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合作研討會講義 - NTOU-Accounting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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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建教合作研討會講義 - NTOU-Accounting Office

建教合作業務簡介
98年9月7日
報告人:吳彰哲 組長
1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建教合作會計作業研討會
•講 義
• 主辦單位:會計室
• 協辦單位:研發處、總務處
•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2
大 綱
壹、教育部大專校院研究人才延攬方案
貳、國科會計畫作業流程
参、建教合作計畫作業流程
肆、本校計畫管理費提列標準
伍、農委會計畫須填寫研發紀錄簿
3
壹、教育部大專校院研究人才延攬方案
教育部核定員額:
 博士後研究人員: 5 名
 研究助理: 68 名
4
人員薪資標準
類別
博士後研
究
本薪
44,000
勞保公
提
2,304
健保公提
2,126
勞退金
年終獎金
2,748
研究助理
(碩士)
28,000
1,512
1,337
1,728
研究助理
(學士)
22,000
1,197
1,058
1,368
本薪×1.5個月×98
年度實際工作
月數/12個月
(工作日數未
滿一個月者以
一個月計)。
5
人員薪資標準(續)
勞保費及勞退金其扣繳方式可計日扣繳;
惟健保費是按月扣繳,故如各校名額核定
函內所提:本部補助每一研究人員共計12
個月之本薪、勞健保勞退(公提部分)及
當年度按工作月數比例計算之年終獎金。
如遇月中聘用之情形,其衍生增加之健保
費用,需由學校自行負擔。
年終獎金核給資格條件:應聘人員於99年
農曆春節前發放年終獎金時仍在職者,則
按98年度實際工作月數比例計算。
6
人才招募
用人單位均須經由公開甄選方式徵求進用
人員。
用人公告均須刊登於勞委會職訓局全國就
業E網(就業e-job網站)、各地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及學校徵才網頁。
刊登至截止日期間至少需有7日以上。
延聘相關人員時,應不得排擠學校原有相
關職缺員額(含專、兼任)及經費。
7
人員進用
具本國籍者為限。
95~97學年度畢業生優先。
不得具學生身份,且學校不得延攬因本方案之實
施而辦理休(退)學者。
到職時應簽訂工作契約,及離職時應辦妥離職證
明。
進用人員須於98年10月31日前完成錄取程序,
並於98年11月30日前完成報到程序。
8
人員請/休假
學校進用各類人員工作所涉勞工權利
義務事項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規範。
有關人員請、休假之規定,建議依據
「勞工請假規則」辦理,或依本校
「研究計畫進用人員管理要點」辦理。
9
報到程序
1)
2)
3)
4)
5)
計畫主持人進用人員須填下列4項報表,依行政
程序簽會,奉校長核定後進用。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研究計畫進用人員申請表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大專校院研究人才延攬方案
契約書
「大專校院研究人才延攬方案」到職人員特性
分析表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研究人才延攬方案」聲
明書,已填寫就不用再填
檢附進用人員身份證正反影本,畢業證書影本
及錄取會議或簽呈。
10
薪資核發程序
進用人員98年9月起,須按時填妥下列報
表,送綜合業務組登錄會計系統。
1)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人事費印領清單(9月
5日前)
2) 並檢附進用人員8月出勤記錄,病假扣半
日薪,事假扣全日薪。
11
報部相關填報表冊
9月起,由綜合組彙整資料,填妥下列4項
報表,繳交教育部管考
1) 人員進用情形調查表(每二週填一次)
2) 經費執行調查表(每月27日前)
3) 到職人員清冊(每月27日前)
4) 到職人員特性分析表(每月27日前)
12
貳、 國科會計畫作業流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提送計畫申請書
計畫核定通知
計畫簽約及第1期請款
計畫變更注意事項
辦理計畫結案
多年期計畫經費每年請款
13
貳 、 國科會計畫作業流程圖
提送計畫申請書
計 畫 核 定 通 知
計畫簽約及第1期請款
計畫變更注意事項
辦 理 計 畫 結 案
14
一、提送計畫申請書
各申請計畫主持人依國科會規定,上網於
國科會網站管理系統下製作申請書、個人
資料表及相關資料,並於校內申請截止期
限前,完成線上申請作業並「繳交送出」
及「繳交確認」。
計畫主持人繳交確認後,就無法再修改計
畫書 。
計畫主持人如需修改計畫書,須通知綜合
業務組承辦人辦理 「退件」後,才能修改
計畫書。
15
二、計畫核定通知
國科會逐批核定補助計畫,綜合業務組於
收到核定公文後,列印送「經費核定清單」
送交計畫主持人。
各計畫主持人依綜合業務組規定期限,上
網於國科會網站管理系統下簽署國科會
「專題研究計畫執行同意書」,以利綜合
業務組據以辦理簽約及請領第1期款事宜。
16
三、計畫簽約及第1期請款
須同一文號所有計畫主持人都已簽署國科
會「專題研究計畫執行同意書」 。
綜合業務組再依國科會規定備函檢附「專
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1式2份及「專題
研究計畫請款明細表」1份,會簽會計室、
出納組陳核後,送文書組發函國科會辦理
簽約及請領第1期款事宜。
17
四、計畫變更注意事項
 下列10項變更須計畫主持人於國科會網站管理
系統下填寫「專題研究計畫變更申請表」,列
印1份經計畫主持人及單位主管簽章後,會簽綜
合業務組陳核後,再由綜合業務組線上送至國
科會審核,不必發文。
1. 變更執行機關
2. 延長計畫期限(最多延長一年,以一次為限)
3. 變更為原未核定之研究設備費,其單價達新台
幣30萬元以上者
18
四、計畫變更注意事項
4. 總經費追加或追減,如保費追加、追減重複領
取主持費…等
5. 凡核定項目之用後如有賸餘,因計畫需求,流
出數額超過原核定補助項目金額30%,或流入
數額超過擬流入之核定補助項目金額20%
6. 新增未核定之補助項目
7. 追加貴重儀器中心使用費
8. 變更計畫名稱
9. 變更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
10. 註銷計畫或終止計畫執行
19
四、計畫變更注意事項
 下列4項變更為校內簽呈核准
1. 計畫主持費調整為助理人員酬金
2. 出席國際會議變更出國人員、人數、天數、
地點
3. 變更為原未核定之研究設備費,其單價達
新台幣30萬元以下者
4. 凡核定項目之用後如有賸餘,因計畫需求,
流出數額未超過原核定補助項目金額30
%,或流入數額未超過擬流入之核定補助
項目金額20%
20
五、辦理計畫結案
 繳交成果報告
計畫主持人於計畫執行期滿後3個月內,上網於
國科會網站管理系統下繳交成果報告。
 辦理經費結案
計畫主持人於計畫執行期滿後3個月內,上網於
國科會網站管理系統下製作「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經費收支明細報告表」1份,會簽會計室、綜合
業務組陳核後,送文書組發函國科會辦理經費結
案。
21
六、多年期計畫經費每年請款
 繳交計畫進度報告
計畫主持人於每年5/31前至國科會網站線上繳
交第1或2年計畫進度報告並經國科會相關單位審
查及確認後,始發函通知本校
 繳交支用明細報告表(98.9.20前)
1. 已撥付計畫經費支用百分比達70%以上。
2.第3年度計畫需計畫主持人填寫第1及2年度經
費「經費收支明細報告表」 ,列印出奉核後送
綜合業務組
3.第2年度計畫需計畫主持人填寫第1年度經費
「經費收支明細報告表」 ,列印出奉核後送綜
合業務組
22
叁、建教合作計畫作業流程
一、行政作業流程圖
二、建教合作業務申請書
三、研究中心建教合作業務申請書
23
一、行政作業流程圖
接獲委託單位申請通知
計畫申請
書
Y
N
提報及審查通過
填
寫
建
教
合
合
約
作
簽
業
務
計
約
請
書
訂
Y
簽
申
N
用
印
畫
執
繳 交 成 果 報 告
辦 理 經 費 結 案
或繳交經費收支報告
行
24
二、建教合作業務申請書格式
25
三、研究中心建教合作業務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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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本校計畫管理費提列標準
 依本校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點規定
委託單位
行政管理費提撥比例
國科會
依國科會規定
政府機關
6%以上(若政府機關規定有
行政管理費標準者依其規定)
民營機構
20%
經常性服務試驗與調查—內業(校內執行)
15%
經常性服務試驗與調查—外業(校外執行)
10%
非經常性服務試驗與調查—內、外業
20%
人員交流訓練—內業
20%
人員交流訓練—外業
12%
鑑定—政府機關委託且不使用本校設備
10%
其餘鑑定案
20%
27
肆、農委會計畫須填寫研發紀錄簿
本校於96年初通過農委會「研發成果管
理制度評鑑」後,凡是農委會所屬的委託
案,均須填寫研發紀錄簿,請各計畫主持
人派員至綜合業務組領取使用。
請各計畫主持人將填寫完成之研發紀錄簿,
送交綜合業務組查核完成檢查程序。
農委會將於98年8月下旬赴本校追蹤考
評。
28
研究計畫結餘款分配、運用及管理
 各主持人得申請繼續使用其結餘金額80﹪,其
餘20﹪由校方統籌
 使用原則為用以聘請助理、臨時工資、購買圖
書儀器設備(包括周邊相關設備)、旅運費、
雜項費用及其他與研究發展有關之費用等,但
主持人不得支領個人酬勞。
 校統籌經費可用於各項學術交流活動、聘請助
理、臨時工資、購買儀器設備(包括周邊相關
設備)、其他與研究發展有關之臨時性或特殊
性之經費支出。
29
重大研究與發展事項業務經費運用範圍
1. 經本校「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專利申
請案之相關專利申請與維護費用。
2. 舉辦研究發展成果推廣教育訓練及發表會經費。
3. 補助本校教師出席國外舉辦國際會議及國際短期學術訓
練。
4. 補助本校博士班研究生出席國際會議。
5. 補助本校教師赴國外姐妹校進行學術交流活動。
6. 補助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經費。
7. 補助國際交流師生經費。
8. 補助本校貴重儀器中心設備購置及維護經費。
9. 補助本校促進校務發展宣揚校譽之獎勵。
10.補助本校建教合作計畫系所績優之獎勵。
11.補助學校其他研究與教學重大發展事項。
30
校長設備費—基礎教學暨研發專款申請補助作業
• 補助對象:本校各院系所暨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
• 申請案審查優先順序如下:
•
一、校內跨院系(所)之特色跨領域整合型團隊學術合作案。
•
二、與國外知名大學學術合作案。
•
三、新進教師(未滿一年)案-最高補助30萬元。
•
四、近二年榮獲國內外重大學術獎項案-最高補助30萬元。
•
五、近二年榮獲本校「學術獎」及「產學研究成就獎」-最高補助20
萬元。
•
六、各院系所暨各教學小組亟需添購或汰舊之基礎教學改進設備。
•
七、與中央研究院學術合作案。
•
八、與國內知名大學及研究機構學術合作案。
•
九、個人執行之學術計畫設備費不足款案。
• 申請前項第二、七至九款補助案者,可提供足以佐證該案由之文件或相關
資料,且需有院系所提供設備費總金額1/3以上之配合款。
• 申請第六款請擲送教務處,餘各案請送研發處企劃組彙辦 。
31
簡報完畢
敬請惠予指教,謝謝!
32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建教合作計畫會計作業研討會
會計室編製
98.09.07
業 務 簡 報 大 綱
會計室業務職掌
會計系統操作須知及各項表格
經費動支及報銷應注意事項
歷年國科會派員查核意見
經費結報付款應注意事項
計畫結案及憑證整理注意事項
34
會 計 室 業 務 職 掌
會計主任
秘
書
預算組
預
算
之
籌
編
35
預
算
分
配
經
費
之
審
核
會計組
採
購
監
辦
決
算
之
編
製
會
計
月
報
傳
票
之
編
製
收
支
憑
證
之
保
管
農
委
會
計
畫
審
核
經 費 核 銷 作 業 流 程
預
算
之
核
准
36
請
購
驗
收
辦
理
核
銷
開
立
傳
票
出
納
付
款
請
購
系
統
操
點選會計業務─網路請購
39
作
須
知
請 購 系 統 操 作 須 知
輸入計畫主持人(建教合作)或部門代碼之帳號、
密碼
40
請 購 系 統 操 作 須 知
選取部門或計畫請購
41
請 購 系 統 操 作 須 知
如為新增請購、選取請購單類型
43
請 購 系 統 操 作 須 知
開始建立編輯請購品名、用途、計畫編號、金額
44
請 購 系 統 操 作 須 知
編輯受款人資料
45
請 購 系 統 操 作 須 知
存檔並列印
46
請 購 系 統 操 作 須 知

47
請購單類型(一):零用金(含一萬元)
請 購 系 統 操 作 須 知

48
請購單類型(二):一萬元以上到十萬元(含十
萬元)
請 購 系 統 操 作 須 知

49
請購單類型(三):修繕、十萬元以上採購
請 購 系 統 操 作 須 知

50
請購單類型(四):集中採購
請 購 系 統 操 作 須 知

51
請購單類型(五):人事費印清單
請 購 系 統 操 作 須 知

請購單類型(六):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請至
行政資訊網下載)
←請註記
52
請 購 系 統 操 作 須 知

53
請購單類型(七):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請至
行政資訊網下載)
經費動支及報銷應注意事項
請購階段
 建教合作計畫請購時,應先查明是否已填列計畫申請書,
並取得會計室之計畫碼。
 請購時應先查明是否有預算數,若為建教合作計畫,也
請查明收入數是否尚有餘額。
 請購時應先查明項目內容是否與核定計畫預算書內容相
符。
 請購品名、數量、單位、單價及估價金額請填寫清楚,
勿以「 XX 等」或「一批」表達,請購單、估價單、發
票或收據務必一致。
 應先完成請購程序再進行後續採購、核銷程序。
 發票或收據日期不要在請購核准日前。
54
經費動支及報銷應注意事項
取得發票或收據部份
 日期:請填年、月、日。
 買受人:請填明機關全銜─國立台灣海洋大學
(勿填寫單位名稱或個人)。
 品名:應以中文填明購置(維修)名稱,必要時
應註明廠牌或規格,外文請譯成中文,並簽名或
蓋章。(維修費請註明維修財產編號)。
 總計金額大小寫均須填明,並且相互一致;如以
外幣計價應折合新台幣並註明折合率(附台銀匯
率或實際結匯單據)。
55
經費動支及報銷應注意事項
取得發票或收據部份
 發票或收據應載明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
事業統一編號,並加蓋發票章或店章。
 發票或收據如因購買項目繁瑣無法逐一登載時,
得另檢附明細表,明細表如黏貼於發票上請加蓋
店章或廠商負責人章。
 收銀機開具之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
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
或蓋章,原請購單亦應注意貨品名稱、數量及金
額是否填列清楚。
 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應檢具原立據人加蓋印章,載明
「與正本相符」之影本及說明無法提出正本之理由,始
得報支。
56
經費動支及報銷應注意事項
取得發票或收據部份
 無法取得發票或收據時,得填具「支出證明單」
 向國外購買商品而取得之電子發票(國外廠商不另寄
發票直接由網路列印之國外發票),若其記載之事項
足資證明支付經過且經經手人加註原因並簽名或蓋章,
並併同結匯水單辦理核銷
 支出應盡量取具統一發票;如取具三聯式統一發票,
請將扣抵聯及收執聯一併黏貼於報銷憑証上。
 取得之發票或收據,因經費不足或廠商之優惠實付金
額較小時,請於核銷金額處加填實付XX元。
57
經費動支及報銷應注意事項
國內出差旅費核銷
 依行政院「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 出差應事先報奉核准
 國內出差超過一日以上欲搭乘飛機或高鐵時於出差請示單
上敘明理由,並請事先經校長核准
 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每日已
提供用膳二餐以上及住宿者,僅補助往返交通費;未提供
膳宿者,僅能報支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
分之一支給膳費
 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
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有關往返交通
費及膳宿費均比照前述原則辦理
58
經費動支及報銷應注意事項
國內出差旅費核銷
出差人員之交通費應核實報支但奉准搭乘飛機
及高鐵應檢據核銷
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應按同路段公民
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不得報支汽
油費及通行費、停車費
每日住宿費,在規定額度內檢據核實列支,未
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助理之出差費數額比照委任之標準,學生之出
差費比照技工工友之標準
59
經費動支及報銷應注意事項
國內出差旅費核銷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費
別
每日住宿費
每日膳雜費
新臺幣
新臺幣
職務
等級
交
特任級人員
搭乘飛機者部會及 二、000
相當部會之首長、
副首長及其所屬一
級機關之首長得搭 一、六00
乘商務艙或相同之
座(艙)位,其餘人
員搭乘經濟座(艙)
位,並均應檢據核 一、四00
實列支。其餘交通
工具,不分等次按
實開支。
一、二00
簡任級人員
(第十至十四
職等)
薦任級以下人
員(九職等以
下包括雇員)
技工、司機、
工友
60
通
費
檢據核實列支,
未能檢據者,
按二分之一列
支。
六五0
五五0
五00
四五0
經費動支及報銷應注意事項
國外出差旅費核銷
依行政院「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出差應事先核准,並逐日填寫出差報告表。
交通費機票部份—應檢附機票或登機證存根及國
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電子機票應取具「電子機票旅客收據/行程表」
與「登機證」代替機票票根。
其餘交通費(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應檢附
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61
經費動支及報銷應注意事項
國外出差旅費核銷
出國人員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出差旅費應以
出國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並以台灣銀
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如
出國前實際結匯,核實檢據報支)。
保險費四百萬上限。
出國期間在機上過夜及最後一天,因無住宿費
用生活費請以4折報支。
搭乘非本國籍航空班機應事先填具「搭乘外國
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經機關首長核定後辦
理。
62
經費動支及報銷應注意事項
其他核銷應注意事項
經會計室及有關單位會簽過或審核過之簽呈或請
購單,不得任意更改,以利預算控管,如確因業
務需要必需辦理變更,簽呈部份請循行政程序另
簽;審核過而尚未辦理之請購單如需取消,請加
註原因經單位主管概簽章後,會計室據以辦理。
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應加具「支
出機關分攤表」,並由主辦機關保存,其他各分
攤機關應檢附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
攤表
63
經費動支及報銷應注意事項
其他核銷應注意事項
維修費用應詳述維修項目,並書明原財產編號。
電話費清單中列有國際電話費,請註明公務原因
並簽名。
報支廣告費需檢附刊登該廣告之報紙版面。
印刷費之報支無需檢附印刷品,但請註明印刷品
名稱,印刷品自行留存使用記錄備查。
核銷憑証上經手人及驗收證明人不得為同一人。
財源為多項計畫合購物品時,須加填「支出科目
分攤表」。
64
經費動支及報銷應注意事項
其他核銷應注意事項
 參加活動或執行計畫因工作性質具危險性須投
保意外險時,報支保險費應檢附被保險人名冊,
及註明保險人投保金額(國科會經費列支不得
超過4百萬,其他單位經費列支不得超過3百
萬)。
 會議用餐應依行政院「會議以在機關內辦理為
原則,不得供應點心、水果,超過用餐時間,
始得由機關提供便當」之規定辦理,並檢附開
會通知單,或註明開會時間。
65
經費動支及報銷應注意事項
其他核銷應注意事項
 業務費與設備費間如有不敷支用或賸
餘因研究計畫需要須流入或流出時,
流入數未超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二
十,流出數未超過原核定之百分之三
十,得由計畫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
程序簽報核准後辦理(詳會計室網頁
附檔供用) 。
66
經費動支及報銷應注意事項
其他核銷應注意事項
 國外差旅費如有賸餘因研究計畫需要
流出至業務費或設備費時,流入數未
超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流出
數未超過原核定之百分之三十,得由
計畫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
核准後辦理(詳會計室網頁附檔供
用) 。
67
經費動支及報銷應注意事項
其他核銷應注意事項
項目
國科會
農委會
計畫助理
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
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酬
金」參考表
依「農委會補助或委託
辦理科技計畫助理人員
酬金支給薪點」參考表
兼任助理
依「國科會補助兼題研
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酬
金」參考表
博士班每月4000元;碩
士班每月3000元
臨時工
每日以760元計
每時以95元計
國中畢每日795元,
高中畢每日835元,
專科畢每日885元,
大學畢每日960元,
碩士畢每日1035元
68
經費動支及報銷應注意事項
農委會計畫核銷應注意事項
研究主持人費以核實支領二個為限,變更計
畫主持人應事先函報農委會同意後始得支領,
其接辦人員之主持人費應自發文月份起算,
不得追溯;計畫主持人不得在其支領主持人
費之計畫內支領其他酬勞費。
雇用臨時人員按日計酬,核銷時應檢附出勤
紀錄,註明工作內容並經計畫主持人簽署。
69
經費動支及報銷應注意事項
農委會計畫核銷應注意事項
農委會計畫之經費下列各項不得開支:
1.不合計畫預算之支出。
2.購買計畫執行單位本身之物資。但因業務需
要,於自營超市以市場價格取得者,不在此限。
3.交際應酬費用、贈款及各種私人用款。
計畫應如期結束,逾期除獲准展延項目外,不
得支付任何經費。
70
歷年國科會查核意見



71
約用助理名冊請於計畫開始由計畫主持人循本
校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約用之〈請用新表格〉。
聘任之專(兼)任助理其每月報支薪資不得超過
「約用助理人員聘任簽案」填列之月支薪資金
額。
購置之財產如與核定補助項目不符,其新增或
變更項目應循行政程序辦理預算變更(詳會計
室附檔供用網頁)。
歷年國科會查核意見
 費用之核銷憑證請於計畫執行期間報支,非
計畫執行期間請勿報支(如保險費、稿費)。
 新任之兼任助理請於註冊後報支工作酬金,
未註冊前請用臨時工報支(如兼任助理於6
月份畢業,7月份工作酬金請用臨時工報
支)。
 稿費、資料審查費請註記計酬標準。
 果汁、飲料、餅乾、便當費等與計畫執行無
關請勿報支。
72
歷年國科會查核意見
參加研討會、成果發表會、訓練及講習膳雜費
請報支1/2,如供應二餐以上,則膳雜費皆不
可報支。
核銷國外旅費出國期間在機上過夜及最後一天,
應無住宿費用,生活費請以4折報支。,並請將
生活費逐日逐筆填寫。
購置檯燈請註明用途,若與執行計畫無關,請於學
校業務費支付。
行動電話費不得於計畫業務費報支。
73
歷年國科會查核意見



74
核定清單中所列餐點,指邀請校外人士參加會議,
逾用餐時間所提供之便當等;不補助主持人執行
研究計畫之逾時誤餐費
圖書,無論金額大小均需於研究設備費項下列支;
儀器、資訊設備則限1萬元以上,且限用年限2
年以上
報支「國內研討費報名費」基本上須為計畫相
關人員始可核銷,若有其他學生無酬協助該計畫
的學生,請循本校內部行政程序核准後辦理
歷年國科會查核意見
計畫申請時,參與國際會議地點與實際去的地點不
同時,請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循本校行政程序簽報
核准後,於原核定經費項下列支
主持人至國外網站購置物品,若用信用卡付款,請
依內部審核程序核准後,檢附相關定購、支付證
明規定辦理,無法取得相關單據者,請經手人開具
支出證明單
75
歷年國科會查核意見





76
在CosTco等相關大賣場購置物品請附出貨
單
資料檢索請註明檢索內容及計酬標準
冷氣機維修及保養請於學校業務費報支
發票之品名應使用中文
年會及入會費在計畫內報支年費以一年為限,入
會費或年費每年至多以報支主持人1人次及計劃相
關專、兼任研究助理4人次為限。入會費或年費之
報支,以繳交日期為準且在計畫執行內始得報支
歷年國科會查核意見
 單據黏貼時,請按憑證黏貼線由左邊至右對
齊,面積大者在下,小者在上,由上而下黏
貼整齊,每張發票之間距離約0.5公分並以
10張為限,且應注意勿將單據內容粘住。
 購物單據,如發票一張以上,須全部黏貼,
不得僅以最後一張報帳,將採購明細、數量,
單價註明清楚,並與本校請購單、估價單須
相符。
77
歷年國科會查核意見


78
各計畫主持人執行國科會計畫、核銷之經費應
本誠信原則,不得有實際採購項目與發票上載
明物品不符,如有虛報或浮報情事,除涉及法
律之責任外,並應追繳支出之款項,且國科會
會組成專案小組,可能遭受停止受理所有補助
申請案及降低對本校管理費之補助比例等嚴重
懲處。
計畫項下報支計程車資,國科會以「依國內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 點規定,凡公民營汽車到
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
費用,不得報支」為由,要求繳回。
經費結報付款應注意事項


79
未設零用金支付者--國科會及農委會計畫,不論
金額大小(含電子支付),請一律送會計組開立
傳票
設零用金支付者—除國科會及農委會計畫外,凡
金額在1萬元(含)以下者,逕送出納組以零用金
支付,其餘各類原始憑證(含電子支付),請一
律送會計組開立傳票
經費結報付款應注意事項

請先行檢視原始憑證是否依規定由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代簽人核章,如印領清冊、國內外出差旅費
報告表、黏貼憑證用紙、分期付款表等

請各單位於完成審核程序後,勿將經費核銷時所
附之原簽正本或影本等相關資料抽走,應併同各
項支出之發票、收(領)據等送會計組據以編製
傳票並保管備查
80
經費結報付款應注意事項

請購系統輸入之用途說明、計畫編號、經費用途、
金額、受款人、…等資料應明確、清晰

受款人應力求正確,初次付款者建議提供其銀行
帳號資料隨附於憑證,俾出納組建檔及匯款

受款人應為法人(如廠商等)或自然人,不宜用
系學會、實驗室等帳戶名稱
81
經費結報付款應注意事項


旅費、工讀金或專、兼任助理酬金、其他人事待
遇酬勞等請以逕付個人帳戶為原則。
除小額零用金外,應以匯款或簽發支票方式直接
撥付受款人,不得代領轉發。

超過1萬元之案件因業務需要必須代墊者,應事先
敍明原因並簽奉校長核准。

受款人(或代墊人)應為該請購案相關人員(即
請購人、經手人、單位主管、……等)。

發票、收據、票根等憑證應整齊粘牢於憑證用紙
上,為防止脫落,請勿僅使用訂書機裝訂。
82
經費動支及報銷應注意事項
83
計畫結案及憑證整理注意事項
國科會計畫結案期程

7月25日前將各項支出之發票、收(領)據送會計
室
屬於98年7月底前之差旅費、人事費及其他各項支出之發
票、收(領)據,請於7月25日前送會計室(預算組)
(各項請款支出之發票或收據日期以98年7月底前為準)

8月5日前將核准後之憑證單據送會計室
核准後之憑證單據請於8月5日前送會計室(會計組)編
製支出傳票付款,逾期將影響計畫報銷結案

8月31日以前上網核對計畫收支明細表
請各計畫主持人上網(會計室網頁)核對計畫收支明細
表,若有任何問題於8月31日以前洽會計室
84
計畫結案及憑證整理注意事項
國科會計畫結案期程


85
9月10日請各系所派員領回計畫收支憑證等資料
本室列印計畫收支明細表、經費收支明細報告表、
支出憑證清單併計畫收支憑證,請於9月10日領回
核對整理並裝訂成冊後連同人事聘任簽案(請確認
聘任人員之職級、期間、聘任月數及日支金額,
除助理費外,國內外出差費、保險費、研討會報
名人員全數列入本簽案單內)擲還會計組
9 月 2 0 日 以 前 統 一 發 函 國 科 會 結 案
請計畫主持人於9月20日以前,收支報告核對無
誤後由各系所循行政程序統一發函國科會結案
計畫結案及憑證整理注意事項
國科會計畫憑證整理注意事項


86
核對本室列印之計畫經費收支明細報告表後,請
計畫主持人至國科會網站線上登錄費用明細,並
線上列印經費收支明細報告表2份送會計室及校長
核章
發函國科會結案時,公文主旨或附件請加上會計
室列印之「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報銷確認表」
計畫結案及憑證整理注意事項
國科會計畫憑證整理注意事項

依支出憑證清單順序整理憑證,於支出憑證左下
角空白處填寫序號後裝冊,傳票免裝冊

裝冊時依序為收支明細報告表、支出憑證清單、
聘任簽案及學歷證件影本(臨時工請檢附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計畫變更簽呈、支出憑證,並加
封面封底及包邊

依式填寫封面並加蓋計畫章及計畫主持人章

憑證裝訂後統一送還會計室保管備查
87
計畫主持人經費報銷登錄作業
於國科會首頁,點選【研究人才】,輸入
帳號與密碼後,登入系統
88
計畫主持人經費報銷登錄作業
【執行中計畫】作業區,按下【經費報銷】
圖示。
89
計畫主持人經費報銷登錄作業
進入【費用明細登錄】作業畫面,進行經費
報銷相關資料登錄
輸入支出憑證起訖號碼,按下 【明細】功
能選項,進入下一畫面輸入單據金額、實支
金額
將免繳回之結餘款金額輸入校務基金欄位
90
計畫主持人經費報銷登錄作業
91
計畫主持人經費報銷登錄作業
輸入單據金額、實收金額後,按下【明細
新增】,【回上頁】,關閉輸入畫面
92
計畫主持人經費報銷登錄作業
確認登打資料無誤後,存檔、按下【送出】
列印收支明細報告表2份送出核章
93
計畫結案及憑證整理注意事項


94
國科會計畫外之其他建教合作計畫依農委會或其
他委辦機關規定於請款、期中或結案時編製會計
報告或報表,由計畫主持人填妥,送會計室及校
長核章後函送相關機關。
校內同仁調閱會計憑證檔案,請填具「原始支出
憑證借出請示單」(會計室網頁-其他相關下載),
因案借出原始憑證,應出具簽准之公文來函影本
送會計組辦理。
原始支出憑證借出請示單位址
點選檔案下載─其他相關下載
95
原始支出憑證借出請示單位址
96
謝謝指正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會
計
報
告
計畫名稱:
計畫編號:
統籌或執行單位:
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新台幣元
類別 預算科目代號
科目
預算金額
(1)
本月份
實收(付)金額
實收(付)累計金額
差額
(2)
(1)-(2)
備註
1.漁業署撥款
收
入
2.利息收入
3.廢物變賣收入
4.罰款收入
5.什項收入
合 計
支
出
暫付款
保留款
合計
結存
執行單位配合款
製表員
計畫執行人
主辦會計
機關首長
編製說明:
(1)支出科目請依照計畫說明書內所列之二級預算科目列入,如計畫書內無預算科目,其支出科目請逕與本署商定。
(2)實收或實付累計金與預算之差應填入差額欄。
(3)預算科目如經本會核准變更,請於備註欄內註明本會核准之日期及文號,並附變更明細表影本。
104
(4)本報告應於每月月終編製備查(計畫結束時應加註結束報告字樣)。
(5)預算科目代號請參閱計畫書上之預算科目上方所列之號碼填列。
**(6)「執行單位配合款」一欄,請依計畫說明書所列預算數及實際支用數填列。
事務組簡報
報告人: 姚瑾英
105
組織架構
總務處
駐
警
隊
事
務
組
文
書
組
保
管
組
出
納
組
營
繕
組
環
安
組
106
主要任務
配合校務之發展,在預算經費
控制下,推動各項相關工作,
以營造良好之教學研究及學習
環境,並提供適當之行政支援
與優質的服務。
107
108
總務處事務組業務簡介
一、辦理全校儀器設備及事務用品採購
二、技工友人事業務
三、勞、健保及勞退業務
四、水電規劃管理及維護
五、電話系統維護及管理
六、交通車管理及調派
七、交通補助費核發業務
109
總務處事務組業務簡介
八、會議室管理
九、公教住宅配售及輔購(建)貸款業務
十、駐警隊業務
1.警勤規劃管理
2.校園交通秩序維護
3.停車管理及停車證核發
十一、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110
辦公室位置及聯絡方式
1. 事務組位於行政大樓一樓
分機為1110至1120
2. 駐警隊辦公室位於行政大樓一樓
駐警隊隊長分機1131
濱海警衛室分機1132
工學院警衛室分機1133
3. 水電維修辦公室位於海空大樓四樓
分機1125至1127
海大首頁http://www.ntou.edu.tw/
行政單位→總務處→事務組
111
辦理採購注意事項
‧先確認是否屬政府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項目與
規格(不論金額大小)
臺灣銀行網址查詢
http://www.bot.com.tw/default.htm
是 : 提出請購 →事務組電子下訂採購
否 :
A. 十萬元(含)以下
提出請購→請購單位自行辦理採購、驗收
B. 十萬元以上
提出請購→事務組依採購法辦理採購、驗收
112
政府集中採購




目的
為簡化採購作業程序,達成最大經濟效益
共同供應契約
係政府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採購,與
得標廠商簽訂之契約
集中採購項目與規格
每年都可能改變,視每一採購契約而定
依據政府集中採購規定,各單位應利用共同供應
契約辦理採購
113
不參與政府集中採購




有正當理由不利用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採
購者,請填具「不參與政府集中採購理由申
請書」。
請購單+申請書→事務組審核(申請書本組將
副知臺銀)→奉核後,各單位自行辦理採購。
報帳核銷時需一併檢附申請書。
申請書至事務組網頁表格下載
114
不參與政府集中採購理由



□所需的功能特殊無適合之產品(共同供應契約
的產品、功能、規格不符合需求)
(特殊需求理由: _____________)
□能以更低價格購得集中採購之產品(產品型號、
規格與共同供應契約相同,但價格較低)。
台灣銀行價格$
、自行採購價格$
(請購人請檢附廠商報價單影本)。
□契約終止急需使用。
115
集中採購例外情形
 共同供應契約中規定單一訂單未達
最低訂購金額者,適用機關得不利
用契約採購,立約商得不接受訂單。
請改依政府採購法與本校分層授權
規定辦理,請用1萬(含)以下或1萬
至10萬(含)之請購單。
116
本校全球資訊網
http://www.ntou.edu.tw/

行政單位 →總務處 →事務組 查詢下載
◎採購法規及注意事項
◎勞健保相關規定與申請表單
◎交通管理與汽車識別證申請表單
◎場地借用管理辦法與收費標準
◎電話系統功能與操作
◎修繕服務(水電、電話)
◎學生專車資訊
117
本校行政資訊系統
http://dtop.ntou.edu.tw/

文件表單系統→其他表單
◎派車申請單
依行政院頒「車輛管理」規定,由事務組集中
管理調派。屬公務性質;不影響上下班接送;
司機的調度。
◎公共服務空間申請單
三天前完成系統申請
請配合各會議室管理規定
118
汽機車停車位
119
景觀空地70個停
車位
濱海警衛門
工學院區
警衛門
小艇碼頭210個
停車位
工學院區179個
停車位
行政大樓
祥豐與濱海校區
330個停車位
120
121
學 生 專 車
一、解決學生上下課通勤交通問題
二、協商業者配合,經各主管機關核備
三、使用者付費,本校與業者無對價關係
四、期符合經濟效益,永續經營
五、本校網頁http://www.ntou.edu.tw/
→新生專區→交通資訊
122
「海洋大學-台北士林」學生車行駛動線圖
N
海洋大學
(北寧路)
臺二線
海大工程館
科學教育館 台北市基河路國立科學教育館旁
往:基隆市北寧路(海洋大學側門)
返:基隆市北寧路(海洋大學側門對面)
士林行政中心
往:台北市基河路258號對面
返:台北市基河路258號
捷運劍潭站
台北市基河路捷運劍潭站旁
重慶北路交流道
(
中
山
北
路
(
啟聰學校
台北市重慶北路3段318號
)
重
慶
北
路
)
(酒泉街)
(
酒泉重慶路口
圖說:
往程 動線
返程 動線
往、返程共乘路段
起迄點
設站位置
高速公路
交流道
臺北市立美術館
台北市中山北路三段美術館旁
八
堵
交
流
道
)
台北市酒泉街104號
承
德
路 (民族西路)
中山高速公路
行駛動線:
(往程)(往台北士林方向)
海洋大學→北寧路→台二線→萬瑞快速道路→八堵交流道→中山高速公路→重慶北路交流道→
重慶北路→酒泉街→承德路→民族西路→中山北路→基河路→士林(科學教育館)
(返程)(往海洋大學方向)
啟聰學校→重慶北路→酒泉街→承德路→民族西路→中山北路→基河路→士林(科學教育館)→
123
基河路→中正路→重慶交流道→中山高速公路→八堵交流道→萬瑞快速道路→台二線→北寧路
→海洋大學
「海洋大學-台北捷運忠孝復興站」學生車行駛動線圖
站位
站址
成功橋
台北市成功路成功橋南側50公尺對面
玉成國小
台北市南港路三段10號
松山車站
台北市八德路四段711號
京華城
台北市八德路四段201號
監理處
台北市八德路四段55號
美仁里
台北市八德路三段113號
台安醫院
臺二線
海大工程館
往:基隆市北寧路(海洋大學側門)
返:基隆市北寧路(海洋大學側門對面)
台北市長安東路二段294號對面
捷運忠孝復興站
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283號
圓山交流道
中山高速公路
(
八堵交流道
)
成
功
成功橋(潭美國小)
(長安東路) (八德路) 路
復
興
台 美 監 京 松 玉
南
安 仁 理 華 山 成
路
醫 里 處 成 車 國
站 小
院
N
)
捷
運
忠
孝
復
興
站
內湖交流道
(
【
建
國
高
架
橋
】
海洋大學
(北寧路)
(忠孝東路)
圖說:
往程 動線
返程 動線
往、返程共乘路段
起迄點
設站位置
高速公路
交流道
行駛動線:
(往程)(往台北忠孝復興捷運站方向)
海洋大學→北寧路→台二線→萬瑞快速道路→八堵交流道→中山高速公路→內湖交流道→成功
路→南港路→八德路→長安東路→復興南路→忠孝東路→台北(捷運忠孝復興站)
(返程)(往海洋大學方向)
京華城→監理處→美仁里→台安醫院→台北(捷運忠孝復興站)→忠孝東路→建國高架橋→圓山
124
交流道→中山高速公路→八堵交流道→萬瑞快速道路→台二線→北寧路→海洋大學
返程(到校)1
工學院
往程(離校) 1
工學院
返程(到校)2
圖書館
返程(到校)3
環資系
往程(離校)3
會議中心
往程(離校)2
環資系
125
節次
本校上課時間
0
06:20~08:10
1
08:20~09:10
2
09:20~10:10
3
10:20~11:10
4
發車班次與時間
第1班次
07:00
往海大
第2班次
09:00
往海大
11:15~12:05
第3班次
12:00
往海大
5
12:10~13:00
第1班次
12:15
往台北
6
13:10~14:00
7
14:10~15:00
第2班次
15:20
往台北
8
15:10~16:00
第3班此
17:15
往台北
9
16:05~16:55
第4班次
17:30
往台北
10
17:30~18:20
11
18:30~19:20
12
19:25~20:15
13
20:20~21:10
14
21:15~22:05
專車路線
優惠票價
台北捷運忠孝復興站→海大
台北─海大
台北士林站→海大
50元
每一班次2個路線同時發車
海大→台北捷運忠孝復興站
海大→台北士林站
每一班次2個路線同時發車
126
誠懇的態度
守法的精神
專業的知能
優質的服務
127
謝謝聆聽
歡迎指教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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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財物管理要點
97年9月11日行政會議決議通過
97年9月16日海總保字第0970009926號令發布
一、為有效管理本校財產及物品,依據「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與「物品管理手冊」等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財產物品之分類,係依行政院頒「財物標準分類」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一)財產:包括供使用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暨單價金額超過新台幣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及無形資
產,惟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仍依有關規定辦理。
(二)物品:係不屬於前述財產之設備、用具,區分如下:
1.消耗用品:指物品經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如事務用品、紙張用品、衛生用品等。
2.非消耗品:指物品質料堅固,不易損耗者,如事務用具、餐飲用具、陳設用具等。
三、本要點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代管資產:財產物品所有權非屬本校,由本校代為管理。
(二)使用單位:使用財產物品之單位。
(三)使用保管人:使用及負責保管財產物品之人員。
(四)單位管理人:係指各單位指派統籌管理該單位財產物品相關業務之人。
四、財產物品之登帳、盤點、報廢等管理業務,由總務處保管組承辦,使用單位應協助配合辦理。
五、本校各使用單位,應指定專人擔任單位財產管理人,負責管理各單位財產與物品等業務。
六、使用單位之使用保管人應善盡保管之責,妥善保管本校財產物品,隨時注意其使用狀況及養護情形。如因疏失而招致遺失或損毀,應視情節輕重,依法賠償或議處。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須自行負法律責任:
(一)盜賣或侵占國有財產,經查明屬實者。
(二)以舊品或廢棄品充抵價值或效用較高之財產,謀取不法利益者。
(三)未經核准或未依法定程序辦理而擅為收益、出借者。
七、各單位之財產物品,由個人使用部分,以使用人為使用保管人;共同使用部分,由單位管理人擔任使用保管人。
八、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狀等財產權利憑證,由總務處保管組保管。
九、財產物品增置經驗收合格後,須做財產物品增加之登記,由請購單位填寫「財產(物品)驗收增加單」,作為財產物品登記異動之原始憑證,其相關人員應於單據上簽名或
蓋章。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單位應配合辦理:
(一)若甲單位經費出資,供乙單位購置財產物品,則由乙單位保管。
(二)若屬「代管資產」者,需於填寫增加單時註明,以利後續辦理財產物品歸還手續。
十、本校各單位財產物品在購置核銷後,由總務處保管組統一製定財產物品標籤交由各單位財產管理人分發各使用保管人並督促粘貼。
十一、各單位保管之財產物品,如因業務關係需移轉他人使用或保管時,應依下列各種不同情況配合辦理:
(一)單位內移轉:由原使用保管人於本校財產管理網路服務系統申請,並由單位管理人做異動審核。
(二)不同單位間之移轉:由原保管人填報「財產(物品)移動單」,依行政程序辦理。
(三)離職教師移撥(贈與)財產或物品至其他單位繼續研究:依本校離職教師財產或物品處理要點,申請辦理移撥(贈與)手續。
十二、財產或物品如因外借或外置校外單位(需為共同研究且不得有營利行為),應填財產外借(外置)申請單,依程序簽請校長同意始得外借(外置)。本校內其他人員借用時,
應設立借用登記簿列管,以明瞭該財物實際使用情形。
十三、單位內主管或使用保管人若有離職、交接情形,應辦理財產物品清點移交手續,並列印財物移交清冊,副本送保管組。
十四、使用單位財產管理人交接時,需填寫「財產使用單位管理人異動通知單」,送交保管組,以便辦理財產管理人異動作業。
十五、財產物品之盤點由保管組擬定年度盤點計畫,單位管理人於收到保管組承辦人通知盤點後,應通知各使用保管人於盤點日前清查保管使用之財物,將清查結果通知單
位管理人,並於正式盤點日,配合盤點。盤點後如有盈虧,應查明原因,依規定補作增減之登記。
十六、財物報廢,應確定該財物已無法修復或修復經費不經濟,且已超過最低使用年限時,才可辦理報廢,報廢程序及廢品回收作業,依本校「財物報廢及廢品回收要點」
規定辦理。若未達使用年限,需詳附使用情形、損壞原因、維修狀況、維修經費等資料,專案報教育部轉審計部,核准後才可除帳。
十七、財物如屬遺失、毀損、失竊或其他意外事故導致損失時,使用保管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詳敘事實經過、責任評析、報案處理過程簽請校長同意,並專案報教育部
轉審計部審核,經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解除其責任者,方得辦理減損;否則應依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規定辦理。
十八、單位內若有閒置而堪用之財產或物品,為節省空間、物盡其用,需於財產管理網路服務系統公告,並通知總務處保管組轉知各單位,需用單位洽詢後,辦理移動轉帳
作業。
十九、各單位之財產若有維護或增購零件單價超過新台幣1萬元以上且以資本門經費支出者,應由使用單位填列財產驗收增加單,以增值方式入帳。
二十、消耗用品分全校共通使用及單位使用兩類。
(一)全校共通使用消耗用品:指由保管組統一請購、登帳保存之一般行政事務用品,領物人應填送電子領物表單領用。
(二)單位使用消耗用品:指各單位依業務需求,自行採購之消耗用品,由各單位自行管理。
二十一、全校共通使用之消耗用品,於每月底由總務處保管組進行盤點,並製作相關報表。
二十二、本要點未列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三、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
129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財物管理標準作業程序
97.10.3簽奉校長核准
一財物增加作業流程
使用單位
填造增加單1
式4聯
會計室
審核
採購單位
驗收核章
校長
或授權
人核定
保管組
編定財物編
號
保管組
登錄財物帳、
留存增加單1
聯、製作財物
標籤
使用單位
黏貼財物標籤
留存增加單1聯
會計室
簽製傳票、留
存增加單2聯
注意事項:
1.請購單位於請購核銷時一併填造增加單。
2.非本校所屬且非代管資產不必填造增加單,代管資產需於增加單備註欄註明。
3.集中採購及10萬元以上之採購單位由事務組核章。
130
一財物移轉作業流程
(一)單位內移轉
原使用保管人
於本校財產管
理網路服務系
統填造申請
單位管理
人審核
單位主管
核准
新使用保管
人確認財物
移轉及使用
保管
(二)不同單位間移轉
財物移出單位
填造移動單1
式3聯
單位主管
核准簽章
財物移入單位
確認核章
保管組
核准簽章並辦
理移動登記、
移動單留存1
聯
財物移出單位
移出財物、移
動單留存1聯
注意事項:
1.移出單位需檢附移動財物原始增加單1聯。
財物移入單位
點收財物、移動單1
聯及原始增加單1聯
留存
131
(三)離職教師移撥(贈與)財物至其他單位繼續研究
申請人或使用單
位簽請擬移撥
(贈與)之財物
呈核
單位主管
核章
簽會保管組、總
務處、會計室等
相關單位
校長或
授權人
核定
補助機關及
教育部核定
審核
保管組填造撥出
(贈與)單經校內
簽核後函送撥入
(贈與)機關
撥入(贈與)機關
簽章回函
使用單位填造減損
單依校內行政程序
辦理財物減帳
保管組
呈報補助機關及
教育部
注意事項:
1.離職教師移撥(贈與)財產或物品至其他單位繼續研究:依本校離職教師財產或物品處理要點,申請辦理移撥(贈與)手續。
2.保管組呈報補助機關及教育部需請申請人或使用單位檢附核准簽呈影本、計畫核定清單、移轉財物清單、聘書等相關資料。
3.校長或授權人、補助機關及教育部未核定前不得移撥(贈與)財物。
132
三、財物外借(外置)作業流程
使用保管人
填造外借
(外置)申
請單1式3份
單位主管
核章
保管組
審核
總務長
核章
校長
核定
保管組
留存1份外借
(外置)申請
單備查
使用保管人
留存1份外借
(外置)申請
單自存
單位管理人
留存1份外借
(外置)申請
單備查
注意事項:
1.財物外借(外置)需為共同研究且不得有營利行為。
2.校內其他人員借用,應設立借用登記簿列管,以明瞭該財物實際使用情形。
133
四、離職、交接作業流程
移交人列印
財物移交清
冊1式4份
接收人、管
理人點收移
交財物並核
章
單位主管
核准簽章
移交人
留存1份移交清
冊
點收人
留存1份移交清
冊
單位管理人
留存1份移交清
冊
保管組
留存1份移交清
冊
注意事項:
1.單位管理人應於離職人辦理財物清點移交手續完成後,方可於該離職人之「離職交代表」核章。
134
五、單位管理人異動作業流程
使用單位
填造單位管理
人異動通知單
單位主管
核准簽章
保管組
辦理財產管理
人異動作業
135
六、財物盤點作業流程
保管組
擬定年度財
物盤點計畫
簽請核示
會計室
簽派監盤人
員
校長
核定
保管組
依核准之盤
點計畫通知
使用單位預
定盤點日期
保管組
盤點結束後
作成紀錄簽
具缺失呈核
使用單位
先行清點所
屬保管財物
校長
核定
保管組
會同會計室
至各使用單
位實地盤點
使用單位
依據盤點紀
錄改進缺失
136
七、財物報廢作業流程
使用單位
填造報廢(
減損)單1式
3聯
會計室
核章
保管組
列印廢品清
冊送環安組
單位管理人
核對資料
單位主管
核章
校長
核定
環安組
委託回收商
廢品回收
保管組
通知使用單位
回收時間及安
排清點廢品
保管組
財物除帳留存
報廢(減損)單1
聯
使用單位
留存報廢(減損
)單1聯、整理
報廢品
會計室
會計除帳留存報
廢(減損)單1聯
保管組
審核
總務長
核章
注意事項:
1.報廢時需檢附報廢財物原始增加單1聯。
2.一定金額之財物報廢需專案報教育部(1,500萬~3,000萬)及審計部(3,000萬以上)核准。
3.未達使用年限報廢,需詳附使用情形、損壞原因、維修狀況、維修經費等資料,專案報教育部轉審計部,核准後才可除帳。
137
八、財物失竊處理流程
使用單位
檢附相關
文件簽請
核示
保管組
總務處
核章
會計室
核章
開會檢討
責任歸屬
並擬具改
善措施
使用單位
保持現場
、通知校
警隊
使用保管人
或單位管理
人向警察機
關報案
使用單位
清點財物
及拍照存
證
失竊物無
法追回
使用單位
於案發3
個月後函
詢警察機
關
警察機
關回函
審
計
部
審
核
准予備
失竊物
追回
不同意
原案存
檔
使用單
位自負
賠償責
任
查
校
長
核
定
保管組
依相關文
件呈報教
育部轉審
計部
使用單位填
造減損單依
校內行政程
序辦理財物
減帳
注意事項:
1.相關文件應包括:報案三聯單、現場照片、失竊財物清冊、檢討會議紀錄(該使用保
管人有無盡到「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具體改善措施、警察機關回函及偵辦情形
、財物毀損報廢單等資料。
138
九、財物因其他原因損失處理流程
使用單位
清點財物及
拍照存證
校長
核定
開會檢討責
任歸屬並擬
具改善措施
保管組
依相關文件
呈報教育部
轉審計部
使用單位
檢附相關文
件簽請核示
保管組
總務處
核章
會計室
核章
審計
部審
核
不同意
使用單位自
負賠償責任
准予備查
使用單位填造減
損單依校內行政
程序辦理財物減
帳
注意事項:
1.相關文件應包括:存證照片、損失財物清冊、檢討會議紀錄(該使用保管人有無盡到「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具體
改善措施、證明文件(火災證明、保險公司證明或其他證明)、財物毀損報廢單等資料。
139
十、閒置財物作業流程
使用單位
於本校財產
管理網路服
務系統填造
公告
通知保管組
轉知各單位
需用單位
洽詢
公告單位
使用單位
依不同單位間之
移轉作業方式辦
理移動轉帳作業
十一、財產增值作業流程
使用單位
填造增加單1
式4聯
會計室
審核
採購單位
驗收核章
校長
或授權
人核定
保管組
核對財產編
號及資料
保管組
登錄財物帳、
留存增加單1
聯
使用單位
留存增加單1聯
會計室
簽製傳票、留
存增加單2聯
注意事項:
1.以維護或增購零件單價超過新台幣1萬元以上且以資本門經費支出者,應由使用單位填列財產驗收增加單,以增值方式入帳。
140
十二、全校性消耗用品領用流程
使用單位
於本校行政
資訊系統填
送領物表單
保管組
核准
使用單位
派員領取
保管組
月底盤點
製作報表
141
• 出納組支付作業說明
• 所得稅業務……共4頁
• 零用金注意事項…共5頁
142
各類綜合所得扣繳稅率表(標準表)
所得類別
格
式
98.01.01 第1頁共2頁
內容
稅率
境內人士
(同一扣稅年度
居住滿183天)
非境內人士
(同一扣稅年
度
居住未滿183天
)
[50]
月支薪資(不含一次補發)
按扶養親屬
表扣繳或
6%
金額<=
行政院核
定每月基
本工資1.5
以下者6%;
金額>=行
政院核定
每月基本
工資1.5以
上者20%
非每月給付薪
資及兼職所得
[50]
◎薪資一次補發部分◎臨時工資◎鐘點費◎工讀金◎工作費◎主持費◎出席費◎補助費
◎獎助學金(非以成績評定者)◎生活費◎調查費◎諮詢費◎訪問費◎校對費◎顧問費◎休
假、婚喪、教育、生育補助費
33,333元以
上6%;以
下累計年終
申報
同上
租賃所得
[51]
凡因租賃房屋或租賃車位者均屬之
10%
20%
權利金
[53]
商標或專利權之擁有者
15%
20%
執行業務
[9A]
1)建築師 2)律師 3)代書 4)專利代理人 5)會計師
6)土木技師 7)表演人 8)書畫家
10%
20%
演講、稿費
[9B]
1)演講費 2)稿費 3)口試費、審查費
4))講座獎金 (提供勞務者, 領此獎金而必須授課或研究者)---國科會.
10%
20%
競賽獎金
[91]
1)程式設計競賽獎金
2)各項比賽獎金等
10%
20%
固定薪資
如版權歸公改列[9B]
143
不列所得
注意事項
境外稅申報
1.
教官薪資,但教官除此外之酬勞均應列所得。
2.
包含於編制薪資內之實物代金、房屋津貼。
3.薪資、年終、考績獎金之主管加給。
4.導師鐘點費 (視同主管加給不列所得)。
5.辦理大學、碩士、博士考試相關酬勞費。
6.碩博士論文指導費及教師升等審查費可定額免稅。
(財政部68/11/08台財稅第37870號函)
7.差旅費 (含核據實報之交通費)、非固定交通費。
8.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
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
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
時)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而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
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
之加班費,其工作時間未超過8小時之部分,金額如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
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該加班時數,不計入上述免稅標準之總時數內
;如超過8小時之部分,其加班時數,則應計入總時數內,並依所得稅法
第14條第1項第3類及前揭規定徵免所得稅。舉例來說,勞工當月份不含
例假日之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如為48小時,且其於當月份某星期六當日
加班10小時,則該勞工當月份應課稅之加班時數為4小時〔48+(10-8
)-46〕。
9.各類保險給付(含互助金部分)。
10.獎學金(以成績評定者)。
11.獎座獎金(非提供勞務者,即為不實際因領此
.獎金而必須授課者)---教育部。
0
0
1.應扣繳稅額<$2,000者,不預先扣繳。
2.非居住者且滿183天以上:演講`稿費,每次請款金額≦5,000者,得列單申報免予扣繳稅。
3.非居住者:外籍、港澳、大陸人士其稅率為20%。
4.外籍、港.澳人士附護照及居留證影印本,大陸人士附旅行證與入出境管理局通行證
本校各單位如有聘請海外人士或公司在我國境外提供勞務,如諮詢、翻譯、問卷調查、審稿.....等所支付
144
之報酬,請依規定代扣20%所得稅。(依國稅局解釋,勞務提供地在國外,但其使用地在國內者,因其
勞務與國內使用發生連結關係,仍須課稅,不屬[境外勞務報酬免稅]範圍。)
145
146
二、出納組零用金需注意事項
• 受款人身分證字號:請務必填寫,特別是「國內出差旅費
報告表」
• 代墊者:請填寫「代墊款匯款清冊(計畫用)」,為防止承
辦人未看到代墊者資料,請儘量避免在請購單空白處填寫
代墊者資料
• 受款人為個人
• 領現:可攜帶身分證或職員證、印章親自至出納組領現,
或委託他人代領,代領者請填寫「零用金代領同意書」
• 匯款:於請購單上「經手人」或「請購人」處簽章,請參
考「憑證用紙憑證用紙_一萬以下」
• 受款人資料:請於會計系統建入受款人資料,以便出納組
核對,若未鍵入請於請購單上書寫,以便於確認受款者
147
148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匯 款 清 冊
(代
編
號
姓
名
計畫主持人簽章:
身 份
證 字
號
墊
款
專
用)
行庫名稱及分支單
位
或 郵 局 局
號
帳
號
(填寫完整)
金
額
備 註
計畫章:
149
零用金代領同意書
因公務繁忙無法親自領取零用金___
仟___佰___拾___元整,茲委託代領人
__________________領取,如有任何問
題概由本人負責,絕無異議,特立此據。
單位主管(簽章):_________________
具結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海洋大學出納組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150
151
出納支付作業
總務處出納組
姚用蓮 組長
2008.08.19
152
大綱
一、所得稅業務
二、零用金注意事項
153
154
一、所得稅業務
各類綜合所得扣繳稅率表
所得類別
格
式
內容
稅率
境內人
士
非境內
人士
按扶養
親屬表
扣繳或
6%
20%
[50]
月支薪資(不含一次補發)
非每月給
付薪資及
兼職所得
[50]
◎薪資一次補發部分◎臨時工資◎鐘點費◎工讀 33,333元
金◎工作費◎主持費◎出席費◎補助費◎獎助學 以上6%;
金(非以成績評定者)◎生活費◎調查費◎諮詢費
以下累
◎訪問費◎校對費◎顧問費◎休假、婚喪、教育、 計年終
生育補助費
申報
20%
租賃所得
[51]
凡因租賃房屋或租賃車位者均屬之
10%
20%
權利金
[53]
商標或專利權之擁有者
15%
20%
固定薪資
155
扶 養 親 屬 表
年薪資所得受領人資料
及扶養親屬申報表
156
人事費印領清單
人事費印領清單
157
二、零用金需注意事項
1.受款人身分證字號:請務必填寫,
特別是「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2.代墊者:請填寫「代墊款匯款清冊
(計畫用)」,為防止承辦人未看到代
墊者資料,請儘量避免在請購單空
白處填寫代墊者資料
158
二、零用金需注意事項
3.受款人為個人
領現:
可攜帶身分證或職員證親自至出納組
領現,或委託他人代領,代領者請填
寫「零用金代領同意書」
匯款:
於請購單上「經手人」或「請購人」處簽
章,請參考「憑證用紙憑證用紙_一萬
以下」
159
二、零用金需注意事項
4.受款人資料:
請於會計系統建入受款人資料,以便
出納組核對,若未鍵入請於請購單上
書寫,以便於確認受款者
160
~謝謝您的聆聽~
161
管理財產、物品應注意事項
總務處保管組
162
摘要
一. 財產與物品之定義
二. 計畫購置非本校財產處理原則
三. 填寫增加單原則
四. 報廢作業及處理
五. 校內移轉作業
六. 外借(置)作業
七. 失竊處理
八. 離職處理
九. 盤點作業
十. 閒置財物處理
十一. 移撥處理
十二. 增值處理
163
財產與物品之定義
財產物品之分類,係依行政院頒「財物標準分類」及相關法令訂定
(一)財產:包括供使用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暨
單價金額超過新台幣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之機械
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及無形資產,惟圖書館
典藏之分類圖書仍依有關規定辦理。
(二)物品:係不屬於前述財產之設備、用具,區分如下:
1.消耗用品:指物品經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
者,如事務用品、紙張用品、衛生用品等。
2.非消耗品:指物品質料堅固,不易損耗者,如事務用具、
餐飲用具、陳設用具等。
164
計畫購置非本校財產處理原則
 建教合作計畫購置之財產或物品,如合作計
畫契約已註明所有權非本校所有亦非屬代管
資產 ,不得列為本校財產或物品。
 請於核銷時註明(附原契約影本),勿填財
產驗收增加單或物品驗收增加單。
 若屬「代管資產」者,需於填寫增加單時註
明,以利後續辦理財產物品歸還手續。
165
填寫增加單原則
 使用保管人於財物完成採購辦理核銷,簽證
粘貼憑證時,應填寫財產驗收增加單或物品
驗收增加單。
 單價在10,001元(含)以上且使用年限二年
以上填寫財產驗收增加單,單價在10,000元
(含)以下填寫物品驗收增加單。
 電腦軟體,使用年限二年以上(含)且單價
在10,001(含)以上,填寫財產驗收增加單,
餘填寫物品驗收增加單。
166
報廢作業及處理
 確定該財物已無法修復或修復不經濟,且已超過最
低使用年限時,才可辦理報廢。
 報廢時,應於財產管理網路服務系統列印財產(物
品) 報廢(減損)單。奉准後,先由保管組噴漆,再
由環安組通知環保回收商至各單位收取廢品。環安
組回收完畢確認廢品回收完成後,由保管組進行除
帳作業。
 若未達使用年限,需詳附使用情形、損壞原因、維
修狀況、維修經費等資料,專案報教育部轉審計部,
核准後才可報廢。
167
校內移轉作業
 使用保管人於財物需辦理移至其他單位時,
應填造財產(或物品)移動單。
 移出單位需檢附移動財物原始增加單1聯。
168
外置(借)作業
 財產或物品如因外借或外置校外單位(需為
共同研究且不得有營利行為),應填財產外
借(外置)申請單,依程序簽請校長同意始得
外借(外置)。
 本校內其他人員借用時,應設立借用登記簿
列管,以明瞭該財物實際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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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竊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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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保持現場。
通知校警隊,並由該單位管理人向派出所報案。
檢討失竊原因是否屬不可歸責之因素?
擬定改善措施,保留相關證據(照片、報案三聯單…
等)。
 俟三個月後行文警察機關瞭解偵辦情形,如尚未破案尋
回失竊物,應連同警局回復函及前述相關證明文件、改
善措施等,簽請校長核示後,並專案報教育部轉審計部
審核,經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解除其責任者,
方得辦理減損;否則應依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
責任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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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處理
單位內主管或使用保管人若有離
職、交接情形,應辦理財產物品
清點移交手續。
並列印財物移交清冊,副本送保
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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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作業
 單位管理人於收到保管組承辦人通知盤點後,
應通知各使用保管人於盤點日前清查所保管
使用之財物。
 將清查結果通知單位管理人,並於正式盤點
日,配合盤點。
 盤點後如有盈虧,應查明原因,依規定補作
增減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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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置財物處理
 若有閒置而堪用之財產或物品,為節省空間、
物盡其用,請於財產管理網路服務系統公告。
 通知保管組轉知各單位,需用單位洽詢後,
辦理移動轉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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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撥處理
 教師離職財產之處理,依「本校離職教師財
產或物品處理要點」辦理。
 如需移撥(贈與)財產應簽請校長核示後,
報請補助機關同意,再報教育部同意後始得
移撥(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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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處理
 財產若有維護或增購零件,單價超過
新台幣1萬元以上且以資本門經費支
出者。
 應由使用單位填列財產驗收增加單,
以增值方式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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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組聯絡方式及網站
 校內分機1140-1143
 財產管理網路服務系統:
http://140.121.99.122
 外置、停用申請單下載:本校全球資訊網→
行政單位→總務處→保管組→相關申請表格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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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歡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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