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規劃(Power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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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規劃
經濟部能源局
10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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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壹、99年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案件統計
貳、100年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案件統計
参、開放地面型太陽光電規劃
肆、開放嚴重地層下陷區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備
伍、開放土壤汙染區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備之研
議
陸、開放高速公路之國有土地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
設備之研議
2
壹、99年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案件統計
99 年度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案件統計
進度
完成設備登記
申請展延
272 件
56,946 瓩
34 件
5,141 瓩
22 件
5,092 瓩
216 件
46,712 瓩
69 件
20 件
8件
41 件
27,514 瓩
5,693 瓩
3,213 瓩
18,607 瓩
339 件
84,460 瓩
54 件
10,834 瓩
30 件
8,305 瓩
257 件
65,319 瓩
件/容量
農地
其他
(工、建、交等…)
總計
同意備案失效
同意備案
(未於 1 年內設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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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100年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案件統計
100 年度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案件統計
進度
同意備案
完成設備登記
申請展延
同意備案失效
(未於 1 年內設備登記)
農地
24 件
1,676 瓩
3件
19 瓩
0
0
莫拉克專案
61 件
23,498 瓩
36 件
15,873 瓩
0
0
其他
14 件
1件
1件
(工、建、交等…)
1,155 瓩
498 瓩
99.216 瓩
99 件
40 件
1件
26,329 瓩
16,390 瓩
99.216 瓩
件/容量
總計
0
0
1. 參與競標案件共 5 案,容量 1,834 瓩。
2. 免競標(無售電)案件共 20 案,容量 140 瓩。
3. 全(半)額補助案件共 12 案,容量 757 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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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開放地面型太陽光電規劃(1/2)
除進行地面型價格及容量管制外,規劃乙、丙兩案開放地面型太陽光電設
置方案:
甲案
乙案
丙案
作
法
維持現行作法
(暫停受理土地
變更編定)
開放不適耕作或使用率偏低之土地
(嚴重地層下陷區、土壤汙染區、
高速公路區等)
除乙案外,有條件開放一般區域土地,
如限制開發面積或方式(如聚光型),
以維持原有土地使用60%以上
優
點
兼顧國土利用,
引導屋頂型優先
設置
1.兼顧國土利用,並有效利用不適
耕作或使用率偏低之土地
2.兼顧地面型太陽光電發展
1.兼顧原有土地利用及太陽光電發展
2.業者設置意願較高
缺
點
1.影響地面型太
陽光電發展
2.不適耕作或使
用率偏低土地
無法有效利用
1.有相關法規限制,需經相關主管 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需審核土地
機關同意,行政作業較繁複
維持原有使用計畫,行政作業及後續
2.地質條件較差或需進行土壤整治, 管理較為複雜
致設置成本較高,降低設置意願
後
續
作
法
既有法規無須修
正
1.需與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協商取得
共識
2.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
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要點
3.修正太陽光電競標作業要點
1.需與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協商取得共
識
2.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
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要點
3.修正太陽光電競標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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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開放地面型太陽光電規劃(2/2)
放寬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規劃會議結論:
一.請能源局評估提高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目標,俾達成陽光屋
頂百萬座規劃目標。
二.有關屏東莫拉克颱風地層下陷區設置太陽光電計畫一案,請
能源局於102年初陳報整體效益評估報告,俾供後續地面型
太陽光電政策參考。
三.有關開放地面型太陽光電政策規劃議題,先從乙案(開放不
適耕作或使用率偏低之土地【土壤汙染區、高速公路區等】)
方向規劃,採漸進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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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開放嚴重地層下陷區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備
一.主管機關:本部水利署。
二.已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區:共92,000公頃
三.現有規劃:
100年3月18日奉經濟部核定「經濟部試辦補助屏
東縣政府在地層下陷區及莫拉克風災區設置太
陽光電發電系統計劃」(以下稱養水種電專案)。
四.參與廠商:
「養水種電專案」計畫計有李長榮實業公司、元
鴻能源科技公司、向陽優能電力公司、華成電
機公司及華宇環能公司等5家,計參與開發61
案,容量共23,498瓩。
五.能源局已將養水種電專案之整體效益評估列於
101年委辦計畫執行,於101年底前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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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開放土壤汙染區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備之研議(1/5)
一. 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 汙染場址目前區分為加油站、工廠、煉油廠區、農地等,其
中除農地外,其餘均屬建築用地,依土地屬性可直接設置太
陽光電,故僅農地須辦理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後,方可設置。
三. 開放受汙染農地設置分析:
1. 農地汙染源難以追查,且土地整治費用龐大,故一般以污染不再擴大
為處理原則。
2. 受汙染農地難以利用,目前僅有休耕補助,無經濟效益。
3. 設置無汙染事業(太陽光電),可活化土地利用,並維護農民權益。
四. 環保署目前公告為控制農地場址(無整治場址):共77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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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開放土壤汙染區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備之研議(2/5)
五. 現行公告為控制場址細目(農地):
最大面積
最小面積
平均面積
總面積
(㎡)
(㎡)
(㎡)
(㎡)
總公告案件量
宜蘭縣
1
3,157
3,157
3,157
3,157
桃園縣
229
22,353
11
2,301
526,935
苗栗縣
10
1,557
707
1,085
10,845
台中市
141
7,176
1
775
109,254
彰化縣
16
4,102
40
1,734
27,748
南投縣
10
1,370
16
327
3,272
雲林縣
3
2,170
1,580
1,875
5,909
嘉義市
5
5,563
710
2,279
11,397
台南市
41
3,432
68
1,069
43,839
高雄市
19
4,270
17
1,504
28,571
9
伍、開放土壤汙染區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備之研議(3/5)
六. 相關法規:
1.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污染場址公告規定)
2.土壤汙染管制區內土地利用行為之申辦作業要點。
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土地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
七. 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管理會意見:
1.十分贊成受汙染農地設置太陽光電,可創造三贏效果。
2.是否因政策開放設置而造成故意汙染土地以設置太陽光電
之情形。
3.電能躉購20年後不再設置太陽光電,可否變更回原農地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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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開放土壤汙染區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備之研議(4/5)
八.與土基會研議結論:
1. 環保署全力支持推動受汙染農地開放設置太陽光電設備。
2. 業者於申請設置前,須向環保署提出開發計畫並經審查核可,其
計畫內容應符合下列原則:
(1)避免汙染源再擴大。
(2)太陽光電開發計畫須與污染整治計畫併行。
(3)整治計畫依個案性質由業者負責或協助環保局進行。
3. 場址之地目變更後,仍屬控制場址並受土基會之監控,未來如不
再設置太陽光電時,仍可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變更回
原用地種類。
4. 避免投機申請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獲取利益,進而汙染
一般農地,僅開放現今受公告之場址方得申請。
5. 太陽光電發電乃屬於無汙染的產業,除有效利用土地並防止汙染
擴大外,同時可節省休耕補助經費。
6. 後續執行方式可由本局邀集環保署與農委會一同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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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開放土壤汙染區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備之研議(5/5)
九. 初步規劃之業者申請流程圖:
以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管理會所公
告之控制或整治場址為受理申請標的
由業者向環保署提出設置開發計畫
經過環保署審核
業者取得環保署之同意函後,以其為
申請附件,向能源局申請同意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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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開放高速公路之國有土地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備之研議(1/2)
一. 國道主管機關: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
二. 國外案例:目前國際主要國家(如:德國、奧地利、英國、
法國、義大利、荷蘭、瑞士、澳洲、日本與美國等),均
有利用高速公路之隔音牆或兩側之公有土地,設置地面型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三. 相關法規: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土地容許使用部分)
2. 國有財產法。(土地標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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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開放高速公路之國有土地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備之研議(2/2)
四. 與高速公路局研議結論:
1.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規定,目前於高速公路兩側用地
設置太陽光電並無限制。
2. 於高速公路之周邊土地建置太陽光電設備,可活化土地利用與增加
國道基金之收入。
3. 大規模設置前,建議先進行試辦計畫,評估其可行性,其項目應包
含:
(1)設置於邊坡上,須考量對邊坡定期水土保持檢測之影響。
(2)高速公路因業務或政策需拓寬道路或新增交流道,是否影響太陽光
電設置,須納入評估。
(3)高架橋梁上設置隔音牆型式太陽光電設備,則須評估是否影響橋梁
結構安全。
(4)眩光對行車安全之影響。
(5)對交通景觀之衝擊。
(6)太陽光電設備定期之維護事項。
4. 關於示範計畫,可洽台電公司之意願,高公局將全力配合。
5. 未來如評估可行,有關土地之釋出,可朝公開標租、逕予出租、或
以專案模式與業者合作建置方式辦理(台南市與高雄市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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