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防污底系统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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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附件1 防污底系统的控制

《控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
宣贯会
大连海事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
公约生效
•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11年3月3日向
国际海事组织递交了加入《控制船舶有害
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的加入书,同时声
明如下:本公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
门特别行政区;在另行通知之前,本公约
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公约将于2011年6月7日对我生效,同
时适用于澳门特区,不适用于香港特区。
公约的目的
• 减少防污底系统中使用的有机锡混合物造
成的污染
• 逐步杜绝将此类有机锡引入环境中
公约产生的背景
•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TBT(即三丁基锡
Tributyltin)作为杀虫剂,被广泛应用于船
舶防污底漆中,它是有机锡化合物的一种,
能有效地阻止海洋生物在船体上的附着,
大大延长了船舶的坞修间隔,为航运业带
来了巨大的利润。
公约产生的背景
• TBT是一种毒性很强的物质,它在驱除或杀死船
底污着生物的同时,也对非目标生物构成严重威
胁。它对水生生物包括生态学上和商业上的重要
生物如荔枝螺、牡蛎、蚶及贻贝等带来了意想不
到的伤害。
• TBT能使很多珍稀海洋生物致死或致畸,破坏生
态环境,使养殖业和捕捞业减产。
• 而且一些相关研究认为,TBT还能在经济鱼类和
贝类体内蓄积,从而进入食物链,间接地对人类
健康产生无法预测的危害。
公约产生的背景
• 国际社会从80年代就认识到TBT引入海洋
造成的污染,法、英、美、日等很多国家
先后制定法规禁止或限制有害防污底漆的
使用,并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污染危害的发
生。国际海事组织的MEPC(海上环境保护
委员会)曾经多次讨论含TBT防污底漆的问
题,MEPC42届会议(1998年11月)还成
立了工作组来讨论该议题。
公约产生的背景
• 2001年10月5日,国际海事组织控制有害防
污底系统外交大会批准通过了《控制船舶
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简称“AFS公
约”)及其相关决议。
• AFS公约已于2007年9月17日满足生效条件,
并将于2008年9月17日正式生效。
• 截至MEPC57届会议,已有28个成员国批
准加入AFS公约,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
43.79%。
我国典型水体受到有机锡化合物污
染监测分析
• (1)渤海海域各主要港口水域表层水体有机锡含
量较低,均低于检测限。表层水体的水动力作用
及降解作用对水体中的有机锡含量影响较大。
• (2)渤海海域各主要港口底泥中有机锡污染物检
出率达86%,含量大部分高于检测限及一般发达
国家制定的环境有机锡残留标准。表明目前渤海
海域各主要港口仍存在有机锡污染,部分港口污
染还很严重。
• (3)大连海域海洋生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有机锡
的污染。
我国典型水体受到有机锡化合物污
染监测分析
• (4)各港口近年来总体有机锡含量呈明显
下降趋势,表明随着公约生效期的临近,
在公约追溯力及我国相关通知要求的影响
下,目前我国乃至世界其它范围内船舶防
污漆的产品结构具有较大改变,呈现良好
的势态,已经具备一定的履约条件。
• (5)港口水域有机锡污染不仅取决于船舶,
而且还在很大程度受陆生污染源影响。
有害防污底系统的控制
防污底系统
控制措施
适用范围
生效日期
在防污底系统中
充当杀虫剂的有
机锡化合物
船舶不得施涂或重新施
涂此类化合物
所有船舶
在防污底系统中
充当杀虫剂的有
机锡化合物
船舶须:
(1)在船壳上或外部构件
或表面上不得有此类
化合物;或
(2)应有一个阻挡底层不
符合要求防污底系统
渗出此类化合物的隔
离层
所有船舶(2003年1月1日
前建造并在2003年1月1日
或以后未曾坞修的固定或
2008年
浮动式平台、浮动式储存
1月1日
装置(FSU)、浮动式生产、
储存和卸货装置(FPSO)除
外)
2003年
1月1日
《防污条例》
• 第十条 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
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 第十二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
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
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
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公约生效后的要求
• 证书要求
– 自2011年6月7日起,从事国际航行的400总吨
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须持有《国际防污底系统
证书》。
–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长为24米及以上但总吨位小
于400总吨的中国籍船舶,须持有一份船东或
船东代理签署的《防污底系统声明》,该声明
须附有适当的凭证(如油漆收据或合同发票)
或适当的签字。
公约生效后的要求
• 检验与发证
– 中国船级社应依照我局《关于授权中国船级社
开展国际防污底系统公约规定的检验工作的批
复》(海船检﹝2011)229号),以及国际海
事组织第MEPC.195(61)号决议(2010年船舶
防污底系统检验和发证导则)的要求,做好国
际航行船舶的检验和《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
的发证工作。
公约生效后的要求
• 关于有害防污底系统控制
– 国际航行船舶禁止施涂、重涂、安装或使用有
害防污底系统。
– 目前,含有有机锡化合物的防污漆受公约约束,
任何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不得在船壳上或外部
构件或表面上涂有有机锡化合物的防污漆;
– 对于已涂有有机锡化合物的防污漆,可以用一
个封闭涂层覆盖不符合防污底要求的防污底系
统,以防止有机锡化合物的渗出
公约生效后的要求
• 废弃材料的处理
– 根据《AFS公约》第5条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
环境管理条例》第12条要求,修造船厂、拆船
厂应设置有机锡化合物防污漆的废弃物接收设
施,保障废弃物得以安全和对环境无害的方式
收集、操作、处理和处置。
– 辽宁海事局已将船舶有机锡废弃物的接收和处
理工作纳入到防治船舶污染能力专项验收工作。