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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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場所

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相關業務執行情形報告
報告單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1
壹.組織編制、相關業務預算
貳.臺北市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制度相關措施
叁.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管理機制
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案件委外查核
伍.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教育宣導
陸.檢討策進作為與建議事項
2
壹
組織編制、人力分配
文字
及相關業務預算
3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組織編制
隸屬都市發展局
4
◆使用科業務與人力分配情形 【共72人】
公共安全專案(策劃、宣導、統計等)
公安檢查、室內裝修、違規使用查處…等
主
管
人
員
5人
3人
30人
騎樓整平及無障礙環境推動改善
5人
資訊處理(公安申報及抽複查資訊登載)
2人
建築物機械停車、昇降設備檢查
5人
法務(罰緩催收)及法制(訴願國賠)
8人
公文收發登記處理
4人
其他(海砂屋、地震防災、營業登記、駕駛等)
10人
5
◆建築物公共安全相關業務101年度預算
項次
項
目
年度預算(元)
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案件委託複查
2,880,000
2
建築物公共安全法令宣導
3
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拆除及鑑定補助
4
原有合法建築物替代方案委託調查
5
機械停車設備安檢結果委託抽驗
1,092,000
6
昇降設備設備安檢結果委託抽驗
1,267,200
7
建築物違規使用清查取締及拆除費用
505,000
8
危險房屋鑑定及拆除費用
750,000
9
印製公安宣導手冊海報等文宣品
1,000,000
10
社區建築師制度推動計畫相關費用
1,000,000
725,000
1,000,000
870,000
6
貳
臺北市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文字
及申報制度相關措施
7
臺北市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相關措施
◆公告指定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
項目
裝修材料
效益高
分 間 牆
共用
部分
難
3
4
效益低
1
2
專有
部分
直通樓梯
易
避難平臺
防火門窗
緊急進口
出 入 口
8
臺北市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相關措施
◆鑑於95年亞力山大
健身房發生消費者
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事件,特訂定「臺
北市公共營業場所
設置鍋爐暫行管理
辦法」俾加強鍋爐
房通風管理。
強制換氣
自動控制
CO探測器
定期檢測
P.47
9
臺北市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相關措施
◆爲鼓勵14樓以下集合
住宅辦理公共安全檢
查、消防設備檢修申
報,並成立公寓大廈
管理組織,凡符合規
定資格經審核通過後
即核發標章,並於建
管處網站公告。
市長郝龍斌
10
臺北市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相關措施
◆公共安全檢查申報須檢
附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
門之文字照片。
◆發送「常時關閉式防火
門」貼紙供受檢場所及
大樓管理委員會使用,
減免安全梯間產生煙囪
效應情事。
11
臺北市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相關措施
◆公寓大廈已成立管理組織
者,遇共用部分檢查缺失,
無法歸責單一申報場所改
善項目,允由專業檢查人
提具補充說明書,主管機
關另案責請大樓管理委員
會或管理負責人限期改善。
無正當理由拒不改善者,
援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
置。
P.48
12
臺北市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相關措施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案件委託民專業團
體查核 (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
⊙依據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
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委
託查核作業準則指定並公
告申報案件查核機構。
⊙推動查核機構與人員品質
管考制度。
P.38
13
臺北市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相關措施
◆推動「建築物公共安全自
主檢查申報合格標章」
⊙識別標章授權查核機構
代為核發。
⊙建立「生活化」的全民
監督機制。
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
自主檢查申報合格標章
101
年
⊙鼓勵免申報場所辦理申
報,擴大邊際效益。
14
臺北市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相關措施
◆對於建築物昇降設備管
理人遲未定期委託專業
機構辦理安全檢查並領
得「使用許可證」者,
現場張貼「昇降設備停
止使用告示」並上網公
告,並依建築法第77條
之4、第95條之2有關規
定另為處置。
15
臺北市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相關措施
◆推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
查不合格場所」張貼告示
並上網公告
◆建立各類事業暨場所資訊
整合作業網路平臺,市府
各機關資源共享、掌握各
類場所最新動態資訊
16
臺北市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相關措施
◆建置各類事業暨場所管理系統
http://tfms.tfd.gov.tw/
17
臺北市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相關措施
◆整幢既存違建之消費
場所,基於公共安全
考量,責令佔有人應
於本府專案輔導期間
提具建築師或專業技
師簽證之「建築物結
構及公共安全評估檢
核表」報請備查。
P.49
18
叁
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
文字
檢(複)查管理機制
19
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機制
◆場所自主檢查申報
◆申報案件品質複查
◆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業務查察
◆重點場所動態安檢
◆府級公安聯檢小組抽查
20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層級示意圖
場所自主檢查申報
申報簽證
品質複查
配合
重點場所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動態安檢
公安聯檢 業務查察
小組抽檢
21
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機制
◆場所公共安全自主檢查申報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定期委託內政
部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並將
檢查結果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建築物依使用類組及危險指標不同,區分
為8類23組,分別每一、二、三或四年辦
理檢查簽證及申報一次。
22
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機制
◆
◆場所公共安全自主檢查申報
⊙本市率全國之先,自今年
度元月份起將申報案件委
託民間專業技術團體查核
(目前已公告指定三家查
核機構),查核費用由申
報場所負擔。
⊙消費場所經檢查申報合格
者,發給自主檢查合格識
別標章。
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
自主檢查申報合格標章
101
年
23
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機制
◆檢查簽證申報案件品質複查
⊙自民國94年起,本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申報案件循政府採購法之招標程序委外複
查,並採最有利標方式評選履約能力最佳
廠商。至複查對象由政風單位抽選之。
⊙經複查不合格案件,本局召開公共安全專
案小組會議審查,經審認涉及簽證內容不
實者,依違失情節輕重,處專業檢查人記
缺點或罰鍰等處分。
24
P.51
25
【複查不合格案件查處作業流程】
複
查
發
現
與
申
報
內
容
不
符
合
複
查
人
員
拍
照
存
證
書
面
紀
錄
通
知
專
業
檢
查
人
陳
述
意
見
召
開
公
共
安
全
專
案
小
組
會
審
受檢場所於申
報後擅自變更
限期改善
重新申報
專業檢查人渉
簽證不實
記缺點、
罰鍰12萬
元或免議
複查人員
執法過當
或不適任
情節嚴重者令
受託複查單位
不得再指派並
追討勘檢費用
26
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機制
※近年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業務執行情形
年度
申報
件數
複查
件數
複查率
不合格
件數
不合格
比率
記缺點
件數
97
6223
2017
32%
57
2.8%
15
98
8328
2183
26%
75
3.4%
20
99
5485
1793
32%
43
2.3%
14
100
7018
19%
27
1.4%
10
1342
27
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機制
◆配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查察
⊙教育局-補習班、幼兒園。
⊙觀傳局-旅館、電影院。
⊙社會局-老人福利機構、安親班。
⊙衛生局-醫院、產後護理之家。
⊙民政局-殯葬服務業、宗教場所。
⊙體育處-游泳池、運動場館。
⊙商業處-八大行業、資訊休閒業。
28
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機制
◆重點消費場所公安消安動態安檢
⊙出勤前由相關局處
首長聯席召開記者
會,並由政風單位
抽選檢查地點,分
組進行現場查察,
並開放媒體跟隨採
訪。
29
【本市重點場所動態聯合檢查作業流程】
執
行
計
畫
提
報
公
安
督
導
會
報
召
開
媒
體
記
者
會
說
明
檢
查
重
點
由
政
風
單
位
公
開
抽
選
受
檢
場
所
各
分
組
搭
乘
公
務
車
前
往
檢
查
發
現
不
合
格
樣
態
錄
影
拍
照
存
證
當
場
要
求
改
善
並
做
成
檢
查
紀
錄
不
合
格
罰
鍰
處
分
並
發
布
新
聞
稿
三
天
內
複
查
再
違
規
加
重
處
罰
30
▲排煙室設攤罰鍰處分並責令受檢場所當場改善
31
32
33
34
35
臺北市100年度重點場所動態安檢執行情形
專案名稱
執行期間
執行對象
第1季
第2季
第3季
第4季
歲末年終動態安檢
飲酒店、PUB
動態安檢
暑期青少年易駐
足場所聯合安檢
百貨公司、賣場週
年慶動態安檢
01/10~01/21
03/14 ~04/15
07/18 ~8/22
10/06 ~10/14
大型百貨商場、
電影院、KTV、
網咖、撞球場、
電子遊戲場等
樓地板面積大於
5000 ㎡之百貨商
場且辦理週年慶者
樓地板面積大於
5000平方公尺大型
百貨、賣場量販店、 飲酒店、PUB等
餐廳、電影院、
夜間娛樂消費
KTV&MTV
場所
餐廳及娛
百貨
樂場所
列管家數
65
100
990
723
73
抽檢家數
38
58
798
723
73
合格
34
48
753
674
64
不合格
4
10
45
49
9
36
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機制
◆本府公共安全聯檢小組抽查
⊙自100年5月份起,由本府政風處、研考會、消
防局、都發局、商業處、警察局及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等單位共同組成抽查小組,採無預警方
式突襲檢查。
⊙聯檢小組每週一、三、五下午及晚間出勤,檢
查場所由政風處擇選之,經抽查不合格者除依
法處置外,並張貼不合格標示暨上網公告。
37
臺北市歷年火災發生件數統計圖
100.12.31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