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及預防 - 正義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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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
主任管理員講習
一﹑選務工作人員應有的
認識與工作態度。
二﹑投票作業程序與法規。
三﹑開票作業程序。
四﹑狀況處理及預防。
一﹑選務工作人員應有的認識與工作態度
(一)緣起
本次選舉是我國憲政史上,首次將總統副總
統與立法委員合併選舉,其重要性頗受全民關
注,相對也增加選務工作的繁重與複雜性。
如投票率的提升,兩選罷法的合併執行。
(二)目標
期許選務工作達零缺點,盡善盡美的境界,
即快速、準確圓滿的完成任務。
(三)原則
公正、公開、公平的正義原則,準時、守法
並膽大心細及團隊合作精神執行任務。
二﹑投票作業程序與法規
(一)投票前一日之作業
1.領取投開票所所須物品。
2.點領選舉票。
3.佈置投票所。
投票所及開票所應用物品清單
品
名 數
量 備
工作人員簽到簽退簿
1本
工作人員津貼費印領清冊
2份
工作人員手冊
每一工作人員 講習會時發給
乙本
工作人員證件
每人 1 只
投開票所銜稱紅條
選舉公報
1 張 紅紙印製
2 張或 3 張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公 報
1 張、立法委員選舉
公報 1 張或 2 張
入口處、領票處、圈票處、投票
處、出口處標示
每處 1 張
總統副總統選舉票匭識別貼紙
「總統副總統選舉」(淺粉紅
色)
註
應貼於總統副總統選
舉投票匭
1張
區域與原住民選舉票匭識別貼紙
1.「區域選舉」(淺黃色)
2.「平地原住民選舉」
(淺藍色)
三種識別貼紙應貼於
同一投票匭
3張
3.「山地原住民選舉」
(淺綠色)
全國不分區與僑居國外選舉票匭
識別貼紙
「全國不分區與僑居國外選舉」
(白色)
應貼於全國不分區與
僑居國外選舉投票匭
1張
宣導標語
酌發
選舉人名冊
1份
選舉人名冊封袋
1 個 酌發
投票通知單封袋
1 個 酌發
「憑身分證明書領票」戳記
1~4 顆
印章刷
2~4 盒
選舉人身分證明書
疊 酌發
選舉人到達投票所證明書
疊 酌發
擦手紙巾
2~4 包
遮屏
2~4 個
圈票工具
3~5 支
厚墊
2~4 個
紅色快乾打印台
4~6 台 領票處、圈票處用
「禁止窺視刺探投票秘密」標示
1張
「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
人」標示
1張
「不得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
進入投票所投票違反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標示
1張
圈票處遮屏「請用投票工具
『 』圈蓋選票,選票『蓋章』
或『按指印』,無效。」標示
投票匭
含乘坐輪椅選舉人用
遮屏 1 個
酌發
2~4 個
封條
酌發
圖釘、漿糊〈膠水〉或膠帶
酌發
鐵鎖
把 酌發
選舉整票用候選人及政黨名單
酌發
記票紙
酌發
計票墨筆(黑色奇異筆)
酌發
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
投(開)票報告表
每所各 1 份 粘貼於明顯處所
3 份 選舉投(開)票報告
表
選舉人性別投票統計表
1份
投(開)票報告表副本領取清冊
1份
投(開)票報告表「副本」戳記
2顆
複寫紙
酌發
計票紙袋
個 酌發
有效票袋
個 酌發
無效票袋
個 酌發
用餘票袋
個 酌發
已領未投票袋
個 酌發
包票用紙
酌發
尼龍袋、塑膠繩
酌發
橡皮圈
桌椅
米達尺(30 公分)
1包
數張
1支
輔助照明設備
酌發
盲胞投票輔助器
3 個 總統副總統選舉票、
政黨票、區域及原住
民立法委員選舉票各
1個
手機放置籃
1個
標籤紙
數張 標示手機所有人姓名
投開票報告表密封袋
1 個 開票完畢後,指派專
人速送區公所用
備註:除以上所列各項應用物品,各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作業需要增列相
關物品。
投票所佈置圖例
圖例(一)利用教室
圖例(二)利用禮堂或左右門相對之處所
說明:
一、圈票處遮屏缺口朝外(朝向投開票所工作人員)
。
二、工作人員視實際狀況調整配置。
三、管理員應於投票匭旁執行職務,嚴防選舉人攜出選舉票等情事。
(二)投票日當日作業
1.領取選票及物品。
2.人員報到及職務分配。
3.點交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
4.對時(中華電信117)宣佈開始。
5.公開檢查投票匭及加封。
6.檢查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護照
(1)於入口處執行職務,告知選舉人或陪同
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
投票所。負責代為保管及發還。
(2)內政部公告自96年1月1日公告停止使用
舊式身分證。
(3)查看是否屬於該投票所之選舉人。
(4)工作手冊P.15之8的狀況已不存在,但有
特准免貼照片之身分證。
(5)申請補發後若尋獲原證,應告知繳送戶
政機關銷燬。核對補發身分證應與選舉
人名冊資料相符。
選舉人身分證明書格式
查
君為
村(里)民,現設籍本村(里)第
鄰
路
段
巷
弄
號
樓,屬實無誤。
街
證明人:
村(里)長:
(簽章)
或
鄰長:
中
華
民
國
(簽章)
年
月
日
7.領票
(1)蓋指印者須管理員監察員蓋章證明。
(2)選舉人名冊備註欄蓋有「工作地投票」
戳記者,不得發票。
(3)嚴防誤發,尤其原住民選舉票。
(4)選舉票領取後自行汙損者,不予更換或
補發。
(5)如僅領取其中一或二種選舉票時,選舉
人名冊備註欄由管理員及監察員共同簽
章證明,同時告知選舉人,不得要求第
二次領票。
選舉人名冊格式
縣
市
省
市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
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
第
鄉鎮
市區
投票所 (
村
里
) 選舉人名冊
中華民國
編
號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月日
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
區域及原住民立委
不分區立委
區域
平地原住民 山地原住民
總統副總統
V
證明人
簽 章
第
年
頁第 鄰
月 日造
備註
戶 籍 地 址
1
V
V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2
V
V
3
V
V
4
V
V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5
V
V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6
V
V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7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8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9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10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11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12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13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14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15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8.圈票
(1)身心障礙無法自行圈投而能表示意思,
由家屬1人在場(無家屬由管理員監察
員),依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
投。
(2)選舉人或其家屬攜帶手機或其它攝影器
材進入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
監察員請警衛取締並連絡警察單位派員
處理,另通報選委會監察小組委員。
(100.10.24中選務字第1000024018號)
9.投票
(1)引導投入票匭(總統、區域及原住民、
不分區)及引導離開投票所。
(2)注意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3)嚴防選舉人將選舉票攜出投票所。
(4)撕毀選舉票之處置。
(5)投票終止時間,主任管理員宣佈時間已
到並說明已到之選舉人依序完成投票,
警衛站最後到達選舉人之後以做區隔。
(6)將投票匭密封上鎖,貼上封條。
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違反選罷法事件報告書
違規人
於 101 年 1 月 14 日上(下)午約
時
分在新北市
區第
投開票所,查有下列之行為(如事項)
:
□1.在投票所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經令其退出而
不退出者。
□2.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進入投開票所,不服制止,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
□3.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
□4.選舉人或陪同身心障礙者投票之家屬,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
票所。
□5.於投票所裝設足以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之攝影器材。
□6.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
□7.將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
□8.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
違規人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戶籍地址:
連絡電話:
違規人簽名或蓋章:
新北市
票所
主任管理員:
區第
投開
(三)相關法規
1.居住期間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
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
前條有選舉權人具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選舉人:
一、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者。
二、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現
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
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
選舉人登記者。
2.憑何證件投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8條:
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
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及監察
員各一人蓋章證明。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4條:
選舉人投票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憑本人國民身
分證領取選舉票。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憑
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領取選舉票。
3.兩種以上選舉一次投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9條:
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或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民
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
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
進入投票所投票。
4.不得進入投票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
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
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
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
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
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3條:
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
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投票所。但檢察官
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 。
5.不得競選或助選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0條: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6.參加講習及權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0條:
投票所、開票所之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
會舉辦之講習。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1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
(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
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殘廢
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
不能依前項規定請領慰問金者,準用公務人員
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辦理。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6條:
投票所、開票所之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
會舉辦之講習。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7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死亡慰問金
發給辦法辦理。
7.妨害投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
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
制止。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
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
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選舉
委員會。
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不得攜帶手
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
舉票內容。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1條: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
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
止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
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
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選舉委員會。
選舉人及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家屬,不得攜帶手機
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109條:
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
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金。
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
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
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3、94條:
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
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 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
罰金。
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
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
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 工具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8.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3條:
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9條:
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9.撕毀選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
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
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6條: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
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
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10.刑法
妨害投票罪第142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
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妨害投票罪第143條: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犯
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妨害投票罪第144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妨害投票罪第145條:
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
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投票罪第146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
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
權而為投票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妨害投票罪第147條: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妨害投票罪第148條: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
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
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開票作業程序
(一)前置作業
清點用餘票、已領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
工作分配,佈置開票所。(如圖例)
(二)宣佈開票
向參觀民眾說明開票結果應以全部票匭之
選舉票開出累計之投開票報告表為準。拆封開
鎖、正式開票。
開票所佈置圖例
說明:
一、投票匭與參觀席應保持相當距離。
二、開票處與參觀席應用桌椅或木槓等隔離,避免觀眾進入,高度不能妨礙參觀
人員視線。
三、記票紙應貼在開票所內堂正面,非因特殊必要勿向兩側張貼。
四、整理選舉票或公投票宜在桌上。
(三)開票作業之進行
1.開票作業之進行:
本次選舉得分2組同時進行開票,分2組
開時,先開總統副總統與區域及原住民立法
委員選舉票,再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
民立法委員選舉(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
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票時,應以1組進行);
僅1組開票時,依總統副總統、區域及原住
民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
法委員次序開票。
2.檢票
檢票管理員職務:
投票匭啟封後,將選舉票逐張檢取,立即轉交
唱票管理員唱呼。
3.唱票
唱票管理員職務:
(1)選舉之唱票,應即逐張將選舉票中所圈候選
人之號次、姓名或政黨名稱,用國語高聲唱
出「○號○○○1票」或「○號○○黨1票」,
唱票之快慢,以達到記票與唱呼之配合為度。
2組同時開票時,應唱出「總統○號○○○1
票」、「區域○號○○○1票」(平原○號
○○○1票或山原○號○○○1票)。
說明:圈選於相鄰組或候選人
或政黨共用空間,且部
分圈印加蓋於某一組或
某一候選人或政黨欄格
線上,仍能辨別為圈選
何組或何人或何政黨者,
應屬有效票。
說明:圈選於某一組或某一
候選人或政黨欄格與
選票邊緣之間,且部
分圈印加蓋於欄格線
上,仍能辨別為圈選
何組或何人或何政黨
者,應屬有效票。
說明:圈選於相鄰組或候選人
或政黨共用空間,且圈
印加蓋於欄格線外,不
能辨別為圈選何組或何
人或何政黨者,應屬無
效票。
(2)唱完票後將選舉票交與整票計票員。選舉同額競
選時,其開票亦應逐張唱名開票。選舉票有無
效情事時,應即交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
員當場認定後唱票。
4.記票
記票管理員職務:
(1)唱票管理員每唱1票時,記票管理員應即在選舉
記票紙上各候選人號次、姓名及無效票下方格
內,按「正」字筆劃順序記錄,每票劃1筆,每
一「正」字5票。
(2)記票時每記1票應配合唱票員之唱呼,複唱1次。
(3)每張選舉記票紙上端應註明該候選人號次、
姓名、政黨號次名稱、無效票及記票紙張
數。
(4)開票完畢,各候選人、政黨與無效票之記票
紙之最後1張、最後一個「正」字下方,應
記載該候選人、政黨得票或無效票之總票
數,在記載總票數之前,應詳加計算並與整
票計票員清點該候選人或政黨有效票複核無
誤後再行記入。
5.整票
整票計票管理員職務:
(1)接到唱過之選舉票時,即按候選人及政黨
別及無效票等分類放置。
(2)選舉票分類放置後,即利用時間,將各類
選舉票隨時清點,以每100張為1疊,以便
複算。
(3)全部計票完畢,會同監察員分別複算,並
與記票管理員核對無誤後,交由主任管理
員會同主任監察員包封。
(四)填具投開票報告表
1.一式3份,1份貼開票所門口,1份送
公所,1份先裝入封袋先派人送至公
所核對無誤後輸入電腦。
2.填寫注意事項
(1)投開票所編號、投開票日期、開
票起止時間。
(2)依計票單詳實填寫。
3.填寫投開票報告表副本。
投(開)票報告表格式
省
市
第 13 任 總統 副 總統 及第 8 屆 立法 委 員 選舉
投 (開 )票 日 期: 中 華民 國
投
開
選
票
舉
情
種
形
類
總統副總統
選舉
年
月
鄉
鎮
市
區
縣
市
日 星期
第
開 票 時間 : 自
各候選人、政黨得票數(虛線之上,寫候選人號次
投(開 )票 所
時
分至
有效票數 無效票數 投 票 數
A
B
C
時
分
已領未
投票數
D
投 (開 )票 報 告 表
投 (開 )票 所 地址 (點 )
發出票數 用餘票數
E
F
選舉人數
(原領票數)
G
及姓名或政黨號次及名稱,虛線之下寫得票數。)
A=1+2
+…N
C=A+B
D=E-C
E=C+D
G=E+F
1.張三
1.李四
區域
平地原住 1.王五
立法 民
委員
選舉 山地原住 1.趙六
民
全國不分
區及僑居
國外國民
1.○○黨
其他有關事項
主任管理員:
(簽章)
主任監察員:
(簽章)
說明:
一、第一欄「選舉」兩字之前填寫選舉種類名稱。
二、候選人、政黨得票數欄及選舉種類欄,均依實際需要劃定。
三、
「選舉種類」欄,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立法委員選舉同時投票,如圖示。
四、本表應於開票完畢後,當場填寫一式 3 份,並由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分別簽章後,以 1 份立即張貼
於投(開)票所門口,2 份送鄉(鎮、市、區)公所。
五、填寫本表注意事項:
(一)本表G欄(選舉人數)可於投票前按選舉人名冊上之選舉人數先行填入。
(二)本表F欄(用餘票數)應於投票截止後,清點用餘票數填入。
(三)本表E欄(發出票數)應於投票截止後,清點選舉人名冊,統計領票人數後填入。
(四)本表各候選人、政黨得票數欄,應按開票結果填入。
(五)本表A欄(有效票數)將各候選人、政黨得票數累加之總和填入。
(六)本表B欄(無效票數)清點無效票數填入。
(七)本表C欄(投票數)將有效票數與無效票數累加之總和填入。
(八)本表D欄(已領未投票數)將發出票數減投票數之差數填入。
(九)本表各欄,均應將數字填入網線下之空白處。
(五)宣佈開票結果
(六)包封選舉票及整理場地
1.包封有效票、無效票、已領未投票、計票紙及投
票通知單:
每一種選舉之有效票以每一候選人為單位,以
100張為一疊,分為若干疊,合併包封裝入有效
票袋(注意應註明開票所編號類別及票數),無
效票以100張為一疊,分為若干疊,包封裝入無
效票袋,已領未投票裝入已領未投票袋,計票紙
裝入計票紙袋,投票通知單裝入投票通知單封袋,
有效票袋、無效票袋、已領未投票袋及計票紙袋
裝入總投票袋,每一紙袋均應由主任管理員會同
主任監察員於封口處加蓋印章。
2.整理場地,檢查物品:督導全體工作
人員整理場地回復原狀,檢查有無投
開票物品遺漏。
(七)簽退及護送選舉票
1.辦理工作人員簽退。
2.護送選票至公所。
四﹑狀況處理及預防
(一)領票
狀況之發生:走錯投票所領錯票。
處理及預防:加強身分證查驗避免錯誤。如發生立
即反應選務作業中心、選委會,於投
開票報告表、選舉人名冊紀錄。
狀況之發生:印章不清、簽名潦草或簽英文名字。
處理及預防:請選舉人補正,管理員監察員證明。
(二)圈票
狀況之發生:圈選工具被掉包打印台太濃或太淡。
處理及預防:隨時檢查,遇有問題隨時更換,若已圈選
仍屬有效投票。
狀況之發生:非身心障礙選舉人由未成年孫女代圈投。
處理及預防:非身心障礙選舉人其可自行圈投者,應禁
止其陪同人員進入投票所。
狀況之發生:撕毀選票或內容出示他人或欲攜出選票。
處理及預防:請警衛連絡分局、監察小組委員處理、
填寫處分書。
(三)開票
狀況之發生:改佈置票所大門關閉、開票順序不依規
定。
處理及預防:請警衛維持安全秩序,並公開為之,開
票依總統、區域主委、原住民、全國不
分區順序開票。
有爭議反應選務作業中心、分局、監察
小組委員。
狀況之發生:有效無效票認定之爭議。
處理及預防:主任管理員依相關圖例判定。開票仍繼
續進行。如還有意見告知循法律程序驗
票,連絡分局、監察小組委員、選務作
業中心。
狀況之發生:投開票報告表顛倒記載。
處理及預防:依記票單記票數由主任管理員依主任
監察員所報票數記載,記載後復誦由
主任監察員再核對是否無誤。
(四)包封選票
狀況之發生:是否確實裝入選票袋,主任管理員、
主任監察員是否簽章黏封。總袋是否
簽章黏封。
處理及預防:確實包封以免驗票時候選人爭議、法官
不滿要求處罰。為防失誤依任務確認表
執行及簽名。
狀況之發生:開票後選票、用餘票忘記未裝入選票
袋。
處理及預防:包封前詳細檢查是否遺漏,如發現立
即送選務作業中心,選票未送本會倉
庫前,在政風、監察小組委員見證下
置入,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重新
黏封,紀錄相關過程之報告送選委會。
(四)其他
狀況之發生:違法助選拉票、妨害投票秩序。
處理及預防:先婉轉告知,如不聽制止通知分局、
監察小組委員、選務作業中心(轉報
選委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