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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常備兵暨替代役役男
入營前座談會
程序表(第一場)
議程
內容
主講人/單位
10:10~10:15
主持人致詞
10:16~10:20
長官致詞
10:21~10:35
兵役徵集程序及出入境應注意事項
兵役徵集科
10:36~10:50
替代役申請程序、服役類別、甄選等
兵役後勤科
10:51~11:15
常見問題說明、選兵原則
國軍陸軍步兵第
203旅
11:16~ 11:25
傳染病及性病防制宣導
衛生局疾病管制
科
11:26~12:10
綜合座談(Q&A)
程序表(第二場)
議程
內容
14:00~14:05
主持人致詞
14:06~14:10
長官致詞
14:11~14:30
兵役徵集程序及出入境應注意事項
14:31~14:50
替代役申請程序、服役類別、甄選等
14:51~15:20
常見問題說明、選兵原則
15:21~15:30
15:31~16:00
傳染病及性病防制宣導
綜合座談(Q&A)
主講人/單位
兵役徵集科
兵役後勤科
國軍陸軍步第203旅
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兵役徵集程序及出入境應注意事項
主講人: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兵役徵集科
李信田科長
大綱
國內兵役制度概述
徵兵四部曲:兵籍調查、徵兵檢查、
抽籤、徵集
申請服補充兵、應屆畢業役男提早入營、
在學緩徵、延期徵集
役男出入境申請
結語
國內兵役制度概述
6
依兵役法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
兵役之義務,並於19歲之年起役,在前一
年底至當年3月間接受兵籍調查,之後並依
通知到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檢
查醫院接受體格檢查(在學讀書者可依法
辦理緩徵,暫不繼續施以徵兵處理),檢
查結果體位判定為常備役體位者,應參加
抽籤,並依所抽中之軍種兵科及號次,按
順序徵集入營服役。
國內兵役制度概述
7
兵役分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及替代役,並依其服
役性質區分如下:
–軍官役: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
–士官役: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
–士兵役:常備兵役、補充兵役。
–替代役:一般替代役(警察役、消防役、社會役、環
保役、醫療役、教育服務役、農業服務役及其他經行
政院指定之役別:如司法行政役、文化服務役、經濟
安全役、土地測量役、公共行政役、外交役、體育役
及觀光服務役等。)及研發替代役。
以上的兵役,除義務役之預備軍官役、預備士官役、常
備兵役、補充兵役及替代役外,尚可志願選服軍官役、
士官役及志願士兵。
兵籍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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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收到兵籍調查通知書時,要按通知書
上指定的時間(前一年10月至當年3月間)
和地點,由本人或家屬攜帶國民身分證、
私章、相片、戶口名簿,前往接受兵籍調
查,或於指定時間前,以郵寄、傳真、電
子郵件或網路等通訊方式完成兵籍資料申
報,兵籍資料申報表可上役政署網站
(www.nca.gov.tw/業務資訊/下載服務/常
備兵徵集類)下載。
徵兵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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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接到徵兵檢查通知書,應按照通知書
上指定的時間前往指定的檢查醫院接受體
格檢查,如有任何疾病應主動告知檢查醫
師,以維護自己的權益,並在進行完整的
健康檢查後,依檢查結果精確判定體位,
分為:常備役體位、替代役體位、免役體
位。
徵兵檢查
10
 役男申請複檢
一.法令依據
(一)《徵兵規則》第14、32、35條。
(二)《體位區分標準》。
(三)《役男徵兵檢查作業規定》。
二.作業規範
(一)申請方式
公(自)費方式:役男檢具達改判體位之之診斷證明書申
請,不符申請者,須敘明理由轉知役男。自費複檢由役
男自行選定複檢醫院及時間,惟役男須於1個月內前往複
檢掛號。倘未完成複檢掛號者,直轄市、縣(市)政府
函覆維持原判體位。免再轉送『徵兵檢查會』判定體位,
以簡化作業並利後續徵處。
※自費複檢須1個月內前往掛號
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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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役體位者,應參加抽籤,決定服役軍
種、主要兵科和入營順序;替代役體位者,
則僅抽籤決定入營順序。
未能到場抽籤者,得委託年滿20歲或已結
婚有行為能力之家屬代抽,如果未到場者,
則由鄉(鎮、市、區)長或指派的代表代
為抽籤。
抽籤
12
【82、83年次役男,自102年起分別配賦】
83年次役男雖僅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但仍
應辦理分類抽籤以決定軍種、兵科及徵集
順序(83年次役男僅區分航空及通用等二
類)。
82年次以前役男,仍維持現行作業模式,
即區分為「航海」、「航空」及「通用」
等三類別辦理分類抽籤,以決定其軍種、
兵科及入營序號。
徵集
13
一、常備兵徵集
(一)對象:年滿19歲至36歲經徵兵檢查判定常備役體位役
男(18歲男子得申請提前徵處)。
(二)順序:依出生年次、役別、主要軍種兵科及籤號順序
徵集入營。
(三)役期:
82年次以前役男按國防部規劃,於104年12月31日前,仍
應徵服1年常備兵役。
83年次以後出生役男,自102年1月 1日起改接受4個月軍
事訓練。
徵集
14
二、4個月軍事訓練徵集
◎依兵役法第16條規定,常備兵役之區分除現役,
增訂4個月軍事訓練。
◎依徵兵規則第26條規定,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區
分為第一階段入伍訓練及第二階段專長訓練,役
男應連續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為原則。
徵集
15
三、大專校院役男申請二階段軍事訓練徵集
役男應連續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但就讀大專
校院在學學生,得依其志願,於就讀大學第一學年或五
專第三學年當年11月15日前向戶籍地鄉(鎮、市、區)
公所申請於大學第一學年、第二學年或五專第三學年、
第四學年暑假,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徵集
16
兩階段軍事訓練注意事項
 無法如期接受兩階段軍事訓練者,於時限前,向
公所申請,避免觸法。
 退伍或兩階段軍事訓練完訓者,依規定完成歸鄉
報到。
 退伍後(或完訓者),持退伍令或完訓證明,向就
學學校申請儘後召集。
徵集
17
入營10日前,兵役單位會將徵集令送達,
請依徵集令所指定的時間、地點報到,並
按注意事項辦理各種手續。
申請服補充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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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患有身
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且均無工作收入,由役男負擔
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而役男及其家屬除 賴以居住之
自用住宅(含基地)一棟外,別無其他不動產,而
其動產 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
或有其他不動產,其不動產及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
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
二、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
身心障礙、重大傷病 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申請服補充兵役
19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
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 ,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
屬屬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 超過一人
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
役男父母、 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
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四、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
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 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五、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
入戶。
六、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殘以
上之傷殘,有撫 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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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畢業役男提早入營
 應屆畢業役男可申請於6月下旬入營當兵
 為紓緩每年6、7月應屆畢(結)業役男等待服兵
役問題,本府積極推動已完成常備兵軍種兵科抽
籤且103年6月畢(結)業,而不再繼續升學之常
備兵役男,得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填寫申
請書後,即依所抽籤之軍種兵科及順序,儘可能
安排於6月下旬徵集入伍,如申請人數大於接訓
量時,優先列入7月梯次徵集,得免受8至11月入
營擁塞及儘早退伍、就業等生涯規劃。
在學緩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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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期間,暫緩受徵集入營服役。
在學期間,應於入學(第1學年第1學期)開
學時,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繕造緩徵
申請名冊,報各縣市政府核定至預定畢業
之期。
延長修業,應於每學年第1學期開學向學校
提出申請,由學校繕造緩徵申請名冊,報
各縣市政府核定至預定畢業之期。
未申請而受徵集者,可至學校申請暫緩徵
集書,並申請在學緩徵。
延期徵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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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徵役男在收受徵集令後,徵集入營前,合於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
所列原因者,得由本人或其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明,
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徵集入營。
(徵兵規則§29)
 【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申請延期徵集入營原因:
1、已屆役齡之兄弟,除身心障礙、痼疾者外,均已在服義務役兵役現役者。
2、本人因病或受傷不堪軍事訓練操作者。
3、配偶分娩或在1個月內分娩者。
4、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重病住院或死亡者。
5、遭受不可抗力之事由,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6、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7、因最重本刑非屬有期徒刑以上之犯罪嫌疑在羈押中者。
8、服役之兄弟姊妹1人以上因作戰陣亡或因公殞命者。
9、20歲以前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之年學生,須參加專科以上學校或軍警學
校入學考試者。年逾20歲已取得當年招生准考證或報名繳費證明者,亦同。
延期徵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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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生,當畢業之年或已取得當年大學以上學校招生准考證,須報
考大學以上學校或軍警學校者。
11、在入營日前或後一個月內結婚者。
12、正在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或委辦為期1年以內之訓練班受訓中者。
13、經報考當年國軍各常(預)備軍(士)官班、志願士兵或相當班隊者,或已考取等
待註冊、報到入學(營)者。
14、正在近海漁船作業中者。
15、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休學期間,欲提前復學或休學期滿,適逢寒暑假等待註冊者。
16、參加全國以上運動會比賽者。
17、正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就讀者。
18、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大專校院在學役男,須參加實習課程、暑修、短期
出境者。
役男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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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19至36歲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
◎出境-指離開臺灣地區
◎處理-程序之處理、役男之管理、服役之管制
◎辦法-依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管理的內容-役男未經申請不得出國、出境之申請、延期
返國之申請、逾期返國之處理、逾期未歸之處理、限制
出境與解除限制出境、申請再出境與延期出境、變更出
境身分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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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出入境-核准及其限制
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碩
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2年;其核
准出境就學,依每1學程為之,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
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
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學
及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賽或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
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
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30歲。
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
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
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其以研
究、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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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出入境-核准及其限制
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
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6個月。
五、役男取得經驗證之國外大專校院入學許可者,其出
境就學不得逾徵兵及齡之年12月31日。赴香港或澳
門役男準用之。
六、役男取得經驗證之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
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者,其出境就學不
得逾徵兵及齡之年12月31日。
七、因前6款以外原因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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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出入境-出境返國期限的計算
 以實際出境之翌日起算至入境日止。(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6條)
例:陳員100年5月25日出境,以其出境之翌日5月26日起算
,期間之末日算至9月25日止為4個月,其應於9月25日
(含當日)以前入境,方符合出境不得逾4個月之規定。
陳員9月26日入境,已屬逾期返國。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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