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8.25突發緊急狀況處理要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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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1038.25突發緊急狀況處理要領1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
處理要領
1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一:

投開票所有宣傳品: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佈置投開票所
時發現投票所有張貼宣傳品或懸
掛、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
條等廣告物。
2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一(投開票所有宣傳品)

處理要領:
為使投開票過程公平、公正、順利
進行,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於佈置投
票所場地時應詳細檢查,對於投票
所之各種競選宣傳品、標語,旗幟
等廣告物,可逕行拆除。
3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二:

投開票所管理員、監察員
於執行職務中途不告外出。
4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二(工作人員不告外出)

處理要領一:
投開票所管理員、監察員於執行
職務中途不告外出者,由主任管理
員、主任監察員分別通報區公所即
派員遞補。
5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二(工作人員不告外出)

處理要領二:
經遞補後,原工作人員欲返回繼
續執行職務時,主任管理員、主任
監察員應委婉說明已依規定遴派遞
補,不得繼續執行職務﹔若有影響
投開票作業之進行者,應予以制止。
6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三:

候選人或候選人之政黨所推薦監
察員穿戴有候選人之姓名、號次
或政黨名稱或其標幟之服飾。
7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三(工作人員穿戴候選人標幟之服飾)

處理要領:
如有上開事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
主任監察員予以勸止除去或脫掉背
心衣服或臂章,如仍不從,當可請
警衛人員協助,令其退出投開票所,
並通報區公所即派員遞補。
8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四:

投票日仍有競選或助選活動:
候選人或候選人之政黨或其支持者自
行設置之監票員聚集在投票所附近
或徘徊、對選民打招呼並遞香煙,
有拉票之舉動。
9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四(投票所外有競選、助選活動)

處理要領一:
依選罷法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
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10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四(投票所外有競選、助選活動)

處理要領二:
有上開事情者,投開票所主任監察
員,應請警衛人員予以制止,並電
請選委會監察小組派員處理 。
11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五:

選舉人穿戴印有候選人姓名號次
或候選人之政黨名稱之背心、帽
子欲進入投票所 。
12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五(選舉權人穿戴候選人標幟之服飾)

處理要領一:
工作人員應盡力勸說該選舉人將穿
戴印有某候選人姓名號次或政黨名
稱之背心、帽子脫下。
13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五(選舉權人穿戴候選人標幟之服飾)

處理要領二:
倘仍不脫下並經勸止不聽,電請選
委會監察小組派員處理。
14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六:

持手機進入投票所。
15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六(攜帶手機)

處理要領一: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06條條文,明定選舉
人及其陪同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
影器材進入投票所。違反上述規定者,
處科新台幣三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16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六(攜帶手機)

處理要領二:
投票所入口處張貼「不得攜帶手機
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投票,
違反者處新台幣三萬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罰鍰」標示,並由查驗身分證
管理員告知選舉人及其家屬上開規
定。
17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六(攜帶手機)

處理要領三:
如選舉人及其家屬攜帶手機或攝影
器材,請其將上開物品交由主任監
察員或其他指定人員放置於號碼盒
內,並領取號碼牌,於投票完畢後
根據號碼牌領回。
18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六(攜帶手機)

處理要領四:
如有選舉人不聽勸阻,攜帶手機進入投
開票所之情形,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
監察員作成紀錄 ,並請警衛人員聯絡分
局派員處理,同時通報選委會監察小組。
19
重要函釋
投票所攜帶手機
本會 93 年 12 月 1 日中選一字第 0930008540 號函:關於
選舉人及依規定陪同之家屬違反公職選舉罷免法第 63 條第 3
項規定,經交請警衛移送法辦並予以記錄後復折返且未攜帶
手機進入投票所,是否得發給選舉票續行投票權一節,以上
開選舉人及依規定陪同之家屬雖違反禁止攜帶手機投票之
相關規定,惟並未遭禠奪公權或受禁治產宣告,仍得依法行
使選舉權。依本會 93 年 3 月 15 日中選一字第 0930002401
號函規定,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為執行必要之聯繫工作,得攜
帶手機進入投票所。依上開函規定,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攜帶
手機係為執行與選舉委員會或選務作業中心投開票必要事
務之聯繫,不得有違反任何投票秘密之行為。至投票所工作
人員於工作地投票所投票,應將手機交由其他工作人員代為
保管後投票。
20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七:

抗議選舉人名冊錯漏:
投票過程有民眾認其有選舉權,指
稱選舉人名冊有錯漏致使其失去投
票權而抗議。
21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七(選冊漏列)

處理要領:
選舉人名冊經公告更正後即為確定,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應予以委婉說明,
如當事人欲擴大爭執,主任管理員
可請警衛人員協助維持秩序 。
22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八:

雙手殘廢無法領票:
選舉人雙手殘廢,前往投票時,僅
攜帶國民身分證卻忘記攜帶印章 。
23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八(雙手殘廢無法領票)

處理要領:
選舉人因雙手殘廢,無法按指印領
票,應請選舉人依規定攜帶印章前
來投票。
24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九:

領票後不圈投,並要求退還管理
員。
25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九(退還選票)

處理要領:
應將退還之選舉票另外包封後註明選舉
人姓名及事實,由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
察員於封口處共同蓋章,另於開票報告
表列入「已領未投票」處理,並將退還
人姓名、事實及處理情形,由主任管理
員註記投開票報告表「其他有關事項」
欄內,以備查考。
26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十:

監察員翻閱選舉人名冊,將選舉
人投票情形對外通報。
27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十(工作人員翻閱名冊)

處理要領:
如有監察員翻閱選舉人名冊並將選
舉人投票情形通知候選人時,主任
監察員應予以制止。
28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十一:

要求選票攜出場外圈選:
肢體障礙選舉人乘坐輪椅至投票所
投票,因行動不便,請求工作人員
攜帶選舉票至投票所外面給予圈選 。
29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十一(選票攜出場外)
處理要領一:
1.任何情況選舉票一律不得攜出投
票所。
2.投票所工作人員應主動協助其進
入投票所投票。

30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十一(選票攜出場外)

處理要領二:
如選舉人強行攜出選舉票,則作下
列之處置:
1.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請警
衛人員將該人予以留置,聯絡分局
派員處理,另通報選委會。
31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十一(選票攜出場外)

處理要領二-1:
2.將該張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
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備註欄內。
收回之選舉票另予包封,列入已領
未投票計算,並將事實附記於投(開)
票報告表之「其他有關事項」欄
內。 。
32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十二:

任何人拍攝投開票情形之處理。
33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十二(拍攝投開票所情形)

處理要領一:
佩帶有選委會製發記者證者,基於
採訪之需要,在不妨礙投票秘密及
投、開票作業原則下,應可准予拍
攝投、開票情形。
34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十二(拍攝投開票所情形)

處理要領二:
為維持投、開票所秩序,民眾於投
票時間站在門外及開票時間站在觀
眾席上攝影,應予以制止 。
35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十二(拍攝投開票所情形)

處理要領三: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應維護投開票
所選舉秩序,使投開票作業順利進
行,除因執行職務而為必要之蒐證
外,不得於投開票所內私自拍照。
36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十三:

發現冒領選票。
37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十三(冒領選票)

處理要領:
冒領選票經當場發現,主任管理員
應會同主任監察員請警衛人員將該
人予以留置,聯絡分局派員處理,
另通報選委會。
38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十四:

發現選票被冒領。
39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十四(選票被冒領)

處理要領:
選舉人本人前來投票時,發現其選
票已被冒領,經查證其確未投票,
應准予領票,並由主任管理員會同
主任監察員通報選委會,並作下列
之處理:
40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十四(選票被冒領)
1.由領票處管理員在選舉人名冊備註欄註
記「曾被冒領,准予領票」,該選舉人
並應於備註欄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2.統計票時,應列入發出票數計算,並應
於投(開)票報告表「其他有關事項」欄加
以註記「某某人選舉票被冒領,依規定
准予領票」。
41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十五:

選舉人撕毀選舉票。
42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十五(撕毀選票)

處理要領一:
發現選舉人將領取之選票撕毀,主
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請警衛
人員將該人予以留置,並通報選委
會監察小組。
43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十五(撕毀選票)

處理要領二:
將撕毀之選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
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備註欄內。
收回之選舉票另予包封,列入已領
未投票計算,並將事實附記於投(開)
票報告表之「其他有關事項」欄。
44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十六

二種以上選舉同日舉行時,選舉人進入
投票所僅領一種選舉票,於投票結束離
開投票所後,再次進入投票所要求領票
及投票。
45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十六(選舉人重覆進入投票所
要求領票及投票)

處理要領:
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
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二種
以上選舉同日舉行時,選舉人僅領一種
選舉票時,投票所工作人員應於選舉人
名冊備註欄註記,並告知選舉人不得再
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46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十七:
於投開票所發生下列情形:
1.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
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
2.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3.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者。

47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十七(其他破壞投開票所秩序)

處理要領一:
選舉人有上述情形之一者,主任管
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投開
票所,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
內該選舉人備註欄內,其情節重大
者,並應通報選委會。
48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十七(其他破壞投開票所秩序)

處理要領二:
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主任管理
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請警衛人員入場
取締並聯絡分局派員處理,另通報
選委會。
49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十七(其他破壞投開票所秩序)

處理要領三:
如該選舉人已領取選票而尚未完成
投票,應將其所持選票收回,收回
之選舉票另予包封,列入已領未投
票計算,並將事實附記於投(開)票
報告表之「其他有關事項」欄內。
50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十八:

於開票未全部完畢前,有候選人
或候選人之政黨之受託人要求領
取已開票之候選人得票數投開票
所報告表副本。
51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十八(領取報告表)

處理要領一:
1.投票所投票匭未全部依規定開票完畢前,
該開票所開票工作應未完成,不得填發
投開票所報告表副本交付候選人或其之
政黨所指派之人員。
2.交付政黨所指派之人員報告表時間:自投
(開)票報告表張貼後,至投(開)票所工
作人員全部離開投(開)票所以前。
52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十八(領取報告表)

處理要領二:
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填妥投開
票所報告表後即宣佈開票結果,除
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應將同一內
容之投開票所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
交付候選人或候選人之政黨所指派
之人員。
53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十九:

質疑選舉票認定有疑義,要求重
新驗票:
民眾對有效票、無效票認定產生質疑,
並要求重新驗票。
54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十九(要求重新驗票)

處理要領一:
開票完畢後,如有民眾要求重新驗
票,應予說明業經按公職人員選罷
法規定及有效票與無效票之認定圖
例,當眾逐張認定,不會有誤﹔如
有疑義,可循司法途徑解決 。
55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十九(要求重新驗票)

處理要領二:
如有鼓譟包圍情事,應請警衛人員
迅速聯絡分局加派警力維持秩序,
並向區公所及選委會報告。
56
投開票所可能發生之狀況二十:

投票及開票時遇有天災、其他不可抗力
情事或遇有空襲時。
請參閱教材第64-67頁;主任管理員
並應於分配職務時,事先分配負責
緊急照明及保管選票、票匭、名冊
等重要物品之人員。
57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