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局的規管權力 -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Bureau 財經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保監局的規管權力 -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Bureau 財經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成立獨立保險業監管局
主要立法建議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1
前言
2012年
諮詢公眾
發表諮詢總結及詳細建議,公眾普遍
支持成立保監局
就立法建議諮詢公眾
目標
2013年
2015年
向立法會提交《保險公司條例》修訂草案
成立保監局
2010年
2011年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2
目的

符合國際規管要求,金融監管機構獨立於政
府

規管制度與時並進,促進保險業穩健發展

設立保險中介人發牌制度,加強保障消費者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3
主要立法建議







保監局的職能和管治架構
保險中介人的發牌制度
保監局的規管權力
銀行保險中介活動的規管安排
上訴機制與制衡
徵費和費用
保險中介人過渡安排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4
保監局的職能和管治架構
(1)新增職能
 透過發牌制度監管保險中介人操守
 促進對香港保險產品及保險業的認識
 訂定有效的規管策略及促進保險業市場發展
 就影響香港保險業的事宜作出研究及探討
 協助財政司司長,就保險業採取適當的措施,以維持
香港金融業的穩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5
保監局的職能和管治架構(續)
(2)管治架構
 保監局為法人團體,由主席、行政總裁及不少於六
名董事組成,當中會包括一至兩名具備保險知識的
人士
 政府不打算派代表出任保監局董事會成員
 設立兩個業界諮詢委員會,分別就人壽保險及非人
壽保險的事宜,向保監局董事會提出意見及建議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6
保險中介人的發牌制度
(1) 訂明受規管活動的定義
任何人在其業務或受僱工作的過程中,或為報酬而進行或顯示
自己進行保險中介活動,均須按牌照制度的規定領牌
保險中介活動會被界定為“ 受規管活動”,包括 :
a) 洽談或安排保險單;
b) 邀請或誘使(或企圖邀請或誘使)他人訂立保險單;
c) 邀請或誘使(或企圖邀請或誘使)他人作出關鍵決定;或
d) 提供受規管意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7
保險中介人的發牌制度(續)
 任何人作出有關以下事項的決定或就以下事項提供意見, 即
等同作出“關鍵決定”或提供“受規管意見”:
a) 提出保險申請或建議;
b) 發出、延續或更新保單或附加於保單的任何附文;
c) 取消、終止、放棄或轉讓保單或附加於保單的任何附文;
d) 行使保單或附加於保單的任何附文的權利;
e) 更改保單或附加於保單的任何附文的任何條款及條件;
或
f) 提出或結算保險申索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8
保險中介人的發牌制度(續)
 完全因執業所需而提供受規管意見的專業人士(例如會計師、
律師及精算師),以及完全因履行其職責而提供受規管意見的
信託公司,可獲豁免領牌
 上述豁免同樣適用於理賠師/公證行、索償清算代理人及只提
供輔助服務人士(例如獲授權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人的後勤服
務人員)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9
保險中介人的發牌制度(續)
(2) 訂明發牌制度
 五類保險中介人牌照:
保險代理
個人保險代理人
保險代理商
業務代表(代理)
保險經紀
保險經紀公司
業務代表(經紀)
 在制訂向保監局申領牌照的資格規定及程序時,已參考
現有三個自律規管機構的註冊資格規定及程序
*三個自律規管機構(SROs)分別為香港保險業聯會轄下的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
香港保險顧問聯會及香港專業保險經紀協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10
保險中介人的發牌制度(續)
資格規定
 保險中介人牌照申請人須符合以下資格規定︰
a) 保監局認為是“ 適當”的人選(fit and proper persons);
b) 如為個人申請人(即個人保險代理人、業務代表(代理)或業
務代表(經紀)) , 須通過保監局指明的相關資格考試;
c) 如申請人為保險代理商或個人保險代理人,須由最少一家
保險公司委任;
d) 如申請人為保險經紀公司,須符合有關資本及專業彌償保
險等的要求;以及
e) 如為業務代表(代理) 申請人,須獲持牌保險代理商聘用;
如為業務代表(經紀)申請人,則須獲持牌保險經紀公司聘
用
1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保險中介人的發牌制度(續)
適當人選(fitness and propriety)
保監局在決定牌照申請人或持牌人是否適當人選(fit and proper
persons)時,會考慮以下事項:
a) 學歷或其他資歷或經驗;
b) 進行受規管活動的能力,即行事須誠實公平、克盡其責;
c) 聲譽、品格、可靠程度及誠信;
d) 犯罪紀錄或違反《保險公司條例》或相關規例的規定的紀
錄;
e) 財政狀況或償債能力;
f) 香港其他金融服務監管機構所作的相關決定;以及
g) 被所屬的專業、行業或界別裁定行為失當的紀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12
保險中介人的發牌制度(續)
負責人員
持牌機構(即保險代理商及保險經紀公司)須委任負責人員,確
保機構設立內部管控制度和程序
(3) 建立保險中介人登記冊,供公眾查閱
持牌保險中介人及負責人員均須向保監局提供所需資料,並在
資料有所變更時通知保監局,以便保監局備存及更新登記冊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13
保監局的規管權力
(1)規管保險中介人的權力
 保監局將被賦予以下規管權力︰
a) 展開巡查 / 調查;
b) 暫時禁止保險中介人或負責人員進行受規管活動,
以及時制止失當行為;以及
c) 施加紀律懲處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14
保監局的規管權力
 訂立保險中介人廣義操守規定:例如行事須誠實、公平及勝任等,以
及制定附屬法例述明有關細節(須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
序)
失當行為(misconduct)
 “失當行為”廣義界定為︰
a) 違反《保險公司條例》任何相關法定條文;
b) 違反牌照的任何條款或條件;
c) 違反保監局根據《保險公司條例》施加的任何其他條件; 以及
d) 某些與進行受規管活動有關的作為或不作為,而保監局認為該作
為或不作為會有損現有或準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或公眾利益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15
保監局的規管權力(續)
巡查 / 調查
保監局將被賦予權力︰
a) 展開巡查 / 進入受規管機構的處所巡查;
b)展開調查 / 進入受規管機構的處所調查;
c) 作出詢問和查閱紀錄及文件;
d)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發出法庭命令以強制某人遵從
與巡查及調查有關的要求;
e) 在有合理理據的情況下,申請裁判官手令,以搜尋、檢取
或移走紀錄或文件;以及
f) 循簡易程序提出檢控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16
保監局的規管權力(續)
巡查 / 調查(續)
與本地其他金融規管機構的權力相類
不遵從保監局關於巡查和調查的要求、提供虛假或具
誤導性的資料等行為,均為刑事罪行
任何人士需被證明具有犯罪意圖(例如明知或罔顧實情
地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才會有可能負上刑事
責任
建議賦權保監局可將巡查 / 調查權力轉授金管局,以
規管銀行保險中介業務(詳情見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17
保監局的規管權力(續)
指明的暫時禁止從事受規管活動權力
為保障現有及準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或公眾利益,建議賦權保
監局,可在作出紀律裁決前,暫時禁止保險中介人或負責人
員進行受規管活動,及時制止失當行為
保監局在行使這項權力時,必須依循適當程序行事(包括給
予持牌人(或負責人員) 合理陳詞機會及向保險事務上訴審裁
處提出上訴權利等)
建議賦權保監局可將此項權力轉授金管局,以規管銀行保險
中介業務(詳情見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18
保監局的規管權力(續)
施加紀律懲處

若保監局裁定持牌保險中介人 / 負責人員行為失當或並非適當人選,保
監局可施加以下紀律懲處︰
a) 非公開或公開譴責;
b) 施加不超過以下金額的罰款(以金額較大者為準)︰
• $10,000,000; 或
• 因持牌人 /負責人員的失當行為,或因他們的其他行為,而令該
持牌人 / 負責人員獲取利潤或避免損失的金額的三倍;
c) 禁止中介人在指明的期間申請牌照 / 負責人員在指明期間申請核准;
d) 暫時吊銷中介人的牌照 / 暫時撤回負責人員的核准;以及
e) 撤銷中介人的牌照 / 撤回負責人員的核准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19
保監局的規管權力(續)
施加紀律懲處(續)
保監局將成立紀律委員會,以助作出紀律懲處決定
不涉及刑事程序
保監局會參考其他監管機構及現時自律規管機構的指引,訂定紀律
處分及罰款額的準則,一般會考慮 有關失當行為的性質及嚴重性,是否蓄意或疏忽;行為延續的期
間及頻密程度。
 有否對他人造成損失,或導致該中介人得到利益。
 規管機構有否就該行為發出任何指引。
 該中介人士有否就失當行為採取任何補救措施。
罰款額不應令該中介人有財政困難。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20
保監局的規管權力(續)
 法定保障措施包括:
a)
b)
c)
d)
保監局須給予相關人士合理陳詞的機會;
保監局須述明施加紀律懲處的理由;
如情況許可,保監局應向公眾披露與個案有關的事實及
裁決理由;以及
訂明相關人士有權就保監局所作的指明規管決定,向獨
立的保險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
 所有罰款都會撥入政府一般收入,不會作為保監局的營運收
入。
21
保監局的規管權力(續)
(2)規管保險公司的權力
 與規管保險中介人一樣,保監局會有權力巡查、調查、施加紀
律懲處及循簡易程序提出檢控
 保監局可施加的紀律懲處,包括譴責、罰款、暫時吊銷經營所
有或任何類別保險業務的授權
 不遵從保監局關於巡查和調查的要求、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
資料等行為,均為刑事罪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22
上訴機制與制衡
 成立保險事務上訴審裁處 ,並訂明可就保監局(和
金管局)的決定(包括紀律處分決定)作出覆核
 審裁處可確認、更改或推翻該項決定,或將有關事
宜發還有關當局處理
 其他制衡
 保監局會向立法會提交年報,及提交預算和機構計
劃予財政司司長審批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23
上訴機制與制衡(續)
 成立程序覆檢委員會,覆檢有關規管機構行使規
管權力的程序
 把保監局列為《申訴專員條例》及《防止賄賂條
例》適用的機構
 審計署署長可對保監局進行衡工量值式審計工作
 保監局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24
就銀行保險業務的規管安排
 為有效規管銀行保險中介業務,行政長官會同行政
會議可批准保監局,轉授金管局巡查、調查,以及
暫時中止進行受規管活動權力
 金管局在行使暫時中止從事受規管活動權力時,須
先諮詢保監局及遵守在修訂《保險公司條例》下訂
明的法定程序(包括上訴程序)
 保監局不可轉授金管局,發牌、訂定規管標準和懲
處的權力,以確保規管一致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25
徵費和費用
 從保單的保費中收取0.1%徵費
 保監局會在儲備扣除折舊及所有準備金後,達至相
等於24個月營運開支的水平時,檢討徵費水平
 徵費和牌費水平必須得到行政會議和立法會通過
 政府會在保監局成立時,提供5億元的一筆過撥款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26
保險中介人過渡安排
 在法定發牌制度實施後的三年內,現時已向3個自
律規管機構(SROs)有效註冊的保險中介人,會被當
作已獲保監局簽發牌照
 保監局運作首五年豁免保險中介人牌照費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27
保險中介人過渡安排(續)
新法定權力、
新法定程序
保監局成立前
自律規管機構
仍未完成處理的
投訴或紀律個案
保監局
跟進
自律規管機構
採用的舊標準、
舊懲處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保險中介人過渡安排(續)
新法定程序
保監局成立前
自律規管機構
仍未完成處理的
上訴個案
保險事務上
訴審裁處
跟進
舊標準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29
保險中介人過渡安排(續)
保監局成立前
自律規管機構
施加的紀律懲處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保監局成立
自律規管機構
施加的懲處繼續生效
自律規管機構
施加的懲處有效期
30
保險中介人過渡安排(續)
保監局成立
保監局成立前自律規管機
構仍未完成處理的
(i) 更改資料及委任通知;
(ii)註冊申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31
提交意見
 意見書可在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或之前,以下
列任何方式送交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


郵寄: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24樓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經事務科特別職務組
傳真: 2527 0292
電郵: [email protected]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32
完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