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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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評選

NPO

的目的、方法與標準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江 國 仁 專 門 委 員

簡介 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社會學系

經歷:

一、救國團專任「張老師」。 二、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科員、股長 三、臺北市廣慈博愛院所長 四、內政部社會司視察、科長、專門委員

內容大綱:

(一)前言 (三)評選 NPO 的方法 一、 辦理單位 二、 評鑑時間 三、 評鑑對象 四、 評鑑程序 (五) 評選作業之檢討方向 一、提高團體參評意願 二、適當結合績效評鑑 結果與激勵機制 三、舉辦優良團體的觀 摩學習 (二)評選 NPO 的目的 (四)評選 NPO 的標準 一、 評薦項目及配分 二、 評鑑結果處理 三、96-99年度全國性 社會暨職業團體 績效評鑑結果 (六)現行全國性及省級財團 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 基金會評鑑制度簡介 (七)未來願景與展望

前言

人民團體是社會組織中最重要的一環,不但是社會的中堅,更是 國家的支柱。目前全國性人民團體數量已超過1萬個以上,其 中全國性社會團體占最大宗,約計9,760個,其次為全國性職業團 體 約 計 3 0 3 個 。 ( 取 自 內 政 統 計 月 報 截 至 1 0 0 年 第 2 季 資 料 ) 為輔導團體健全組織,強化功能,充實力量,服務社會,亟有辦 理人民團體評鑑之必要。現行人民團體評鑑主要係依據人民團體 法第57條、人民團體獎勵辦法、全國性社會團體績效評鑑要點及 全國性及臺灣區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績效評鑑要點等規定辦理。

目的

為運用專業方法,以客觀公正態度,評核各團體之基本資料、 會務 、業務、 財務等實際運作狀況,作為輔導團體推展會務活動及辦理團體獎勵之依據。 必要時並藉實地評鑑訪問,加強聯繫、溝通作法,以健全組織運作,強化服 務功能,促使積極參與社會福利事業與國家重要建設。

方法 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內政部 (二)協辦單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單位。

評鑑時間:

每年三月至六月。 (一)全國性社會團體: 一、各受評鑑團體應於辦理當年之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二 年度工作報告表及相關證明資料一份掛號寄送內政部社 會司。 二、評鑑資料為各受評鑑團體前二年度資料(受評年度自每 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全國性及臺灣區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 : 一、各受評鑑團體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年度工作報 告表三份及相關證明資料一份掛號寄送內政部社會司。 二、評鑑資料為各受評鑑團體前一年度之資料 (自當年一月 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評鑑對象:

(一)全國性社會團體,分下列二組,每年評鑑一組: 一、第一組:學術文化、宗教、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 二、第二組:醫療衛生、體育、國際、經濟業務、宗親會、 同鄉會、同學校友會及其他公益團體。

(二)全國性及臺灣區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 : 一、全國性及臺灣區工業及礦業團體。 二、全國性商業及臺灣區輸出業團體。 三、全國性自由職業團體。 上開職業團體評鑑時,並按其財務經費收入決算分為下列三類分別評比: 一、年度經費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列為第一類。 二、年度經費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千萬元者,列為第 二類。 三、年度經費未滿新臺幣三百萬元者,列為第三類。

評鑑程序:

(一)全國性社會團體: 一、由內政部將全國性社會團體年度工作報告表寄送各受評鑑之 團體詳細填寫後,寄回內政部社會司彙整。 二、由內政部社會司承辦科先初審,繼由社會司組織專案小組複 審後,邀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意見決審,必要時得查 訪受評鑑之團體。

(二)全國性及臺灣區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 : 一、由內政部將全國性及臺灣區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年度工 作報告表寄送各受評鑑之團體詳細填寫後,寄回內政部 社會司彙整。 二、由內政部社會司承辦科先初審,繼由社會司組織專案小 組複審後,邀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意見決審,必 要時得查訪受評鑑之團體。

標準 評鑑項目及配分:

(一)全國性社會團體: 一、會務運作:包括團體基本資料之處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 理事、監事會議之召開及財務處理等占百分之四十。 二、業務推展:包括依章程所辦理之會員服務、專業推展服務(參與 政府機關或其他團體活動或接受委辦業務、研究發展 、參加與團體業務有關之出國考察或會議及編印書 刊)等占百分之五十。 三、公益服務:團體運用其現有人力、物力、財力等相關資源,即時 因應社會需要所辦理之公益服務占百分之十。

(二)全國性及臺灣區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 一、會務:包括基本資料、會務狀況及財務狀況等,占百分之六十。 二、業務:包括依章程所辦理之會員服務、社會服務、參與政府機關或 其他團體活動或接受委辦業務、研究發展、參加與團體業務 有關之出國考察或會議及編印書刊等,占百分之四十。

評鑑結果處理:

各團體年度工作報告表經評定後,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評分在九十分以上者,列為優等,頒給獎狀,並得酌發獎金。 (二)評分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列為甲等,頒給獎狀。 (三)評分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列為乙等,致函嘉勉。 (四)評分在七十分以下或有年度經費虧絀超過決算收入百分之二十、 未依規定召開大會、理事監事會議等情事者,不予獎勵。 附註: (一)評列優等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優先輔導參與辦理公共事務。 (全國性及臺灣區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並得由主管機關委請辦理團體示範觀摩活動) (二)經評鑑列為優等及甲等者,由內政部擇期公開表揚。 (三)評分未達六十分及未如期送達工作報告表者,由主管機關及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予以輔導改進或依有關法令辦理。

96-99年度全國性社會暨職業團體績效評鑑結果:

團體類別 等次 優等 甲等 乙等 不予獎勵 合計 96年 18 43 52 70 183 社會團體 97年 20 38 42 60 160 98年 18 45 46 61 170 99年 20 50 39 47 156 96年 21 118 28 7 174 職業團體 97年 22 124 22 7 175 98年 23 116 23 5 167 單位:個 99年 23 119 21 7 170

評選作業之檢討方向

有關內政部對人民團體的績效評鑑,特別是社會團體及職業團體 評鑑部分,現行作法是以「全國性社會團體績效評鑑要點」及 「全國性及臺灣區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績效評鑑要點」作為實施 之主要規範。 上開2要點自86年8月8日訂定以來,其中「全國性社會團體績效評 鑑要點」曾於95年1月12日酌作下列制度上之修正: (一)將全國性社會團體區分為二組,每年評鑑一組,讓每一社 會團體每二年可參評一次,以落實團體自治之輔導原則 。 (二)提高業務推展之評分比例,並將社會團體運用現有資源辦 理之公益服務增列入評鑑項目。

提高團體參評意願:

現行全國性社會團體約計9,760個,但近年自主參加績效評鑑之團 體每2年合計數僅300餘個,因此未來將加強團體績效評鑑活動之 宣導,提高團體參評意願。

適當結合績效評鑑結果與激勵機制:

績效評鑑的結果若未能與激勵制度做適時適當的結合,則無法發 揮評估的效用。表現良好的團體若能得到肯定與獎勵,其績效將 進一步獲得提升。 未來將致力提供經營績效卓著的團體更有利的發展條件,包括財 政上的資助(如補貼挹注)、活動上的支持(如行政支援)等。

舉辦優良團體的觀摩學習:

透過績效評鑑的實施,被評為績優的團體必然在會務、業務、公 益服務等方面的表現達到一定的水準,足供其他團體的倣效學 習。 目前除於評鑑表揚典禮會場設置優等團體文物展示區,讓優等團 體依其意願提供印刷文物及宣導品,供與會人員相互觀摩,未來 並考量於辦理團體會務研習課程時,邀請績優團體與會分享其會 務運作經驗,以收標竿學習之效。

現行全國性及省級財團法人社會福利 慈善事業基金會評鑑制度簡介

目的

為全面瞭解內政部主管全國性暨省級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 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會務、業務、財務實際運作狀況,作 為內政部輔導基金會之參據,以促進基金會健全發展並強化其公 益使命 。

方法 評鑑對象: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民間及政府捐助成 立之一百七十七個全國性及二十八個省級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

評鑑小組:

由內政部聘請專家學者組成,統籌規劃、協調及辦理評鑑工作, 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內政部社會司 司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社政業務副主 任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基金會會務領域人員五人至九人。 (二)基金會業務領域人員五人至九人。 (三)基金會財務領域人員五人至九人。

評鑑程序:

(一)參加評鑑基金會接獲空白評分表後,應填寫基本資料辦理自 評,自評時,得對不適用之項目,建議不納入評鑑,並請受評 基金會列表格清單,俾供評鑑委員參考。 (二)參加評鑑基金會填妥自評表後送內政部,內政部彙整後送交委 辦單位,委辦單位排定行程通知參加評鑑基金會辦理實地評 鑑。參加評鑑基金會應先行備妥有關業務資料,於受評當日提 供參閱。評鑑程序包括簡報、審查有關資料、訪談業務相關人 員、意見交換。

評鑑程序:(續)

(三)評鑑採分組方式進行,各組成員原則應有會務、業務、財 務各領域委員至少一人,參加評鑑人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 則,以維評鑑之客觀公正。 (四)評鑑委員對於受評基金會之建議,應於評鑑時與基金會相 關人員充分交換意見,並研提優、缺點及應行改進意見, 編入評鑑報告。

標準 評鑑項目及配分:

(一)會務(占評分總分30% ): 行政管理制度(40分)、董事會運作(40分)、董事(監察人) 改選情形(10分)及變更事項變更辦理情形(10分) (二)業務(占評分總分35%) : 年度業務計畫規劃情形(30分)、年度業務計畫辦理方式(30分) 、各項業務計畫及活動執行成果(40分) (三)財務(占評分總分35%) : 預算決算編製情形(15分)、對外勸募及接獲捐贈徵信情形(15分) 、會計制度運作情形(40分)、基金及財產之管理運用(30分)

評鑑結果處理:

依評鑑項目之評鑑得分乘以其加權比重之總計,按整體總評結果分 為下列五等評鑑等第;評分方式有變更或有疑義,由評鑑小組決議 之: (一)優等:經評定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經評定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經評定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經評定成績在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經評定成績在五十九分以下者。 經評列優等及甲等者,由內政部公開表揚及頒發獎牌乙面;經評列 丙等、丁等及有未依規定運作之情事者,由內政部輔導限期改進或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得停止委辦業務或補助;經複評後仍未改 善者內政部依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廢止其設立許可。

未來願景與展望

加強結合社會資源,推展社會福利工作為推展社政工作最重要的 措施之一,而人民團體在整個社會資源當中具有龐大而雄厚的力 量,如能善加利用,將適時彌補政府力有未逮的缺口。 未來透過團體評鑑制度,致力於創造「三贏」的結果: (一)人民團體方面:應能夠有助於團體向社會大眾和政府彰顯 其具體成效。 (二)政府方面:可充分瞭解團體可資運用的潛在資源。 (三)社會大眾方面:可作為民眾對特定人民團體支持與否的參 考,並營造健全的公民參與環境。 藉由團體評鑑制度,讓人民團體成為政府與民間溝通的橋樑,促 進公民社會之實現,將是政府未來施政的重要目標。

簡 報 完 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