑑輔會提報鑑定。
多重障礙

標準:
指具兩種以上不具
連帶關係且非源於
同一原因造成之障
礙而影響學習。

鑑定方式:
檢附身心障礙手冊/
證明(含有多類障礙
者)或其他相關證明,
由學校評估有特教
需求後向鑑輔會提
報鑑定。
自閉症學生的定義
標準:
 檢附身心障礙手冊(
含自閉症者)/證明(
1. 顯著社會互動及溝
含ICD碼299者)或診
通困難者
斷證明,由學校評
2. 表現固定而有限之
行為模式及興趣者。 估有特教需求後向
鑑輔會提報鑑定。

國中部鑑定安置工作的對象
一上 一下 二上 二下 三上 三下
國小
鑑定
通過
目前
階段
確認
高中部鑑定安置工作的對象
一上 一下 二上 二下 三上 三下
國中
鑑定
通過
目前
階段
確認
時間(暫訂)
導師
9/10
說明會
家長同意書
9/11~9/26
現況調查表、100R…
10/1(三)
協助通知學生
10/8(三)
協助通知學生
特教組
準備資料
網路提報
初篩測驗施測
成就測驗施測
第二階段
10/1~10/23 蒐集繳交佐證資料
施測訪談
特推會
10/23
整理核章
10/27(一)
鑑定送件
11/17~12/5
出席綜合研判會議
12/26後
結果公告
參加鑑定的目的

確認特教學生身份,得申請特教相關教育服
務。
升學高中職時,除得以特殊學生身份參加一般升學
管道(加總25%)之外,多了特殊升學管道(身心
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的選擇。
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推動「加額補助經濟弱勢高中職
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專案。該專案中,「鑑
輔會證明」等同「輕度障礙手冊」之補助標準(僅
需交6/10,對於經濟弱勢學生不無小補)。
 升學大專院校時,又多了「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
院校甄選」之升學管道選擇。但指考、學測不加分。

導師在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工作中的
角色與工作
1.
2.
3.
4.
5.
填寫轉介單,做提報轉介工作。
為每位疑似身障學生填寫「鑑定申請表」、
「特殊需求學生轉介表-100R」,與心評老師
晤談,並依不同障礙別再進一步填寫相關表件。
協助取得「家長鑑定同意書」。原則上,未取
得家長同意,不得進行鑑定工作。
協助調查班上是否有未在特教通報中的身心障
礙學生。
協助調查是否有身心障礙學生是否要撤銷特教
學生身份,從特教通報系統移除。
學智障鑑定請導師協助事項
填寫轉介表(100R)、
現況調查表
校內轉介
初篩
鑑定施測
鑑輔會決議
1. 請家長填寫鑑定同意書
2. 請導師收集該生未訂正過並可顯示學習困難
的作業單、考卷(非選為佳)、作文及聯絡簿。
3. 學生出來受測時,請導師通知該節任課老師
4. 特教心評教師訪談導師對該生補救教學狀
況,請導師填寫轉介前介入成效評估表。
3.
學生出來受測時,請導師通知該節任課老師
若該生可能是智能障礙學生,請導師填寫適
應行為量表。(學障不用)
影印B表
1.
將鑑定結果轉知家長
1.
2.
情障新鑑定請導師協助事項
校內轉介
初篩
鑑定
鑑輔會決議
填寫轉介表(100R)、現況調查表
1.請家長填寫鑑定同意書,並帶孩子前往醫院取
得診斷證明(102.10.27以後有效) 。(通常公立醫
院掛號要一個月)
2.導師填寫情緒障礙量表、問題行為篩選量表
(家長版及教師版)
3.請導師轉交家長填寫問題行為篩選量表。
4.附上學生輔導資料紀錄B表、諮商紀錄
4.
特教心評教師訪談導師與任課老師該生在班
上狀況。
協助安排特教心評教師入班觀察時間。
參加個案會議、填寫班級輔導策略檢核表、
轉介前介入成效評估表
協助通知家長心評教師將訪問家長該生狀況。
1.
將鑑定結果轉知家長
1.
2.
3.
自閉症新鑑定請導師協助事項
校內轉介
填寫轉介表(100R)、現況調查表
初篩
1. 請家長填寫鑑定同意書,並帶孩子前往醫院取
得鑑定證明(102.10.27以後有效) 。 (通常公立醫院
掛號要一個月)
2. 導師填寫自閉症兒童行為檢核表或高功能自閉
行為檢核表。
3. 附上學生輔導資料紀錄B表、諮商紀錄
鑑定
鑑輔會決議
1.
2.
3.
1.
特教心評教師訪談導師與任課老師學生在班
上狀況。
協助安排特教心評教師入班觀察時間。
協助通知家長心評教師將訪問家長學生狀況。
將鑑定結果轉知家長
生理障新鑑定請導師協助事項
校內轉介
初篩
填寫轉介表(100R)、現況調查表
1.請家長填寫鑑定同意書,並帶孩子前往醫院取
得完整診斷報告(102.10.27後有效)或重大傷病卡。
2.懷疑為聽障,加附102.10.27以後聽力檢查報告
3.懷疑為視障,加附102.10.27以後視力診斷證明
4.協助取得學生健康檢查紀錄表、
5.協助取得近一年學業成績證明影本
6.影印B表
鑑定施測
鑑輔會決議
送件至鑑輔會鑑定
1.
將鑑定結果轉知家長
鑑定通過學生
放棄特教學生身份及特殊教育服務
注意事項!!!
1.
2.
放棄特教服務=放棄包含鑑定安置、就學費用減免、
獎助學金、不能自行上學之交通(費)車、完成國
民教育之升學輔導、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
等權益
依據103年3月21日中市教特字第1030021927號函,
自103年8月1日起,一旦放棄特教服務,同一教育
階段不得再次申請提報鑑定作業!!
感謝老師的辛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