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顏慧欣副研究員簡報檔
不管所爭為何,要基於正確的事實 正確解讀兩岸服貿協議 1 服貿協議之架構 文本(24條) 附件一 (開放承諾表) 附件二 (服務提供者定義) 資料來源:http://www.ecfa.org.tw/index.aspx 降低中國大陸法規限制或潛規則,對台商造 成之經營風險 法規制度透明化之強化 投資申請程序的透明化、政府對申請人有回應義務 3 安全與衝擊問題的風險評估:出現機率與控 制方式,而非有無風險 對產業有負面影響之防範措施 對經濟安全有影響之防範措施 4 對社會安全、國家安全有影響的防範措施 GATS第十四條一般例外 本協定不得禁止會員為下列目的之所 需,而採取或執行之措施; •(a)為保護公共道德或維持公共秩序 所需者; •(b) (i)為防止欺騙或詐欺行為或為 處理因服務契約違約之影響; •為保護與個人資料之處理及散佈有 關之個人隱私及保護個人紀錄或帳目 之隱密性; GATS第十四條之一 國家安 全之例外 本協定不得解釋為: •要求會員提供其認為揭 露係不利於其基本安全 利益之資訊; •阻止會員採取其認為防 護其基本安全利益所需 之行動: 如果大家還是不放心… ECFA架構協議的保命符 6 如何解讀開放承諾! 中國大陸開放的 範圍(包括所有 WTO承諾) 台灣開放的 範圍(不包 括所有 WTO承諾) 7 兩岸服貿開放歸納 性質 我方 陸方 超外資待遇 0 80 等同其他外資 41 0 低於其他外資 23 0 64 (+9項早收) 80 (+12項早收+ WTO承諾) 小計 某懶 ? 人包 的分 析內 容 資料來源:http://homepage.ntu.edu.tw/~ntuperc/conference-1files/20131220_jang.pdf 按服貿第4條正確 之解釋方式 兩岸服貿程序問題 經貿談判的三階段 事前 事中 事後 (談判前) (談判過程) (談判完成後) 執行監督 談判透明化的韓國經驗:準備階段 參考與我國制度類似之韓國,其對外洽簽條約權力為總統 或其授權之行政部門。 階段 事前 準備 階段 工作項目 韓國 服貿協議 與國會溝通 研擬FTA談判計畫,並 已向國會報告(雖然 向國會產業通商資源委 是在事後) 員會報告 進行產業公 聽會/影響評 估 擬定FTA談判計畫前需 2009年ECFA階段已有 舉行公聽會,並進行經 經濟效益評估,簽署 濟評估研究 後已進行經濟模型與 產業評估 談判透明化的韓國經驗:談判階段 工作項目 韓國 談 判 階 段 與國會 之互動 階段中 揭露協 定草案 進行公 聽會/產 業影響 評估 服貿協議 有義務不 有法定事項發生應立即通 ? 定期通知 知國會,惟可有例外 被動向 協商相關資訊,經國會議 ? 國會報告 長與國會黨團協議之要求 義務 ,應即行公開 談判階段 不直接提供草案內容 不公開 正式簽署 應向國會報告FTA協商過 已公開服貿內容,並 後 程及主要內容;同時向國 向國民報告內容(有 民報告FTA主要內容 聽沒有懂是另一件事 …) 完成簽署條文時,應對 FTA內容進行國內經濟、 財政、產業之影響評估 已進行經濟模型評估 與各產業質性分析; 已進行20場公聽會, 300場的說明會 談判透明化的韓國經驗:審查及執行階段 工作項目 批准 審查 程序 談判完 成之審 查及批 准程序 召開 公聽 會/說 明會 協定後 續執行 韓國 我國已在補正之程序 限制必須整部 無規定 同意或否決(up or down voting) 預備進行逐條審查與 討論 得以逐條同意 或否決 無規定 預備進行逐條審查與 討論 在FTA生效與執行 前,行政部門應向 利害關係人說明 已進行20場公聽會, 300場的說明會 行政部門已到各地舉 辦說明會,並至校園 展開說明會 原則上FTA生效後 每五年評估,有需 要可不受此限制 -- 兩岸服貿審議程序之思考 兩岸服貿之審查與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是否須有優先順 序、抑或可能併行? 台灣FTA談判經驗有限,許多FTA談判之國內制度仍 有待建立,不限於兩岸經貿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