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義4 - 103年度保護智慧財產權服務團系列宣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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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講義4 - 103年度保護智慧財產權服務團系列宣導活動

大陸著作權實務案例介紹
主講者:北辰著作權事務所
蕭雄淋律師
擬介紹的實務案例(一)
 行政查處:台灣智慧藏→「福建兩岸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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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關係數據庫》案
合意管轄:台灣三民書局→李澤厚之《李澤厚論著集》案
冒名著作:台灣幾米→華齡出版社
行政審批:台灣三立公司的「敗犬女王」在大陸網吧被播出
案
逾權授權:台灣立得出版社出版「舌診源鑒」案
作曲家個人的賠償請求權:葉佳修「外婆的澎湖灣」案
標題的著作權:朱德庸的「關於上班這件事」案
電腦字型的保護:北大方正公司→寶潔公司「飄柔」案
擬介紹的實務案例(二)
 拆毀原壁畫與侵權:蔡迪安→湖北晴川飯店
 一般合理使用:吳銳→北京讀秀網
行政查處:台灣智慧藏→福建兩岸信息公司
 智慧藏公司於101年12月間發現,由「福建兩岸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所建
置的《兩岸關係數據庫(Cross-Strait Relations Database)》
(http://www.lagxsjk.com)未經授權而擅自將大量的台灣地區各類學
術著作、論文、期刊等文獻加以數位化、重製收錄及透過網路公開傳播,
並大肆向大陸地區各學校、機構推銷兜售,已構成侵犯各學術單位之著
作權,並且對智慧藏公司經合法授權、並已取得中國政府批准進入中國
大陸地區的《TAO台灣學術線上》中文簡體版平台(http://taocn.wordpedia.com)形成不公平競爭。
 智慧藏公司乃委託律師於101年12月17日行函福建省新聞出版局(福建省
版權局),說明《兩岸關係數據庫》侵犯版權之情形,敦請福建省新聞出
版局速就該《兩岸關係數據庫》侵犯版權之行為進行查處及取締。並副
本給智慧局、文化部、海基會等國內單位。
台灣三民書局→李澤厚《李澤厚論著集》案
 民國83年8月20日李澤厚與三民簽訂「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將該契
約附件所列之《美的歷程》等共十冊系爭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全部
(但翻譯為外文之改作權除外)讓與三民所有。並在台灣為著作權登記。
 三民於民國98年8月間與中國大陸地區之三聯書店等簽署「出版權授權
合約」,將系爭十本書籍其中之《中國古代思想史論》、《中國近代思
想史論》、《中國現代思想史論》三本書籍授權三聯書店等在大陸地區
出版發行中文簡體字版書籍。李澤厚反過來主張其為著作權人,而於民
國99年9月17日對獲有三民告授權之三聯書局及其書籍銷售商合肥新華書
店提出侵害著作權之民事訴訟。
 位於大陸地區之江蘇鳳凰出版社等,未經三民同意,在大陸地區擅自出
版三民已受讓而擁有著作財產權之系爭十本書籍中之《美的歷程》一書。
經三民對其等提出民事侵權訴訟後,江蘇鳳凰出版社主張李澤厚方為著
作權人,且本案系爭訴訟應在合意管轄法院台北地院。
台灣幾米→華齡出版社
 本案系爭圖書為作者署名為幾米之「開心辭典」和「親子銀行」二書,
但幾米並未創作或出版過以上書籍。書籍上之作者簡介也與幾米本人背
景近似。書籍版權頁記載出版發行為華齡出版社,並註有「本書由台灣
非庸實業有限公司授權獨家出版發行。
 廖福彬(筆名幾米)認為華齡出版社所出版之書侵害其著作權,對華齡
出版社、上海季風圖書公司、上海書城、北京搜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判決華齡出版社須停止侵權、道歉
賠償,其餘被告停售涉案圖書,不需賠償。華齡出版社不服,提起上訴,
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二審判決除道歉一項稍做更改外其餘維持
一審判決。
 2003年,華齡出版社與北京永峰公司簽訂「幾米作品聯合出版合約」,
華齡出版社在庭審時供稱曾看過永峰公司與台灣非庸實業有限公司之授
權合約原件,但未曾看過「幾米作品版權授權書」原件。
台灣三立公司的「敗犬女王」在大陸網吧被播出案
 台灣三立公司「敗犬女王」連續劇在中國大陸專屬授權給北京網尚公司,
在申請行政審批期間,重慶市皇朝網吧未經授權而公開傳輸該影片,北
京網尚公司對重慶市皇朝網吧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侵害北京網尚公司之
著作權。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判定被告確有侵權行為,
重慶皇朝網吧確有侵權,應停止侵權並支付賠償金三千元。
 重慶皇朝網吧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二審,判
定維持一審判決,第二審為終審判決。判決 理由為:北京網尚公司未
能提供公映行政審批,故該公司對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行使應當僅限於阻
止他人對該作品通過網路進行傳播,而不應包括自己從事或授權他人從
事與信息網路傳播有關的一切商業活動及獲取報酬的權利。
 但北京網尚公司為制止重慶皇朝網吧播放「敗犬女王」已支付相當維權
費用,故一審法院酌情確定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三千元並無不當。
台灣立得出版社出版「舌診源鑒」案
 王季藜、李玉玲共同撰寫中醫藥學專著「舌診源鑒」一書,於1992年授
權給中國醫藥出版社出版。中國醫藥出版社未經作者同意,於1993年授
權台灣立得出版社出版發行系爭書籍的中文繁體字版。王季藜、李玉玲
知悉此事之後,主張中國醫藥出版社、台灣立得出版社侵害其著作權,
提起民事訴訟,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中國醫藥出版社
和台灣立得出版社確實侵權,需共同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54000元。中
國醫藥出版社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
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 台灣立得出版社於1993年透過合法管道取得中國醫藥出版社的授權出
「舌診源鑒」,也有支付版稅。當時中國醫藥出版社保證其有系爭書籍
的權利。
 1996年中國醫藥出版社與兩位作者簽訂和解協議,1997年修改該協議。
依據97年的協議,中國醫藥出版社應該通知台灣立得出版社著作權變動
事宜,但中國醫藥出版社並未通知。
葉佳修的「外婆的澎湖灣」案
 葉佳修是「外婆的澎湖灣」等19首歌曲的詞曲作者。2008年,葉佳修與
吳某簽訂授權,將上述歌曲的著作權在中國大陸境內的維權事宜委託由
吳某處理。2009年,吳某委託湖北一律師事務所負責湖北省境內的維權
事宜。剛好湖北的新美景公司所經營之卡拉OK場所,在包廂內點播包
括「外婆的澎湖灣」 。
 葉佳修主張武和新美景公司侵害其著作權,提起民事訴訟,由湖北省武
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受理,判決新美景公司需停止侵害,但不需負擔經
濟賠償。葉佳修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由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維持原判。
 法院認為葉佳修不能主張損害賠償之理由為,葉佳修同時是台灣著作權
集體管理機構MUST的正式會員,已授權給該協會集中管理葉佳修作品
的「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演出權」。1999年,
MUST與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簽約,相互授與各自管理的音樂作品的表
演權。 因為葉佳修不能在中國收費,所以並無損害。
朱德庸的「關於上班這件事案」
 朱德庸是暢銷漫畫書「關於上班這件事」(以下簡稱「關」書)的作者。
「關」書以漫畫描繪上班的各種情狀,平面和數位媒體也對此書大量報
導,在介紹、評論該書時,往往會特別提及第一章引言的內容,即「說
到每天上班八小時這件事,其實是本世紀人類生活史上最大的發明,也
是最長一齣集體悲喜劇。你可以不上學,你可以不上網,可以不上當;
你就是不能不上班」(以下簡稱「第一章引言」)。朱德庸主張,第一
章引言內容廣為公眾熟悉,在媒體上出現頻繁,已成為「關」書標誌性
的內容。
 朱德庸主張上海唯眾影視公司、上海第一財經公司、北京電視台侵害其
著作權,提起民事訴訟。一審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判定一審
被告並未侵害朱德庸的著作權,但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應負起相關
賠償責任。北京電視台並無責任。朱德庸、唯眾影視公司、第一財經公
司等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撤銷
一審判決,並駁回朱德庸所有訴訟請求,本案確定。
北大方正公司→寶潔公司「飄柔」案
 方正公司係從事電腦漢字字庫開發之公司。1998年,方正公司與設計師
齊立簽訂協議,約定由該公司獨家取得齊立創作之倩體字稿之著作權。
方正公司主張寶潔「飄柔」系列產品使用倩體作為標識用字,未曾向方
正公司取得授權,侵犯了方正公司「倩體字庫」和「單字」的美術著作
之署名權、複製權、發行權、展覽權。
 北京方正公司於2008年對廣州寶潔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寶潔公司產
品包裝之「飄柔」商標侵害方正公司之著作權,要求停止侵害、銷毀侵
權商品、公開道歉並賠償損失。方正公司也對北京家家樂福公司提起民
事訴訟,主張家樂福公司販售寶潔侵權商品,亦要求停止販售並公開道
歉。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駁回方正公司全部訴訟請求。方
正公司不服,於2011年提起上訴,同樣主張寶潔公司、家樂福公司侵權。
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確定。
蔡迪安→湖北晴川飯店
 1982年,湖北晴川飯店因二樓宴會大廳工程需要,委託湖北省美術院製
作壁畫。湖北省美術院委託原告蔡迪安等四位藝術家創作「赤壁之戰」
的壁畫。創作完成之後由晴川飯店工程指揮部給予稿酬並持續展示在二
樓宴會大廳,但三方對壁畫著作權歸屬並無約定。接下來期間四位原告
有對「赤壁之戰」壁畫拍照,以四位藝術家的名義用這作品陸續參加許
多壁畫比賽並獲獎。晴川飯店與湖北省美術院對此並無異議。
 1995年晴川飯店引進外資成立晴川公司,並將晴川飯店建築物的所有權
轉予晴川公司。1997年晴川公司決定翻修晴川飯店,「赤壁之戰」壁畫
在未通知作者的情形下慘遭拆毀。四位作者指稱湖北晴川飯店和其關係
企業湖北晴川飯店公司的行為導致原告四人無法享受自己作品的著作權,
提起民事訴訟,由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判決駁回原告所有
訴訟請求。第一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
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吳銳→北京讀秀網
 讀秀網是一圖書目錄網站,提供書籍搜索服務。該網站提供各樣圖書的
封面、版權頁、前言、以及少部份內容,主要目的是對圖書進行分類和
介紹。兩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
 吳銳是「杏壇春秋」(專著,全書92000字)、「中國思想的起源」
(專著,共三卷,全書990000萬字)、「古史考」九卷(彙編作品,每
卷約60多萬字)的著作權人。他主張讀秀網將上述書籍上傳到網站上,
提供予公眾閱讀、下載。法院確認讀秀網上傳「杏壇春秋;書院興衰」
前綴(包括目錄、前言等)11頁,正文8頁,正文4232字;「中國思想
的起源」前綴20頁,正文8頁,正文5400字;「古史考」(原九卷)一
至八卷前綴71頁,正文78頁,正文95500字。
 吳銳主張讀秀網侵害其著作權。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之後,認定
讀秀網對吳銳作品的利用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駁回吳銳全部的訴訟請
求(2007海民初字第8079號民事判決)。吳銳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
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二審維持原判。
有關中國大陸著作權判決之特色
 刑事門檻很高。
 行政查處標準不一。
 民事得一併請求訴訟支出之合理費用。
 民事損害賠償之金額計算基礎,未在判決中記載。
 判決事實相同,往往結果各異。
 對美商往往較為有利判決。
 搜証程序須嚴謹,非法証據可能不採用。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