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因和古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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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因,亨利·詹姆斯·萨姆那·梅因
(1822年——1888年),是19世纪英
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是历史法学派
在英国的代表人物,晚期历史法学派
的集大成者。
梅因于1822年8
月16日出生在英格兰累顿附近。早年在基督教慈惠学
院就学,以后去剑桥大学彭布鲁克学院学习法律。
1847年至1854年间他在该校任钦定民法教授,期间在
1850年取得律师资格。两年后他到伦敦四大律师学院
任罗马法和法理学的第一高级讲师,他的讲演曾受到
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其讲义于1861年以《古代法》之
名出版,为他赢得了很大的声誉。
这期间他还担任过一段时间的王室法官。1862年至
1869年间他去印度担任总督府参事室参事,曾经参加指
定英国的地方法,协助编纂印度法典。这使他对印度的
古代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回到英国后他担任牛津大学法
理学主讲人,牛津大学三一学院院长和惠韦尔讲座国家
法教授,他担任这一职位直到1888年去世。
梅因的一生除参与教学和从事法律实
务之外,绝大部分时间都集中精力从
事法律史的研究。他对雅利安民族不
同支系,特别是罗马人、英国人、爱
尔兰人、斯拉夫人和印度人的古代社会的风俗、
习惯、法的起源以及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和比较,从
而得出有关法的起源、演变和发展的较为科学的结论,对后世法
学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所以,人们尊称他为近代法律史学科
和比较法学科的开路先锋。
梅因的一生著述颇丰,其主要著作有《古代法》《东
西方村落共同体》(1871年)、《古代法律史》 (1883
年)
以及《平民政府》(1885年)等,其中尤以《古代法》影
响最为深远。梅因也因其著作《古代法》而被西方学者公
认为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在西方法学界影响颇大。梅
因的古代法出版后,很快便为欧美法学界普遍研究的经典
之作。
《古代法》中所涉及的领域众多,包括法学、经济学、人类学、社
会学等方 面,几乎是穷尽人文领域的各个学科。从法学历史方法
论这个角度来看,其学说主要包 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梅因分析了各国法律演变的历史进程,指出无论是东
方还是西方的古代法律渊 源都是沿着“判决”——“习惯
”——“法典”这样的顺序产生发展的。
 最初法是以父 权家长或是国王判决形式出现的,这种针对
特定案件的,假借神意指示而下的判决并没 有形成一般原
则,只是法的萌芽状态;
 随着社会的进化,国王逐渐丧失神圣的权力,而 为少数贵
族集团所取代,这些贵族集团不再假借神意,而是确立自
己的权威。他们依照 习惯原则来解决纷争。他们所依据的
习惯也就成了习惯法 ,从而法律的发展也就进到了“习惯
法”时代;
 再后来,由于文字的发明,加上大多数 人民对于少数贵族
的独占法律表示不满与反抗,从而促成了法以法典的形式
加以公布, 这使得“法典时代”最终到来。
第二,进步社会法的继续发展主要依靠三种手段:其一是法律拟
制(Legal Fiction), 如罗马的法律解答。其二是衡平方法(Equity),
例如古罗马以裁判官法来补十二表法之 不足,而英国以衡平法补
普通法之所失。其三是立法,即由立法机关制定法规。
第三,梅因在比较研究之后,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所有进步
社会的运动,到此处 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他提
出的“从身份到契约”的公式,不管曾经 引出过怎样的辩难与批
评,毕竟是从法律史角度深刻描述了两千余年西方社会的一个根
本性转变。
第四,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还具体运用历史方法论的研究
方法,对遗嘱的早期 史,财产、契约的早期史以及侵权和犯罪的
早期史进行了专门研究。
梅因以及他的《古代法》的价值,并不在于对古代法律制度的追根
溯源,也不在于对 古代法律形态的深究细考,梅因的伟大之处,在
于他是方法的开拓者。他利用经验的资料,以实证的态度,运用了
科学的方法——历史的,比较的方法探讨着一般法学家所 梦想不到
的领域。在梅因的历史方法论中,“比较的方法”是很重要的,也是
历史方法论的必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