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 天主教教育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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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科技法律
梁譚黃律師事務所
梁永鏗律師
Vitus Leung, Solicitor
[email protected]
36070699
郭晶晶慘遭透視偷拍
霍啟剛怒轟這種行為不能容忍
2010年 10月 09日 14:10 中國窗
相關的法律責任
• 摧毀或損壞財產: 刑事罪行條例 (200: 60)
•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200: 161)
• 盜竊罪條例 (210)
• 版權條例 (528)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486);
• 誹謗條例 (21);電訊條例 (106)
•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390);
• 電影檢查條例 (392); 廣播條例 (562)
•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579)
•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593)
S59-62 刑事罪行條例 (Cap 200)
• S60 摧毀或損壞財產
• S61 威脅會摧毀或損壞財產
• S62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 S59 “財產”指─ (a) 屬實體性質的 財
產, 不論屬土地財產或 非土地財產,
包括金錢及─ (i) …動物,…管有之物;
但 (ii) 不包括…野生…植物; 或 (b) 電腦
內或 電腦儲存媒體內的 任何程式或 資
料, …
"Misuse of a Computer" (誤用電腦)
• (a) 導致電腦並非如其擁有人或 其擁有人代表
對其所設定的 運作方式運作, 即使如此誤用
不會令該電腦的 操作、 該電腦內的 程式或 該
電腦內的 資料的 可 靠性減損亦然;
• (b) 更改或 刪抹電腦內或 電腦儲存媒體內的
程式或 資料;
• (c) 在 電腦或 電腦儲存媒體所收納的 內容上
增加程式或 資料, 而造成導致(a)、 (b)或 (c)
段所提述的 任何類別誤用情形的 任何作為,
須視為導致該項誤用情形的 作為。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 (a) 意圖犯罪;
• (b)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
• (c) 目的 在 於使其本人或 他人不誠實地
獲益; 或
•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
可處監禁5年。
“獲益”包括保有已有之物的 獲益, 以及取得
未有之物的 獲益; 及
“損失”包括沒有取得可得之物的 損失, 以及
失去已有之物的 損失。
Cases of S161(1)(c)
• HKSAR and TSUN SHUI LUN (1999)
• THE QUEEN v HUNG HAK SING (1994)
• HKSAR and LI MAN WAI (2002)
• Court of Final Appeal case:
– LI MAN WAI and HKSAR (11/2003)
S.27A電訊條例
• 任何人藉着電訊, 明知而致使電腦執行
任何功能, 從而在 未獲授權下取用該電
腦所保有的 任何程式或 數據
• 可處罰款 $20,000。
2004-05-03 23:15
Police officers arrested 18 men aged between 23 and 51 today (May 3) in an
operation codenamed "Storm Rider"to combat child pornography.
Following a series of extensive investigations into the intelligence collected
since March 1 this year, Police officers of the Technology Crime Division of the
Commercial Crime Bureau (CCB), together with officers from the Child
Protection Policy Unit (CPPU) raided over 22 locations in the territory since
4.30 am today.
Eighteen men were arrested in various locations for possessing child
pornography after a total of 2,580 pieces of child pornography images and short
videos were found in 16 computer terminals. About 237 pieces of CD ROMs
containing child pornography were also seized during the operation.
CAP 579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本條例旨在 禁止兒童色情物品的 生產、 管有
和發布; 修訂《 刑事罪行條例》 , 以禁止利
用、 促致或 提供未滿18歲的 人以製作色情物
品或 作真人色情表演, 擴大該條例某些 性罪
行條文的 適用範圍, 使其擴及在 香港以外地
方對兒童作出的 作為, 並禁止作出關於該等
作為的 安排和禁止該等安排的 廣告宣傳; 以
及就相關目的 訂定條文。
child pornography (兒童色情物品)
• (a) 對兒童或 被描劃為兒童的 人作色情
描劃的 照片、 影片、 電腦產生的 影像
或 其他視像描劃, 不論它是以電子或
任何其他方式製作或 產生, 亦不論它是
否對真人而作的 描劃, 也不論它是否經
過修改; 或
• (b) 收納(a)段提述的 照片、 影片、 影
像或 描劃的 任何東西, 並包括以任何
方式貯存並能轉為(a)段提述的 照片、
影片、 影像或 描劃的 資料或 數據, 以
及包含上述資料或 數據的 任何東西;
pornographic depiction" (色情描劃)
(a) 將某人描劃為正參與明顯的 涉及性的 行為的
視像描劃, 而不論該人事實上是否參與上述行
為; 或
(b) 以涉及性的 方式或 在 涉及性的 情境中, 描
劃某人的 生殖器官或 肛門範圍或 女性的 胸部
的 視像描劃, 但為免生疑問, 任何為真正家
庭目的 而作的 描劃並不僅因描劃(b)段提述的
任何身體部分而包括在 該段的 範圍內;
關於兒童色情物品的罪行
• 任何人印刷、 製作、 生產、 複製、 複印、
進口或 出口兒童色情物品; 發布兒童色情
物品; 或發布或 安排發布廣告宣傳品, 而
該廣告宣傳品所傳遞的 訊息是某人發布、
已經發布或 有意發布兒童色情物品或 該廣
告宣傳品相當可能會被理 解為傳遞該項訊
息: $2000000及監禁8年;
• 任何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 $1000000及監
禁5年;
免責辯護
•
•
•
•
•
•
•
•
具有藝術價值
經評定為第I類或 第II類物品 (Cap 390)
為真正的 教育、 科學或 醫學的 目的
有利公益
合理和切實可行的 步驟, 以確定在 有關的 兒童
色情物品中屬色情描劃對象的 人在 原先 被描劃之
時的 年齡
確保該人並非被描劃為兒童
該物品歸由他管有後的 一段合理時間內, 他已盡
力銷毀該物品
有關的 兒童色情物品中屬色情描劃對象的 人在 原
先被描劃之時並非兒童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 發布淫褻物品;
• 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 或
• 輸入淫褻物品以供發布, 不論是否知道該
物品是淫褻物品, 均屬犯罪, 可處罰款
$1000000及監禁3年。
電影檢查條例
• (1) 任何人上映影片, 而就該影片而言,
第(2)款所指明的 條件均不獲符合, 即屬犯
罪, 經定罪後, 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
1年
• (2) 第(1)款所提述的 條件是─
(aa) 該影片是不受第8條規限的 定畫影片
(a) 該影片已根據第9條獲發豁免證明書
(b) 該影片已根據第13條獲發核准證明書
盜竊罪的基本定義
• 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 財產
, 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 財產, 即屬
犯盜竊罪 :監禁10年
• 作出挪佔的 目的 不論是為了獲益, 或 是
為了該竊賊本身的 利益, 均屬無關重要
• 任何人行使擁有人的 權利, 即相當於作出
挪佔行為, 此包括他並非藉偷竊而(不論是
否不知情地)獲得財產, 但其後卻就該財產
行使權利, 以擁有 人身分保有或 處理該財
產
盜竊罪條例 : 欺詐罪 (16A)
(1) 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不論所作欺騙是
否唯一或 主要誘因)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
人作出任何作為或 有任何不作為, 而導致
— (a) 該另一人以外的 任何人獲得利益;
或 (b) 該進行誘使的 人以外的 任何人蒙受
不利或 有相當程度的 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則該進行誘使的 人即屬犯欺詐罪, 一經循
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監禁14年。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盜竊17)
• (1)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
否唯一或 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取得屬於另
一人的 財產, 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
財產, 即屬犯罪, 循公 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監禁10年。
版權條例
• (a) 原創的 文學作品、 戲劇作品、 音樂
作品或 藝術作品;
• (b) 聲音紀錄、 影片、 廣播或 有線傳播
節目; 及
• (c) 已發表版本的 排印編排。
存在於版權作品的權利
• (1) 某類別作品的 版權的 擁有人具有作出
第II分部中指明的 作為的 獨有權利, 亦即
該類別作品的 版權所限制的 作為。
• (2) 就某些類別的 版權作品而言, 第IV分
部(精神權利)所賦予的 下列權利惠及作品
的 作者或 導演(無論他是否版權擁有人)而
存在 ─ (a) 第89條(作者或 導演的 被識別
權利); 及 (b) 第92條(反對作品受貶損處
理的 權利)。
Subsistence
• Copyright subsists only in Original
works
• Test is quality not quantity, i.e Labroke
v William Hill
僱員的作品
1) 凡文學作品、 戲劇作品、 音樂作品、 藝
術作品或 影片是由僱員在 受僱工作期間製
作的 , 則─ (a) 除任何協議有相反的 規定
外; 及 (b) 在 符合第(2)款的 規定下, 該
僱員的 僱主是該作品的 版權的 第一擁有人
。
委託作品
1) 凡作品是某人委託製作的 , 而作者與委
託人之間訂有就版權的 享有權作出明確的
規定的 協議, 則委託作品的 版權屬於根據
該協議享有版權的 人。
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
品或藝術作品的版權期限
• 50 years
侵犯版權
• 23. 因複製而侵犯版權
• 24. 以向公眾發放複製品方式侵犯版權
• 25. 以租賃作品予公眾方式侵犯版權
• 26. 以向公眾提供複製品方式侵犯版權
• 27. 以公開表演、放映或播放作品方式侵犯
版權
• 28. 以廣播作品或將作品包括在有線傳播節
目服務內的方式侵犯版權
• 29. 以改編或作出與改編有關的作為的方式
侵犯版權
侵犯版權: 間接侵犯版權
• 30. 輸入或輸出侵犯版權複製品
• 31. 管有侵犯版權複製品或進行侵犯版權複
製品交易
• 32. 提供製造侵犯版權複製品的方法
• 33. 允許處所用作進行侵犯版權表演
• 34. 提供器具作侵犯版權表演等
侵犯版權:涵義
• 35. “侵犯版權複製品”的涵義
• 35A. 電腦程式的複製品或與電腦程式載於
同一物品的某些其他作品的複製品並非第
35(3)條所指的“侵犯版權複製品”
• 35B. 輸入的複製品不屬第35(3)條所指的“
侵犯版權複製品”
刑事條文而言, 侵犯版權複製品
(infringing copy) 並不包括
• (a) 是在 製作它的 所在 國家、 地區或 地
方合法地製作的 ; (b) 已於自該作品在 香
港或 其他地方發表的 首天起計15個月屆滿
之後的 任何時間輸入香港或 擬於該15個月
屆滿之後的 任何時間輸入香港; 及 (由
2007年第15號第9條修訂) (c)假使是在香港
製作即會構成侵犯有關作品的 版權,或違
反關乎該作品的 專用特許協議。
關乎製作侵犯版權物品等或進
行侵犯版權物品等交易的罪行
• (1) (a) 製作..以作出售或 出租之用; (b) 輸入
香港, 但並非供他私人和家居使用; (c) 輸出
香港, 但並非供他私人和家居使用; (d) 為任
何貿易或 業務的 目的 或 在 任何貿易或 業務
的 過程中, 出售、 出租、 或 要約出售或 要
約出租或 為出售或 出租而展示..; (e) ..經銷..
複製品的 貿易或 業務的 目的 或..公開陳列或
分發..; (f) 管有該作品的 侵犯版權複製
品, …貿易或 業務的 目的 …. 出售或 出租…..
公開陳列或 分發…或 (g) 分發…達到損害版權
擁有人的 權利的 程度。
第118條所訂罪行的罰則
• (1) 任何人犯第118(1)或 (2A)條所訂罪行,
可處監禁4年, 並可就每份侵犯版權複製品
處第5級罰款。
• (2) 任何人犯第118(4)或 (8)條所訂罪行,
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8年。
就版權作品而允許的作為 37-85
• S38 研究及私人研習
• S39 批評、評論及新聞報道
• S40A – F 殘障人士
• S41A-45 教育
• S46-53圖書館
• S54A - …公共行政;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個人資料”(personal data) 指符合以下說
明的 任何資料─
(a) 直接或 間接與一名在 世的 個人有關
的;
(b) 從該等資料直接或 間接地確定有關的
個人的 身分是切實可行的 ; 及
(c) 該等資料的 存在 形式令予以查閱及處
理均是切實可行
Personal Data
• a person's name,
• telephone number, fax number, address,
• sex, age, occupation, marital status, salary
and financial status, religious belief,
nationality, photo, identity card number,
medical records and employment records,
including assessments of employment
performance.
Data Protection Principles
保障資料原則
• 收集個人資料的 目的 及方式
• 個人資料的 準確性及保留期間
• 個人資料的 使用
• 個人資料的 保安
• 資訊須在 一般情況下可提供
• 查閱個人資料
誹謗條例
• 任何人惡意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 誹謗名譽
的 永久形式誹謗, 可處監禁2年以及被判
繳付法院判處的 罰款
• Defamation: lower the Plaintiff in the
estimation of, or shunned or avoided by,
right thinking members of society
(objective test) (can be literal or infer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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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inance (CAP 593) Year 2007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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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K FAX?
Thank You
梁永鏗律師
Dr Vitus Leung
Solicitor of HKSAR
梁譚黃律師事務所
Leung Tam & Wong Solicitor
36070699,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