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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之意涵
與施行方式
報告人: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環境資源發展科
科長 吳宇蓁
0
大綱
壹、立法必要性及過程
貳、本法的重點說明與措施
參、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肆、後續應辦事項
伍、 EEIS系統簡介
陸、結語
壹、立法必要性及過程
一、立法必要性
(一)我國環境教育推動已有30年,不論是民間團體、學
校、個人及政府等都能夠認同,也可常看到許多實
際作為並具成效。
(二)由於環境教育範圍十分廣泛,且過去政府及民間無
論人力、經費、設施或相關資源之投入,均明顯不
足,無法全面深化,有待更完善的法規與制度予以
規範。
(三)另為因應全球暖化、生態環境破壞、能源與糧食短
缺等問題,亟需建立以「環境」為主軸之教育法案,
才能有效提升全民的環境素養,產生保護環境行動,
以達永續發展。
壹、立法必要性及過程
二、立法過程
階段
重要事項
第一階段
81年-
91年
「環境保護五年中程施政目標計畫(81年7月至85年12月)」中明列推動
制定環境教育法
第二階段
91年-
93年7月
91年環保署啟動立法,至93年間多次與「地方環保機關」、「專家、學者
及民間團體」及「中央部會」等研商完成草案
82年環保署委託邱文彥等人進行「研訂國家環境教育法之研究」
93年2月10日環保署函送行政院審查
93年7月13日行政院審查
第三階段
93年8月-
97年4月
93年8月環保署成立環境教育法專案小組
94年12月26日環保署第2次再函送行政院審查
95年3月2日行政院審查
壹、立法必要性及過程
二、立法過程
第四階段
97年-
迄今
97年馬總統當選後,此法為行政院推動法案,環保署即進行草案修正
97年12月8日環保署第3次函送行政院審查
98年1月5日至4月23日行政院進行3次審查會議
98年5月14日行政院第3144次會議決議通過
98年5月20日行政院將通過此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99年3月31日至4月28日立法院進行一讀審查
99年5月18日立法院完成二讀及三讀審查
99年6月5日總統公布
100年6月5日正式實施
貳、本法的重點說明與措施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第4條)
第二章 環境教育
政策
(第5條~第7條)
環境教育法
第三章 環境教育
辦理機關
權責
(第8條~第17條)
第四章 推動及獎勵
(第18條~第22條)
第五章 罰則
(第23條~第24條)
第六章附則
(第25條~第26條)
立法目的
主管機關權責
用詞定義
環境教育的對象
擬訂環境教育綱領
訂定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訂定地方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基金來源
基金用途
環境教育機構、人員、施設、場所認證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權責
設置環境教育審議會
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
全體員工每年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鼓勵民間運用閒置空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
從事環境教育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訂定環境講習的條件及時數
無法參加者得展延1次,無正當理由,按次處罰
施行細則
公布後一年實施
貳、本法的重點說明與措施
一、健全環境教育執行體系(本法第5至7條、第11條、第12條)
明定各級機關應指定環境教育單位或人員;
擬訂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
案及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並
成立環境教育審議會,進行審議、協調及諮詢
等事項。
環境教育綱領草案進行研議
貳、本法的重點說明與措施
二、穩定充實環境教育基金(本法第8條)
設置環境教育基金,其來源包括:
 自環境保護基金每年至少提撥5%支出預算金額。
 自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每年提撥10%
之金額撥入。
 自收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罰鍰收入,
每年提撥5%撥入。
貳、本法的重點說明與措施
三、建立環境教育專業制度(本法第10條、第14條)
將對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
、場所辦理認證,以提高其品質並加強管理。
貳、本法的重點說明與措施
四、擴大全民參與環境教育(本法第19、20條)
全國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每一年都要安排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參加四
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另鼓勵國民加入環境教育志
工。使得有更多民眾能藉由本法之推動,接觸環
境教育。
貳、本法的重點說明與措施
五、違法須接受環境講習(本法第23條、24條)
對於違反環保法律,處以停工、停業及罰鍰新
台幣五千元以上之案件,除原有之處分外將令其
接受一至八小時之環境講習,使其充分瞭解環境
問題,體認環境倫理及責任,減少未來違反環境
保護法律之行為發生。
參、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一、環境(環境基本法第2條)
係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
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
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
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
及自然生態系統等。
參、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二、環境教育(本法第3條)
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
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
觀,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
公民教育過程。
參、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三、環境教育機構(本法第3條)
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證,
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之機關(構)、學校、
事業或團體。
環境教育
機構
環境講習
違反環境法規者
的講習
環境教育人
員訓練
前項環境教育人
員認證管道之一
參、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四、環境保護法律及自治條例(本法第3條)
(一)指中央主管機關主管與環境保護相關之法律。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其自治事項或依
;
法律或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與環境保護相關之
自治條例。
參、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五、環境教育人員與指定人員之區別(本法第18條)
指定人員≠環境教育人員
環境教育人員=指定人員
☆ 學校所指定之環境教育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
五年內,依第10條規定取得認證。
☆未取得認證者,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不得補助其環境教育相關經費。
參、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六、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途徑(本法第10條;認證及管理辦法)
環境教
育人員
認證有效期5年,期限屆滿前3至6個月內得申請展延
參、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七、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本法第14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整合規
劃具有特色之環境教育設施及資源,並優先運用閒置
空間、建築物或輔導民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建立及提供完整環境教育專業服務、資訊與資源。
參、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四大要素(認證及管理辦法第4條)
設施或場所的本身條件(合法所有、管理、使用及設立登記)
課程方案
解說人員的素質(配置全職環境教育專業人員)
營運管理
例如動物園、植物園、鳥園、國家森林遊樂區、自
然教育中心、博物館、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育區、生態農
場、市民農園及展示館等。
參、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八、環境教育時數與環境講習之區別
(一)環境教育時數(本法第19條)
1.適用對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
十之財團法人,所有員工、教師、學生4小時
以上環境教育。
當年度工作或在學未滿三
個月、因公派駐國外或其
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
關同意者,得不計入總數
(細則第10條)。
投保勞工保險、軍人
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
者(細則第10條)。
參、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八、環境教育時數與環境講習之區別
(一)環境教育時數(本法第19條)
2.實施方式及內容: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
演講、討論、網路學習(文官e學苑)、體驗、實
驗(習)、 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
及其他活動
應選擇環境
教育設施或
場所辦理
網路學習-文官e學苑
參、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八、環境教育時數與環境講習之區別
(二)環境講習(本法第23條)
1.適用對象: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
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
2.適用情形:
(1)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
務,經處分機關處停工、停業處分。
(2)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
務,經處分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
參、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八、環境教育時數與環境講習之區別
(二)環境講習(本法第23條)
3.講習對象: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有代表權之
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
☆下列情形者:
該法人非法人團體機關
(構)公營事業團體其他
組織有代表權之人
(1)經處停工、停業處分。
(2)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
區內,第二次以上違反同法同條同項(款、
目)規定,經處罰鍰金額逾該法定罰鍰上限
之百分之七十,且逾新臺幣一萬元。
參、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八、環境教育時數與環境講習之區別
(二)環境講習(本法第23條)
4.講習時數:
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
處分機關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罰鍰或停工、停業處分
者,需接受1至8小時環境講習。
參、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八、環境教育時數與環境講習之區別
(二)環境講習(本法第23條)
5.講習時數換算法:
裁處金額與同一條款適用對象
最高上限罰鍰金額之比例(A)
環境講習
(時數)
裁處金額新臺幣1萬元以下
1
A≦35%
2
35%<A≦70%
4
70%<A≦100%
8
停工、停業
8
裁處金額逾
新臺幣1萬元
參、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八、環境教育時數與環境講習之區別
(二)環境講習(本法第23條)
6.講習課程規劃:
裁罰時數1小時
環境倫理
裁罰時數2小時
違反環境保護法律之
行為對個人、團體、
環境之影響
參、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八、環境教育時數與環境講習之區別
(二)環境講習(本法第23條)
6.講習課程規劃:
裁罰時數4小時
環境教育法概論 、環境影
響評估法概論 、空氣污染
防制法概論 、噪音管制法
概論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實際案例探討、飲用水管
理條例概論 ..等
裁罰時數8小時
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申報
實務 、海洋污染防治實務
、廢棄物清除處理實務、
資源回收再利用實務、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實務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實務
...等
肆、後續應辦事項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一)本法經總統公布後一年施行,環保署
已陸續完成研訂相關子法及措施,包
括施行細則、3項認證管理辦法、環境
教育獎勵及補助辦法等。
(二)未來將循法制作業程序,徵詢社會各
界意見提供建言,俾利環境教育法能
順利推動。
肆、後續應辦事項
(三)後續子法立法進度
子法及配套措施
研擬單位
目前工作進度
1.施行細則及人員、機構
、設施、場所認證管理
辦法
財團法人亞太綜合研 完成法規預告並召開公聽研商會
究院
議,並於100年6月陸續發布。 。
2.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
及運用辦法
本署綜計處
完成法規預告並召開公聽研商會
議,經行政院核定,並於99年12
月23日發布。
3.國家環境教育審議會設
置要點
本署綜計處
完成法制作業程序,並於99年10
月5日發布。
4.環境教育認證審查小組
設置要點
本署綜計處
完成法制作業程序,並於100年6
月3日發布。
5.環境教育法之環境講習
時數及罰鍰額度裁量基
本署綜計處
完成2次公聽研商會議,獲得共識
,並於99年12月22日發布。
肆、後續應辦事項
(三)後續子法立法進度
子法及配套措施
研擬單位
目前工作進度
6.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
行動方案
東華大學
梁明煌教授
已將草案送請相關部會研商,並
於本署網站公布1個月廣徵社會
各界意見,修正中。
7.環境教育資料庫建置
計畫
環資國際公司
已完成建置,陸續規劃教育訓練
。
8.配合環境教育法第19
條課程規劃範例
台中教育大學
林明瑞教授
辦理中。
9.環境講習課程及相關
裁罰表單
本署綜計處
本署訓練所
已完成課程規劃,目前正編寫教
材範例。
10.環境教育補助及獎勵
辦法
本署綜計處
蒐集資料中。
肆、後續應辦事項
二、新竹縣政府:
(一)已編列本縣環教基金預算並完成本縣
擬訂相關子法及措施,包括環教基金
收支運用管理辦法、基金管理會、環
境教育審議會….等。
(二)未來依環境教育法推動本縣各項環境
教育業務及輔導本縣轄內民間團體、企
業機關學校等設置環境教育設施或場
所。
肆、後續應辦事項
三、各單位應配合之事項
(一)應指定環境教育負責單位或人員辦理環
境教育之規劃、宣導、推動、輔導、獎
勵及評鑑相關事項。
(二)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運用
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
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進行
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環境教育。
肆、後續應辦事項
三、各單位應配合之事項
(三)提報相關資料
1.每年1月31日前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
(101年始申報)。
2.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12月
31日前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100年
需執 行,101年始申報) 。
3.應於翌年1月31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中
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101年始申報) 。
伍、EEIS系統簡介
網址:http://eeis.epa.gov.tw/fr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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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課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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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EEIS系統簡介
伍、EEIS系統簡介-
員工名冊上傳(財團法人、一般機關、公營事業)
下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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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附上填寫
注意事項
與填寫範例
伍、EEIS系統簡介-
員工名冊上傳(學校教職員資料填寫範例 )
伍、EEIS系統簡介-
員工名冊上傳(學校班級概況填寫範例 )
陸、結語
 這個法案的通過代表著政府推動環境教
育的決心,明確規範政府職責,鼓勵和
引導全民參與,並進一步將環境教育導
引到多元化、創新化與專業化的發展。
 對我國環境教育發展而言,可說是新的
里程碑。
報
敬
告
請
完
指
畢
正
讓我們一起為地球環境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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