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處 - 人事室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研發處 - 人事室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研發處相關業務簡介
101年9月26日
報告人:蔡國煇 組長
1
大 綱
壹、國科會計畫作業流程
貳、建教合作計畫作業流程
參、教師執行計畫提醒事項
肆、本校計畫管理費提列標準
伍、農委會計畫須填寫研發紀錄簿
陸、校長設備費申請補助
柒、教師研究計畫補助
捌、研究計畫結餘款分配、運用
玖、教師赴姊妹校學術交流補助
2
壹 、 國科會計畫作業流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提送計畫申請書
計畫核定通知
計畫簽約及第1期請款
計畫變更注意事項
辦理計畫結案
多年期計畫經費每年請款
3
國科會計畫常見問題說明
法規、表格、函釋及Q&A
國科會網站
http://web1.nsc.gov.tw/mp.aspx
貳、建教合作計畫作業流程
一、行政作業流程圖
二、建教合作業務申請書
三、研究中心建教合作業務申請書
5
一、行政作業流程圖
接獲委託單位申請通知
計畫申請
書
Y
N
提報及審查通過
填
寫
建
教
合
合
約
作
簽
業
務
計
約
請
書
訂
Y
簽
申
N
用
印
畫
執
繳 交 成 果 報 告
辦 理 經 費 結 案
或繳交經費收支報告
行
6
參、教師執行計畫提醒事項
• 教師不得有未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而接受委託研究之情事,
應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
• 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應事先簽准始能進用,並有
實際執行計畫相關工作,並遵守本校「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研究計畫約用人員管理要點」
• 研究計畫兼任助理,倘於學期中辦理休學,應以其實質喪
失在學學生身分之日(學校開立休學證明書之日期)起,
不再符合兼任助理資格
• 學生上課時間不得報支工讀金或臨時工,本校為加強控管
機制,由研發處會同人事室每季抽查執行計畫之臨時人員
(含專任、兼任及臨時工等助理人員)出勤情形
教師執行計畫提醒事項
肆、本校計畫管理費提列標準
依本校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點規定
委託單位
行政管理費提撥比例
國科會
依國科會規定
政府機關
8%以上(若政府機關規定有
行政管理費標準者依其規定)
政府機關 –農委會補助型計畫
6%
民營機構
20%
經常性服務試驗與調查—內業(校內執行)
15%
經常性服務試驗與調查—外業(校外執行)
10%
非經常性服務試驗與調查—內、外業
20%
人員交流訓練—內業
20%
人員交流訓練—外業
12%
鑑定—政府機關委託且不使用本校設備
10%
其餘鑑定案
20%
9
伍、農委會計畫須填寫研發紀錄簿
本校於96年初通過農委會「研發成果管
理制度評鑑」後,凡是農委會所屬的委託
案,均須填寫研發紀錄簿,請各計畫主持
人派員至計畫業務組領取使用。
請各計畫主持人將填寫完成之研發紀錄簿,
送交計畫業務組查核完成檢查程序。
10
陸、校長設備費申請補助
補助對象:本校各院系所暨專任助理教授以上
之教師。
申請案審查分基礎教學設備及研究設備兩項,
其優先順序如下:
(一)基礎教學設備:
一、各院整合教學設備。
二、系所暨教學小組亟需添購或汰舊之基礎教
學改進設備。
11
陸、校長設備費申請補助
(二)研究設備:
一、新進教師(未滿一年)案-最高補助30萬元(以申請一次為
限)。
二、近二年榮獲國內外重大學術獎項案-最高補助30萬元。
三、近二年榮獲本校「學術獎」及「產學研究成就獎」-最高補
助20萬元。
四、由學院提出之跨領域整合型團隊學術合作案。
五、由教師提出校內跨院系(所)之特色跨領域整合型團隊學術
合作案。
六、與國外知名大學學術合作計畫案。
七、與中央研究院學術合作計畫案。
八、與國內知名大學及研究機構學術合作案。
九、個人執行之學術計畫設備費不足款案。
12
陸、校長設備費申請補助
申請前項研究設備第六至九目補助案者,可提
供足以佐證該案由之文件或相關資料,且需有
院系所提供設備費總金額1/3以上之配合款。
經費補助申請案經系(所)、院提出,由學院
審議並排序後送教務處或研發處,提校長設備
費—基礎教學暨研發專款審查委員會審議。
委員會以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
總務長、主任秘書及會計主任組織之,副校長
擔任召集人。
13
柒、教師研究計畫補助
申請資格
(1)、當年度曾以計畫主持人名義提出國科會研究計畫申
請,所有申請案件皆未獲通過且未獲其它單位研究經費
補助之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
(2)、曾獲本案補助者,如再次申請補助,須繳交上次補
助案研究成果報告。本校專任教師於任職期間至多補助
2次。
(3) 、近3年若有SCI及SSCI論文發表者,則不受前項
「至多補助2次」之限制。
14
柒、教師研究計畫補助
補助金額:依計畫執行實際需求酌予補
助(人事費不得補助),但每人限申請一
案且以15萬元為限。
補助執行期間為1年 。
執行截止日3個月內檢附投稿證明文件及
投稿論文送研發處計畫業務組備查。
15
柒、教師出席國際會議補助
補助金額:機票及會議之註冊費,實報
實銷,最高新台幣二萬元(行政會議已通
過提高為四萬元)
擬發表之論文須以本校名義且為第一或
責任作者發表
未獲任何單位補助,或研究計畫核定之
出席國際會議補助金額結餘1萬元(含)
以下
16
捌、研究計畫結餘款分配、運用
各主持人得申請繼續使用其結餘金額80﹪,其餘
20﹪由校方統籌。(行政會議已修改主持人使用
結餘金額95﹪, 5﹪由校方統籌, 但校務基金管
理委員會尚未通過。 )
使用原則為用以聘請助理、臨時工資、購買圖書儀
器設備(包括周邊相關設備)、旅運費、雜項費用
及其他與研究發展有關之費用等,但主持人不得支
領個人酬勞。
校統籌經費可用於各項學術交流活動、聘請助理、
臨時工資、購買儀器設備(包括周邊相關設備)、
其他與研究發展有關之臨時性或特殊性之經費支出。
17
玖、教師赴姊妹校學術交流補助
補助金額:交通費以及生活費,實報實
銷,最高新台幣二萬元(行政會議已通過
提高為四萬元)
同一會計年度以一次為限
進行學術交流活動且未獲任何單位補助
18
簡報完畢
敬請惠予指教,謝謝!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