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陳大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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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學員陳大田

政府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班
採購契約
報告人:陳大田
課程介紹
壹、採購契約緒論
貳、採購契約要項及工程採購
契約範本
參、結語
2
生命週期
規劃---設計---施工---驗收---營運管理
監造
保固維修
(諮詢、審查、督導)
採購契約要項係屬行政規則,如未將採購契約要項
所敘訂明者納入採購契約中,尚無法直接援引採
購契約要項規定內容拘束廠商
採購契約範本係提供各機關參引,仍應依各種不同
狀況條件下修正辦理
第&頁
3
壹、採購契約緒論
一、政府採購之目的與原則
二、採購管理追求的目標—5R
三、私人採購與政府採購的異同
四、完整的政府採購作業流程
五、採購作業流程與相關的專業領域及變數
六、製作採購契約文件之原則
七、採購契約常發生之爭議型態
4
一、政府採購之目的與原則
政府採購法第1條宣示之立法目的:
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
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
政府採購就是機關透過與廠商訂定及履行民
事採購契約之方式,有償取得工程、財物或勞
務的行為。
第6條宣示之3大原則:機關辦理採購,應以
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
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
5
二、採購管理追求的目標--5R
--適當的供應商(Right Vendor)
--適當的品質(Right Quality)
--適當的時間(Right Time)
--適當的數量(Right Quantity)
--適當的價格(Right Price)
6
三、私人採購與政府採購的異同
--私人採購較自由、重成本效益
--政府採購法律限制較多、較重
公益及程序、集體決策、欠缺彈性
--政府採購法制設計的理念
--追求5R的精神相同
7
四、完整的政府採購作業流程
1、確認需求 1、確認規格 1、招標作業 1、品質管理
2、訂定計畫 2、決定資格 2、開標作業 2、施工查核
3、編列預算 3、招標方式 3、審標作業 3、驗收
4、決標原則 4、決標作業 4、減價收受
5、招標文件 5、爭議處理 5、保固
6、爭議處理
1、不良廠商
2、陳情案件
3、檢舉案件
4、效能評核
8
五、政府採購作業涉及的專業領域及變數

業務專業:規劃業務,確認採購需求

標的專業:協助需求單位確認標的功
能效益(規格擬定)

採購專業:採購法規及招標作業

法律專業:採購法律文件之研審諮商

廠商配合:得標廠商誠信履約

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的外力因素
9
六、製作採購契約文件之原則

政府採購契約原則
--公共利益
--公平合理(資訊系統保固爭議案)
--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
契約文件製作原則
--周延:避免漏項
--明確:避免模糊、重複、不一致、重覆
10
七、採購契約常發生之爭議型態
1.廠商得標後不簽約
2.採購機關沒有盡到應履行之契約義務
3.履約過程中因為電線電路遷移延宕產生履約進度之
爭執
4.履約事項需要採購機關審查或審核檢驗等程序遲延
5.廠商履約過程中要求增加額外費用
6.工程施作項目有漏項
7.工程施作項目價格上漲
8.設計監造發生錯誤產生服務費扣款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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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採購契約常發生之爭議型態(續)
9. 意外災害及風險分擔之爭議。
10.是否應變更設計產生爭議
11.地質狀況與圖說有差異
12.工作物在未驗收前即交付使用發生毀損
13.暫停執行契約或停工爭議。
14.驗收不合格逾期罰款該如何計算
15.保固期所生爭議
16.採購商品之品質及瑕疵擔保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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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採購契約性質


◎是非題【O】
政府採購契約屬私法契約性質,適用民法之相
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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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要項




訂定依據:政府採購法63條第1項
訂定日期:88年5月25日
修正情形:91年11月 4日第1次修正
92年 3月12日第2次修正
93年 9月24日第3次修正
95年 1月 2日第4次修正
99年 12月29日第5次修正
規範位階:規範機關內部之行政規則
14
採購契約要項規範體系
一、總則
1~ 7
二、履約管理
8~19
三、契約變更
20~24
四、查驗及驗收
25~29
五、契約價金
30~42
六、履約期限
43~44
七、遲延
45~49
15
採購契約要項規範體系
八、履約標的(瑕疵、保固…)
50~54
九、權利及責任
55~61
十、保險
62~64
十一、契約終止、解除或暫停執行 65~69
十二、爭議處理
70~74
十三、附則
75
16
採購契約要項規範體系

採購契約要項之規範體系零亂,與
工程契約範本不一致。

營造業法第27條有關營造工程承攬
契約應記載事項,反較簡明。

理想的契約結構(公平、實際、可行)
17
採購契約要項
壹、總則
壹、總則
(訂定依據及目的-第1點)
本要項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要項內容,由機關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
訂於契約
(要項一)
壹、總則(契約得載明之事項)
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
擇定後載明於契約: (要項二)
(一)機關及廠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機關及廠商聯絡人之姓名及職稱。
(三)契約所用名詞定義。
(四)契約所含文件。
(五)廠商工作事項或應給付標的。
(六)機關辦理事項。
(七)契約所用文字。
(八)度量衡制
壹、總則(契約得載明之事項)
(九)簽約日期
(十)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之主要部分及分包事項
(十一)履約標的之產地
(十二)證照之取得
(十三)履約場所管理、進度管理、環境保護、
工作安全與衛生、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
交通維持或工作界面配合等事項
(十四)品質管理
(十五)履約監督
壹、總則(契約得載明之事項)
(十六)災害處理
(十七)履約標的須標示之文字或符號。
(十八)履約處所或財物之收受地點及時間
(十九)運輸方式
(二十)包裝方式
(二十一)當事人雙方通知方式
(二十二)契約變更
(二十三)契約之轉讓
(二十四)查驗、測試或驗收之程序及期限
(二十五)履約標的之項目、數量、單價、分項金
額及總價
壹、總則(契約得載明之事項)
(二十六)付款條件
(二十七)廠商應提出之文件
(二十八)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繳
納、不發還、退還及終止等事項
(二十九)契約價金依物價指數調整
(三 十)稅捐、規費及關稅之負擔
(三十一)履約期限
(三十二)逾期違約金
壹、總則(契約得載明之事項)
(三十三)保固或維修之期限及責任
(三十四)零配件供應
(三十五)權利及責任
(三十六)保險之種類、額度、投保及理賠
(三十七)契約之終止、解除或暫停執行
(三十八)履約爭議之處理
(三十九)準據法
(四 十)其他與履約有關之事項。
壹、總則(契約文件)
契約文件包括下列內容:
(一)契約本文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三)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四)契約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五)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前項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
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
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要項三)
壹、總則(契約文件之效力及優先
順序)
契約所包括之各種文件,應明定其效
力及優先順序。 (要項四)
壹、總則(契約文字)
契約文字應以中文書寫,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
得以招標文件或契約所允許之外文為準:
(一)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 機構辦理之
採購。
(二)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三)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採購
(四)依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辦理之採購(駐外)
(五)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
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六)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要項五)
壹、總則(度量衡單位)
契約文件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契約
另有規定者外,以公制為原則。
(要項六)
壹、總則(契約簽署-第7點、第1條
(契約 文件與效力))
簽約日期,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
指雙方共同完成簽約之日(最高行政法
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決標日
為契約成立日)
契約應備正本由機關與廠商各執乙份,
並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若干份。
(要項七)
採購契約要項
貳、履約管理
履約管理
(契約簽署-第7點、第1條(契約 文件與效力)7款)

※採購契約何時成立?簽約日是否即為契約成立日?
※簽約日如何認定?以那一方簽署之時間為準?
簽約日期,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指雙方共
同完成簽約之日。 (採購契約要項第7點)
 契約何時成立、何時生效-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

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
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
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
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
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
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
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

企業主 簽約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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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管理─分包廠商





何謂分包?與轉包之區別?分包廠商與機關間是否存在法
律關係?分包廠商可否向招標機關請求給付契約價款?分
包廠商履約部分,主承商是否要負責?分包廠商如何確保
其對主承商之債權?
廠商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或未依法登記或
設立之廠商為分包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得標
廠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亦同(採
購契約要項第8點)
監督付款─條款規定/質權設定分包商、辦理公証
松竹高架橋例─居民抗爭開工於6個月無法進場
東海橋例─採購爭議處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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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管理─分包廠商(續)



雖然廠商得分包予其他廠商 (部分代履行採67) ,但機關
仍得規定廠商應自行履約之部分,或限制分包廠商之資格
(採65) 。分包廠商資格之限制,應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
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1條之規定。
1.營造業法第25條除與定作人約定需自行施工者外,得交
由專業營造業承攬,其轉交工程之施工責任,由原承攬之
綜合營造業負責,受轉交之專業營造業並就轉交部分,負
連帶責任」。
2.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14條:「承裝業不得將經辦工程
轉包及轉託無承裝業登記執照之業者承辦,分包部分不得
超過工程總價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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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管理─履約之協調配合





※廠商因該標案之關連廠商遲延,可否請求額外增加之成
本?
【契約範本第9條(施工管理)第6款、第23款 】
二家以上得標廠商同時為機關履約,其履約事項互有關連
或須互相配合者,各得標廠商應本合作精神協調配合,避
免因一方之作為而對他方或整體履約進度造成不利影響。
(採購契約要項第10點)
機關提供之履約場所,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
廠商不得拒絕其他廠商共同使用
※CIP工程司、管線單位、水利單位、高鐵局、高速公路
※ 地下工程VS地上顯明工程(工作場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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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管理─財物之保全
機關變更交貨地點時,危險負擔於何時移轉?承
商申報完工後,驗收前,已完成之建築物遭颱風
毀損,應由誰承擔該危險?
 機關將其所有之財物運交廠商處所加工、改善或
維修者,該財物之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廠商
應負賠償責任。 (採購契約要項第11點)
 契約範本第9條(施工管理)第24款
 旱溪工程仍保留訴訟中(沖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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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管理─廠商工安責任
 廠商應對其工地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性、
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 廠商之工地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
廠商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
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機關與
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採購契約要項第
1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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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管理─廠商工安責任規定
營造業法第37、38條:「營造業負責人或專任工
程人員施工中發現顯有立即公共危險之虞時,應
即時為必要之措施…
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8條第1項、第3項規定:「事
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
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
作成紀錄。
 保險:對象、內容
 勞安例(空汙措施)
 稅捐例(金質獎飛了)
 丁類工作場所(國光陸橋、危評、職災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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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暗渠、坑井、水槽內先以通風軟管通風
進入暗渠、坑井、水槽內先以通風軟管通風
有害氣體
有害氣體
新鮮空氣
新鮮空氣
有害氣體
有害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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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日本建設業勞動災害防止協會
履約管理─不適任人員之撤換



廠商履約人員有不適任之情形者,機關得通知廠商
撤換。廠商不得拒絕。 (採購契約要項第14點)
「招標文件內明訂:(一)監造單位所派監工人員之
資格及人數,執行監造作業。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
要求時,得隨時撤換之」。【品管要點10】
「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
外,並應為下列之處置:……四、通知監造單位撤
換監工人員。五、通知廠商依契約撤換工地負責人
或品管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施工查
核小組作業辦法第10-3】
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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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管理─施工管理



廠商履約施工時,應避免妨礙鄰近交通、占用道路、
損害公私財物、汙染環境或妨礙民眾生活安寧。其有
違反致機關或其他第三人受有損害者,應由廠商負責
賠償。(採購契約要項第15點)復舊相關規定如下:
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 第30條 工期三年以上,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前繳
納法定工程造價1%以下環境維護保證金,必要時由
本府代為進行設置、維護或影響公安設施之拆除。
 第31條 竣工時,應將損壞之道路、溝渠、路燈、
都市計畫樁等公共設施或公有建築物修復,並將損
毀之行道樹補植,私設通路(基地內通路)路面舖
設完竣。(得以前條環境維護保證金抵充或另行繳
納環境修復保證金之方式辦理)
營造業管理及公共工程契約規定:樁位、公設、溝渠
恢復…(驗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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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管理─施工管理(續)
施工管理、工作安全與衛生、工地環境清潔與維
護…
 建築法第68條(施工):「承造人在建築物施工中,
不得損及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如必須損壞時,
應先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並規定施工期間之
維護標準與責任,及損壞原因消失後之修復責任
與期限,始得進行該部分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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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質管理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架構圖)
主管機關及工程會
施工品質評鑑及查核機制
監造單位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承包商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工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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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第一級品管:施工品質管制系統由承包商設立品管
組織,訂定品質計畫,並落實執行
第二級品管:施工品質保證系統由監造單位〈主辦
機關〉設立監造組織,訂定監造計
畫,並落實執行
第三級品管:施工品質查核機制由各部會、直轄
市、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
查核所屬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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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管理─包裝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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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採購標
的之包裝方式,於契約內訂明:
(一)防潮、防水、防震、防破損、防變質、防鏽蝕、防曬、
防鹽漬、防污或防碰撞等。
(二)恆溫、冷藏、冷凍或密封。
(三)每單位包裝之重量、體積或數量。
(四)包裝材料。
(五)包裝內外應標示之文字或標誌或應隨附之文件。
(六)其他必要之方式。 (採購契約要項第17點)
財務、工程上如路燈照明防水保護等級與規範CNS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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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管理─限期改善
※工程採購,廠商對於驗收所發生之缺失拒不改
善時,機關得如何處理?
 機關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
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廠商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機關
得採行措施因應。 (採購契約要項第18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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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管理─限期改善(續)

預防機制:



制定SOP
落實三級品管─檢驗停留點之 紀錄/卡(尤其隱蔽部份)
觀念教育
採行措施:
 (一)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
均由廠商負擔。(付款中扣除)
 (二)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採
購契約要項第18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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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要項
參、契約變更
履約管理─契約變更




何謂契約變更?其是否為要式行為?(內容、增減、數量)
契約變更之原因有哪些?應遵守哪些程序?(適用、程序
規定、機關或廠商提出 )
要式行為:須一定方式為之,始能成立的法律行為,稱為
要式行為。可分為兩種 (一)法定要式行為,如書面及二人
證人、遺囑等 (二)約定要式行為:依當事人約定的方式為
法行為者,常為書面、證人簽章等。
機關同意廠商依「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點(比較及較
優與價差)及契約之規定辦理契約變更,其涉及契約新增
項目議價之情形,茲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
六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91年10月9日工程企字第
09100422150號函)
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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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管理─機關通知廠商契約變更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
變更契約。。
 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
不得自行變更契約。
 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
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
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
用。 (採購契約要項第20點)

第&頁
49
履約管理─廠商提出變更契約
※ 提出時機?
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
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
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
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
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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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管理─廠商要求變更契約(續)
工程採購中,何謂漏項?
 承商對於漏項有何權利?(C/O)
 承商為契約變更請求前,逕行施作之項目,應如
何處理?(合意之確認或甲方有無指示或無、機關
通知廠商契約變更 規定)
 付款方式:總價、實做數量、契約單價(採購契
約要項第21點)
 漏項之情形如係可歸責於機關(含設計單位)之
因素,自應給付廠商。其屬契約已有項目之數量
漏列者,依契約單價給付;如確屬契約項目漏列,
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得辦理契約變更另議
單價。 (工程會91年函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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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要項
肆、查驗及驗收
查驗或驗收
工程及財物採購契約,應訂明採購標的之查驗或
驗收程序及期限。…前項規定,於勞務採購契約
準用之(採購契約要項第25點)
 工程竣工先行辦理初驗或逕行正式驗收,按契約
規定辦理 (工程會88.10.2工程企字第8814520號函、

細92、93、94 )

「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
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
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未
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
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營造業法41)
第&頁
53
履約之查驗
工程採購契約應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
標準,廠商並應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
安全衛生之責任。(採70-1及品管要點3)
 財物或勞務採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而非以現成
財物或勞務供應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採購契
約要項第26點)
 技術服務成果及分段完成之規定─賞櫻設計案(契
約成果)/完成表對照 查對(電台訪問、模型、網
宣…)

第&頁
54
查驗作業方式及費用
契約應訂明:
 指定之代表就廠商履約情形,得辦理之查驗、測試或
檢驗。
 廠商應免費提供機關依契約辦理前項之設備及資料。
 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費用,結果不符合契約
規定者,由廠商負擔;符合者,由機關負擔。
 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處理:機關得
予拒絕,廠商應免費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 不得因機關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其依契約
所應履行或承擔之責任,及費用之負擔。 (採購契約
要項第27點)
※風雨及風洞試驗(國內外費用應估列於明細表或契約規範
中應辦項)

第&頁
55
設備或材料之檢查及保管
機關提供設備或材料供廠商履約者,廠商應於收
受時作必要之檢查。其經廠商收受後之滅失或減
損,由廠商負責。 (採購契約要項第28點)
 例:物料(鋼料)進場契約付款規定─(進廠裝配、
假安裝组立、現場完成10、50、95%)
 例 市場工料及物價問題、假扣押問題、應放寬付
百分比(相對擔保如履保、銀行保…土地抵押)

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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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缺失及監造不實之罰責
(採購契約、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
廠商如有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
受損害之情形,應依採購法第63條第2項規定於契約訂明,
並向該廠商求償。(採購法第63條第2項)
 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廠商履約如有缺失,應視情
節追究其責任。(「公共工程履約權責劃分及管理應注意
事項」第4點、附表一及附表二)
(中港路景觀改善工程案(植栽、地下物疏忽)、四期老舊公
園一期漏設計項-元圃)
機關遭受損害者,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 所受之損害,機關得視個案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契約中
明定其賠償之項目、範圍或上限,並得訂明其排除適用之
情形。(契約要項59點修正)

第&頁
57
驗收實務─查驗或驗收前之測試

契約應訂明:

機關辦理查驗或驗收時廠商就履約標的於一定場所、
期間及條件下之試車、試運轉或試用等測試程序。
 試車、試運轉或試用所需費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由廠商負擔。 (採購契約要項第29點)
例:稅捐大樓空調組機測試乙週、機房、屋頂測漏

※相關費用之負擔,必須規定清楚(何場所、何等條
件及期間試車、試運轉或試用)
※規範收受標準不明確,即易產生爭議,延宕採購
進度。 (時間、效能值)
第&頁
58
採購契約要項
伍、契約價金
契約價金之記載

※有後續擴充之契約,其價金應如何記載?

契約應記載總價。無總價者應記載項目、單價及金額或數
量上限。
單價調整:契約總價經減價而確定,所組成各單項價格未
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
(採購契約要項第30點)
注意※「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
整廠商單價」為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如機關未公告機關預
算單價,要求廠商照機關單價施作,恐不合理,又廠商之
投標文件如附有單價者,該單價應作為契約之一部分(工
程會92年6月5日工程企字第09200229070號令)


第&頁
60
契約價金之給付







契約價金之給付,應載明:
(一)依契約總價給付。
(二)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三)部分依契約標示之價金給付,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
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四)其他必要之方式。 (採購契約要項第31點)
※工程流標或終止而重發包或發包後因物調造成之建造費
增加者,倘僅因物價調整未涉其他項目變更設計,服務籌
金是否加費調高給付?
(工程會97.6.25工程企字09700238790號函) 應不宜增給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價金之給付」有總包價法、單價計算
法、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按月計酬法
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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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契約價金之調整 (第32點)(第3條)

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及總價給付,履約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調整之:

一、因契約變更致增減履約項目或數量時,就變更之部
分加減賬結算。
二、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
之五以上者,其逾百分之五之部分,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
金。未達百分之五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
三、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相關項目列一式計價者,依結
算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率增減之。 (採購契約要項第
32點)


第&頁
62
契約價金給付條件與文件

實作數量結算之契約所定數量係以何為根據?

※工程數量清單之效用: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數量清單,
數量為估計數,不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
際數量 (要項33)
價金給付條件載明於契約:
 廠商請求給付前應完成之履約事項。
 廠商應提出之文件,如統一發票、出廠、檢驗證明等
 給付金額。
 給付方式。
 給付期限。 (要項34、35點)
按期估驗:契約價金依履約進度給付者,訂明後核實給付
估驗付款免扣保留款規定:廠商進場材料或半成品之給付
估驗款,視個案特性及契約規定而定;訂有估驗計價保留
款,廠商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提出與保留額度同額保
第&頁
63
證金作為擔保者。(90.9.28工程企字第90037284號函)



預付款還款保證之情形
契約未訂預付款,履約中可變更給付?
 機關得視需要,於契約中明定廠商得支領預付款
之情形,廠商並應先提出預付款還款保證 (採購
契約要項第36點)
 還款保證─押保辦法第21條至第23條辦理
 招標文件未訂機關得支付廠商預付款,基於公平
原則,機關不應於決標後單獨對得標廠商同意支
付預付款 (89.1.5工程企字第88022347號函 )

第&頁
64
機關行為及物調價金之調整

廠商要求補貼加費?

政府法令之變更─縮短工時政策致使履約費用增加
規費之變更─政府公告廢棄物代處理費用調漲(要項38)
契約價金依物價指數調整(採購契約要項第39)載明
(一)得調整之項目及金額。
(二)調整所依據之物價、薪資或其指數及基期。
(三)得調整及不予調整之情形。
(四)調整公式。
(五)廠商應提出之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
(六)管理費及利潤不予調整。
(七)逾履約期限部分,以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時物
第&頁
65
價、薪資或其指數為當期資料。除逾期履約係可歸責









契約變更後物價調整補貼計算方式
─ 範例







逐月估驗計價金額計算式(計算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A×(1-E)×(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調整門檻)×F
A=逐月估驗工程項目工程費
(註:逐月估驗工程項目工程費=逐月估驗工程項目工程費扣除其
中之規費、規劃費、設計費、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承商
管理費、保險費、利潤、利息、稅雜費及契約變更文件所載其他
不列入調整之費用)
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總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
E=已付預付款之最高額占契約總價百分比(係定值,與是否隨估
驗計價逐期扣回無關)
F=(1+營業稅率)。營業稅率應核實計之
調整門檻=2.5%
契約價金物調之調整(續)





調整基準之物價指數,包括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躉
售物價指數(wpi)、營造工程物價指數(cci)!過程:
「因應國內鋼筋價格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 ─金
屬類指數漲跌幅超過5﹪部分,92.4.30院授工企字第
09200176120號函
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及變更估驗付款方式─總指
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調整工程款 ,未達一年之工
程採購,得視特性訂定物價指數調整, 93.3.25院授
工企字第09300118560號函
「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
調整處理原則」漲跌幅超過2.5%部分,辦理工程款調
整, 93.5.3院授工企字第09300172930(31)號函
不論工期是否長於一年,將物價指數調整相關規定納
入招標文件 95.8.25工程企字第095003265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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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調整
一、新招標工程:
招標文件及契約中,訂定合宜之物價指數調整方式。重點如下:
(一)契約載明事項:得調整之項目 …
(二)得調整與不予調整之項目
(三)選擇物價指數類別 (四)調整門檻
(五)指數增減率
(六)調整公式
(七)視個案情形於招標前,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廠商得選擇其標價不適用
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參考工程會98年4月3日工程企字
第09800141010號函)。
二、已訂約施工中工程 :
(一)工程履約期間,契約如已訂有物價指數調整規定,即可據以辦理
(二)契約如未訂有物價指數調整規定,則需視個案有無可適用行政院函
頒物價變動之相關措施而定。行政院函頒物價變動之相關措施:
「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
補貼、下跌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等原則」、或辦理契約變更時
協議加列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採購契約要項
陸、履約期限
履約期限之訂定



工期展延認定之依據與標準如何?工期展延時,是否需補
償營造商及建築師?
工期訂定
 自決標日、簽約日或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一定期間內完
成契約規定之事項。
 於預先訂明之期限前完成契約規定之事項。
 自廠商收到機關之信用狀、預付款或其他類似情形之次
日起一定期間內完成契約規定之事項。
 就履約各重要階段或分批供應之部分分別訂明其期限。
 其他約定之方式 (採購契約要項第43點)
水堀頭4號橋工程廠商採購爭議:已給付變更設計
工期價金,除此所提額外之時間損失管銷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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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履約期限之計算








(一) 以限期完成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
均應計入。
(二) 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
是否計入,應於契約中明定。
(三) 以工作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
均不計入(晴雨規定應明確) (採購契約要項第44點)
因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者,得延長之。
「工作天」為得工作之日數,若因工地下雨致使無法施工,
天數計算應於契約中註明。
工程會申訴會實務見解:規定日曆天之計算方式時,在承
商別無其他有利事證下,應回歸至日曆天之文義,將星期
例假日、國定例假日及其他休息日計入工程。
※工期延長日數之計算,應依「事由」對於工程之影響程
度予以認定。
※工期展延判定:他方(管線遷移、配合單位)/天災/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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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要求(變更、增項)/ 發現不明物件、古蹟(試掘?Time)…
採購契約要項
柒、遲延
逾期違約金之計算
違約金之性質如何?懲罰性與損害賠償性二者有何不同?
 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以日為單位,
擇下列方式之一計算:
 (一)定額。
 (二)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
 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89.3.8(89)工程企字第89006102號函)
 扣抵方式,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
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採購契約要項第45點)
※屬不可抗力所致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契約變更或機關通知
廠商停工 等,例如我國921地震、美國911恐怖攻擊事件
等影響廠商工期應同意履約延長(採購契約要項第46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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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分段完工(或全段完工)後使用或移交之逾期違
約金與不可抗力原因
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屬分段完工
(或全部完工後 )使用或移交者,其逾期違約金如
何計算?
 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
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
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
(採購契約要項第47、48、4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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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工程品質─趕工作業
「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考量承包商為因應機關
提前完工需要,往往需付出額外費用,以應增加工作時數
或人力與機具設備之需,使工程得以加速進行 【96年6月15
日院授工企字第09600221480號函修正】
 趕工之情形 :
 一、尚未決標之工程: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提前完工
每日獎勵金及逾期履約每日違約金之規定,惟該情形
尚無「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之適用【 98年10月12
日函送「縮短公共工程工期之招標決標策略」5 項措
施】
 二、已決標之工程:契約未訂有趕工相關規定者,得
依「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評估是否有辦理趕工之
必要。

其他





預算未經立法程序通過前可先行招標並保留決標
 細則第26條第1項「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
金額」及工程會98年7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800332951號函
提升政府採購效率規定 ,「有關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
機關如有辦理採購招標需要」
 預先訂明保留決標期間及逾該期間之處理方式
開口契約 ─
 一定金額或數量為上限之採購,通常採單價決標、依實際
施作或供應之數量結算
 年度開始將同類小型工程或技術服務案件,與廠商訂定開
口契約
無障礙環境觀念與作法─沒有障礙的環境,任何設施、設備、
資訊均可被所有的人充分的使用
契約價金給付遲延「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明
定工程款項付款期限、審核程序及未依規定辦理之處置方式
細則第63條辦理之參考方式 ─冷系統耗能率、電價及系統生
命週期,研訂搭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2條(底價調整)及第
63條(標價調整)規定之執行方式 ,決標原則第(1)款增訂(
1-3)以辦理加價或減價後之標價決定最低標
採購契約要項
捌、履約標的
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與保固或瑕疵
擔保
何謂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與保固責任是
否相同?廠商拖延或不作為?
 履約所供應或完成標的,應符合契約,無減少或
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瑕疵 (採購契約

要項第50、52點)
保固期限得由機關依工程性質予以酌定一般非結
構部份?年,結構物部分3~5年(工程會88年9月
28日(88)工程企字第8814433號函)
 動用保固金及追償

第&頁
78
查驗或驗收有瑕疵時之處理
履約結果經查驗或驗收有瑕疵者,得定相當期限,
要求廠商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
稱改正),並訂逾期未改正應繳納違約金。 (採
購契約要項第51點)
 廠商不於前項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
能改正者,得採行措施:
 (一)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廠商請求償
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 (二)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但瑕疵非重要
者,機關不得解除契約)

第&頁
79
採購契約要項
玖、權利及責任
損害賠償之責任與避免




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機關除依前二
項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政績、效益、加費)
(採購契約要項第57、58點)
例如捷運工程之損鄰事件,造成捷運沿線建築物受損衍生
之損害。東海橋例
例如 逾期違約金以外之損害賠償責任…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廠商規劃設計錯誤、
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下列損害者,應負賠償
責任。(應於契約中明定其賠償之項目、範圍或上限,並
得訂明其排除適用之情形。採購契約要項第59點
監造不力:四期老舊公園 /設計疏失:中港路景觀設計
第&頁
81
採購契約要項
拾、保險
保險










保險之種類內容:
(一)營造綜合保險,得包括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二)安裝綜合保險,得包括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三)雇主責任險。
(四)汽機車或航空器等之第三人責任險。
(五)營建機具綜合保險、機械保險、電子設備綜合保
險或鍋爐保險。
(六)運輸險。
(七)專業責任險。
(八)其他必要之保險。 (採購契約要項第62點)
例如工程於施工時,因颱風造成之損害,如納入保險
範圍,得依保險契約規定,向保險公司請求修復之金
額。【Think 自付額】
第&頁
83
保險─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2條(災害處理)第2款
及第3款、第13條(保險)。


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係承保被保險人之受雇人在
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
依法應由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由承保公
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泛指一般之意外,例如建築
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對第三人造成體傷、死亡或
財損之法定賠償責任。
※「專業責任險」係指因執行業務之疏漏、錯誤或過
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業主等第三人受有損失,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例如:建築師因規劃設計錯誤,
致屋頂倒塌致造成第三人(如:屋主、路人)傷亡,
保險公司負有法定賠償責任。
第&頁
84
保險─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2條(災害處理)
第2款及第3款、第13條(保險)。


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20條「工程技術
顧問公司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其投保方式採逐案強
制投保。前項專業責任保險,要保人未經委託者同意
不得退保;保險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時。」
※技師法及建築師法雖未強制規定技師事務所或建築
師事務所須投保專業責任保險,惟就一致性、國際潮
流及實際風險考量,各機關委託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
事務所辦理技術服務工作,亦建議比照工程技術顧問
公司要求投保專業責任保險。(95.7.3 工程企字第
09500245420號函)
※訂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最低
保險金額為契約價金總額之十分之一。(92.8.8工程
企字第09200320370 號)
第&頁
85
保險
索賠所費時間,得否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 未保險之責任,未保或範圍不足損失或賠償,可
否向機關請求負擔?(民眾不滿意向市府求償─稅
捐大樓案)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八款,
訂明「受益人」為「機關」,係遇有保險事故時,
始毋發生領取爭議: (採購契約要項第63、 64
點)



廠商依保險公司規定申請理賠
再由※機關於收到賠償款後就應給付予廠商者轉發
給廠商
第&頁
86
採購契約要項
拾壹、契約終止解除或
暫停執行
契約終止解除或暫停執行
(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
契約得訂明機關得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
之情形。
契約得訂明終止或解除契約,屬可歸責於廠
商之情形者, 機關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
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
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由原契約廠商負擔。
(要項六十五)
契約終止解除或暫停執行
(因政策變更之終止或解除契約)
契約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
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但應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要項六十六)
契約終止解除或暫停執行
(終止契約後之契約價金給付)
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者,廠商於接獲機關
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契約
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
的,機關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廠商為之:
(一)繼續予以完成,依契約價金給付。
(二)停止製造、供應或施作。但給付廠商
已生之製造、供應或施作費用及合理
之利潤。 (要項六十七)
契約終止解除或暫停執行
(暫停執行/暫停執行之補償)
契約得訂明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機關得隨
時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
方准恢復履約。
有前項情形者,契約應訂明廠商不得就暫停執行
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要項六十八)
契約得訂明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
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得補償廠商因此而增
加之必要費用。
前項暫停執行,機關得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
限。 (要項六十九)
採購契約要項
拾貳、爭議處理
前述

爭議類型及處理制度


調解: (第85條之1)
申訴:招標、審標、決標(第76條)
停權(第102條)
招標
開標
審標
決標
訂約
履約
驗收
招標申訴
履約爭議調解
停權申訴
第&頁
93
爭議處理(履約爭議之處理)
契約應訂明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
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
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
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採購
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符合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情事,
提出異議、申訴。
(三)提付仲裁。
(四)提起民事訴訟。
(五)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六)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要項七 十)
爭議處理
 ◎是非題、(○)
 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廠商得逕自提
起民事訴訟。(請參考第70點第4款)
 相關參考資料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爭議處理)第1款
。
第&頁
95
爭議處理(受理履約爭議之機關)
契約應訂明下列受理履約爭議之機關名稱、地
址及電話:
(一) 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受理調
解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二) 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受理申訴
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要項七十一)
爭議處理(爭議發生後之履約)
契約應訂明履約爭議發生後,關於履約事項之
下列處理原則: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
續履約。但經機關同意者不在此
限。
(二)廠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
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
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
或免除契約責任。 (要項七十二)
爭議處理(訴訟)
契約應訂明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記載訴
訟時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徵得廠商同意者,得記
載以外國法律為準據法或以外國法院為管轄法院:
(一)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
之採購。
(二)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採購。
(三)依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辦裡之採購。
(四)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要項七十三)
拾貳、爭議處理(仲裁)
契約得訂明其爭議得依仲裁法以仲裁方
式處理,並約定仲裁處所。
(要項七十四)
採購契約要項
拾參、附則
附則(繳納代金證明)
契約應訂明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
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各應達國內
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並均以整數為計算
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僱用不足依規定應
繳納代金者,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
戶及原住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
專戶,繳納上月之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
僱用不足額部分。
附則(繳納代金證明)
招標機關應將前項國內員工總人數
逾一百人之廠商資料,依政府採購公告
及公報發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彙送至主
管機關之決標資料庫,以供勞工及原住
民主管機關查核代金繳納情形
(要項七十五)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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