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出口官方单据的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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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11. 出口官方单据的缮制

知识目标
·熟悉原产地证书、出口商品报检单和出口许可证等出口官
方单据的内容及特点;
·掌握主要出口官方单据的缮制要求;
·了解我国出口配额与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技能目标
·理解信用证对主要出口官方单据的要求;
·掌握主要出口官方单据的填制方法。
知识点睛
第一节
原产地证书及其缮制
第二节
商品检验证书及其缮制
第三节 出口许可证及其缮制
官方单据(official documents)也称公务
单据,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由各国官方机构
出具的具有一定证明效力的文件。官方单据包括
一般原产地证书、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
商品检验证书和出口许可证等。
第一节 原产地证书及其缮制
一、原产地证书概述
二、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的内容与缮制
三、一般原产地证书的内容及缮制
四、原产地证书填制练习
一、原产地证书概述
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C/O)简称产地
证书,是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机构、商会或出
口商及制造商根据相关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用于证
明商品原产地,即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
件。
我国出口商可以向以下两大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QSIQ)。
(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CCPIT)。
(二)原产地证书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对外贸易政
策,普遍实行进口贸易管制,对进口商品实施差别关
税和数量限制,并由海关执行统计。进口国要求出口
国出具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已成为国际惯例,因此,
原产地证书是进行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证明文件。总
体来说,原产地证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进口国海关据以征收关税和实施差别待遇的有效凭证。
-进口国海关实行进口限制和不同进口配额的依据文件。
-便于各国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统计。
-原产地证书是贸易双方进行交接、结汇的必备单据。
(三)原产地证书的种类
根据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使用范围和格式的不同,
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一般原产地证书
一般原产地证书(Gener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简称“产地证”,又称“普通产地证书”,是证明货物
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最惠
国)待遇的证明文件。
2.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简称“GSP
产地证”,是依据给惠国的要求出具的,证明货物
原产自受惠国的证明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出口
商品在给惠国享受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
进口关税的官方凭证。
3.区域性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书
区域性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书是具有法律效
力的,在协定成员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
关税待遇的官方凭证。
4.专用原产地证书
专用原产地证书是国际组织和国家根据政策和
贸易措施的特殊需要,针对某一特殊行业的特定产
品规定的原产地证书,主要有输往欧盟的蘑菇罐头
原产地证书、烟草真实性证书等。
二、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的内容与缮制
(一)普惠制与普惠制原产地规则
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GSP)是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在经济、
贸易方面的一种非互利的特别优惠待遇,是发展中
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或半制成品时,发达国
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关税免征或减征。普惠制原产
地规则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原产地标准
符合原产地标准的产品主要有完全原产产品
和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完全原产产品即商品完
全由受惠国生产或制造,没有使用任何进口原料
或零部件;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即商品全部或部
分地使用了进口(包括来源不明)的原料或零部
件制成的产品。
2.直接运输规则
直接运输规则是指受惠国的出口商品不但要原产
于受惠国,还要直接运往给惠国,以确保受惠国产品
的原有特性,防止在运输途中被伪造或再加工。
3.书面证明
受惠国的出口产品必须出具原产地的书面证明,
才能得到普惠制待遇,其书面证明就是联合国贸发会
议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制定的原产地证书格式A。
(二)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的缮制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共包括13项内容,各项内
容及其缮制方法如下:
1.证书号码
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右上角标题栏,填写检验检
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码(reference number),此号码
由签证机构根据编定规则编制。同时,在标题栏横线上
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的英文字样,即“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国名必须填
写英文全称,不得简化。通常情况下,国内印制的证书
已将此印就,无须填写。
2.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exporter′s business
name address country)一栏填写出口商的全称和详细地
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出口商必须是已办理产地
注册的企业,且公司英文名称应与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的
一致。出口商一般为合同的卖方,在信用证项下,一般填
写信用证规定的受益人全称、地址和国家。
3.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consignee′s name,
address,country)一栏填写给惠国最终收货人的名称
(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
地址、国家。在信用证项下,收货人一般为信用证开证
申请人。若信用证有特殊规定,应按规定填写;若收货
人不明确,可填写商业发票的抬头人或提单的被通知人
,但不得填写中间商的名称;在特殊情况下,此栏也可
填上“TO ORDER ”或 “TO WHOM IT MAY CONCERN”。
4.运输方式及路线
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as far as known>)一
栏按照信用证或合同的规定,填写提单或其他运
输单据的签发日期,货物最终装运港、目的港或
到货地点名称及运输方式。若中途需要转运,应
注明转运地。
5.供官方使用
供官方使用(for official use)一栏由签证机
构在加注说明时使用,由签证机构填写,申请单位应
将此栏留空。
6.商品顺序号
商品顺序号(item number)一栏在收货人、运输
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同一批出口货物有不同种类
的商品品种,应按每一项商品进行归类,然后分别使
用“1”、“2”、“3”‥‥‥编写顺序编号。
7.唛头及包装号
唛头及包装号(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一栏应按实际货物和发票
上的唛头,填写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
装号。
8.包装件数、种类及商品说明
包装件数、种类及商品说明(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一栏填写的
商品名称应为商业发票所描述的货物,但可以采用
与其他单据无矛盾的统称。包装件数和种类应采用
与货运单据一致的外包装数量及相应包装种类,若
为散装货,用“In Bulk”表示。
9.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一栏用字最少,但
却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对
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
弄错而造成退证,应认真审核。一般应根据原产地标准选
择正确代码填报此栏。
10.毛重或其他数量
毛重或其他数量(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一栏应按发票和运输单据中显示的商品的
正常计量单位填写,如“件(PIECES/PCS)”、“打
(DOZEN/DOZ)”等。对于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则应
填毛重,如“120 KGS”,只有净重的,可填净重,但
应注明N.W.。
11.发票号码及日期
发票号码及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
一栏按商业发票的实际号码及日期填写,必须与正式商业
发票一致,发票日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和申报日期。月份
一般用英文缩写如JAN.、FEB.、MAR.等表示,时间填写顺
序为:月、日、年。发票号码与日期需分行填写,通常第
一行为发票号码,第二行为日期,此栏不得留空。
12.签证机构证明
在签证机构证明(certification)一栏中,签
证机构已事先印制“It is hereby certified,on
the basis of control carried out,that the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is correct”(兹
证明出口商的声明正确无误,本批货物已由承运人
运出)。
13.出口商声明
出口商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已事先印制“兹由出口商声明以上所列内容正确无
误”,此栏应在生产国的横线上填上“CHINA”(证
书上已印制) 。
三、一般原产地证书的内容及缮制
一般原产地证书(general certificate of
origin)是证明货物原产国家集团(如欧盟)或原
产国(如中国)或原产地区(如澳门特别行政区),具
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一般原产地证书各项内容的缮制方法如下:
1.出口商
出口商(exporter)一栏填写出口商的企业全
称、详细地址和国家全称。
2.收货人
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填写货物的最终目的
地收货人,即合同中的买方、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
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3.运输方式及路线
运输方式及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一栏填写装运港、目的港、中转港的名称,
并说明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运等)。
4.目的地国家(地区)
目的地国家(地区)(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是指货物最终运抵目的地的国家或地
区,即最终进口国(地区)。此栏一般按信用证或
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和国家(地区)填写,填写时应
与最终收货人所在国家(地区)一致,不能填写中
间商国家的名称。
5.供签证机构使用
供签证机构使用(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一栏由签证机构填写,正常情况下申请
单位应将此栏留空。在特殊情况下,签证机构在此
栏填写后发证书、补发证书、签发副本或其他事项
加注等声明。
6.唛头及包装号
唛头及包装号(marks and numbers)一栏按实
际货物和发票上的唛头,填写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
及包装号。若没有唛头,应填写“N/M”或“NO
MARKS”,其他填写方法与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相同。
7.包装件数及种类和商品说明
包装件数及种类和商品说明(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一栏应填写
包装件数及种类,并在包装件数的英文数字描述后
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
8.商品编码
商品编码(H.S.code)一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口商品的目录对照表》中规定的商品
名称和编码,填写正确的商品编码。填报的商品
编码必须与实际货名一致,并与报关单的商品编
码保证一致,此栏不得留空。
9.数量
数量(quantity)一栏按商业发票和装箱
单填写。以重量计算的商品填写重量,并注明
毛重(G.W.)或净重(N.W.);以其他单位计量
的如“只”、“件”、“匹”、“双”、“台
”、“打”等,此栏填写货物的数量及计量单
位。
10.发票号及日期
发票号及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一
栏填写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日期和号码,此栏不得
留空。其填写方法与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完全相同。
11.出口商声明
出口商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已事
先印制,此栏由出口商在空白处由法人或手签人员签字
并加盖公章(中英文),并填报申报地点和日期。所填
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一般也不应迟于提单日期。
12.签证机构证明
签证机构证明(certification)已事先
印制,内容为:“It is hereby certified
that the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is correct. ”(兹证明出口商的声明是正
确无误的。)此栏内容由签证机构授权签证
人员手签,并加盖签证机构印章。
课堂练习
根据《复习指南》第十章练习一,制作原产
地证书。
第二节 商品检验证书及其缮制
一、商品检验证书的作用
二、商品检验证书的种类
三、出口商品报检流程
四、出口货物报检单的内容与缮制
一、商品检验证书的作用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简称商检证书,是由政府或公
证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疫或鉴定后,
根据不同的检验结果或鉴定项目出具并签署的,
证明货物在品质、数量、重量或卫生等方面符
合特定标准的书面凭证。
商品检验证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1.商品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
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
定的依据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付与合同规定相符的
货物是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因此合同或信用证
中通常都规定,卖方交货时必须提交规定的商品
检验证书,以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一致。如
果商品检验证书中所列的结果与合同或信用证规
定的不符,银行就有权拒绝议付货款。
2.商品检验证书是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
凡属法定检验范围的商品,在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
时,必须向海关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商品检验证书;否
则,海关不予放行。
3.商品检验证书是卖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
当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在出口国检验,或规定在出
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时,一般合同中都规定,卖方须
提交规定的商品检验证书。
4.商品检验证书是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当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在进口国检验,或规
定买方有复验权时,如果买方所收到的货物经指
定的商检机构检验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就必须
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凭指定的商检机构
签发的商品检验证书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或要
求解除合同,有关责任方也需根据商检机构出具
的商品检验证书办理理赔。
二、商品检验证书的种类
商品检验证书的种类很多,在实际进出口的商品交
易中,应在检验检疫条款中规定商品检验证书的类别及
其商品检验检疫的要求。商检证书的种类主要有:
1.品质检验证书
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
效凭证;法定检验商品的证书是进出口商品报关、输出
输入的合法凭证。
2.重量/数量检验证书
重量/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 or quantity)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签
发提单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出口商品的
重量检验证书, 也是国外报关征税和计算运费、装
卸费用的凭证。
3.卫生/健康证书
卫生/健康证书(sanitary/healthy certificate)
是证明可供人类食用的出口动物产品、食品等经过卫生
检验或检疫合格的证件,适用于肠衣、罐头、冻鱼、冻
虾、食品、蛋品、乳制品、蜂蜜等,是对外交货、银行
结汇和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4.熏蒸/消毒证书
熏蒸/消毒证书(fumigation/disinfection
certificate)是证明出口动植物产品、木制品等经
过消毒或熏蒸处理的,保证安全卫生的证明文件。适
用于猪鬃、针叶木、马尾、皮张、山羊毛、羽毛、羽
绒制品、人发等商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国外
通关验放的有效凭证。
5.残损检验证书
残损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damaged cargo)是证明进口商品残损情况的证书,
适用于进口商品发生残、短、渍、毁等的情况,可作
为受货人向发货人或承运人或保险人等有关责任方索
赔的有效证件。
6.船舱检验证书
船舱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tank/hold)主要用于证明承运出口商品的船舱的清
洁、密固、冷藏效能及其他技术条件是否符合保护承
载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完整与安全的要求,可作为承运
人履行租船契约适载义务,对外贸易关系方进行货物
交接和处理货损事故的依据。
此外,根据实际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
商检证书还有包装检验证书、温度检验证书、货
载衡量检验证书、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
果单等。
三、出口商品报检流程
(一)报检时限和地点
出境货物最迟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日报检,
个别检验检疫周期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
疫时间。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
报,隔离前7天报检。
(二)报检员
出口商品报检必须由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并
持有《报检员资格证》的报检员,代表所在企业
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货物报检。
(三)报检流程
(1)出口商填制《出境货物报检单》,随附商业
发票、装箱单,最迟在出口报关前7日向检验检疫机构
办理货物出境报检手续。
(2)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并收取检验检疫费后,对
出口货物实施必要的检验、检疫、消毒等处理。
(3)出口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对产
地和报关地一致的出境货物,向出口商出具《出境货物
通关单》和/或《商检证书》;对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
的出境货物,则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出口商凭
此单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
《商品检验证书》。
四、出口货物报检单的内容与缮制
出境货物报检单由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印制,除
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指定外,其余各栏由报检单位填制并盖章
确认。报检员应在报关或装运前7天,依照合同及有关单证如
实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出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
整、准确、清晰,栏目内容确实无法填写的以“/”表示,不
得留空。
1.报检单位
报检单位是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审核,获得许可、
登记,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此
栏应填写报检单位的中文名称并加盖与名称一致的公章。
2.编号
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人指定,通常前六位数
字为检验检疫机构代码,第七位数字为报检类代码,
第八位、第九位数字为年份代码,第十至第十五位数
字为流水号。
3.报检单位登记号、联系人、电话
报检单位登记号是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报
检注册登记号,联系人和电话为报检人员的姓名和联
系电话。
4.报检日期
报检日期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当天的日期,
填写时统一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5.发货人
发货人是指本批货物的贸易合同中卖方名称或信
用证中受益人的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要填
写中英文,中英文名称应分行填写。
6.收货人
收货人是指本批出境货物的贸易合同中或信用证
中买方的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要填写中英
文,中英文名称应分行填写。
7.货物名称
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货物名称对应国
家检验检疫机构制定公布的《检验检疫商品目录》中
所列的货物名称填写,根据需要可填写型号、规格或
牌号,不能使用统称。
8. H.S.编码
H.S.编码是指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名称及编码协
调制度》中的代码,填写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
为准,填写8位数或10位数。
9. 产地
产地是指货物的生产/加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以及地区(市)名称,此栏填写出境货物生产地的省、市、
县的中文名称。
10. 数/重量
数/重量一栏填写报检货物的实际数/重量。重量一般以净
重填写,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11.货物总值
货物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发票上所列的总值填
写(以美元计),并注明计价货币的币种,不需要填
写价格术语。如果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要列
明每批货物的总值。(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
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有资格保留核价
权力。)
12.包装种类及数量
包装种类及数量是指本批货物运输外包装的种类
及件数。此栏应按实际运输情况填写。
13.运输工具名称号码
运输工具名称号码是指载运出境货物运输工具的
名称和运输工具编号,此栏应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
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舶、飞机、火车等)及运输工
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火车车次,若报检时不
能确定运输工具编号,可填写运输方式的总称。
14.贸易方式
贸易方式是指出境货物的贸易性质,即买卖双方
将商品的所有权通过何种方式转让。此栏应按实际情
况填写海关规范贸易方式,如一般贸易、三来一补、
边境贸易、进料加工、其他贸易等。
15.货物存放地点
货物存放地点是指本批出境货物存放的地点,应
填写具体地点或者仓库。
16.合同号
合同号是指贸易双方就本批货物出境而签订的贸
易合同的编号。
17.信用证号
信用证号是指货物所对应的信用证编号。
18.用途
用途是指货物出境的用途,如种用货或繁殖、食
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动物、实验、药用、饲
用、其他等。
19.发货日期
发货日期是指按信用证或合同所列的出境日期,
此栏应填写实际开船日期或起飞日期,以年、月、日
的顺序填写。
20.输往国家(地区)
输往国家(地区)是指出境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
(地区),是货物的最终销售或消费国家,一般情况
下是贸易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此
栏应填写输往国家(地区)的中文名称。
21.许可证/审批号
凡属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施出口商品质
量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下的出口货物和其他已
实行许可制度、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应填
写有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无许可证或没有审批文
件的出境货物本栏免填。
22.起运地
起运地是指装运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起运口
岸/地区城市的中文名称。
23.到达口岸
到达口岸是指装运货物的交通工具最终抵达并
停靠的口岸的中文名称。若不能预知最终到达口岸,
应尽可能按预知的到达口岸填写。
24.生产单位注册号
生产单位注册号是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
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编号。
25.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
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一栏应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
集装箱规格(如40英尺、20英尺等)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
和集装箱号码全称,“数量”ד规格”/“箱号”。若
集装箱太多,可用附单形式填报。
26.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
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是指贸
易合同或信用证中贸易双方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
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的其他
特别要求。若无此项内容,可填“/”。
27.标记及号码
标记及号码一栏应按合同、发票等单据的相应内容
填写出境货物的实际唛头,如果没有标记,应填写
“N/M”,标记填写不下时可用附页填报。
28.随附单据
按照实际随附的单据种类,在对应的窗口打“√”
或补充填报随附单据。
29.需要证单名称
根据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窗口
打“√”,并应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的数量。
30.检验检疫费
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
如熏蒸费、消毒费等。
31.报检人郑重声明
报检人郑重声明由持有报检员资格证的报检
人签名。
32.领取证单
报检人在领取证单时在领取证单一栏分别填
写领证日期和领证人姓名。
第三节 出口许可证及其缮制
一、出口许可证的含义与作用
二、出口许可证的申领与签发
一、出口许可证的含义与作用
(一)出口许可证的含义
出口许可证(export license)是国家对外经
贸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的、批准某项商
品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也是海关查验
放行出口货物和银行办理结汇的依据。
目前,我国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
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
事务局对商务部负责。许可证事务局及商务部驻各地
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
贸委(厅、局)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
的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二)出口许可证的作用
1.出口许可证制是一国对出口货物实行管制的
一项措施
2.出口许可证可以对出口商品的品质、价格等
直接加以限制
3.出口许可证有助于进行出口配额管理
二、出口许可证的申领与签发
(一)出口许可证的申领
要申领出口许可证,应向发证机关出示单位公函、
出口合同副本或复印件、主管部门(厅、局级)的批
准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发证机关收到上述有关申请
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领证人按规定填写
《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发证机关据此严格核发出口
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申领的具体程序如下:
(1)查询当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
目录,明确出口货物是否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范
围及应向哪个发证机构申请发证。
(2)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认真如实
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一份,并加盖印章,
同时随附相应文件。实行网上申领的,应如实在
线填写电子申请表并传送给相应发证机构。
(3)发证机关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
核。审核通过后,发证机关一般在3个工作日
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一式
四联,将第一、二、三联交领证人,凭以向海
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和银行结汇手续。同时,
收取一定的办证费用。
(4)已领取的出口许可证如果遗失,经营
者应立即向许可证注明的出口口岸地海关及相
关发证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全国经济类报
刊中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构凭遗失声明,
并经核实该证确未通关后,可注销该证并核发
新证。
(二)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的内容与缮制
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的内容及缮制方法如下:
1.出口商
出口商(exporter)填写申领出口许可证有出口经营权并
办理出口业务的单位名称及代码。
(1)配额管理出口商品,应填写出口配额指标单位的进
出口企业全称。
(2)一般许可证管理出口商品,应填写有出口经营权的
各类进出口企业的全称。
(3)非外贸单位经批准出运货物,此栏填写该单位名称。
(4)还贷、补偿贸易项目出口,应填写有出口经营权的
代理公司全称。
(5)企业编码应按商务部及授权的发证机关编定的代码
填写。
2.发货人
发货人(consignor)填写出口许可证项下
商品的实际发货人名称及代码,若为委托出口业
务,此栏应填写实际委托单位的名称,编码按发
证单位统一编制的代码填写。
3.出口许可证号
出口许可证号(export license No.)一栏
由发证机关统一编排。
4.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
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export license expiry date)
一栏填写证件的到期日,具体规定如下:
(1)实行“一批一证” 制的商品,其许可证有效期
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3个月。
(2)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商品、外商投资企业和
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
最长为6个月。
(3)许可证证面有效期如需跨年度时,可在当年将许
可证日期填到次年,最迟至次年2月底。“一批一证”是指
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5.贸易方式
贸易方式(terms of trade)一栏应按实际
填写,填写范围为: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
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
边境贸易、出料加工、转口贸易、期货贸易、承
包工程、归还贷款出口、国际展销、协定贸易和
其他贸易。
6.合同号码
合同号码(contract No.)是指申领许可证、报
关及结汇时所用出口合同的编码。按规定,一份出口
合同只能申领一份出口许可证或视装运的具体情形分
批分次申领几份许可证,但不能持几份合同去申领一
份出口许可证。展品出运时,此栏应填写外经贸部批
准办展的文件号;原油、成品油及非贸易项下出口,
可不填写合同号码。
7.报关口岸
报关口岸(place of clearance)是指出运口岸,
应填写海关验放货物允许出口的边境口岸、港口或沿
海省、市名称,内容应具体、明确,但数目不要超过3
个。
8.进口国(地区)
进口国(地区)(country/region of purchase)
是指最终目的地,即合同目的地,填写货物实际运达的
目的国家(地区)。此栏只能填写一个具体国家(地区)
的准确全称,不能填写运达的具体城市或港口全称和货
物途径的中间国家、地区、港口及城市的名称,填写时
不允许使用地域名(如欧洲)。
9.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payment)一栏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信
用证、托收、汇付、本票、现金、计账和免费等收款方
式中选择其一填写。
10.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means of transport)是指货物通
关外运采用的运输方式,可在海上运输、铁路运输、
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固定运输等方式
中选择填写。
11.商品名称和编码
商品名称和编码(descriptions of goods &
H.S. code)按商务部发布的对出口商品编制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标准名称和统
一编码填写。
12.规格等级
规格等级(specification)用于对所出口商品
作具体说明,包括品种、规格(如水泥标号、钢材
品种等)、等级(如兔毛等级)。此栏按商品的实
际标准规格等级填写,不得填写商品货号。
13.单位
单位(unit)是指商品的计量单位。非贸易项
下的出口商品,此栏以“批”为计量单位,具体单
位在备注栏中说明。
14.数量
数量(quantity)表示该证允许出口商品的多
少,应填写商品实际的出运数量,以便于海关控制
和发证机关审核。此数值允许保留一位小数,凡位
数超出的,一律以四舍五入进位。计量单位为“批”
的,此栏均为1。
15.单价
单价(unit price)是指与计量单位相一致的
单位价格,应按合同中的成交单价填写。计量单位
为“批”的,此栏为总金额。在实际业务中,通常
只需标明总价。
16.总值
总值(amount)是商品数量与单价的乘积,此
栏应与发票上所列明的总值保证一致,但须将小数
部分四舍五入取整数。
17.总值折美元
若计价货币不是美元时,应按各种货币对美元
的內部统一折算率折成美元填写。
18.总计
总计(total)将各项目的合计数分别填入相
应栏目,以便从总体上把握出口业务的状况,从价
值形态上反映该经济活动的重要性。
19.备注
备注作为补充说明,用于特别说明或着重指出,
而许可证中无相应栏目或栏目包含的内容有限。对
于发证机关或海关特殊规定须填制的内容,也可在
该栏填写。
(三)出口许可证的签发
发证机关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
通过后,发证机关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中华人
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将第一、二、三
联交领证人,凭以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和银行
结汇手续,同时收取一定的办证费用。
出口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
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一次,经海关签章后,
领证单位退回原发证单位核销。
本章主要介绍了原产地证书、商品检验证书和出口许可证
等出口官方单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介绍了原产地证书,包括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
和一般原产地证书的内容与缮制方法。
第二部分介绍了商品检验证书,其中重点介绍了商品检验
证书的种类和出口商品报检单的缮制方法。
第三部分介绍了出口许可证及其申领与签发,其中重点介
绍了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的内容与缮制方法。
1. 原产地证书的作用是什么?
2. 商品检验证书的作用是什么?
3. 出口商品报检流程是什么?
4. 出口许可证的作用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