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慧欣副研究員簡報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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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所爭為何,要基於正確的事實
正確解讀兩岸服貿協議
1
服貿協議之架構
文本(24條)
附件一
(開放承諾表)
附件二
(服務提供者定義)
資料來源:http://www.ecfa.org.tw/index.aspx
降低中國大陸法規限制或潛規則,對台商造
成之經營風險
 法規制度透明化之強化
 投資申請程序的透明化、政府對申請人有回應義務
3
安全與衝擊問題的風險評估:出現機率與控
制方式,而非有無風險
 對產業有負面影響之防範措施
 對經濟安全有影響之防範措施
4
對社會安全、國家安全有影響的防範措施
GATS第十四條一般例外
本協定不得禁止會員為下列目的之所
需,而採取或執行之措施;
•(a)為保護公共道德或維持公共秩序
所需者;
•(b) (i)為防止欺騙或詐欺行為或為
處理因服務契約違約之影響;
•為保護與個人資料之處理及散佈有
關之個人隱私及保護個人紀錄或帳目
之隱密性;
GATS第十四條之一 國家安
全之例外
本協定不得解釋為:
•要求會員提供其認為揭
露係不利於其基本安全
利益之資訊;
•阻止會員採取其認為防
護其基本安全利益所需
之行動:
如果大家還是不放心…
 ECFA架構協議的保命符
6
如何解讀開放承諾!
 中國大陸開放的
範圍(包括所有
WTO承諾)
台灣開放的
範圍(不包
括所有
WTO承諾)
7
兩岸服貿開放歸納
性質
我方
陸方
超外資待遇
0
80
等同其他外資
41
0
低於其他外資
23
0
64 (+9項早收)
80 (+12項早收+ WTO承諾)
小計
 某懶
?
人包
的分
析內
容








資料來源:http://homepage.ntu.edu.tw/~ntuperc/conference-1files/20131220_jang.pdf
 按服貿第4條正確
之解釋方式
兩岸服貿程序問題
經貿談判的三階段
事前
事中
事後
(談判前)
(談判過程)
(談判完成後)
執行監督
談判透明化的韓國經驗:準備階段
參考與我國制度類似之韓國,其對外洽簽條約權力為總統
或其授權之行政部門。
階段
事前
準備
階段
工作項目
韓國
服貿協議
與國會溝通
研擬FTA談判計畫,並 已向國會報告(雖然
向國會產業通商資源委 是在事後)
員會報告
進行產業公
聽會/影響評
估
擬定FTA談判計畫前需 2009年ECFA階段已有
舉行公聽會,並進行經 經濟效益評估,簽署
濟評估研究
後已進行經濟模型與
產業評估
談判透明化的韓國經驗:談判階段
工作項目 韓國
談
判
階
段
與國會
之互動
階段中
揭露協
定草案
進行公
聽會/產
業影響
評估
服貿協議
有義務不 有法定事項發生應立即通 ?
定期通知 知國會,惟可有例外
被動向 協商相關資訊,經國會議 ?
國會報告 長與國會黨團協議之要求
義務
,應即行公開
談判階段 不直接提供草案內容
不公開
正式簽署 應向國會報告FTA協商過 已公開服貿內容,並
後
程及主要內容;同時向國 向國民報告內容(有
民報告FTA主要內容
聽沒有懂是另一件事
…)
完成簽署條文時,應對
FTA內容進行國內經濟、
財政、產業之影響評估
已進行經濟模型評估
與各產業質性分析;
已進行20場公聽會,
300場的說明會
談判透明化的韓國經驗:審查及執行階段
工作項目
批准
審查
程序
談判完
成之審
查及批
准程序 召開
公聽
會/說
明會
協定後
續執行
韓國
我國已在補正之程序
限制必須整部 無規定
同意或否決(up
or down
voting)
預備進行逐條審查與
討論
得以逐條同意
或否決
無規定
預備進行逐條審查與
討論
在FTA生效與執行
前,行政部門應向
利害關係人說明
已進行20場公聽會,
300場的說明會
行政部門已到各地舉
辦說明會,並至校園
展開說明會
原則上FTA生效後
每五年評估,有需
要可不受此限制
--
兩岸服貿審議程序之思考
 兩岸服貿之審查與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是否須有優先順
序、抑或可能併行?
 台灣FTA談判經驗有限,許多FTA談判之國內制度仍
有待建立,不限於兩岸經貿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