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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0
專利侵害鑑定與案例分析
認識專利侵害鑑定基本概念與專利侵害鑑定流程
以申請專利範圍解釋分析文義讀取判決
了解均等論判決之手段/功能/效果三要件分析
探討禁反言阻卻均等侵害案例
專利分析與智慧財產管理 Chapter 10 專利侵害鑑定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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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果在成為專利訴訟案件被告之時,才開始準備
處理訴訟案件,那麼這場專利侵權官司打起來應該很
辛苦。
專利侵權訴訟是一種工具而不是目的,但了解原告啟
動侵權訴訟的目的,能讓企業擬定後續因應策略的重
要依據。
而原告目的錯綜複雜,仔細評估與分辨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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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告是自身不進行產品生產與銷售之專利持有公
司(NPE),那麼訴訟的目的通常是為了專利權利金。
如果原告是該產業環節之主要領導廠商(Technology
leader),那麼發動專利侵權訴訟目的通常為了鞏固其
產品市場、意圖阻礙競爭者與後進者進入市場,以保
住既有的市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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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專利侵害鑑定基本概念 1/10
侵害基本態樣
其一,直接侵害(Direct infringement)是指於專利
權存續期間,實施者未經許可即於美國境內製造、
使用、要約銷售、銷售已獲准專利之發明產品,或
者是將該專利產品由外國輸入至美國境內,進行銷
售。
其二,誘引侵害(Induced infringement)則是積極教
唆他人侵害專利權者,應負侵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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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專利侵害鑑定基本概念 2/10
其三,輔助侵害(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是以
要約銷售或銷售,或由外國進口,屬方法專利重要
部分之機器構件、製品組合物或化合物,或實施方
法專利權所使用之材料或裝置,且明知該特別製作
或特別引用乃係作為侵犯該項專利權。
當上述情形並非作為主要或屬不具實體侵害作用之
商業物品時,應負幫助侵害者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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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害鑑定基本概念 3/10
直接侵害
其一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製造,指的是以機器或
手工生產具有經濟價值之專利物品但未經專利權人
同意。
其二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使用物品或方法,針對
物品專利權指的是對物品之使用未經專利權人同意;
針對方法專利權指的是實現發明之每一步驟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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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害鑑定基本概念 4/10
其三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為販賣之要約,指明確
表示要販賣之行為,包括口頭、書面等各種方式。
其四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販賣,有償讓與之行為。
其五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進口,自國外移入物品
或以製造方法所直接製成之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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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害鑑定基本概念 5/10
誘引侵害
一專利權係由風扇、散熱片、散熱劑所組成的一個
散熱裝置。
販售者在風散零件的包裝說明中指導使用者如何將
風散零件與散熱片、散熱劑組合使用。
亦即誘引使用者造成直接侵害;則販賣風扇零件者
依專利法即造成誘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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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害鑑定基本概念 6/10
輔助侵害
專利權係由風扇、散熱片、散熱劑所組成的一個裝
置。
今有一製造者製造及販賣散熱劑。如果散熱劑是該
專利之裝置的一個重要元件,且散熱劑並沒有其他
獨立用途。
則該製造或販賣散熱劑者依專利法就可能造成輔助
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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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利
侵
害
類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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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專利侵害鑑定基本概念 8/10
「侵害鑑定要點之侵權判斷流程」主要包含「解釋申
請專利範圍」與「比對解釋後之申請專利範圍與待鑑
定對象」。
解讀申請專利範圍步驟 (Claim construction)包含內部
證 據 (Intrinsic evidence) 與 外 部 證 據 (Extrinsic
evidence)。
前者為專利權範疇之解讀,係由申請專利範圍文義本
身開始。
後者,如字典、教科書、專業文獻,乃至於專家證人
之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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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害鑑定基本概念 9/10
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原則有中心限定主義、周邊限定
主義與折衷限定主義。
我國採用折衷限定主義解釋原則,以專利說明書所載
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
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
德國、荷蘭與日本採用中心限定主義,認為發明或創
作本身係一種技術思想,申請專利範圍之文字內容,
僅將技術思想具體化。
英國與美國採用周邊限定主義,視申請專利範圍為國
家授與專利權之契約條款,避免造成專利權保護範圍
過大及文字本身之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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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明
及
新
型
專
利
之
侵
害
鑑
定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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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文義讀取判決 1/8
文義讀取是確認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的文字意義
是否完全對應表現在待鑑定對象中。
而若待鑑定對象欠缺解析後之申請專利範圍中任何一
項技術特徵,即不符合「文義讀取」。
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技術特徵系上位概念總括用語,
而待鑑定對象對應者係相應的下位概念時,應判斷待
鑑定對象符合「文義讀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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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義讀取判決 2/8
申請專利範圍中得以複數個請求項分項記載申請專利
之發明,請求項為決定是否符合專利要件、提起舉發
或主張專利權等的基本單位。
專利想要保護的對象由申請專利範圍定義,限制越少
範圍越大。
申請專利範圍的目的為取得專利,而範圍越大越難寫,
範圍越小越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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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文義讀取判決 3/8
申請專利範圍由獨立項與附屬項所構成,獨立項應該
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前段)及其實施之必要技術特
徵(後段)。
前段應指定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反映該標的之技術
領域及範疇。
後段應該敘明解決問題不可或缺的必要技術特徵,具
體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技術手段。
其必要技術特徵指的是申請專利之發明為解決問題時
不可或缺的技術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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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義讀取判決 4/8
附屬項表示依附其他請求項,包含所依附之請求項中
所載技術特徵另外再附加技術特徵。
附屬項應該敘明所依附之請求項項號及申請標的,並
敘明所依附請求項之技術特徵。
附屬項分為詳述式與附加式,詳述式為將被依附之請
求項全部技術特徵包含在內,並對其中之部分技術特
徵詳加界定。
而附加式則是將被依附之請求項全部技術特徵包含在
內,並「增加」被依附之請求項原本未包含之技術特
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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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義讀取判決 5/8
針對請求項的結構可分為前言+連接詞+主體,連接
詞介於前言及主體之間。
前言部分應記載申請專利之名稱、範疇以及應用之技
術領域。
請求項的連接詞大致分為三種:開放式連接詞、封閉
式連接詞及半開放式連接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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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文義讀取判決 6/8
開 放 式 連 接 詞 為 「 包 含 (comprising/containing/
including)」,表示除了以下記載以外不排除其他。
封閉式連接詞為「由…組成(consisting of)」,表示只
包含以下記載。
半 開 放 式 連 接 詞 為 「 實 質 上 由 … 組 成 (consisting
essentially of)」,例如:技術特徵「主要由A、B、C
組成」,而待鑑定對象對應者為「A、B、C、D」。
惟D為實質上不會影響技術特徵的元件、成份、步驟或
其結合關係,則應判斷待鑑定對象「符合文義讀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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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專利:US6,319,530
Jack Guttman, Inc. v. Kopykake enterprises, Inc.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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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害鑑定方法之文義讀取判斷
(US6,319,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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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均等論判決 1/6
依專利法規定,專利權的範圍是以專利說明書之「申
請專利範圍」所載之內容為限。
被告之物品或方法必須完全符合申請專利範圍所述之
內 容 , 才 能 視 為 侵 害 ( 全 要 件 原 則 , all-element
rule)。
依均等論,被告物品雖未完全符合申請專利範圍所述
之內容,但其「本質」與該專利範圍無異,仍應視為
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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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均等論判決 2/6
「均等論」的適用乃在衡量專利侵權案件時,必須根
據專利權利的範圍及引用到相關先前技術部分,並加
上每一個案例的條件加以考量。
主要乃衡量每一個構成要素在專利權中,所能提供的
功能以及與其他要素結合時所呈現的功效。
而最重要的原則乃在於是否能使一般熟悉該項技術之
人(Persons reasonably skilled in the art)都能輕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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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均等論判決 3/6
實務上,均等論之判斷原則是運用三部檢測法。
若待鑑定對象之對應元件、成份、步驟或其結合關係
與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
係以實質相同的技術手段(Way),達成實質相同的功
能(Function),而產生實質相同的結果(Result)時。
應判斷待鑑定對象之對應元件、成份、步驟或其結合
關係與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為實質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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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US5,153,050
Johnson & Johnston Associates vs. R. E. Services, Inc.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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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害鑑定方法之文義讀取判斷
(US5,15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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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害鑑定方法之均等論判斷
(US5,15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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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10.4
禁反言阻卻均等侵害案例 1/5
「禁反言」為「申請歷史禁反言(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 File Wrapper Estoppel)」之簡稱。
禁反言原則得分為兩種:基於「說明」之禁反言原則
(Argument-based estoppel)及基於「修正」之禁反言
原則(Amendment-basedestoppel)。
主張禁反言原則,並非以申請歷史檔案重新解釋申請
專利範圍以減縮專利權之文義範圍。
而係減縮專利權人所主張之均等範圍,並就技術特徵
予以減縮而非就專利之發明整體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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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第82209529號專利內容
台灣專利申請號第82209529號「具有套座之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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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害鑑定方法之全要件原則
(第822095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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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害鑑定方法之均等論
(第822095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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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禁反言阻卻均等侵害案例 5/5
禁反言原則係指專利權人在申請專利過程中之任何階
段或文件,已明白表示放棄某些權利,不得再次主張
該已放棄部分之權利。
經系爭專利之權利既屬有效,對於系爭專利申請階段
自認為先前技術的「美耐皿」筷子。
依據禁反言原則,應認定屬於涉案專利已聲明放棄權
利的自由技術領域,系爭專利不應再為相反意思之主
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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